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国家司法考试新大纲辅导用书:新旧大纲对照与新增考点精讲模测(A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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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第一节 民事诉讼

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内容 特点 不同的解决民事纠纷方式的区别点) 民事诉讼的特征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的概念与属性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对人的效力 对事的效力 空间上的效力 时间上的效力)

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第一节 基本原则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含义 内容 法院对诉讼权利平等的保障) 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同等原则 对等原则 两者之间的关系) 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调解应当自愿 调解应当合法 贯彻调解原则应当注意的问题) 辩论原则(含义 内容 对辩论权行使的保障) 诚实信用原则(含义 内容 对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和法官诉讼行为的要求) 处分原则(含义 内容 法院对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保障) 检察监督原则(含义 检察监督的内容 抗诉和检察建议) 支持起诉原则(含义 支持起诉的条件)

第二节 基本制度

合议制度(合议的概念与内容 合议制度的适用范围 合议制在不同审判程序中的运用) 回避制度(回避的含义 回避的适用对象 回避适用的具体情形 回避的法律后果) 公开审判制度(内容 公开审判的范围与例外) 两审终审制度(内容 两审终审之例外)

第三章 主管与管辖

第一节 民事诉讼主管

民事诉讼主管概述 法院民事诉讼主管的范围

第二节 管辖概述

管辖的概念 管辖恒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辖恒定的有关司法解释) 专门法院的管辖

第三节 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的概念与依据 各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四节 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的概念与依据 一般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规定 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 特殊地域管辖(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各类特殊地域管辖的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特殊地域管辖的相关司法解释) 专属管辖 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协议管辖(概念 条件)

第五节 裁定管辖

移送管辖(移送管辖的概念 适用移送管辖的条件 指定管辖(指定管辖的概念 适用指定管辖的情形 管辖权转移(管辖权转移的概念 管辖权转移的情形 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的区别)

第六节 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的概念与条件 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第四章 诉

第一节 诉的概念与特征

诉的概念 诉的特征

第二节 诉的要素

当事人 诉讼标的(概念 诉讼标的与诉讼标的物的区别 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的关系) 诉的理由

第三节 诉的分类

确认之诉(内容 特点) 给付之诉(内容 特点) 变更之诉(内容 特点)

第四节 反诉

反诉的概念特征(反诉是独立的诉讼请求 反诉与本诉之间有一定的牵连关系 反诉提出的目的是吞并、抵销本诉) 反诉与反驳的区别 反诉的条件(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 反诉应当在本诉的进行中提出 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具有管辖权 反诉与本诉必须适用同一种诉讼程序 反诉与本诉之间存在牵连关系) 反诉的审理

第五节 诉的合并与分离

诉的合并 诉的分离

第五章 当事人

第一节 当事人概述

当事人的概念与特征 诉讼权利能力与诉讼行为能力(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 诉讼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之间的关系) 当事人适格(含义 当事人适格的标准 当事人适格与诉讼权利能力的关系)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

第二节 原告与被告

原告和被告地位的确定(通常情况下原告与被告诉讼地位的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中有关原告与被告地位的确定)

第三节 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共同诉讼人的概念 必要共同诉讼共同诉讼人诉讼地位的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地位的确定的规定 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 法院对必要共同诉讼的审理和裁判) 普通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普通共同诉讼的构成要件 普通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

第四节 诉讼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概述(代表人诉讼的概念 诉讼代表人的概念) 诉讼代表人(诉讼代表人的产生 诉讼代表人的权限 诉讼代表人的更换) 代表人诉讼的种类(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程序(公告 登记 裁判的效力) 公益诉讼(案件范围 起诉主体)

第五节 第三人

第三人的概念和特征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含义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原告的区别)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含义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被告的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地位的规定) 第三人撤销之诉(概念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特征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程序设置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原裁判所涉及的案件再审的关系)

第六章 诉讼代理人

第一节 诉讼代理人概述

诉讼代理人的概念 诉讼代理人的种类

第二节 法定诉讼代理人

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法定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法定诉讼代理权的取得与消灭

第三节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限 委托诉讼代理权的产生与消灭

第七章 民事证据

第一节 民事证据概述

民事证据的概念 民事证据的特征(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民事证据的证明力

第二节 民事证据的种类

书证书证的概念与特征 书证的分类 书证的提出 书证的效力) 物证物证的概念与特征 物证的提出 物证的效力)视听资料视听资料的概念与特征 视听资料的效力) 电子数据(电子数据的概念 电子数据与视听资料的区别)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的概念与特征 证人资格 证人证言的提出 证人证言的效力) 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的概念与特征 当事人陈述的效力 专业人士的出庭) 鉴定意见鉴定意见的概念与特征 鉴定意见的提出 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 鉴定意见的效力)勘验笔录勘验笔录的概念与特征 勘验笔录的形成 勘验笔录的效力)

第三节 民事证据的分类

本证与反证(划分的意义 划分的标准)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划分的意义 划分的标准)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划分的意义 划分的标准)

第四节 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的概念和意义 证据保全的条件 证据保全的程序 证据保全的措施

第八章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

第一节 证明对象

证明对象的概念与范围 免于证明的事实

第二节 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的概念 证明责任的分配(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当事人举证责任承担的有关规定)证明责任的特殊分配(证明责任特殊分配的具体情形)

第三节 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的概念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高度盖然性 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区别)

第四节 证明程序

举证时限(举证时限的概念 举证时限的确定 “新证据”的界定) 证据交换与质证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认证(概念 要求 方法 注意事项)

第九章 期间、送达

第一节 期间

期间的概念(期间 期限 期日)期间的种类(法定期间 指定期间)期间的计算 期间的耽误和延展

第二节 送达

送达的概念与特征 送达方式(直接送达 电子送达 留置送达 委托送达 邮寄送达 转交送达 公告送达) 送达的效力

第十章 法院调解

第一节 法院调解概述

法院调解的概念与性质 法院调解与诉讼外调解、诉讼中和解的区别

第二节 法院调解的原则

当事人自愿原则 合法原则

第三节 法院调解的程序

调解的开始 调解的进行 调解结束

第四节 调解书及调解的效力

调解协议与调解书(调解协议的概念 调解书的概念 调解书的制作 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调解书的送达) 调解的法律效力 调解的相关问题

第十一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一节 保全

保全的概念与对象 保全的种类(诉前保全 诉讼保全) 保全的范围 保全的措施 保全的程序财产保全的申请及担保 财产保全的裁定及措施的采取 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 行为保全的程序) 财产保全的相关问题

第二节 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的概念 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 先予执行的条件 先予执行的裁定与执行

第十二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一节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概念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概念

第二节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和种类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种类(恶意诉讼行为)

第三节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种类和适用

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种类(拘传 训诫 责令退出法庭 罚款 拘留)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适用

第十三章 普通程序

第一节 普通程序概述

普通程序的概念 普通程序的特征

第二节 普通程序的基本阶段

起诉(起诉的条件和方式 起诉状的内容) 先行调解 受理(人民法院对起诉的审查与立案登记 受理的法律效果 对当事人起诉时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 审理前的准备(在法定期间内送达诉讼文书 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及合议庭组成人员 确定举证期限 庭前会议 审阅诉讼材料 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追加当事人 庭前调解 选择审理案件适用的程序) 开庭审理(庭审准备 宣布开庭 法庭调查 法庭辩论 庭审调解 合议庭评议和宣判 审理期限 庭审笔录)

第三节 撤诉和缺席判决

撤诉(申请撤诉的条件 按撤诉处理的情形 撤诉的法律后果) 缺席判决(缺席判决的情形 缺席判决的法律后果)

第四节 延期审理、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

延期审理(延期审理的情形) 诉讼中止(诉讼中止的情形 诉讼中止的后果) 诉讼终结(诉讼终结的情形 诉讼终结的后果)

第十四章 简易程序

第一节 简易程序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简易程序的概念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当事人协议适用简易程序 对适用简易程序异议的处理)

第二节 简易程序的具体适用

起诉与答辩(起诉的方式 答辩的方式)审理前的准备(诉状送达的特别规定 举证期限的特别规定 实行独任制 简易程序中的先行调解)开庭审理(传唤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 法庭调查与辩论 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 宣判(宣判方式 判决书的送达 判决书的简化)

第三节 对小额案件审理的特别规定

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 小额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法院告知义务 期间的特别规定 裁判效力 程序转换 对适用小额案件审理程序异议的处理

第十五章 第二审程序

第一节 第二审程序概述

第二审程序的概念 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联系与区别

第二节 上诉的提起与受理

上诉的提起提起上诉的条件 提起上诉的途径) 上诉的受理(诉讼文书的接收与送达 诉讼案卷和证据的移送 上诉的审查)

第三节 上诉案件的审理

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审理的范围 第二审的审判组织形式 上诉案件的审理方式及地点 上诉案件的调解 上诉的撤回(上诉撤回的条件 上诉撤回的法律效果)

第四节 上诉案件的裁判

上诉案件的裁判(对第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的裁判 对第一审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的裁定) 第二审裁判的效力 第二审程序的审理期限

第十六章 特别程序

第一节 特别程序的概念、特点和适用范围

特别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特别程序适用的法院 特别程序适用的案件)

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

选民资格案件的起诉(选民资格案件的起诉条件 管辖法院)审理与判决 审理选民资格案件的参与人 审结的时间 判决书的送达)

第三节 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的审理

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的申请(申请条件 管辖法院) 审理与判决 宣告公民失踪判决的法律效果 宣告公民失踪判决的撤销

第四节 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审理

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申请(申请条件 管辖法院) 审理与判决 宣告公民死亡判决的法律后果 宣告公民死亡判决的撤销

第五节 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案件的审理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申请(申请条件 管辖法院) 审理与判决 原判决的撤销

第六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理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申请(申请条件 管辖法院) 审理与判决 对原财产所有人权利的救济

第七节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审理

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与受理(申请条件 适用范围 管辖法院) 人民法院对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审理与裁定

第八节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理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申请(申请条件 管辖法院) 对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理与裁定

第十七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一节 审判监督程序概述

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 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

第二节 基于审判监督权提起再审

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条件 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程序(本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提起再审 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

第三节 基于检察监督权的抗诉提起再审

抗诉和检察建议的启动 抗诉的事实和理由 抗诉的程序(抗诉的提出 抗诉的方式 抗诉的对象 人民法院对抗诉的接受)检察建议的审查程序

第四节 基于诉权的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的条件(申请再审的主体 申请再审的对象 申请再审的事实和理由 申请再审的期限 申请再审的管辖法院 申请再审的提交材料)再审申请的审查程序(审查的主体 审查的方式 审查的结果 审查中的竞合 审查的期限)

第五节 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

再审审理的管辖法院 再审审理的审判程序 再审审理的特殊性(裁定中止原法律文书的执行 另行组成合议庭 再审审理范围 再审审理时当事人的确定 再审审理的方式 撤回抗诉、撤回再审申请和撤回起诉 再审审理的裁判方式 裁定终结再审)

第十八章 督促程序

第一节 督促程序概述

督促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督促程序的适用范围

第二节 支付令的申请、审查和发出

支付令的申请(申请条件 申请形式及内容 管辖法院) 对支付令申请的审查(对申请形式上的审查 对申请内容上的审查)支付令的发出(支付令的内容 支付令的效力)

第三节 对支付令的异议

支付令异议的提出与审查(提出支付令异议的条件) 异议成立的法律后果(督促程序与诉讼程序的转换)

第十九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一节 公示催告程序概述

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

第二节 公示催告申请的提起和受理

公示催告程序的申请(申请条件 管辖法院) 公示催告申请的受理

第三节 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

止付与公告(停止支付 公告) 申报权利(对权利申报的审查及处理) 除权判决(申请作出除权判决的条件 除权判决的公告与效力) 公示催告程序的终结 对利害关系人权利的救济

第二十章 民事裁判

第一节 民事裁判的概念

民事裁判的概念 民事裁判的类型(广义的民事裁判 狭义的民事裁判)

第二节 判决

民事判决的概念 民事判决的内容(事实认定 法律适用 诉讼费用的分担) 民事判决的法律效力(对人的拘束力 对事的确定力 执行力) 民事判决书的制作

第三节 裁定

民事裁定的概念(概念 裁定与判决的区别) 民事裁定的内容 民事裁定的效力 裁判文书的查阅

第四节 决定

民事决定的概念 民事决定的内容 民事决定的效力

第二十一章 执行程序

第一节 执行程序概述

执行和执行程序 执行的原则 执行程序中的一般性制度(执行机构 执行根据 执行管辖 对执行行为的异议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及案外人异议之诉、许可执行之诉 委托执行 执行和解 执行担保 执行承担 参与分配 执行回转)

第二节 执行开始

执行开始的方式(申请执行 移送执行) 执行通知和立即执行

第三节 执行措施

对财产的执行措施(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金融资产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票证) 对行为的执行措施(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保障性执行措施(查询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和财产信息 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 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 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报告财产 限制出境 纳入失信名单,通报征信系统记录不履行义务信息 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 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代位执行

第四节 暂缓执行、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

暂缓执行 执行中止 执行终结

第二十二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第一节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原则 遵守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原则 司法豁免原则 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的原则 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原则)

第二节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牵连管辖 专属管辖)

第三节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期间、财产保全与送达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期间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送达

第四节 司法协助

一般司法协助 对外国法院裁判的承认与执行 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我国法院裁判和仲裁裁决在国外的承认和执行

第二十三章 仲裁与仲裁法概述

第一节 仲裁概述

仲裁的概念 仲裁的特点(自愿性 专业性 灵活性 保密性 快捷性 经济性 独立性) 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关系

第二节 仲裁法概述

仲裁法的概念和特点 仲裁范围 仲裁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基本原则 基本制度)

第二十四章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第一节 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的设立机制 设立条件

第二节 仲裁协会

仲裁协会的职责

第三节 仲裁规则

仲裁规则的概念 仲裁规则的制定 仲裁规则的主要内容 仲裁规则的作用

第二十五章 仲裁协议

第一节 仲裁协议概述

仲裁协议的概念 仲裁协议的类型(仲裁条款 仲裁协议书 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 当事人通过援引达成的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的形式

第二节 仲裁协议的内容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仲裁事项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第三节 仲裁条款的独立性

仲裁条款独立性的含义 仲裁条款独立性原则的适用

第四节 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 对法院的法律效力 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机构

第五节 仲裁协议的无效与失效

仲裁协议无效的法定情形 仲裁协议的失效 仲裁协议无效、失效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六章 仲裁程序

第一节 仲裁当事人与代理人

仲裁当事人 仲裁代理人

第二节 申请与受理

申请仲裁(申请仲裁的条件 申请仲裁的方式) 审查与受理(对仲裁申请的审查 审查后的处理 对仲裁申请受理的法律后果)

第三节 仲裁保全

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概念及适用条件 范围及措施 程序 申请人的责任) 证据保全(概念及适用条件 程序)

第四节 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的组成形式(合议仲裁庭 独任仲裁庭) 仲裁庭的组成程序(约定仲裁庭的组成形式 确定仲裁员) 仲裁员的回避与更换(仲裁员的回避 仲裁员因其他原因的更换)

第五节 仲裁审理

仲裁审理的方式(开庭审理 书面审理) 开庭审理程序 仲裁审理中的几个特殊问题(撤回仲裁申请 延期开庭 缺席判决) 开庭笔录

第六节 仲裁中的和解、调解和裁决

仲裁和解与调解 仲裁裁决(仲裁裁决作出的方式 仲裁裁决的种类 仲裁裁决书 仲裁裁决书的补正 仲裁裁决的效力)

第七节 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争议标的金额在规定数额以下 案情简单 经双方当事人默示或者书面同意) 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理

第八节 仲裁时效

仲裁时效的概念 仲裁时效期间的计算

第二十七章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第一节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概念和特征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概念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特征

第二节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和理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

第三节 法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处理及其法律后果

撤销仲裁裁决 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第二十八章 仲裁裁决的执行与不予执行

第一节 仲裁裁决的执行

执行仲裁裁决的概念 执行仲裁裁决的条件 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

第二节 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

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理由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律后果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撤销仲裁裁决的关系

第三节 仲裁裁决的中止执行、终结执行和恢复执行

仲裁裁决的中止执行 仲裁裁决的终结执行 仲裁裁决的恢复执行

第二十九章 涉外仲裁

第一节 涉外仲裁的概念

涉外仲裁的概念

第二节 涉外仲裁机构

涉外仲裁机构的设立 我国受理涉外仲裁案件的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其他受理涉外仲裁案件的仲裁机构)

第三节 涉外仲裁程序

仲裁申请、答辩、反请求程序 仲裁庭的组成 审理与裁决

第四节 对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和不予执行

对涉外仲裁裁决撤销和不予执行的法定事由 对涉外仲裁裁决撤销和不予执行的程序

第五节 对涉外仲裁裁决和外国仲裁裁决的执行

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 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1] 凡属于2017年司考大纲新增加的考试内容,皆加框标识。特别说明的除外。
与2016年司考大纲相比较,凡2017年司考大纲中的考试内容做了文字修改的,皆以波浪线标识。特别说明的除外。
原2016年司考大纲的考试内容,已不属于2017年司考大纲内容的,皆以双删除线标识。
凡属于2017年司考大纲要求“熟悉并能够运用”的考试内容,皆加灰底。

[2] 部分修改。

[3] 部分修改。

[4] 部分修改。

[5] 部分修改。

[6] 部分修改。

[7] 部分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