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科学性不高
1.制度创新少,固定常规多;针对性差,不管用的话多。导致法规、规章寿命短(3~5年),甚至出现了立法阻碍改革的现象。2007年制定《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时,根据征求的公众意见,我们创设了精神赔偿制度。生产经营者给消费者造成精神损失的,应予精神损害赔偿,并规定了赔偿数额,但因大法没有规定,思想解放不够,在讨论时被拿掉了。如果得以通过,那将开消费领域精神损害赔偿之先河。
2.注重效率多,促进公平少。还有按城乡、所有制制定规则的现象,违背了“从身份到契约”的进步。打破二元结构,促进城乡一体的立法刚刚破题。
3.突出政府作用多,发挥市场机制少,促进政府转变职能不够。有的立法偏向既得利益集团(刚脱钩的事业单位、企业),干预市场,造成不公平竞争。有一个政府出台规范性文件,规定本辖区内的公办幼儿园免收幼儿保育费。这一规定,构成了对民办幼儿园的歧视,造成了民办幼儿园生源的大量流失和经营困难,同时也违反了《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规定。在备案审查时,被依法撤销,制止了对民办幼儿园的侵害。
还有的市级部门发文,搞地方保护,限制外地企业进入本市承揽业务,在监管中不一视同仁,对外地企业搞歧视性政策。
4.管理色彩浓,促进社会自治、保障公民权利的制度少。设定行政许可多,促进行业自律、基层自治的立法少。如培育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发挥其作用的立法虽几经动议,但至今没出台。再如在十几年前的一次省政府常务会上,因为提交的草案规定政府部门的权力多、责任少,公民的义务多、权利少而没有通过。改革行政管理方式力度不够,固定常规方式多,创新事中事后管理少,推动服务、指导、柔性管理的制度更少。
5.对权力的制约机制弱,保障权利和利益的制度少。虽制定了《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和《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规则,但由于行政监督、行政问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配套制度跟不上,如什么是需要民主决策的重大事项,在不少地方还没明确并公布。加上执法不严,制度对权力的束缚不力,还时常出现规避程序、个人说了算、盲目决策、低价征收、强制拆迁的现象。如某市政府制定的治理城市河道污染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城市居民和单位将雨水排放到城市排污管道要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该文件一是设立行政许可没有法律依据,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二是权力义务倒置。降雨是自然现象,政府应当完善城市防洪排水设施,防止降雨影响老百姓的日常生产生活,这是政府的责任和义务。该文件却把批准排放雨水变成了行政机关的权力,完全是权力义务倒置。
在法律责任的设定上,对管理相对人是细又严,而对行政方则是粗而少,有的立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做细化,原文照抄,致使行政违法行为无法追究责任。
6.法规、规章之间不和谐,有互相冲突的现象。如有一个市在承办国际会议期间,出台的无线电管理规定与省人大的法规相矛盾,造成执法困难,被及时纠正。
7.立法资源浪费,有的立法抄袭、重复上位法和部委规章;规定的制度原则、含糊、弹性大,使执法者不好操作,老百姓不好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