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制机构对草案审查修改,协调有关部门会签
起草单位把草案送审后(一类项目),政府法制机构的承办人要抓紧审查修改(其实已提前介入了)。要对起草部门整理的立法资料汇编认真学习。首先要学习宪法,看草案有无违宪的地方,有就抓紧修改。然后看上位法,不仅要学习作为直接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而且对相关的法律、法规、部委规章、司法解释、中央文件及有关行业规划等都要全面学习,融会贯通,在心中形成清晰的脉络。还要全面了解部门业务和本地实际。使自己从立法技术的专家,转向实体法意义上的专家。然后,通过调查研究、专家论证、重大项目听证、公开征求意见等程序,对草案进行“如切如磋,如琢如磨”的反复修改,使其逐步完善。
在基本定稿后,经政府法制机构同意,由起草单位向相关的政府部门和单位发出会签稿。据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再进行修改。起草部门与个别部门达不成一致的,法制机构再出面协调,经多次沟通、博弈、妥协,最终达成共识。当然,也有因达不成一致,立法项目被长时间搁置的情况。因此,起草单位的法规处长、分管负责人甚至主要负责人都要高度重视会签,不断提高自身的协调能力。政府法制机构更要胸怀全局,洞察时势,敢于、善于“在各种利益的交汇点上切一刀”。
这一切完成后,政府法制机构要向政府写出立法审查报告,包括立法的必要性、主要内容、协调会签情况等,连同草案一起向政府报告。
这一阶段不仅任务重、难度大,而且时间紧。比如一个7月份提交人大审议的法规草案,年初看还有半年多,不用慌,实际上政府法制机构审查修改的时间仅有2个多月。人大要求必须在会前一个月把草案交到常委手里,如果人大是7月下旬开会,那么政府常务会就必须在6月下旬开会审议。同理,政府办公厅(室)也要求必须提前一个月报给他们运转。这样法制机构就必须于5月下旬报办公厅(室)。起草单位如果抓得紧,能在3月份送审就不错了,再留出会签的时间(要求15天,实际要20多天),剩下的时间仅有2个月了,如果抓不紧,就完不成任务。
这一阶段是立法的中心环节,也是提高质量、完成任务的关键所在,立法工作者的水平、功底、协调能力尽在这几个月中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