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十三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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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实施

法规、规章通过后,除需要立即实施的特殊情况外,一般要一个月后实施,如需更长时间,要在文本上标明。

前些年,在实施之日,起草部门(也是执行该法的部门)都要联合人大、政府法制机构召开一个隆重的新闻发布会,后因减少“会海”,改为小范围的座谈会。我认为开一个较大规模的发布会还是很有实际意义的。“法治就是良法并得到实施”(亚里士多德),“徒法不足以自行”(孟子)。有了好法,你不通过一定的形式向全社会发布,怎么实施?行政相对人还不知道有这么个法,他怎么遵守?《圣经》上讲,上帝在何烈山(西奈山)上与以色列人立约(十诫)时,还要火焰烧山、红云纷飞,从火中、云中、幽暗中发出声音,让老百姓心生敬畏,发誓遵守上帝的一切诫命、律例、典章。万能的上帝立法尚且如此,何况我们尘世凡人呢?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了建设法治社会的目标,指出要“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性基础工作,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普法工作的领导……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因此,不仅要在新法规规章实施时召开发布会,让新闻媒体、执法人员和管理相对人的代表参加,宣读文本,说明法意,请人大、政府的领导作动员,造成声势;还要在实施的过程中,坚持宣传教育,以案示法,实行普法责任制,使广大群众知法守法。

法规规章一旦付诸实施,就要严格执法,否则就无法对它的作用和价值作出客观的判断。如果实施效果不好,是法规自身的原因,还是执法中出了问题?都不好下结论。立法机关和法制机构要效仿商鞅“徙木立信”的做法,监督落实。宋相王安石有诗云:“自古驱民在信诚,一言为重百金轻;今人未可非商鞅,商鞅能令政必行。”通过严格的实施为后边的实施效果评估、改废打下可靠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