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法律问题国别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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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付费机制

PPP项目的付费机制取决于项目资产类型。对于收费公路、桥梁和隧道等经济性基础建设,通常采用使用者付费,即项目资产的最终使用者直接向项目公司支付相应的过路费等。收取的使用费标准基于项目的建设、运营、债务利息等成本费用与投资者报酬等因素权衡确定。在该机制下,澳大利亚早期的PPP公路绿地工程往往由于预估的车流量与实际车流量的差额过大而面临破产。因此,近年来的PPP经济性基础设施项目倾向采用“可用性付费”(availability payment)机制,即由政府根据服务的可得性、服务履行情况、服务的使用状况、项目公司操作质量及其他利益等确定并向项目公司直接支付费用,不单以流量计算使用费,由此分散了项目公司承担的需求风险。相对应的,医院、学校和监狱等社会性基础设施通常采用“可用性付费”机制,根据项目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和指标,由政府直接支付相应费用。

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协议双方可根据具体的履行情况调整使用者费。对于商业性基础设施项目,社会资本方无法获得最低收益担保的,政府提供适当资助以分担市场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