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2017年度案例:知识产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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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利纠纷

1 QQ空间证据在现有设计抗辩中的认定

——叶某诉深圳市卡乐斯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59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叶某

被告(上诉人):深圳市卡乐斯家具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叶某是第ZL201230407748.5号、名称为“组合沙发(688A)”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目前处于有效期。叶某认为被告深圳市卡乐斯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乐斯公司)在其生产的沙发中采用其专利设计,并在第三人深圳市航天远东实业有限公司惠阳国安居装饰材料分公司的建材商场设立专卖店对外销售,给叶某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侵犯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并请求判令卡乐斯公司:1.停止生产、销售并销毁侵犯叶某所拥有的专利号为ZL201230407748.5、名称为“组合沙发(688A)”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2.赔偿叶某经济损失及为调查、起诉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50000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

卡乐斯公司确认该沙发由其制造并销售,但认为两者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同时卡乐斯公司认为其在叶某专利申请日前已制造并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G-912”型号的沙发,并提供了其经销商、职员、广告宣传策划方及广告宣传彩单的制作方的多份证人证言、卡乐斯公司的送货单、销售记录登记簿、职员余某的QQ聊天记录以及卡乐斯公司厂长全某的QQ空间页面截图打印件,显示该QQ空间中“G-912”型号沙发照片的上传时间为2012年7月2日14时24分。

【案件焦点】

1.QQ空间证据能否采信;2.能否据此认定现有设计抗辩。

【法院裁判要旨】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卡乐斯公司的厂长全某及职员余某提供的QQ空间及QQ聊天记录等网络信息具有易修改复制的特点,在未对上述信息进行技术鉴定的情况下,难以判断其内容的真实性,且上述两人与卡乐斯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其证据的证明力较弱。卡乐斯公司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诉侵权产品设计属现有设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抗辩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七)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判决:

一、卡乐斯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并销毁侵害叶某第ZL201230407748.5号组合沙发(688A)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

二、卡乐斯公司赔偿叶某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50000元;

三、驳回叶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卡乐斯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并补充提交了广东安证计算机司法鉴定所针对全某QQ空间记载信息出具的粤安计司鉴\〖2015\〗第174号检验报告,拟证明被诉侵权设计是系其自行研发,使用在先,被诉侵权设计是现有设计。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卡乐斯公司认为被诉侵权设计曾于2012年7月2日上传至其公司职员余某的QQ空间,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并在二审中补充提交了广东安证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粤安计司鉴\〖2015\〗第174号检验报告为证。上述QQ空间记载的信息系电子数据证据,属于法定的独立证据类型。根据《民事诉讼法》 规定,经查证属实的电子数据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案电子证据经卡乐斯公司委托的司法鉴定所工作人员登录余某QQ账户、打开余某QQ空间取得。QQ空间系第三方公司腾讯公司开发,用户上传照片的时间由腾讯公司服务器系统实时记录、自动生成,用户难以对其修改,且腾讯公司在国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其QQ空间较为可靠和稳定,故在叶某没有提供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可依法推定该QQ空间中“G-912”型号沙发照片的上传时间为2012年7月2日14时24分。

关于卡乐斯公司的现有设计抗辩是否成立的问题。用户必须在注册有QQ账户的前提下才能访问他人的QQ空间,或者已知他人QQ号的前提下才能在搜索引擎网站进行搜索,而且这两种访问他人QQ空间的方式还需要被访问的QQ空间设定对外开放权限。因此,QQ空间具有一定的私密性。现有证据没有显示所涉及的余某的QQ空间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以前的开放权限,因此无法确认该QQ空间所显示照片当时为公众所知或处于公众想得知即可得知的状态。卡乐斯公司现有设计抗辩的主张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中,被告提出了QQ空间的照片作为现有设计抗辩的证据,并在一审后委托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对该证据进行证据固定。在对该证据进行审查时,首先应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审查,重点是审查涉案QQ空间的数据是否真实、可靠。

二审法院认为,QQ空间系第三方公司腾讯公司开发,腾讯公司在国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其QQ空间数据较为可靠和稳定。用户上传照片的时间由腾讯公司服务器系统实时记录、自动生成。因此,QQ空间上的用户上传时间属于计算机自动生成的数据,一般而言,用户难以对其修改。因此,在原告没有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证明的情况下,应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在认可了QQ空间证据的证据资格的前提下,如何审查判断该证据的证明力问题,是不容忽视的一环。在专利案件中,现有设计的公开是现有设计抗辩成立的前提要件。QQ空间具有一定的私密性。用户必须在注册有QQ账户的前提下才能访问他人的QQ空间,或者已知他人QQ号的前提下才能在搜索引擎网站进行搜索,而且这两种访问他人QQ空间的方式还需要被访问的QQ空间设定对外开放权限。现有证据没有显示所涉及的QQ空间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以前的开放权限,因此无法确认该QQ空间所显示照片当时为公众所知或处于公众想得知即可得知的状态。因此,本案被告现有设计抗辩的主张依据不足,无法得到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被告提出被诉侵权设计系其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自行设计,使用在先,系现有设计,然而被告在诉讼中仅关注了网络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未能进一步抓住证据证明力的关键因素,即未能在准确理解和把握现有设计抗辩与先用权抗辩的区别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进行举证,导致被告未能就其主张提出充分证据。在专利法中,现有设计抗辩必须证明该设计在申请日前“公开”,“公开”是指处于能够为公众获知的状态。而先用权抗辩必须证明已经在专利申请日前制造出该产品,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和使用,在这一方面,被诉侵权人保存好相关合同及发票非常重要。本案对于专利案中被诉侵权人如何正确举证具有一定的教育和示范意义。

编写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张苏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