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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主性不够
依靠政府部门多,人民群众参与少;在官方机构中权力分配多,而在不同群体和利益集团之间博弈少。各行业协会还没有完全和行政脱钩,还没成为本行业利益的代表;社会组织还很弱小,还没形成“第三方”力量。在地方立法中他们参与少,声音弱,作用小。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举行论证会、听证会,还没形成制度,还有随意性,有的听证会,其形式意义大于实质意义。部门主导立法的现象还有表现。在本世纪初,有一个部门申请立法,人大和政府也把其列入了一类项目。但在草案的修改过程中,突然通知我们说不搞了。究其原因,说是先停一下,等一等国家的立法,但实际上是政府法制机构删去了他们想要的东西,认为再立下去没有多大意义了。虽然政府对其进行了严肃批评,但该项目还是夭折了,立法计划的严肃性大打折扣。部门在立法中争权诿责的现象还比较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