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养老维权案例大讲堂(最新增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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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迷失的情爱——影响老年人夫妻感情的因素

九、冷漠的夫妻

题记 左手握右手,握着没有感觉,但是离开不习惯,这就是部分老年人婚姻的现状。岁月已经把夫妻之间的激情带走,剩下的就是对子女的牵挂和惯性的夫妻生活,日复一日的单调生活造就了冷漠的夫妻。

关键词 夫妻扶养义务

案情讲述

冷漠二老 晚年闹上法庭

岳大爷在工厂工作,岳大娘在老家务农,夫妻两地分居生活数十年。每年只有春节和夏收季节岳大爷才能回家看看,帮助岳大娘干点农活。夫妻之间始终没有过如火如荼的爱情,他们生活在没有感情的婚姻中。岳大爷退休以后,没有回到农村,也没有把岳大娘接到城市,夫妻两个仍然处在分居状态中。2008年,岳大娘向区法院提起诉讼。诉称自己年岁已高,体弱多病,且无工资收入来源,而岳大爷有存款,每月还有1000多元退休金,要求岳大爷每月给予扶养费,并支付她住院的医疗费。被告岳大爷在答辩状中说,岳大娘在农村有耕田、有房屋,吃穿不愁,希望法院驳回岳大娘的诉讼请求。

无情夫妻 扶养仍是义务

法院择期进行了开庭审理,岳大爷当庭又提出了反诉,要求法院判令岳大娘给他扶养费。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岳大娘和岳大爷都身患多种疾病,需要长期吃药,甚至住院治疗。双方的经济状况都不富裕,法院最终判决岳大爷每月向岳大娘支付200元扶养费,驳回了岳大爷的反诉请求。一审判决后,岳大爷不服上诉,提出自己每月养老金入不敷出,无力承担岳大娘的扶养费,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岳大娘的诉请。二审法院指出,岳大爷虽然同样身为老年人,但是每月有固定的收入,并且享受国家退休人员福利待遇,生活条件明显优于岳大娘。为了保护妇女权益,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岳大爷的上诉请求不能支持。最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眼聚焦

什么是夫妻间的扶养义务?

扶养,是指夫妻一方对其配偶负有物质帮助、生活供养的法律责任。夫妻间的相互扶养是义务也是权利,这是夫妻人身关系在物质和生活上的平等体现。

即使夫妻就家庭财产问题做出过约定,也不能免除法定的扶养义务。如果夫妻一方患病或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有扶养义务的配偶拒绝扶养,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如何认定和履行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

首先,夫妻扶养义务自结婚时产生,至离婚或者婚姻效力终止时消灭。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家庭状况和夫妻感情如何,夫妻扶养义务始终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不履行扶养义务,必然构成侵权。

其次,夫妻间的扶养义务以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为内容。

再次,扶养义务人虐待、遗弃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扶养人,可以变更监护人,变更后的监护人可以代为提起离婚诉讼。

法律快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三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锦囊献计

首先,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不能对抗法定扶养请求权。夫妻相互扶养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在法定扶养请求权面前,夫妻关于共同财产的约定将受到限制,只有在法定义务得到履行的情况下,私人权利才能行使。

其次,夫妻扶养义务包括生活上的必需费用。法律对扶养内容与程度未作具体规定,在具体的婚姻关系中,家庭生活水平及费用,应与夫妻双方的收入、财产、年龄、健康状况及需要供养人口数等相适应。根据夫妻家庭地位平等的精神,夫妻扶养义务应包括供给被扶养人生活必需费用,诸如生活费、医疗、护理等费用。

十、苦涩的婚姻

题记 夫妻财产约定是一个敏感的话题,但又是再婚老年人不能回避的法律问题。身为老年人,既然人生风雨已全经过,写个财产约定不过是对自己、对方和后代全面负责的承诺而已,又何乐而不为呢?

关键词 夫妻财产约定

案情讲述

再续姻缘 财产约定起纷争

夏伯伯在老年大学里认识了曹老师,互相一打听,对方老伴都没有了。于是,他们开始交往。交往一段时间以后,两位老人情投意合,决定喜结连理,再缔结姻缘。

在商量婚姻大事时,两位老人多次商量双方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处置问题。曹老师建议写一份财产协议,怕财产权属不清今后引起子女间的纠纷。夏伯伯不同意,表示自己受党教育多年,对于生不带来死不带去的财产看得很淡。曹老师劝说他,我们没有后顾之忧,但是,要替后代着想,不希望婚姻给子女留下纠纷的隐患。夏伯伯还是不同意,认为这样做伤感情和自尊。曹老师看到夏伯伯如此倔强,也不好意思坚持写婚前财产协议了。就这样,两位老人在人们的祝福声中结婚了。

婚姻幸福 生老病死难抗拒

结婚以后,夏伯伯把自己的房子出租,搬到曹老师家住。他们相亲相爱,日子过得十分幸福。夏伯伯在85岁的时候,得了脑血栓,身体右半边瘫痪,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夏伯伯的子女都有工作,不能来医院看护,照顾夏伯伯的担子就落在曹老师一人肩上。

曹老师一直跑前跑后地照顾夏伯伯,3个月以后她身体顶不住了,也住进医院。曹老师在国外定居的女儿马上回国探望,看到往日精神矍铄的妈妈变得十分憔悴,不禁留下了热泪,表示要带曹老师出国休养。曹老师虽然心里放不下夏伯伯,但是自己年事已高,自顾不暇,也拗不过女儿。于是,曹老师的女儿聘请了一个保姆照顾夏伯伯,预付了半年的工资。然后,带着曹老师出国了。往日温馨的再婚家庭,剩下一个孤独的瘫痪老人。

婚姻解体 财产分割说不清

夏伯伯的孩子看到爸爸在晚年有病以后,曹老师竟然不管不顾和子女出国了,心里非常生气,聘请律师办理爸爸和曹老师的离婚事宜。

法院受理了案件以后,通知曹老师应诉。曹老师人在国外,聘请律师代理出庭应诉。在法院审理的过程中,双方对于解除夫妻关系没有异议,唯一的问题就是财产分割。夏伯伯的代理人说,夏伯伯出租房屋9万多元租金都交给曹老师保管,这部分钱是夏伯伯婚前财产产生的收益,应当属于他所有。同时,夏伯伯的离休工资也有10万元左右在曹老师处,希望法院判归夏伯伯所有。曹老师的代理人反驳说,夏伯伯的房屋租金和离休工资曹老师都没有占用,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由于夏伯伯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这两笔钱在曹老师处保管,最后法院没有支持夏伯伯的分割财产请求,只是判决解除了他们的婚姻关系。就这样,夏伯伯的第二次婚姻解体了。

法眼聚焦

夫妻离婚析产只靠言词证据会受到法院支持吗?

在民事诉讼中,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为居中裁判的法官是当事人之外的第三者,他不是先知先觉的,必须通过证据才能确定各方的说法是否成立。如果双方身体健康、人品诚实,财产争议好解决。一旦一方表达障碍或者不诚实,通过口头形式约定的内容就无法得到确认,我们常说的"清官难断家务事”就是这个道理。因此,夫妻离婚析产一方只有言词证据,如果对方不认可,其财产主张不会被法院采信。

什么是夫妻财产约定?

夫妻财产约定是指夫妻双方对于婚前或者婚后财产进行约定,并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民事法律行为。我国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做出约定。一旦约定成立,就不再适用我们通常认为的婚姻财产夫妻共同共有的法定财产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6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但是,该司法解释同时指出,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房产赠与另一方,如果没有经过公证并且不具有道德义务,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夫妻婚后约定财产能否对抗其他人?

目前我国没有建立夫妻财产登记制度为了保障第三人的利益不因夫妻财产约定而受到损害,当第三人与夫妻一方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时,如果第三人知道夫妻财产有约定的,就以夫妻一方的财产清偿;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该约定对第三人不产生效力,夫妻双方都有清偿的义务。

由此可见,夫妻婚后财产约定能否对抗第三人,以"第三人知道该约定”为条件。如何判断第三人是否知道该约定,夫妻一方或双方负有举证责任,夫妻应当证明在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时,第三人确已知道该约定。

法律快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锦囊献计

首先,老年人再婚前后对财产的书面约定必须明确。对于婚前财产不能只做概括的约定,要写明财产名称、数量、型号;对于婚后取得财产的约定,要写明约定的条件,判定归个人所有的标志,如存入某某机构名下的存款归谁所有。

其次,老年人再婚前后对于财产的书面约定最好有旁证证明。老年人再婚时确定财产权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情,不仅关系到他们自身,还关系到双方的子女。老年人协商一致形成书面材料后,最好还要采取有旁证的形式来加以证明。比如,可以请两个居委会工作人员或者与财产没有利害关系的朋友进行见证,当然也可以请律师或者公证员等法律工作者进行见证和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