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市场开办者应否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黄华超诉重庆城外城投资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27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黄华超
被告:重庆城外城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城外城投资有限公司灯饰批发城、中山市横栏镇金柏照明电器厂
【基本案情】
原告黄华超是专利号为ZL201420283951.X、名称为“一种电路盘”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原告发现重庆城外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外城公司)、重庆城外城投资有限公司灯饰批发城(以下简称城外城批发城)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中山市横栏镇金柏照明电器厂(以下简称金柏电器厂)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共同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故黄华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
金柏电器厂辩称其并未实施侵权行为,亦无库存侵权产品及制造产品的专用模具,黄华超主张的赔偿数额并无依据。城外城公司、城外城批发城则共同辩称,批发城系城外城公司的分公司,其负责维护商场场地并将商铺分零出租销售商,由商户自主经营;城外城批发城与商户签订《场地使用及管理协议书》,双方仅为商场场地出租与承租关系,承租人是否经营侵权产品,出租人均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城外城公司、城外城批发城均非被诉侵权产品的经营者、销售者或制造者,未实施任何侵权行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案件焦点】
在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商铺出租方或管理方是否应对商铺经营者侵害专利权的行为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证据显示直接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店铺为“七彩装饰”店铺,该店铺的实际经营人为郭中伟,故被诉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者为郭中伟,城外城公司、城外城批发城并非被诉侵权产品的直接销售者;原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城外城公司、城外城批发城与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商铺之间存在联营等经营关系;根据涉案《场地使用及管理协议书》的约定,城外城批发城为涉案灯饰批发城内的承租商铺有偿提供经营场地并负责公共部分物业管理、保证商铺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等,可见城外城公司、城外城批发城分别为涉案灯饰批发城的出租方与管理方。根据法律的规定及涉案《场地使用及管理协议书》的约定分析,城外城公司、城外城批发城对其场内经营者的具体经营行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审查义务,仅承担合理注意义务。
本案为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因专利侵权自身存在一定的隐蔽性,且比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是否相同或等同是判断本案侵权是否成立的前提,而上述比对过程均围绕技术问题展开,然而技术问题的判断通常依赖专利技术人员或技术评定机构方能完成,与商标侵权行为相比,市场出租方和管理方对经营者的专利侵权行为应承担较低的注意义务。
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城外城公司、城外城批发城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对涉案侵权行为的发生存在主观过错,故并不能证实城外城公司、城外城批发城与金柏电器厂共同实施涉案侵权行为,或教唆、帮助金柏电器厂实施了涉案侵权行为。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古镇被告金柏电器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害原告黄华超名称为“一种电路盘”、专利号为ZL201420283951.X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二、被告中山市古镇被告金柏电器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黄华超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人民币50000元;
三、驳回原告黄华超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判断市场管理方对经营者侵权行为所需承担的注意义务是否合理,需充分考量各类不同的侵权行为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本案详细分析了市场管理方的注意义务层次,在侵害发明和实用新型纠纷中,比对请求保护的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是否相同或等同是判断侵权是否成立的基本前提。上述比对过程通常需要具备该领域一般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和专业水平,因而在该类案件中不宜赋予商城出租管理方超过其日常经营身份和职责的过高的注意义务。即对于商城中众多经营者制造和销售的多款专利产品,商城出租管理方很难仅凭借其日常管理活动,分辨和判断出这些产品在技术特征上已经构成侵权,出租管理方很难察觉、注意到商铺承租经营者正在实施侵权行为。
而侵害商标权案件的情况则有所不同。在侵害商标权案件中,涉案商标尤其是知名或驰名商标往往具备较高的显著性,商铺出租方或管理方作为市场平台的经营者应当对这些商标的权利状态具有高于一般消费者的认知,在进行日常巡查和管理时更易察觉商铺经营者的侵权行为,故其在此情形下应承担相对较高的注意义务。
细化市场管理方的注意义务层次,才能准确认定相关主体的侵权责任。
编写人: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彭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