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十三讲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五、报人大常委会审议

政府常务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以省(市)长签署的政府议案的形式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

人大一般是两审制,第一次审议后,隔两个月再审议一次,即表决。

期间人大法制委、法工委和有关专门委员会要组织调研、论证,重要的还要听证。根据委员们及有关方面的意见,法制委多次召开会议,逐条修改。在二审结束前,把修改定型的草案提交人大常委主任办公会讨论,形成表决稿,交付常委会表决。

在人大常委分组讨论时,起草单位、人大、政府法制机构的办件人员要分头到各组听取意见,并向委员们作说明、解释,消除误解,促进认识统一。这对法规的通过很有意义。西方政要游说议员的做法,也有值得我们借鉴的一面。

对于立法游说,要有正确的认识,我在后边还会专门谈到。长期以来人们总把它和西方的立法腐败联系在一起,而批判抵制。其实它是一种不同利益主体或集团向立法机关表达利益诉求的机制。只要承认我国社会已是一个利益多元化的社会,已出现了不同的利益阶层和集团,那就应该承认他们通过各种平台表达愿望、进行博弈,影响立法活动的正当性。这是提高立法民主性的重要措施。不但不应抵制,还应加以扶持。

2014年,我们省法制办起草的《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下简称《监督条例》),省政府常务会通过后报省人大,没想到常委们在一审中,就提出了明显的反对意见,一是认为法制办自己给自己立法,有“揽权”之嫌;二是政府内部层级的监督立规章即可,何必浪费人大的立法资源,拟取消该立法项目,退回政府处理。

面对立法机关的意见和质疑,我们主动进行了汇报、解释和说服工作。

一是我们分头到各讨论小组去,说明监督的主体是各级政府,监督权在政府,法制机构只是具体执行而已。又向各位常委汇报法制机构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方面的职责和任务,并出示了有关依据。通过汇报宣传,常委们认识到各级政府是行政执法监督的主体,法制机构只是负责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立《监督条例》是为了加强监督工作,并不是法制机构揽权。

二是陪同常委们到已出台行政执法监督法规的江苏、浙江进行考察学习。通过考察,常委们认识到,进行行政执法监督立法是必要的,外省先行立法的做法及立法内容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经验。我们又陪同常委们进行省内调研,常委们了解了基层行政执法的现状,听到了人民群众、基层执法机关和法制机构要求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的呼声,增强了他们对制定好《监督条例》的信心。

三是在我们的积极建议下,陪同省人大的同志专程到全国人大法工委和国务院法制办进行请示。全国人大法工委和国务院法制办的领导对山东省通过地方立法规范行政执法监督的做法,给予了充分肯定,对条例的范围、体例、内容充分认可,认为出台《监督条例》符合我国依法治国形势的要求,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

经过我们的不懈努力和积极争取,常委们的认识渐趋一致,《监督条例》高票通过,顺利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