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机关内部考评体制实证研究[1]
巫国平
目 次
一、司法内部考评的基础考察
二、司法满意评价的数据分析
三、司法内部考评机制的去向及展望
四、结论
对司法内部考评的系统研究能显著地拓展我国司法理论研究的学术版图。因为据笔者了解,诸如案件质量评查、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及公检法的目标管理与绩效考评等这样的司法考评并不是各国的普遍现象,尤其是大面积、多机关、多种类的指标考评与计件考评更是中国所特有。因此,本文对中国司法考评问题的整体、全面、细致的研究,希望能带来学界对此问题的集中关注,吸引更多的青年才俊和学者投入这一对中国司法实践和司法运行产生了重大影响的司法现象的研究,调查其现状,总结其规律,发现其问题,寻找改进之良策,最终使得中国的司法管理水平和司法案件质量提高到更高的水平。
一、司法内部考评的基础考察
(一)司法内部考评的定位
司法内部考评是一种司法测评与司法管理活动,是指司法机关的领导层和管理层对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的考核与评估,包括司法绩效考评、[2]案件质量评查以及司法满意调查。[3]司法绩效考评在全国各地的司法机关中都有身影;案件质量评查是全国法院的普遍做法;[4]至于司法满意调查,就笔者的司法实践经历和学术观察而言,以华中A省高院、华北B省高院开展的司法满意调查最为典型。尤其是A省高院历时三个月的司法满意调查,与专业调查公司一起调查了大量的普通主体,对全省的128个基层法院从十大司法服务指标进行了“满意率”与“满意度”的评价,其结论和方法值得重视和研究。
(二)司法内部考评的目的、功能与类型
第一,司法内部考评的目的,包括外在目的和内在目的。外在目的是提高司法公信、提升司法形象,赢得司法政绩、取得发展空间;内在目的是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提高司法机关的能力。
第二,司法内部考评的基本功能,包括积极功能和消极功能。积极功能是提高司法管理层的能力,司法人员的能力和素质,司法形象和司法公信;消极功能是侵犯裁量权,加剧司法行政化趋势,使得公检法三家关系以及一审法官与二审法官的关系更加密切。
第三,司法内部考评的类型。从考评主体看,有人大机构“块的评价”和上级司法机关“条的评价”。从过程分类看,有终结型司法考评和形成型司法考评。
(三)司法内部考评的方法和内容
司法内部考评的方法是什么,其核心方法和具体步骤是怎么样的,是司法考评研究不能回避的问题。
1.司法内部考评的方法
(1)司法满意评价
笔者根据自己的观察和体会,将司法满意调查的方式、方法及途径总结如下:
主要是采用问卷调查与分析的方法,让被调查者直接回答若干与司法业务和司法主体相关的问题,询问其对这些司法业务和司法主体关于满意程度的评价;被调查者可以选择“满意”“比较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不太满意”和“不清楚”等选项;然后,调查者根据回答情况,再对数据进行各个侧面、角度的比较、分析及总结,并得出若干结论,提出相应的建议。
(2)案件质量评查
根据笔者在法院系统的经历和观察,案件质量评查的方法是:由专门成立的“案件质量评查小组”到下级法院抽查一定数量的卷宗,通过对卷宗的阅读和分析,检查下级法院的办案质量,并作出总体评价和提出纠正意见。因为案件质量评查的工作量较大,会耗费较多的人、财、物,所以其一般一年进行一次,时间往往也是年底。这样也就能与各单位的绩效考评结合起来。评查持续时间为三四周。案件质量评查小组成员由富有审判经验的法官组成,采用抽查的方法抽取卷宗。
(3)司法绩效考评
绩效考评是建立在对下级单位和下属人员进行考核、测评基础上的评价,也是最重要的内部管理上的评价。这一评价的组织性、制度性、强制性、严厉性要比同是内部评价的案件质量评查明显很多。由公检法上级单位的管理部门及本单位的管理部门确定考核指标或考核规则;对下级单位及本单位的下属人员,采用以年底检查、统计、排序及奖惩为主,以随时性的成绩公布、月度性考评、季度性考评、年中考评及专项考评等为辅的方式,进行考核与评价。考评时间的确定方法。各地方的考评可能是月考、季考或年中考,但无论如何,最重要的是年底的年考。考评主体与被考评主体的确定方法。
2.司法内部考评的内容
(1)司法满意评价的内容
由司法机关委托专业机构采用问卷调查与分析的方法,让被调查者直接回答若干与司法业务和司法主体相关的问题,询问其对这些司法业务和司法主体关于满意程度的评价;被调查者则根据自己的感知选择——“满意”“比较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不太满意”“不清楚”等评价选项;然后调查者根据回答情况获得关于整体司法及各项司法指标“满意率”及“满意度”的数据;再对数据进行各个侧面、各个角度的比较、分析及总结;最后则得出被调查者对司法机关各个方面是否满意的若干结论,并且还要根据这些司法满意评价的结论,提出若干建议,进而转达给下属的各个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以督促他们进行相应的改革和完善。
(2)案件质量评查的内容
根据笔者在法院系统的经历和观察,案件质量评查主要是由专门成立的“案件质量评查小组”到下级法院抽查一定数量的卷宗,通过对卷宗的阅读和分析,检查下级法院的办案质量,并作出总体评价、提出纠正意见。因为案件质量评查的工作量较大,会耗费较多的人、财、物,所以一般一年进行一次,时间往往也是年底,这样也就能与各单位的绩效考评结合起来。评查持续时间为三四周,但一般情况下,一个“案件质量评查小组”会负责若干个法院的案件质量评查,因此在每个被评查法院的阅卷时间为2~3天,讨论和总结时间为半天或1天。之后,与下级法院的座谈及提出纠正意见、建议,则会再用去1~2天。
案件质量评查小组的成员往往由富有审判经验的法官组成。例如,笔者所在省法院2011年的“案件质量评查小组”,就由省法院审委会办公室在全院范围内抽调了15名审判骨干(每个审判业务部门最少出一名副庭长或者审判长)与审委办5名工作人员,分别组成5个“案件质量评查小组”。这样,每个小组由3名审判骨干、1名审委办工作人员组成,并由审委会专职委员担任各小组组长。每个小组则负责4~5个中院的质量评查。
(3)司法绩效考评的内容
由司法机关上级单位的管理部门及本单位的管理部门确定考核指标或考核规则;对下级单位及本单位的下属人员,采用以年底检查、统计、排序及奖惩为主,以随时性的成绩公布、月度性考评、季度性考评、年中考评及专项考评等为辅的方式,进行考核与评价。各地方的考评可能是月考、季考或年中考,但无论如何,最重要的是年底的年考。但笔者也了解到一个例外情形:华北某省的检察系统就在其检察长的指挥下开展了所谓的“全方位目标考评与目标推进活动”,其实就是对全省检察系统的全方位考核与评比。但这次“全方位考评”并不是每年都有的年底考评,而是在9月进行。各地公检法机关的考评内容各不相同。据笔者的观察和了解,对各被考评机关及人员影响最大,与业务相关的考评内容主要有:立案数、发案数、破案率、结案数、追逃数、逮捕数、大案数、不批捕数、不起诉数、退回补充侦查数、定罪数(判实刑数)、建议外量刑数、无罪数及率、检察建议数、抗诉数、结案率、开庭率、服判息诉率、发改率、信访投诉率、撤诉率、调解率、执行到位数、执行到位率、业务文章及科研文章发表数等。
二、司法满意评价的数据分析
(一)A省法院满意评价
1.A省法院满意评价的概况
A省法院工作人民群众满意度调查是由其委托“A省情调查研究中心”于2012年8月下旬至9月展开的。这一调查是从第三方角度,全面了解民众对其各项工作的满意程度,以获得对自身的准确定位,并找出自身在审判、执行、服务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显然这是一次有着鲜明特点的司法评价活动。[5]综合阅读和仔细分析该调查报告,将其主要方面总结如下:①调查范围。该调查在全省21个地级市的123个县(区、市)以及GD、SZ市5个调查区域(GD、SZ市中院分别以各个基层法院的管辖范围作为一个调查区域)共计128个区域展开。②调查对象。调查对象分为三类:第一类为普通群众,占34.6%;第二类为与审判、执行密切相关的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其近亲属,占33.3%;第三类为与法院工作联系较为密切的基层组织人员、法律工作者、新闻工作者、企业负责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相关从业人员,占32.1%。其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占2%。③调查的内容。该调查针对25个具体的关于基层法院各方面的问题,主要围绕着立案与便民、审判与执行、司法作风与形象、廉政建设与监督、总体评价五方面。④调查方法为分层多级随机抽样法,具体调查采用了调查员问卷入户调查、随机拦截填写问卷和电话调查三种方法。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25000份,共回收有效问卷23040份,有效回收率为92.16%,各县(区、市)的有效样本量为180个,调查样本涵盖不同性别、年龄、教育程度以及不同身份的人群。从教育程度来看,大专、本科及以上占43.2%。[6]
调查发现的问题是:法院的群众满意度需进一步提升,司法为民的措施需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作风和效率应重点加强,服务大局意识需进一步提高,司法廉洁措施需进一步加强等问题。调查提出的针对性建议是:畅通民意诉求渠道,创新便民利民举措,加大司法工作宣传,加强审判管理工作,推进主动执行改革,加强法院队伍建设,改进工作作风,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增强司法服务大局能力等。
2.指标设定上的问题
指标设定主要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将“主动执行”列为十大一级指标不恰当。主动执行只是司法工作的一个环节,能否有资格与“司法公正”“司法公开”“司法效率”及“司法便民”等并列为指标之一值得怀疑。第二,将“服务大局”列为十大一级指标不恰当,说明指标的“指标”还是比较宽松的,那么,一些更重要的指标就不应当被遗漏。第三,十大指标遗漏了“程序公正”“司法权威”与“司法公信”指标。第四,指标重复。“审判结果”指标与“司法公正”指标重复,“司法形象”与“司法廉洁”和“工作作风”指标重复。第五,指标矛盾。“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之间可能存在一定的抵牾。第六,试卷问题设定不当。存在具体问题与所属一级指标不对应或者种属关系颠倒的问题。第七,调查手段和调查范围存在问题。笔者对电话调查方式的准确性有疑问,该调查方式忽略了对21个中院本身的调查和评价、工作“满意度”与“顶级回答率”数据的分析和21个中级法院“满意度”的比较和排序。
(二)案件质量评查的概况
笔者所在省法院2011年的“案件质量评查小组”,就由省法院审委会办公室在全院范围内抽调了15名审判骨干(每个审判业务部门最少出一名副庭长或者审判长)与审委办5名工作人员,分别组成了5个“案件质量评查小组”。每个小组由3名审判骨干、1名审委办工作人员组成,并由审委会专职委员担任各小组组长。每个小组负责4~5个中院的质量评查。主要采取抽查的方法。2011年笔者所在省高院的质量评查用的就是抽查但保障案件类型的方法:首先,确定评查范围是各中院2010年归档的各类案件。其次,采用随机抽查的方式选定100宗案件进行调卷审查(部分专门法院因为案件少,不到100宗),刑事案件不少于20宗,民商事案件不少于40宗,其他各类案件的评查数量,由各小组视具体情况确定。
因为案件质量评查的工作量较大,会耗费较多的人力、财力、物力,所以一般一年进行一次,时间往往也是年底,这样也就能与各单位的绩效考评结合起来。评查持续时间为三四周。一般情况下,一个“案件质量评查小组”会负责若干个法院的案件质量评查,因此在每个被评查法院的阅卷时间为2~3天,讨论和总结时间为半天或1天。之后,与下级法院的座谈及提出纠正意见、建议则会再用去1~2天。
(三)评查存在的问题
在案件质量评查中,据笔者自己的体会和观察,主要从对案卷的检查来评判案件的质量,因此,其质量的标准分别集中于实体结果准确程度、程序规范程度、裁判文书规范与说理程度、案件装订规范程度、案件信息化管理程度等方面。但到什么程度为好,到什么程度为次,却缺乏更细致的分级与刻度。这种标准上的模糊会带来一些问题,会影响案件评查的说服力和效果。具体而言,可能导致各个“案件质量评查小组”均在自己负责的各个法院选择相同数量的案卷,但最后评选出的“优秀”“合格”及“有问题”案件的数量严重不一致,尤其是“优秀”案件的数量悬殊。笔者发现,在一次案件质量评查中,有的小组在自己负责的下级法院每个法院评选出了2~3个“优秀”案件,但有的小组却能在自己负责的下级法院每个法院均选出10~20个“优秀”案件。因此,案件质量评查中的标准模糊问题,亟待解决。在案件质量检查与评价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因为评查小组多样[7]、标准模糊、指标多样等原因而带来的结果不确定、不客观等问题,而且往往会因为评查者与被评查者是上下级关系,关系熟稔,导致评价结果的客观性也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
(四)司法绩效考评的综合考察
1.司法系统绩效考评的内容
公安系统的绩效考评主要考评破案数、打击数、追逃数,衡量其发案率、逮捕率,惩罚案件移交后出现“捕后未诉”及无罪判决的刑警。其中,完成指标与否又基本以检察院是否逮捕或法院是否判刑为标准。检察系统的绩效考评,针对不同部门,分别考评大案数、逮捕数、起诉数、追捕数、追诉数、抗诉数、退查数、立案监督数,监测其定罪率乃至判决率(判决实体刑罚的比率,缓刑不算),控制不起诉、不批捕、捕后不诉、出现缓刑结果的比率,惩罚出现无罪案件及程序错误的检察官。对涉案金额、案件大小、挽回损失数,也有要求。法院系统绩效考评的内容。在法院系统,主要考评其办案数、上诉率、上访率、发回重审率以及改判率等,检查其调解率。这些考评也影响着检察院的考评评价。因为检察院的定罪率、判决率、无罪判决率都是以法院的判决结果为依据的。具体而言,法院系统绩效考评的主要内容也覆盖到了法院职权业务范围的方方面面。
2.绩效考评规则设定的问题
我们能发现实践中存在不少考评规则制定上的问题。第一,存在目标设定过高、过低、不合理等问题。表现在:对公安机关发案率的要求,发案率不是人为能完全控制的;某些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对命案侦破率、大案率的要求会使执法者片面追求大案率,忽略小案;检察机关对判决率的要求,对无罪判决的控制归法院,不是检察院能左右的;检察机关对不批捕和不起诉的人为控制,干涉了职权行使;不少地方对调解率、上诉率、抗诉率、上访率、无罪判决率的要求可能也是不合理的;现在的考评普遍重视硬性数字考评,但缺乏群众满意度等软性考评,也带来问题。最近的动向是,不少检察官向笔者坦言,现在对宽宥和调解率强调过多,调解案件权重过高,什么案件都敢刑事和解,可能会出问题。第二,存在考评事项赋值不科学的问题。不同性质的案件,不同难度的案件,赋值应当有所区别。如前所示,渎职案件线索难找、办理难度也大,因此完成指标的难度也大。同样,在公案机关,抢劫、杀人案工作量要比盗窃案大的多,但在考评时都是一个案件,分值一样。第三,公检法间的考评规则设定也有冲突。如上文所言,公检法之间的考评要求有冲突之处,导致他们之间或矛盾激化或更加依赖,不可避免地违反程序法规定。第四,绩效考评规则执行的问题。考评频繁,考评成本被忽略,考评时间不当。正如,XH检察院L检察官和J局长所言:去年是所谓“抽考”,今年又是“目标推进”,让人得不到休息,办案时间大大减少。
三、司法内部考评机制的去向及展望
在本章中,笔者将主要展望我国司法内部考评制度的走向,并希望能因此而提出一些切中时弊、具有一定的远见性的改革建议。
(一)司法内部考评机制对司法的影响
1.对司法机关的影响
司法内部考评机制对司法机关的影响主要包括:第一,对上下级司法机关的影响。司法内部考评内容和指标的体系化和科学化的确能提高司法管理层的控制力和管理能力。但这无疑也强化司法行政化,影响下级司法机关和下级司法人员的独立性。例如,目标管理和绩效考评的具体内容和指标是由领导层和管理层确定,其中的大量指标又与案件的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相关。这直接侵犯办案人员和办案机关的独立办案权和裁量权。第二,对关联司法机关的影响。这表现为司法内部考评机制会促进这些法律机关在立案上的协作,会促进这些法律机关在批捕与起诉上的协作。第三,对司法人员的影响。如果标准和权重不科学,就不可避免地造成他们“挑肥拣瘦”“合理规避”,尽量办理容易取得绩效的案件,躲避那些较为困难的案件,忽视基础工程和标的很小但关乎民众权利的案件。这还可能造成互相竞争的下级单位和下级司法人员为了获得短期利益、短期的表彰和奖励,不择手段地相互拆台,影响协作办案。
2.对司法程序的影响
司法内部考评机制对司法程序的影响主要包括:第一,对民事程序法落实的影响。在民事审判中,调解率、发改率、服判息诉率、大案率的强行要求,一年一度的案卷质量评查以及不间断进行的各类司法满意评价调查与“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证据裁判主义、“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相统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等法律要求之间有了很大的差距。这可能导致民事审判人员违背民事程序法的要求,侵犯公民的诉讼权利,甚至是实体权利,影响民事审判的公正性和公信力。第二,对实体结果的影响。司法内部考评对程序法和实体法的贯彻都会形成影响。对实体法的影响表现在,过多考评使得检察院、法院无暇细致办案,进而影响到检察官、法官对案件的定性和量刑。
3.对司法资源的耗费
考评本身依然要花成本,如果考评设定不当、实施不妥,依然会带来巨大耗费,占用有限的公检法经费,导致考评和办案的“双重不规范”。编制目标、分解目标、进行考评、进行案卷质量检查、进行司法满意评价调查是要花费成本的,再考虑到笔者在调研中体会到的司法经费、财力与人力的紧张现状,更应避免过度考评。考虑到频繁的考核、检查、评查、调查对司法机关办案的干扰,更形成了对有限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
4.司法内部考评的功利化倾向严重
司法机关下属的各部门及各下级司法机关成为竞争的主体,相互之间的评比着大案数、立案数、结案率、调解率、陪审率、判决率、定罪率、发回审判率、改判率、文章发表数等,以追求自己在各个环节取胜、争先,或者最少不成为落后者。这些案卷评比、庭审评查、业务考评等司法内部考评机制更使得不少下级司法人员,成为舍弃职业道德和法治精神的“逐利主体”。因此,发端于司法管理层的司法内部考评机制对司法规律的违背更加严重,也更难得到纠正。所谓“执法者、司法者违背法律”已不足以描述这一问题的严重性。
(二)司法内部考评的局限性及其边界
从根本上说,目标管理、绩效考评、质量检查、顾客满意度调查等考评手段也有其内在局限性和适用边界。
在企业管理领域,已有研究成果指出,采用计件考评虽然监管成本低,但会导致质量下降。还有研究指出,在复杂劳动中,如教育、科研中,因为考评标准难以确定、工作的数量和质量难以量化,本就不适合计件考评。第一,经济学的研究指出考评手段可能存在较大的结果误差。第二,经济学和管理学的研究指出目标管理、绩效考评、质量评查等手段会损害上下级间的信任。看到了上述经济学界、管理学界及社会学界对目标管理、绩效考核、质量检查等考评手段在企业管理领域的适用边界和内在局限性。我们就不得不得出一个结论:内部考评手段在司法领域内也是有内在局限性和适用边界的。
(三)展望:走向公平、规范的司法内部考评
1.司法内部考评的根本出路
对司法内部考评的改革可以说是回归到尊重司法人员独立权和自由裁量权的正常轨道。至于少数司法人员出现了裁量权行使之外的错误,如贪污、贿赂以及其他违背司法人员行为准则的行为,那我们则可以用司法惩戒制度予以处罚,以保障司法人员的行为规范性。只要司法人员不触犯这些司法行为准则,那么其司法裁断的作出和结论不受任何评价、检查,更不受任何压力机制的干扰。这样就可以将司法内部管理对司法运行的影响降到最低的程度。学界的共识是“管的最少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同样,笔者提出,“管的最少的司法管理就是最好的司法管理”。只有这样,我们的司法激励机制才是健康、合理的司法机制,实现了对司法人员的人性化管理;只有这样,才能保障下级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使其成为一个心平气和、不再唯利是图的办案单位;也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司法人员是有尊严、有荣誉感的司法主体,进而去尊重法律、遵守司法原则和司法程序,追求司法的公正、公平和公开。
2.司法内部考评的规则调整
(1)司法内部考评规则制定上的调整
根据笔者的长期司法实务经历和对司法内部考评规则制定和执行的长期观察,我们在考评规则制定方面亟须做的调整和改革是:第一,案件质量评查中的“两评查”——案卷评查和庭审评查,需要更侧重庭审评查;第二,案件质量评查的主体需要吸纳更多的业务人员;第三,合理使用案件质量评查的结论,不要诉诸过于严苛的罚则;第四,司法目标管理上需要注意司法目标确定和合理性、均衡性;第五,司法目标管理和司法绩效考评上,也要注意指标权重、考核计算单位、考核比率、考核标准及其考核起算点与完成点;第六,司法目标管理和司法绩效考评上,也要注意吸纳更多的司法办案人员、法学专家以及管理学、统计学的专家;第七,考评时间、时段的确定也要注意避开办案黄金期,不宜因为内部考评,影响公安司法人员的办案;第八,对考评结果使用设定,也不宜规定过于严苛的责任追究,避免过于高强度的奖励措施;第九,考评规则的设定,也要避免设定过于复杂的规则和机制,过于耗费司法资源的规则和机制。
(2)司法内部考评规则执行上的调整
在考评规则执行方面亟须做的调整和改革是:第一,减少领导层对考评执行及考评结果的干扰;第二,避免选择性的考评规则执行,而应注意考评规则执行的一以贯之;第三,合理执行考评的时段、时限,不要因为考评影响司法人员的办案;第四,各种内部考评的执行之间也要注意相互协调,考评周期上不要衔接过密,不要进行过于频繁的评查、检查、考核、评价和比武;第五,内部考评机制的执行也需注意不要耗费过多的司法资源;第六,积极反馈执行中的问题,为考评规则的及时修正和考评机制的及时调整,奠定良好的基础;第七,考评规则与法律原则和司法要求出现冲突时,合理选择执行方向,尊重法律、遵守司法规律;第八,公检法三家的考评规则出现冲突时,及时反馈和修正,以时消除矛盾,以切实减少三家的冲突,或者避免其走向司法一体化。
四、结论
司法内部考评需要走向法治化、规范化、人性化,走向未来。在司法考评中涉及了法治与人治、法治与非理性治理、法治与政策治理冲突时,我们应当倾向于使最后确立的考评的制定及执行,具有法治性。这样一来,对有利于实现和促进程序公正、司法理性、司法公开、司法公信、司法独立与司法权威的标准及考评规则,应当予以优先考虑,我们的取舍应当符合未来社会和未来司法的要求。“依法治国”“保障人权”已经确立为我国法治建设和司法建设的目标。这些就是未来的指向。因此,凡是司法评价标准上轻视“人权保障”、忽略“规则之治”,要求固守模糊的政策要求与过时的道德要求时,应当予以否定。这样才能使我们的司法内部评价机制或者司法内部管理机制具有时代性,与现代司法理念契合。
作者简介:巫国平(1966— ),广东高州人,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本科毕业,先后在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已在国内重要法学期刊如《民商法论丛》《人大复印资料》等发表学术论文数篇。
[1]巫国平,2008—2011年在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攻读诉讼法方向博士学位,2011年博士研究生毕业并通过了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导师刘荣军教授。
[2]在不少司法机关也将其称为“绩效考核”,不少检察机关则将其称为“业务考评”,也有“绩效评估”、“业务评估”等称谓。
[3]在我国司法机关主要是指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并不包括公安机关。本博士论文是对司法机关内部考评活动的研究,因此,主要针对人民法院和检察机关的内部考评活动的运行及其影响进行研究。而实践中,司法内部考评不仅影响了纵向的司法关系,也影响了横向的公检法的关系。同时,司法内部考评对刑事程序的影响,也涉及对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的影响。因此,笔者在论述司法内部考评对司法横向关系及刑事程序法落实的影响时,也会涉及公安机关。
[4]近年来,也开始有检察机关开始借鉴法院系统的做法开展质量评查工作。
[5]A省省情调查研究中心编:2012A省法院工作人民群众满意度调查报告(本报告是作者利用工作机会与单位合作得来,具有保密性质并没有公开发表)。
[6]受教育程度和身份状况,会显著影响司法满意的调查结论,但性别和年龄情况对司法满意的影响可能并不大。标注出来的意义并不如前述两者那么大。
[7]在笔者熟悉的几个省法院的案件质量评查中,往往就是一个高院派出几个“评查小组”,每个“评查小组”再负责4~5个中院的案件质量评查。而这些“评查小组”选出的“优秀”、“合格”与“有问题”案件的数量,往往就有很大的差异。如此一来,碰到“宽厚”小组的中院就比较“幸运”,遇到“严苛”小组的中院就比较“倒霉”。更严重的是,这就导致最终全省选出来的优秀案件,不具有可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