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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府和人大审查立项,纳入年度立法计划
接到立法申请后,政府和人大的法制机构要进行认真地审查和论证,形成各自的年度立法计划的初稿,然后就地方性法规的立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形成年度立法计划(草案)。
立法计划包括年内完成审议即出台的(又叫确保或一类项目)、成熟时提交审议的(又叫争取或二类项目)、继续调研的(又叫调研或三类项目)三个类型。
政府的立法计划要在提交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后,发布实施。人大的立法计划要经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并以人大党组的文件报省(市)委批准,然后再以人大常委会的文件公布实施。
计划一经确定,就要严格执行,以确保其严肃性。列入一类计划的项目年内必须完成,完不成的,起草单位和政府法制机构年底要向人大和政府作出说明。2005年,有一件地方性法规没有完成,我和当时的省法制办主要领导到省人大作了说明,当然也对起草部门提出了严肃批评。坚持这一制度,有利于克服部门立项时紧,真干起来松,或删掉了他想要的东西后,就不想立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