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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现代宪法制度改革研究(1997—2013年)[1]

杨二奎

目 次

一、联合王国的传统宪法制度

二、联合王国现代宪法制度改革的缘起

三、联合王国现代宪法制度改革的共识和分歧

四、联合王国现代宪法制度改革的内容之一:调整国家权力

五、联合王国现代宪法制度改革之二:加强公民权利保障

六、联合王国现代宪法制度改革评价:取得成果和存在的问题

七、结语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注:其后简称联合王国)被公认为是世界上最早进入宪法制度时代的国家之一,是世界上民主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在历史上,不仅联合王国本国人对自己的宪法十分自豪,而且它还受到了域外人士的青睐。尽管承认本国宪法存在各种各样的缺陷,但19世纪联合王国宪法学家沃特尔·白芝浩(Walter Bagehot)认为它有两个任何其他国家宪法无法相比的明显优点,他说:“尽管就其对世界上任何一部宪法涉及的一些异常事项的规定而言,其做工是最粗糙的,但它有两个主要优点:它包含一个简单有效的部分,这个部分有时候以及在需要的时候,操作起来能够较迄今为止人们已经尝试过的任何政治工具都更简单、更容易和更有效;它同时包含着历史的、复杂的、庄严的和理论的部分,这部分是它从悠久的历史继承下来的——这部分征服了普通大众——它通过施加一种缓慢但无处不在的影响方式引导着臣民的行动。它的本质因其拥有现代式的简单性所带来的力量而显得孔武有力;它的外观则因其拥有一个更堂皇的时代所显示出来的哥特式的庄严性而显得富丽堂皇。”[2]他的自满之情溢于言表。美国的制宪先父汉密尔顿认为联合王国宪法规定了世界上最好的政体模式:“联合王国宪法是全世界最好的……把公共力量同个人力量安全地结合起来……他们的贵族院是最尊贵的机构。他们不希望借助某种变动而得到什么,借助自己的财产而得到什么。他们忠实于国家利益。由此形成了永久性的保障,以防止任何有害的改革。不论改革是出于国王还是社会大众。谈到行政权时……他怀疑是否存在一个没有行政权的良好政府……国王的世袭利益同国家的利益合为一体,其个人报酬如此丰厚,以至于他没有可能受到来自国外腐化的危险——同时,他既充分独立又受到充分的制约,能够满足国内制度的目的。”[3]19世纪初,哈勒姆还认为“世界其他地区无法享受联合王国政治制度带来的利益,这种利益广泛散布于我们的全部人口之中”。[4]

联合王国宪法的光环一直持续存在了几百年,“然而到了20世纪六七十年代,情况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大约从20世纪60年代,确切地说是从20世纪80年代起,对联合王国宪法的批评多了起来,担心它会如何发展。许多不同的问题被提出来了,包括:王室作用的下降甚至对其尊崇的降低;上院的构成及其正当性;选举中投票率的下降;公众对权威特别是对政客的尊重下降;对政治中不道德行为与腐败的恐惧变得流行;担心首相的特权与任命权;大多数英格兰人对苏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的困扰问题漠不关心;在大选中,少数人投票能够在下院中形成占绝对多数的政府;拥有议会多数的政府有能力促使议会通过某些政策,尽管存在着民众对这些措施的广泛不满”。[5]更有甚者,海尔斯罕勋爵将联合王国政府的特点简要地归结为“选举的独裁统治”,黑尔(Hail)警告人们注意选举独裁的危险。[6]内维尔·约翰(Nevil John)叹息联合王国宪法制度思考方式已经退步,政治阶层在实用主义的氛围里挣扎;谈到了联合王国政府体制中的毛病以及宪法制度思想的贫乏。同时,戴维·马昆德(David Marquand)在《无原则的社会》一书中指出联合王国在20世纪的经济衰落可以直接归因于它未能及时调整其政治制度,并建立一个更加适应于20世纪社会和经济现实的发展型国家。联合王国宪法遗产和传统已经成为社会调整的障碍。[7]

与之遥相呼应的是最近十几年来,联合王国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着包括政治、经济、社会等多方面的大规模改革。非常明显的事实就是联合王国正在经历国家机构、政体的变化。

一、联合王国的传统宪法制度

联合王国传统宪制具有形式和实质两方面的特征。从表面上看,它是不成文宪法,这是它与其他民主国家宪法在形式方面的不同;从实质上看,它奉行议会主权,这是它与其他国家在权力结构方面的区别。

(一)不成文宪法

联合王国与以美国为代表的绝大多数成文宪法国家的不同之处就在于它没有将宪法的一般内容规定在一部在某个特定时刻颁布的国家最高法律文件之中,而是将它寄寓“从前代继承下来的且规范当下政府操作行为的法律、习惯和先例”[8]之中,这是数个世纪以来不断演进和积累的结果。联合王国宪法的绝妙之处也在于它不受成文文件的约束,只受随时间不断变动的法律、政治、道德规范的限制。

不成文宪法的明显特点是它的制定、修改机关、程序都与成文宪法存在明显的区别,它既没有特殊的制定和修改机关,也没有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最终反映在效力上就是宪法与普通法律具有同等的效力。这种特点的好处就是:一方面,从内容上讲,不成文宪法具有很强的开放性,在包容诸多宪法性法律内容的情况下,不会因内容的过于繁杂、冗长而导致宪法失去本来品格而进一步失去其权威;另一方面,从适应性讲,由于不成文宪法不受成文宪法典所规定的严格制定、修改程序的限制。因此,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条件变化的情况下,它能够更快适应变化,包括政府在内的整个社会能够尽快地将社会发展变化的客观要求反映在宪法所设定的制度框架之内。

不过,不成文宪法存在一个明显的缺陷,那就是它一般没有违宪审查机制的安排。在立宪时代,维护宪法权威,不仅要靠法律文化软实力的支撑,更离不开相关的制度和机制的保障。因此,不成文宪法违宪审查机制的缺乏,不利于宪法制度价值的彰显,不利于宪法权威的树立和社会对宪法的信仰。

另外,不成文宪法容易造成一种矛盾的局面。因为宪法尽管是近现代社会中调整国家与社会关系、规范权力运行的法律规范,是一个民主国家的基本法,既是公法体系的核心,又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但因其调整的对象具有明显的政治性,使得宪法本身就是一个政治、政策问题。相对来说,它不是人们普遍感兴趣的东西。与此同时,由于不成文宪法缺乏成文宪法中明确规定的规范标准。因此,人们在宪法制度讨论中就没有显性的明显规则予以遵循。在某些情况下,有人会把一些与宪法毫不相干的内容当作宪法问题来看待、来讨论。同时,在某些情况下,有人会把某些本来属于宪法制度规范内的问题,如废止死刑或者高科技下的伦理问题,看作非宪法问题而不予关注和讨论。由此带来的麻烦是,在宪法问题的讨论中,由于缺乏显性的标准,人们无法在统一的平台上来讨论问题,进而达成某种共识。这可能会成为消解民主宪法制度热情的潜在威胁,也可能成为妨害宪法制度改革的不利因素。就联合王国的宪法制度改革来说,对宪法感兴趣的人们可能认为某些或者所有的宪法制度改革是推行具体经济和社会改革的前提。然而,反对宪法制度改革的人们可能认为宪法制度改革不仅是毫不相关的问题,而且还会分散人们对其他具体问题的关注度。从某种程度上看,支持宪法改革的人们可能会认为激进改革是国家转型的催化剂。

(二)议会主权

在联合王国,议会行使着境内最高的权力,联合王国宪政学家戴雪(Dicey)曾在《英宪精义》一书中引用一位18世纪学者的话来说明议会权力究竟何等的强大,即“除了将男人变成女人又将女人变成男人之外,巴力门无一事不能为”[9]。改变性别在当时囿于科技不发达,议会尚不能做到这种事情,如果戴雪生活在今天的话,他可能会看到议会改变人的性别的事情,此时的议会真的是绝对“无一事不能为”。甚至“议会可以为所有人以及所有地域立法,如果议会立法规定,在巴黎街头上吸烟是违法行为,那么它就是违法行为”。[10]

议会主权的哲学基础是霍布斯式的观点,即在每一个政府中,必定存在一个至高无上的终极权力,对人们拥有绝对的统治权。在霍布斯看来,在成立国家之前的自然状态之中,尽管人人自由平等,并且还有自然法约束人的行为,但在自然状态中缺乏一种强制执行自然法的权力。同时,人性贪婪无比。因此,自然法在此状态下无法发挥约束人外在行为的作用。自然状态狼烟满地,人有脱离自然状态的强烈愿望。于是就出现了“一大群人相互订立信约、每个人都对它的行为授权,以便使它能具备按其认为有利于大家的和平与共同防卫的方式运用全体的力量和手段的一个人格”[11]。这个人格就是主权者,实际上就是国家。识别国家间的区别要看主权究竟是掌握在一个人手中还是掌握在许多人手中。霍布斯根据该标准将国家分为君主国、贵族国和平民国三类。

议会主权的本质可以归结为三部分:第一,议会是享有立法权的唯一机关,它有权制定或者通过包括基本法律在内的任何法律,除此之外任何机关、任何人、任何团体都无权制定法律;第二,任何机关、任何团体、任何人,都没有权废除或者中止议会制定或者通过法律的效力,尽管它们可以把它视为无效的或者危险的法律;第三,法律与宪法之间并没有一个明确区分,法律之间并没有位阶方面的差异。

议会主权可能会给人们留下这样一种印象:即议会可以随心所欲地立法,只要它愿意,不受任何限制。这种印象使得议会主权理论从被提出来那一天起就遭受了来自四面八方的质疑和批评,包括民主派、辉格党人、政治哲学家等,并将主权不受限制看作问题或者困境,希望能够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然而,作为联合王国宪法制度的基石,我们不能仅凭一种印象来认识它,需要对其进行深入的分析。

事实上,在行使国家主权时,议会受到两个固有并相互联系的限制。首先,尽管议会享有根据其意愿通过任何法律的权力,但通过恶的法将会面临人民不遵守的危险。其次,更重要的是,所有的主权者像人一样都要依据自己的性情行使权力,他们的性情是由所处的政治、法律、道德环境塑造出来的。对联合王国议会来说,其构成是由选民来决定。在戴雪看来,这两个议会主权实际受到的限制相互关联,能起到保障议会不会通过任何恶法,即使从法律上讲,它可以这么做。

因此,从本质上看,议会主权实际所要表达的是一种政治地位,是议会享有的一种至尊地位,是相对于联合王国国内甚至是相对国际上任何国家机关、团体、政党、军队、企业、个人等而言。但议会主权在活动中受到一些限制,并没有否认议会的至尊地位。同时,从根本上讲,议会主权实际上也是一种拟制,是主权人格化的结果。由此可见,从本质上讲议会主权与议会主权受到限制是地位与权力的问题,权力的多少与权力的大小问题,这本是两个不同的问题,或者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的问题,尽管它们之间有诸多联系,但不能混为一谈。

二、联合王国现代宪法制度改革的缘起

宪法制度是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主政治的兴起和权利文化的培育而产生的政治过程,它的产生是以与之相适应的经济、政治、文化条件为前提。同样,宪法制度改革的推行也需要与相应的经济、政治、文化条件相适应。联合王国的宪法改革前所面临的变化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加入欧洲国家联合组织[12]使联合王国面临来自主权和适应新的法律制度的压力。1973年,基于历史的机缘,联合王国加入了欧洲国家联合组织。此举在政治上带来的影响首当其冲就是主权问题。从欧洲国家联合组织签订的一系列条约以及它设置的统一机构、制定的成员国必须要遵守的规范、组建的享有终审权的欧洲法院和人权法院的情况来看,它远比邦联的组织性、纪律性以及宗旨更加明确。随着欧盟统摄欧洲国家联合组织,欧洲诸国联合组织的政治性日益增强,它成为一个介乎于单一制、联邦制和邦联的政治组织。加入该组织,就意味着必须要让渡一部分的主权,因此而受其约束。这是加入欧洲国家联合组织中面临的一个核心问题或者困境。此外,联合王国加入欧洲国家联合组织还存在着适应和接受创始国制定的一些基本原则、相关机构制定的成文法律以及欧洲大陆普遍存在的政治惯例的问题。联合王国与欧洲国家联合组织其他成员原本就是属于不同的法系,前者是英美法系,后者是大陆法系。二者之间在法的产生方式、法的理念、法的渊源形式、法的运行方式、法律的具体制度等方面存在着诸多本质上的差异。联合王国作为成员国在该组织内必定会跟其他成员国发生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方面的交流和碰撞,在处理相互之间的关系时,必须要接受异质的东西,必须要适应该组织统一制定的法律以及相关的规则。因此,加入欧洲经济组织不仅使联合王国的议会主权遭受了加入之前从来无法感受的压力,而且还面临着适应该组织法律和制度的压力。

其二,联合王国国内政治也正在经历着巨大的变化。首先,行政权膨胀导致权力重心偏移。行政权膨胀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权力涉及范围的扩大。在小政府时期,行政部门的作用仅仅表现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的安全,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权限范围已经远远突破了这两个领域,全方位扩展至政治、经济等领域。二是权能的扩张,议会授予了内阁准立法权和准司法权。扩张了的内阁行政权的行使超越了普通法的调整范围。同时,基于现代行政行为的专业性、技术性、临时性,制定法时代的联合王国确确实实缺乏针对行政行为的制定法。也就是说,当下规制行政行为的规范缺失,国家的权力重心已经转移到了行政部门。其次,联合王国议会中的政党组织多元化。在联合王国,多政党共同竞争议会议席已经成为常态。20世纪20年代,当时每一个议会议席就有3到4个政党激烈竞争。在1974年的议会选举中,选民将18%的选票投给了3个政党,有6个以上的政党在平民院有自己的代表。1997年平民院中的党派增加到了11个,到了2005年,有10个政党在平民院中至少有一个议席。与此同时,保守党和工党现在也不像往常一样关注各自是否处于政治的中心。最后,传统两大政党独步议会的局面逐渐在改变。随着自民党的强势发展,联合王国的两党制也难以为继,并且随着各政党力量的此消彼长,“无多数议会”可能会成为联合王国议会政治的常态,联合王国的民众可能需要逐渐适应多党联合政府的治理。

其三,民族主义兴起。从19世纪,联合王国国内民族主义兴起并成为影响国家统一的不容忽视的因素。由于民族主义坚持的信条是“世界分为许多民族共同体,各民族均应当建立自己的国家”[13],因此联合王国这个多民族国家遭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它有诸多的表现形式:政治民族主义、经济民族主义、文化民族主义、民族分离主义、宗教民族主义和部族主义等类型[14]。诸多因素助推民族主义的兴起。“截止到20世纪70年代,北爱尔兰、苏格兰和威尔士都有日益增长的少部分居民支持本地的独立。”[15]

其四,自由主义回归。“观念具备改变世界的能力。”[16]如果说,19世纪末20世纪初,联合王国思想界完成了从自由放任主义到国家进行社会调整的观念,从政治激进主义到经济社会主义道路的观念转换或者调整的话,那么几乎整个20世纪一直到现在,国家干预主义理念一直处于主导地位。伴随着福利政策的推行,社会福利开支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重也在不断地增加,在税收成为政府开支的主要来源的时代里,这意味着公民要负担更重的税负。与此同时,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联合王国经济经济形势不容乐观,发展速度越来越慢,这不仅会影响政府财政收入的增加,而且还殃及了联合王国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在这种情况下,原来深深植根于大不列颠的自由主义传统,又蓬勃地发展了起来,并且它还获得了新的理论支撑,即女权主义理论。自由主义对自治政府、公民自由的信仰促成了20世纪60年代的公民激烈抗议活动,给像八八宪章之类组织提出宪法制度改革要求提供了能量。

其五,经济困境。从工业革命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大部分时间内,联合王国的各个方面都处在世界的前列。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联合王国经济发展出现了转折。与周边以及美国等国家相比,它已经相对落后了,而且患上了严重的“联合王国病”。

三、联合王国现代宪法制度改革的共识和分歧

基于宪法的根本性和基础性,宪法制度改革在一个国家是一项系统工程,非一人或者少数人的力量所能及,需要全社会的合力才能推进。而全社会的合力则取决于对宪法制度改革的共同意愿和共识。但不可否认的是,基于不同的立场和认识,人们对于宪法制度改革如何推进必定会存在分歧。与此同时,基于政党在现代宪法制度生活中的重要性,本部分的阐述主要围绕着联合王国的三大政党展开。

(一)改革共识

在工党方面,透过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颓废的政治败局,工党认识到宪法制度改革不仅成为扭转经济颓势所必需的上层建筑顶层设计,而且也成为整治政治败象、提高政府运作能力的针对性办法。对此,托尼·布莱尔就认为“改变我们(政府)的管理方式,不仅仅是改变我们的政府,它已经不再是联合王国可以做也可以不做的事情。公众对政治家们以及运行的制度信心如此之低以至于我们在使用它时几乎没有任何权威而言,除非我们重新恢复它的存在,局面才会有所改观”[17]。工党恢复选民对政府和政治制度信心的措施就是要推行宪法制度改革。而改革并不仅仅是破旧立新,而是要改革之后使局面好于没改革之前。为此工党就将自己1997年的竞选纲领命名为“工党治下的联合王国会更好”(Britain will be better with new Labour),在宣言的开篇就阐明工党之所以这样命名的原因,“联合王国未来能够并且一定会比现在好”[18](Britain can and must be better)。他们所要做的是“改造整个联合王国对政府的能力和政治的看法……保守党政府做得对的地方,我们将不予变革。在保守党政府做错的地方做出改变”[19]。这是工党推动宪法制度改革的现实性原因。

在自民党方面,它提醒人们认识以成文宪法为基础的新宪法制度解决办法中的人民主权以及政府各个层面的激进改革计划。该党提出要以权利为基础构建非集权式的现代宪法,并以此作为与联合王国传统宪法决裂的分界线。不过,自由民主党也承认,仅仅通过一部宪法来一劳永逸地解决联合王国的问题,也是非常不现实的做法。但它要给选民提供一个解决联合王国问题的新的路径,并坚信新路径的有效性,以此来培养新联合王国民众的自信,减少到处充斥的对不断衰弱整个国家的不满情绪。该党认为宪法现代化的计划将会有助于人们摆脱不满的和被疏远的感觉。[20]由此可见,自由民主党改革意愿之强烈。

尽管比较而言,保守党对改革的热情度、支持程度都不能与自由民主党、工党相提并论。但保守党的可贵之处就是它能够顺应民意,能够顺势接受并在必要的时候推动改革,采取的是非常务实和实用主义的态度。因此对保守党对宪法制度改革的态度需要从细节上予以把握。

联合王国三大党都有宪法制度改革的意愿。尽管有的积极有的消极,不一而足。总之,都持肯定态度。这是它们改革态度的共同特点。之所以如此,除了国内外情势发生了变化,跟不上社会时代的发展步伐以及原有制度本身存在弊端外,另外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在联合王国宪法制度体制下,各政党之间,是竞争关系,而不是敌对关系,凡是对社会发展有利,符合民意的措施或者事务,任何一个政党都会予以接受,而不会从中作梗,破坏整个事务的推进。

(二)分歧

基于各政党对宪法制度问题的认识、本身的政党利益和对联合王国政治现实的不同解读,三大政党在宪法制度改革意愿、改革的目标、需要改革的内容等方面还是存在很多差异。就改革目标来说泛泛而论,保守党维护目前的宪法制度安排,同时赞成在必要的时候推行一些小修小补的实用性强的改革。自民党则主张全面的改革计划,制定一部成文宪法。但工党目前则赞成一系列个别的改革,但绝不会制定成文宪法。就改革方式来说,自由民主党有一个与往常非常不一样的改革计划和雄心壮志,希望通过颠覆性的宪法制度改革来找到解决联合王国问题的办法。而保守党则是认为目前联合王国的宪法制度整体上没有太大的毛病,但如果出现了毛病,它也会进行一些零碎的改革予以救治。而工党则与上述两党都不一样。它试图在颠覆性的解决方案与零碎改革方案之间寻求中间道路。它认为在设定的改革大体框架里找到一个渐进式的变革计划是可能的事情,宪法制度改革应当一步一步进行,积跬步成千里,逐渐实现终极目标。就具体改革计划来说,三大政党各自有不同的改革计划,涉及议会改革、司法制度改革、人权保护、中央地方关系改革等各个方面具体的改革清单。

工党主要从以下方面改革:

(1)将欧洲人权公约引入联合王国普通法之中,并规定解释其他法律时要与公约保持一致,不得冲突;

(2)制定一部强化的现代化反歧视法以保障每一个公民都得到平等的对待;

(3)调整职员和贸易联合会的权力;

(4)制定信息自由法;

(5)改革公共秘密立法和给予证券业务适当的审查监管,改革皇家特权;

(6)强化数据保护;

(7)重新调整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成立苏格兰议会、威尔士国民大会和地区委员会来取代其他管理机构;

(8)改革选举法;

(9)改革议会包括创立经选举产生的第二议会;

(10)改革司法部门特别是创设法官任命的新制度。

自由民主党主要从以下方面改革:

(1)在成文宪法里制定新的受最高法院保护的权利内容。

(2)放开信息自由的管制,而不去维护秘密。

(3)确立苏格兰、威尔士的自治以及英格兰的地区议会。

(4)将贵族院改造成为民主的第二议院,代表大不列颠各个地区和各个民族利益。为了强化联合王国各个民族和各个地区的团结支持民主欧洲共同体内的辅助性原则。

(5)合理给政党分配财政资金。

(6)在各种选举中推行比例代表制。

保守党主要从以下方面改革:

(1)分权;

(2)议会改革;

(3)制定主权法案;

(4)制定联合王国自己的《人权法案》;

(5)改革法官制度。

四、宪法制度改革的内容之一:调整国家权力

联合王国现代宪法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国家权力的调整,解析相对集中的权力格局。在此过程中,联合王国设立了独立的最高法院,调整了中央地方之间的关系并推动了贵族院的改革。

(一)设立独立的最高法院

作为世界上最早进入宪法制度时代的国家之一,自从宪法制度确立以来,联合王国从来没有一个独立的最高司法机关,它一直内嵌在国家的最高主权机构议会的贵族院之中。这既凸显了联合王国宪法制度的独特之处,又说明了联合王国司法制度与世界潮流的巨大反差。但联合王国本土的学者却对独立最高法院的设立,充满了期待。早在140多年以前,联合王国宪法制度学家白芝浩说“联合王国人民的最高法院应该是一个显赫的法院,它应当能够支配所有的法院,应当没有竞争对手,应当统一我们的法律,而不应该隐藏在立法机关的礼袍之下”[21]。工党执政期间针对司法制度采取了一项重大的必要改革。2005年《宪法制度改革法案》的通过,意味着贵族院作为最后上诉法院的终结,预示着最高法院寄寓在立法机关之下时代的终结。2009年10月1日,联合王国最高法院经过将近五年的筹备之后正式开始开门办公。140多年之后,白芝浩的期望也终于实现。新设的最高法院,在办公地址、管辖范围、审理方式、工作时间、人员配备、法官递补等方面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在此,我们需要重点关注的是最高法院诞生带来的影响,即增强了司法独立性。在法治社会里司法部门的独立至关重要,布莱克斯通认为:

“一些由国王任命但不得被随意免职的人组成的特殊团体掌握的独立的、被分离的司法权,构成了公民自由的主要保护剂。除非普通法官的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得以与立法权和行政权相分离,否则在任何国家中公民自由都不能长久存在。如果司法权与立法权集于一身,那么国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都将处于法官的掌管之中,他们的判决仅仅受到他们自己的意见的规范,而不受任何法律的基本原则的规范,这些原则,尽管立法者可以违反,但法院必须要遵守。”[22]

司法独立的意义及要求将基于其所处的不同的背景而有所不同。另外,司法独立的意义将会因盛行的司法文化而不同。因为现在并不存在一个统一的理想模式,在一个特定国家的特定时期司法独立的意义要求人们关注它存在的历史和政治环境。在法官拥有司法审查权的国家,司法独立的重要性可能体现在保障政府行为的合宪性。在联合王国,司法独立主要体现在维护法治过程中司法的自治,保证议会的法律得到统一的执行和适用,保证政府依法行政,近年来体现在保护人权以及维护法官的中立性。

在这里,我们从司法独立的价值可以看到:不管是处理什么类型的案件和身处什么样的环境中,司法独立并不是法官的一种特权,而是人民和个人的一项权利,是司法机构和法官的一项职责。

在此,我们不能否认,在联合王国传统的宪法制度中,不乏维护司法独立的措施,既有法律的手段,又有非法律的手段。但从联合王国司法独立的历史过程来看,似乎非法律的手段占据重要的地位。但是,在成文法独步天下、法治昌明、政治局面纷繁复杂、各种社会力量纵横交错的时代里,似乎法律制度规范是最好的选择。同时我们还必须得明确:在联合王国,司法独立缺乏两个在现代社会中明显体现司法独立的因素,即中央司法机构和职能与其他政府机构的明确分工,对于前者来说,我们在前面已经提到过,联合王国的最高司法机关包括上诉委员会和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内嵌在贵族院之中,而贵族院则是最高权力机构的一部分。机构的混合必然带来职能的分工不明确。在前文的叙述中,我们也已经发现,尽管法律贵族不参与立法活动已经成为惯例,但这并没有杜绝他们参与贵族院不具有争议的相关活动。最高法院的设立实现了机构的独立,强化了政治保障,提升了组织保障。

(二)改革贵族院

贵族院,并不是一个静态的机构。从14世纪与平民院分庭分而治之之后,贵族院的变革从来没有停止过。在历史的征程中,已渐渐老态龙钟。贵族院的变化和演进在20世纪表现得最明显,它经历了重大的变革——从《议会法案》到终身贵族,再到第一个女性议员进入贵族院,贵族院的职权、地位、人员构成发生了重大变化。

20世纪七八十年代,几乎所有政党都提出了自己的改革计划,但没有一个最终付诸实施。直到1997年在大选中,工党将贵族院改革作为一个严肃的议题,并承诺推动贵族院的改革。1997年工党宣言:

“必须要改革贵族院。作为一项起始性的、完整的、独立的深层次改革,法律将会终止世袭贵族在贵族院中就任议员和投票的权力。这是实现贵族院更加民主和具有代表性的第一步。贵族院的立法权将保持不变。封授终身贵族的制度也将修改。我们的目标是保证随着时间的流逝封授各党终身贵族的人数将更加准确地反映大选中投票的比例。我们要致力于保证终身贵族出席贵族院工作。任何政党都不应当寻求占有贵族院的多数席位。政府将授权贵族院和平民院委员会全方位检视进一步改革的可能性,并提出改革计划。”[23]

1999年,工党政府迈出了贵族院改革的第一步,即彻底废除世袭贵族身份。政府专门成立了由韦翰(Wakeham)领导的贵族院改革皇家调查委员会,由该组织研究并提出贵族院改革的具体计划和建议。改革后的贵族院仅保留92名留守世袭贵族。

一方面,贵族院改革首当其冲需要解决的是贵族院身份问题和合法性问题,它们又最终归结为贵族院成员的产生问题,这是贵族院改革的核心问题,也是争论最激烈的问题。由此可见,贵族院的改革必将继续下去,无论是要将贵族院改造成为一个经选举产生类似于其他国家的参议院性质的议事机构,或者是彻底废除贵族院,还是选举一部分保留一部分,终究贵族院的改革已经箭在弦上,不得不发。政府也非常明白,废除大部分世袭贵族议员身份,保留92名世袭贵族的改革还远远达不到21世纪民众对贵族院的要求和期望。贵族院的合法性和权威依然存在问题。同时,过渡时期的92名终身贵族根本无法承载议事机构诸多职能的重任,这是1999年贵族院改革之后,任何一届政府包括工党政府、保守党政府和诸多政党的联合政府都无法回避、必须直面的问题,并且必须予以回应的问题。

另一方面,贵族院改革是一项未经事业,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不断摸索、探索,前面没有任何经验可以借鉴,改革的推进端赖于改革意志的强弱。

一个非常重要的事实是,2005年三大党经过长期的争论,最终各自作出让步,相互妥协,达成共识,承诺他们将进一步推进贵族院改革。在联合王国这样多党轮流执政的宪法制度国家中,推动贵族院改革,在某些核心问题上达成普遍共识,并且共同认识到稳步推进贵族院改革的重要性,是非常必要的事情,并且联合王国20世纪工党和保守党的共识已经充分证明了它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除此之外没有其他选择,其他都是死路一条,如果仅仅将贵族院改革看作某一组织、某一政党、某一届政府的独善之事,仅仅将其看作赢得民众支持的策略,那么贵族院的改革也就无以为继。我们应该注意到从21世纪初,改革贵族院的活动没有停止过。但任何一次改革都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无论是1909年改革或者1949年改革,抑或1968年改革,还是2005年之前的2003年改革,都是如此,尽管从某种程度上说明了贵族院改革本身是一件艰巨的任务,但在某种程度上也说明了政党之间共识的重要性。

(三)分权

为了应对统一单一制议会主权面临的来自联合王国各个组成部分的压力,满足各个组成部分的要求,议会决定分权。分权不但是20世纪末21世纪初,联合王国政府推行宏大宪法制度改革计划的一部分,而且还是宪法制度改革计划中最激进的一部分,是变革波及面最广和影响最深刻的改革。

一方面,分权缓和联合王国与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缓解了认同危机。2011年,联合王国首相访问了北爱尔兰,这不仅是(几十年来)联合王国首相首次访问该地区,而且还就1972年联合王国政府军枪杀北爱尔兰游行民众的事件道歉,这为改善联合王国和北爱尔兰之间的关系打开了破冰之旅。此外,分权在某种程度上改变了联合王国的宪法制度结构。联合王国通过制定法的形式将联合王国的苏格兰、威尔士、北爱尔兰和大伦敦四部分地方层级政府的权力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划定了联合王国与四者之间的权力界线,改变了长期以来,地区层面政府权力无法保障的局面,这在法治昌明的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无疑起到了宪法典的作用。

另一方面,在议会主权方面,也做出了一定的调整。在民主日益发达的联合王国,这是顺应形势发展做出的主动调整。事实上,自从内阁日益勃兴,而议会权力相对下降的福利国家时代里,宪法制度体制关系已经发生了微妙的变化,议会已经不再像在戴雪撰写英宪精义时代里既拥有形式上的主权,又拥有实质上的主权。现在的议会即使还享有形式上的主权,但随着政党政治的发达、内阁权力的膨胀,权力重心已经发生了位移。因此权力重心的变化,在当代议会已经无法担当起民众权利保障人的重任,为此除了强化现代的司法权力之前,调整联合王国与各组成部分之间的权力,分解联合王国的权力可能是一种很好的选择。

五、联合王国现代宪法制度改革之二:加强公民权利保障

(一)权力和权利是宪法规范中的核心内容

在1997年大选之前,工党发布了《把权力带回家》的竞选咨询性文件,阐释了移植《欧洲人权法案》的理由,并提出了相关的计划。1997年5月在大选中获胜后,新工党政府就发布了名为《带回家的权利》白皮书,承诺将欧洲人权公约引进联合王国法律体系中,并将如何使《欧洲人权公约》在国内具有执行力的计划公布于众。随后,1997年10月23新工党政府把《权利法案》草案提交给贵族院,贵族院顺利通过了《权利法案》草案。1998年10 月21日,平民院投票表决了《人权法案》草案,审议通过贵族院提出的修订案,至此议会完成了法律案的通过程序。1998年11月9日女王批准了议会提交通过的《人权法案》草案,根据规定它的大部分内容将于2000年付诸实施。引进《人权法案》的初衷是营造一个更加人性化的社会,以此来深化和拓展民主。具体而言,政府认为此举能够产生如下几方面的好处[24]

1.后代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自由地对用抽象术语表述的条款重新作出解释;

2.它的特殊地位意味着未来的政府和议会将会用它来长期有效地审查压迫性行为;

3.它将能够保证长期有效的抽象条款规定的国际义务被遵守;

4.它将有助于提醒人们经常关注基本的价值以及更多公众对此讨论的信息,将会从整体上给法律的制定、适用和解释带来相应的变化。

除此之外,推动此项改革更是基于现实的考虑作出的决定。在政府看来,在诉讼中,自从加入欧洲组织之中以来,法院一直在应对国内民众援引公约保护自己权利而带来的挑战。移植这些规则带来的直接利好是联合王国政府可以避免遭遇斯特拉斯堡令人难堪判决的困扰。

移植《欧洲人权公约》,一方面,使欧洲人权公约的内容转化成了联合王国的国内法,成为联合王国法院司法活动的依据,给法院案件的审理提供了一条全新的权利体系,给联合王国宪法制度注入了新的价值。另一方面,它还给公民的权利保护提供了此前所没有的新的保护机制。这种新的保护机制就是《人权法案》第三部分和第四部分规定的内容。尽管表面上,它只不过是规定了在《人权法案》适用过程中,司法机关、立法机关和公共当局所担负的责任,而从深层上看,它却是一套权利保护机制。

《人权法案》具有特殊的宪法制度地位。作为一部实在法,它将循序渐进地取得一种象征性(甚至是标志性)地位,这种地位使得修改它的行为相对于修改普通立法的行为在政治上更易于引起争议。当一代公民受到权利法案条款的熏陶并且长大成人后,这将成为那些想去限制权利的人的越来越重要的约束力量。作为宪法问题,该法案已经具有了一种不同于并且高于大部分立法的地位。

《权利法案》实现方式十分精巧。在制定权利法案之前,存在两种无法兼容的观点:“一种观点对制定人权法案持肯定态度,认为用法律来保护人权能够使社会变得更加美好,它将一个唯物主义时代全新的价值体系呈现在人们面前;另一种观点认为用法律来保护人权将会使社会变得更坏,它将会破坏民主时代的制度安排。”[25]基于这两种截然不同的立场,有人希望联合王国将《欧洲人权公约》移植过来,并像成文宪法国家一样,赋予它高于一般法律的优势地位。与之相反,有些人则反对将《欧洲人权公约》移植过来,认为如果这样的话会使司法机关取得类似美国司法机关的审查权,这样会侵蚀代议民主,最终会威胁联合王国宪法的基石——议会主权。这两种观点的长期交锋,妨害了《欧洲人权公约》转化为国内法的进程。工党制定人权法案一方面赋予了《欧洲人权公约》部分条款的效力;另一方面采用了与议会主权传统结构相一致的方式移植了公约的相关内容。这样既满足了支持者的愿望,又没有给议会主权造成太多的影响,打消了反对者的顾虑,因此我们在此应当佩服联合王国人精巧的宪法制度发展方式。

《人权法案》为法院和议会提供了对话机制。二者之间对话的前提是在不损坏议会主权的情况下,来强化人权的保护。但可以肯定的是,法院除了有权作出对议会立法和政府行为不直接产生司法效力的不一致宣告外,人权法案并没有赋予法院额外的权力。如果还记得在马布里诉麦迪逊一案中确立起来的司法审查制度的话,我们还必须承认这种权力似乎存在成长为一种制约政府其他部门的可能性。美国司法审查权确立初期,曾长期蛰伏,并没有给政府其他权力形成卓有成效的制约,但随着美国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条件的变化,司法审查的态势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它对美国宪法制度的影响力急剧增强,成为权力结构中的核心组成部分。

(二)选举制度改革

在联合王国,20世纪以来,选举制度改革一直都是整个社会关注的重要议题。从1998年开始,联合王国政府开始了一系列的选举制度改革,在不同的层面引入了不同的选举制度。于是,选举制度呈现出多元化的局面。改革后联合王国共有六种选举制度,它们分别适用于不同层面的选举:联合王国政府大选采用的是单议员简单多数(Single-member Simple Plurality),有些英格兰或者威尔士地方政府的选举采用的是多议员简单多数制(Multi-member Simple Plurality),苏格兰议会、威尔士国民议会和伦敦市议会选举采用联立投票制(Additional Member System),北爱尔兰议会、北爱尔兰的欧洲议会和区委员会选举采用单记让渡投票制度(Single Transferable Vote,STV),北爱尔兰之外其他地区的欧洲议会议员选举采用地方封闭名单制度(Regional Party Lists),英格兰地区伦敦直选市长采用增补性投票制(Supplementary Vote)。

尽管,联合王国选举实践呈现出生机勃勃的局面,各个层面的新选举制度如雨后春笋般的出现。不过还存在一个例外,那就是大选仍旧维持不变。不可否认的事实是简单多数的大选制度从19世纪末期以来一直遭受选民的质疑,并且民众对之的不满也成为改革大选制度源源不断的动力。然而,改革大选制度却并没有如期而至。事实上,从1910年到2010年间的一百年里[26],改革全输全赢式的单议员简单多数的大选制度已经尝试过五次之多,不过都无功而返。

特别是2010年,保守党和自由民主党联合政府上台后,兑现自己的诺言,举行了关于选择性投票制度取代目前大选中采用的选举制度的全民公决。全民公决之前,改革呼声很高。出人意料的是,不仅公决的投票率非常低,而且更重要的是,在这次公决中,联合王国人民再次退却,大选制度改革又是无疾而终。

尽管如此,在过去的几十年来,联合王国民众对选举改革的热情仍旧高涨,改革兴趣日益强烈。诸多选举制度改革组织的存在就是明证。目前,某些政党内部建立了推动选举制度改革的组织,如工党的选举改革运动组织(Campaign for Electoral Reform)和多数选举制度小组(First Past the Post Group),保守党支持的保守派选举改革行动组织(Conservative Action for Electoral Reform),自由民主党的选举改革行动小组(Democrat Action Group for Gaining Electoral Reform)。除各政党的选举改革组织之外,还有公益性的选举改革组织,如选举改革协会(Electoral Reform Society)、八八宪章组织、投票改革小组等[27]

选举方式在诸多政治层面推行已经积累了或多或少的经验,它必定为联合王国大选选举制度的改革提供很多助益。不过,联合王国全国大选制度是联合王国宪法制度民主制的基础,它的改变或者变革相比现已采用新选举制度的政治领域来说,波及面必定要更广,影响必定会更大,稳重、老成的联合王国人民在2011年关于选择性投票的全民公决投票似乎就表明了这种体认。另外,选举投票作为一项民主社会中的活动,它不可避免地在其中夹杂着主观因素,这又增加了选举改革推动者对改革必要性、改革时机作出准确判断的难度。但不可否认的是,现行的简单多数选举制度存在着诸多的弊端,对它作出改变以便满足联合王国民众不断增加的民主热情,是联合王国民主政府必须要解决的课题。

因此,联合王国大选制度改革不可避免,但改革的必然性又因改革时机的选择、具体社会、经济、政治的变化而在时间上表现出偶然性。

六、联合王国现代宪法制度改革评价:取得成果和存在的问题

1997开启的宪法制度改革,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对此不同的学者基于不同的学术立场和对宪法制度的不同理解作出了不同的评价。有的给予了积极的评价,有的持否定态度,不一而足。具有代表性的有:有的人从立法和国家制度有效性是否发生变化的角度认为:“联合王国的宪法制度主义在理论上和实践上正在发生根本转变,联合王国的制度安排不再自动受议会毋庸置疑的权力的预先决定,而是受包括了民族自治政府、个人权利和超国家组织的成员身份等一些因素的决定。”[28]有的人对宪法制度改革表达了失望之情,认为“工党改革的核心目标就是要重建公众对政治的信任和信心,然而我们不得不得出这样的结论,即他们的努力已经失败。在作出这样的结论时,我们必须向人们充分展示选举委员会、联合王国社会态度调查、经济社会研究委员会的民主和参与项目等机构发布的数据。综合这些机构提供的数据,研究表明:相信政治家的成年人比例不到20%;公众尽管对政治本身不感兴趣,但他们使用非传统的方式参与社会活动;很少有人知道或理解现在推行的宪法制度改革,尽管大约5%的人认为联合王国社会运行良好。总之,证据表明,联合王国工党推行的宪法制度改革并没把管理者和被管理者联系起来。公众不信任、不参与政治的水平依然很高”。[29]有的人从联合王国宪法制度的基石角度上认为,从直观上看,联合王国的宪法制度正在发生变化,但“改革议程的关键标准并不在于单个制度改革,而在于上层建筑。改革日程建立在且受制于威斯敏斯特模式”。[30]也就是说,尽管表面上看,某些制度发生了变化,但联合王国最根本、最核心的宪法制度基石并没有发生丝毫的变化。有人认为布莱尔党政期间推行的宪法制度改革表现出五方面的明显特点,“第一,没能解释改革过程中的原则或者理性基础;第二,缺乏合作;第三,夹杂着胆怯和激进主义成分;第四,倾向于在没有进行正式咨询或者细致准备工作的情况下,发布令人吃惊的公告,让人感觉到政府经常错乱地做事或说话,不好好准备,过于匆忙,有时在宪法制度改革的有关工作中弄虚作假;第五,尽管历史学家可能将联合王国宪法制度变革看作是布莱尔执政期间最重要的遗产,不过,宪法制度混乱成为布莱尔执政的最后年份的特征,因为政府好像根本没有能力解释为什么在某些领域而不在其他领域进行改革的原因,没能力给人们展现他们改革具体要达到的目标,以及让人们看清楚为了完成未经事业应该如何”。[31]看来,基本上对布莱尔政府推动的宪法制度改革持批评态度。他得出的结论是,“1997年到2009年工党统治的12年无疑在联合王国宪法制度史上占有特殊的地位,是一个临界期。保守党执政十八年之后,联合王国民众根据民主变革的承诺选出了新的政府。然而,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联合王国工党秉持的宪法制度国家的内在原则是承诺要继续维持威斯敏斯特模式的集权构成成分”。[32]

学者们对宪法制度改革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不尽一样。作为一种宪法制度现象,特别是在世界上最早实践宪法制度的国家持续发生的变化,应当引起世界上所有对宪法制度感兴趣的人们的关注,因为宪法制度本身就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从来不会定格在某一个阶段,这就赋予了活着的宪法不同的制度品格。

(一)成果

首先,国家权力实现结构性调整。改革后,议会主权在某种程度上实现了分解。其一,在超于国家层面上,欧洲国家联合组织分享了联合王国议会的部分立法权。其二,在权力的纵向分配方面,联合王国各个组成部分的民选机构分享了选民通过投票让渡出去的权力,权力由仅由联合王国的议会独享,变成了现在的联合王国议会、爱丁堡议会、苏格兰国民议会等多个主体共享。其三,在权力的横向分配方面,设立的最高法院分享了原来贵族院和枢密院司法委员会的权力,联合王国最高司法机关实现了形制上的独立。总之,在新的宪法制度体制下,议会主权不仅受到选民的制约,而且还受到来自欧洲国家联合组织机构和分权地区权力机构的制约。在目前的宪法制度框架下,议会的权力正在逐渐慢慢解构成不同的权力中心,将不再是被某些学者所称的“选举的独裁”。

其次,宪法监督得到强化。综观全球,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基于本国特殊的历史、政治、经济和社会基础都建立了适应自己的宪法监督制度。大致上讲,有美国创立的司法监督模式,“它不仅在时间上最早作为范例和模式对其他的宪法监督制度和模式具有启发性和先导性的影响;而且其本身的制度、发展和灵活的适应性,在目前仍保持旺盛的活力,毫无疑问它是目前世界上最具有影响力的宪法监督体制和模式之一”。[33]有欧洲大陆首先创立的宪法法院模式,这种模式“不仅在西欧的一些国家得到了显著的发展,而且东欧的一些国家也在最近十几年都建立了各自的宪法法院”,[34]它也是目前具有旺盛生命力和制度优越性的宪法监督模式之一。还有宪法委员会和宪法制度院的宪法监督模式,法国基于本国特殊的历史背景和对司法机关的极度不信任,别出心裁,创立了强烈政治色彩的监督宪法的宪法委员会(1958年又将宪法委员会改制为宪法制度院)。联合王国与上述模式不尽相同。联合王国的普通法体系以司法判例和惯例为主体,成文法律在该体系中不占主体地位。在该体系下,议会主权根据多数原则,保证司法决定的合宪性,负责公民权利的保护和国家权力的良好运行。随着20世纪宪法制度的转型,联合王国的法律体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一方面,它像美国的普通法体系一样,“从一个由法院所宣示的普通法主导的法律制度,进入一个由立法者所制定法成为首要法律渊源的法律制度中”。[35]据BBC报道,就在最近的大选年,即2010年,联合王国就颁布了3056部法律,比2009年增加了41%。[36]尽管该数据并不能代表联合王国议会立法的常态,但议会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是不争的事实。如何保障立法与联合王国长期以来信奉的普通法价值保持一致,成为当下联合王国必须要面对的问题。另一方面,在传统宪法制度体制下,议会是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保障人,随着议会权威的下降,如何保障宪法制度的最终价值追求,保护公民的自由和权利,成为迫切需要予以回应的问题。与此同时,1972年《欧洲共同体法》的通过,1997年《人权法案》的制定,以及苏格兰、威尔士、大伦敦等分权法案的付诸实施,联合王国长期以来隐形的宪法规则逐渐显现出来,类似于其他宪法制度国家的成文宪法的品格日益凸显,如何维护这些具有成文宪法品格的宪法规则同样是联合王国不可回避的事务。基于此,传统的议会监督模式已经无法适应现实需要。为了回应上述问题,顺应时代和民主的要求,联合王国设立最高法院,强化司法机关的独立性,保障司法自治,赋予权利和自由类似根本法的宪法制度地位;授权法院承担起解释公民自由和权利内容、判断人权法案内容是否被很好遵守、立法是否不合理地侵犯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责任;贯彻人权法案中赋予司法机关宣告与权利公约冲突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权力;要求行政部门组成人员承担做出立法与人权公约相一致承诺的责任;等等。总之,无论是最高法院形制的独立,还是《人权法案》相关规定都起到了强化宪法监督的作用。

再次,成文宪法品格日益凸显。宪法作为人类社会最伟大的发明,是人类社会迄今为止所创造和选择的社会调控和国家治理的工具,是建构清明政治最基本的法律工具,是社会利益的最佳和最有效的调节器,是效率、民主、正义的最佳调整体制。[37]宪法发轫于联合王国资产阶级革命,经过法国大革命的洗礼,到美国独立战争时期逐渐成熟起来,以美国为代表的成文宪法成为世界大多数国家采用的宪法模式。成文宪法典较非成文宪法的明显优势是,它更有利于确立起公民对宪法的信仰,有利于宪法尊严的维护,从而更加有利于维护和发展人类社会不懈追求的公平、正义、人权和自由的价值趋向。联合王国绝不会置身于世界宪法制度文明之外,其必须重视和借鉴世界宪法制度的文明成果,以此增强自身的能力。

“根据传统看法,议会主权原则认为除了通过议会法案之外,没有任何其他途径可以推动法律改革。”[38]1997年之后的宪法制度改革,正是遵循了这样的路径。每一项宪法制度改革的推行,都是以议会法案为依据来进行。而所依据的议会法案,从内容上都具有法律规范的要素,1998年《人权法案》,法律规范的要素尤为明显。它明确规定了公民权利的内容,规定了法院对基本立法和附属立法解释、宣布不一致的权力,规定了贵族院或者平民院负责法案的王室大臣在法律草案二读通过前做出认为法案规定未侵犯公约权利声明,规定了权利的救济等内容。此外,1998年之后建立地方议会的法案,规定了地方议会与中央议会的权力划分、界限,规定了保证各地方议会运行的财政保障,规定了各机构的组成、人员构成、职责、问责制等内容,这相当于成文宪法中的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的制度安排内容。而2005年宪法制度改革方案,一方面,规定了最高法院的运行规则,包括办公地址、管辖范围、审理方式、组织和活动原则、工作时间、行政人员配置、审判人员递补等内容,这是最高法院建立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规定了贵族院改革的基本方向,对贵族院的人员构成、贵族院人员产生方式作出了原则性的阐述,为贵族院下一步改革作出了顶层的制度设计。从内容上看,上述几个文件基本都涉及了权利和权力的相关内容,它们分别对公民的权利、国家政体包括横向权力分配和纵向权力分配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几乎涵盖了一部成文宪法所规定的内容。尽管,这些内容只不过是根本法里面的某些方面,但不可否认的是,它们已经包含了法典化的可能性,其中的成文化品格十分明显。不过,我们还必须看到,在普通法体系内,这些法案并没有类似于成文宪法在法律体系中的最高地位,这既是普通法体系的一个基本特点,同时也是议会主权的决定性品质。但我们必须承认,十几年来宪法制度改革后出现日益明显的成文宪法品格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最后,议会主权合法性压力得到缓解。人类社会告别传统文明,迎接近现代文明必须要面对的一个问题是政府合法性变革。近现代的大多数立宪国家都是借助革命的方式,实现国家合法性的变革或者位移,从而达致人民主权。到了20世纪,议会主权面临着诸多来自超国家层面的压力,以及来自地方层面的压力。在压力面前,联合王国议会作出了明智的选择,它顺应形势的发展,仅仅将本国早已存在的与《欧洲人权公约》相重合的权利内容,直接移植过来,在形式上实现了本国人权规范的成文化和集约化;设立最高法院,实现境内最高司法机构形制上的独立,事实上,联合王国的最高司法机关,尽管长期以来内嵌在贵族院之中,但从1873年议会通过《上诉管辖法》之后,最高司法机关已经实现了相当程度上的独立,并在薪金、任期、职务、组织等方面给予了司法独立相当的保障;通过了建立各个地方议事机构的法案,在各个地方建立了相应的议事机构,满足了地方分权的要求。除此之外,还尝试贵族院改革和选举制度改革。

作为欧洲国家联合组织的成员,联合王国议会的地位并不会因接受欧洲国家联合组织法律而受到影响。制定《人权法案》是《欧洲人权公约》实施了近半个多世纪的产物,更为重要的是它与联合王国长期以来存在的权利文化存在明显的联系;成立最高法院的形式意义远远大于实质意义,独立形态的最高法院早已存在,并不是什么新事物,只不过是作为欧洲成员的联合王国做出的一种姿态,它根本无意将最高法院形塑成像法国宪法制度院或者美国最高法院式的司法机构;分权过程中,议会并没有失去太多的权力。实际上,分权中的很多内容在1886—1921年早已经演练过了,分权只不过是将之前的蓝图变成现实而已;贵族院改革,似乎要将世袭贵族驱逐出去,贵族依旧是社会中的一种身份,但大部分的贵族已经很少参加贵族院的活动,大多数贵族议员的身份实际上名不副实,更为重要的是贵族院早已经像平民院一样,成为不同党派角逐的政治舞台。长期以来,保守党在此独步天下。至于选举制度改革进展不大。从中可以看出,联合王国议会在付出最小代价甚至在未付出任何代价的情况下,减轻了外来力量带来的压力,这正好再次体现了联合王国不成文宪法内在的适应性和旺盛的生命力。

(二)存在的问题

和任何事物一样,宪法制度改革既有积极的一面,也存在某些问题,正是基于此,才有人不断提出对它的批评和质疑。

首先,权力未回归社会。根据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国家并非从来就有的,而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原始社会解体以后的产物,是从社会中脱离出来,并日益凌驾在社会之上的特殊公共权力,它不是从外部强加给社会的力量。与此同时,国家同任何其他事物一样,不会永恒地存在于社会之中,它不可避免地要走向灭亡。然而,在此过程中,国家的发展将会呈现出与其产生过程相逆的过程,即它逐渐从凌驾在社会之上,向社会回归的方向发展,最终的结局的就是国家消灭。

这种逆向过程从人类社会进入宪法制度时代已经开始。宪法制度中的人民主权原则确立了国家公权权力向社会回归的基本趋势。人民主权原则不仅确立起来了与传统文明决然不同的合法性基础,而且还为国家社会关系的调整确定了方向,那就是国家从社会中攫取的权力,逐渐要通过多种民主的形式还给社会,从而奠定了公民对国家较传统文明更加深厚的认同基础,并最终实现国家权力彻底回归社会,进而实现国家作为阶级统治的工具不复存在的目标。[39]基于此,宪法制度时代的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将会发生根本的变革,公共权力将会逐步回归社会,逐步被公民所掌握。

我们看到在诸多的压力面前,掌握国家最高权力的议会主动做出调整,解析自己的权力,同欧洲议会、境内各地方议会以及新成立的最高法院来共同分享某些权力,缓解了来自各方面的压力,保全了自己的最高地位。但如果深入观察,我们还会发现,此次参与权力分配的主体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它们都是社会的精英,这样导致的结果是权力的分配基本上是在精英之间展开,基本与普通公民无涉,权力并没有像人们期望的那样,向社会回归,向公民回归。威斯敏斯特中央政府仍旧是政治家们的摇篮,地方政府还是被政治家们操持,宪法制度改革并没有打开政党独掌政治制度的缺口。这些政党已不如从前那样深深地植根在公民之中,已不像从前那样关注社会的公共利益。

其次,主权面临威胁。近现代国家宪法制度对国家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调整体现在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方面,其核心内容是确立了国家与社会相分离的原则,确认了公民个人权利在国家宪法制度架构中的优势地位,并将此作为近现代宪法制度文明区别于传统文明的核心部件。但个人权利的优势地位存在的前提是基于选民共同同意基础之上的国家的存在。因为,个人权利并不否认国家的存在,这是近现代社会中的权利义务互为前提的理论假设和现实基础,也是国家基于人民的同意建立之后的必然结果。因此,现代国家的任何宪法制度改革的推进,都不能抛开国家主权的存在而单独进行。基于此,有人就认为宪法在当前的国际交往中,具有“国家出生”证书的作用和维持国家主权存在的功能[40],宪法制度改革也必须能够促进而不是妨害这种功能的实现。

然而我们必须看到,自从19世纪联合王国境内的民族主义兴起之后,议会从来没有对国家主权作出任何确认,只不过在实用主义的指导下,按照文化和传统划分各个地区之间的疆域。同时,在应对19世纪末工人阶级和与农民阶级之间的冲突时,政府也选择了按照地域来划分它们之间的界限。不可否认的是,这些措施确实在当时起到了缓和矛盾的作用。但毋庸置疑的是,它们倒是强化本意存在的地区意识、身份意识、文化意识,对兴起的民族主义、地方主义起了推波助澜的消极作用。尽管这是政府始料未及的事情,但它确确实实是存在的事实。随着时间的推移,民族主义、地区身份意识、文化意识在面对全球化、欧洲一体化时,又同市民社会中的个人主义等需求结合起来,将自己伪装成为市民社会的正常需求。于是,民族主义成为联合王国内生的强大异己力量。

联合王国回应民族主义的手段之一,就是推行自治。在世界上,推行自治有很多成功的范例,如加拿大的魁北克分权,西班牙加泰罗尼亚自治。但它们都无一例外地强调了国家主权的存在前提,将之作为分权不容触犯的神圣原则。反观联合王国分权,议会通过立法授予了各个地方议会以权力,尽量详细地规定了各地方议会的权限范围。但一个明显的缺陷是,除了在北爱尔兰的分权法案中对国家主权作出申明外,其他分权法案均未强调该内容。尽管,长期以来,议会主权是联合王国宪法制度的基本原则。但从根本上说,它是一项政治性的原则,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存在被政治力量践踏的可能性。事实也证明了这种可能性的存在。就在刚刚过去的2014年,苏格兰地区的政府首脑与联合政府就举行关于苏格兰独立的全民公决达成一致。庆幸的是,此方案有惊无险地被否决。

七、结语

从20世纪开始,联合王国宪法制度改革的诉求不断积蓄力量,并在诸如地方分权、人权保护等方面开始一些改革的预演行动。从1997年开始,联合王国的宪法制度改革引擎开始启动。十几年来,在工党政府的主导下,进行了一系列包括调整国家权力和强化人权保护等方面的宪法制度改革。有些改革已经取得了明显的进展,如最高法院的设立、《欧洲人权公约》的移植、贵族院的初步改革以及地方分权等。同时有的方面却止步不前,如大选制度改革,尽管简单多数选举制度存在诸多的弊端,并且各届政府都提出了雄心勃勃的改革计划,但现行选举制度依旧是简单多数制度。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局面,虽然原因比较复杂,但从终极意义上讲,它与联合王国独特的宪法制度路径以及议会主权原则等因素密不可分。对此,基于不同的立场、感受和理论基础,不同的人对宪法制度改革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不过,需要明确的是,人们评价的复杂性既有宪法制度改革本身的问题,又有主观方面的原因,任何方面都不能被忽视掉。因此,在某种程度上,改革被质疑、被批评应当是一种常态。尽管如此,客观上说,宪法制度改革确确实实给联合王国带来了一些积极的变化,同时也不可否认存在问题。

2010年,联合王国的选民在厌倦了工党长达十几年的执政后,将更多的选票投给了实力不断壮大的自由民主党。由于没有任何一个政党获得过半选票,因此获得投票最多的保守党与自民党组成了联合政府。联合政府成立后立即举行了关于选举改革的全民公决,但公决结果似乎让人失望,原本被自由民主党一直推崇的改革,只能搁置起来。十几年来的改革热情也在这次公决后,似乎降温不少,宪法制度改革进程似乎也暂告一个段落。然而,如果从联合王国渐进式的宪法制度改革传统来看,我们认为此次宪法制度改革的“曲”既未“终”,“人”也不会“散”。关于贵族院、选举制度的改革已经在境内积蓄了强大的能量,尽管已经释放了一些,但最终的能量还有待以后释放。基于此,永不停歇的历史车轮必定还会沿着宪法制度改革的辙印不断前行。

作者简介:杨二奎(1983— ),男,河南漯河人。2000年9月—2004年7月就读于南阳师范学院英语教育专业,获文学学士学位;2007年9月—2010年7月,就读于吉林大学法学专业,获法学硕士学位;2010年9月—2013年7月,在北京师范大学宪法与行政法方向学习,获法学博士学位。现就职于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公司。公开发表论文十余篇,合作出版翻译专著一部(《基督教与法律》,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


[1]本博士论文作者杨二奎,2010—2013年在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攻读宪法学博士学位,2013年博士研究生毕业并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师从陈云生教授。本博士论文尚未出版。

[2][英]沃尔特·白芝浩:《联合王国宪法》,夏艳才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61页。

[3][美]罗森鲍姆:《宪政的哲学之维》,郑戈等译,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162页。

[4][英]马丁·洛克林:《公法与政治理论》,郑戈等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21页。

[5][英]哈利·T.狄金森:《现代联合王国宪法:改进或颠覆?》,胡琦、任东来译,载《南京大学学报》2011第4期。

[6]Simon Hix,Ron Johnston,Iain McLean.Electoral Reform:A Vote for Change? Political Insight,2010(9):61-63.

[7][英]马丁·洛克林:《公法与政治理论》,郑戈等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40页。

[8][英]沃尔特·白芝浩:《联合王国宪法》,夏艳才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页。

[9][英]戴雪:《英宪精义》,雷宾南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19页。

[10]转自[英]杰弗里·马歇尔:《宪法理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3页。

[11][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32页。

[12]由于欧洲各国的联合组织产生后,经历了发展变化,在此过程中,名称也不尽一样,为了便于叙述,本文统称它为欧洲联合组织。——笔者注

[13][英]比尔考·克瑟、林顿·罗宾斯、罗伯特·里奇:《当代联合王国政治》(第四版),孔新峰、蒋鲲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81页。

[14]彭萍萍:《民族主义研究综述》,载《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3年第1期。

[15][英]比尔考·克瑟、林顿·罗宾斯、罗伯特·里奇:《当代联合王国政治》(第四版),孔新峰、蒋鲲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07页。

[16][英]比尔考·克瑟、林顿·罗宾斯、罗伯特·里奇:《当代联合王国政治》(第四版),孔新峰、蒋鲲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81页。

[17]The Economist,14th September,1996.

[18]Labor party Manifesto:New Labor because Britain Deserves Better.

[19]Labor party Manifesto:New Labor because Britain Deserves Better.

[20]参见:Liberal Democrats.Here We Stand:Liberal Democrat Policies for Modernising Britain’s Democracy.

[21][英]沃尔特·白芝浩:《联合王国宪法》,夏艳才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59页。

[22]转引自[英] T.R.S.艾伦:《法律、自由与正义——联合王国宪政的法律基础》,成协中、江菁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68页。

[23]New Labour because Britain Deserves Better,1997.

[24]Home Office,Legislation on Human Rights-with Particular Reference to the European Convention,A Discussion Paper,1976.

[25]Timothy Macklem,Entrenching Bills of Rights,Oxford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2006(1):pp.107-129.

[26]注:分别为1910年、1917年、1930年、1998年和2010年。

[27]参见Oonagh Gay,Voting Systems:The Jenkins Report.House of Commons Library,1998,p.13.

[28]Paul Loftus,British Constitutionalism Redux Redefi ning Tradition and Shaping New Paradigms,Griffith Law Review,2003(1):pp.2-42.

[29]Matthew Flinders,Constitutional Anomie:Patterns of Democracy and the “Governance of Britain”,Government and Opposition,2009(4):pp.385-411.

[30]Matthew Flinders,Bagehot Simling:Gordopn Brown’s New Constitution and the Revolution that Did not Happen,Political Quarterly,2010(1):pp.57-73.

[31]Mark Elliott,United Kingdom Bicameralism,Sovereignty,and the Unwritten Constitution,Oxford Journals,2007(2):pp.370-379.

[32]Mark Elliott,United Kingdom Bicameralism,Sovereignty,and the Unwritten Constitution,Oxford Journals,2007(2):pp.370-379.

[33]陈云生:《宪法监督司法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83页。

[34]陈云生:《宪法监督司法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97页。

[35][美]盖多·卡拉布雷西:《制定法时代的普通法》,周林刚、翟志勇、张世泰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页。

[36]参见Record Number of New Laws Made in 2010,BBC,27 May,2011.

[37]参见陈云生:《宪法学学习参考书》,北京师范大学出版集团2010年版,第15-29页。

[38]Mark,Elliott Bicameralism Sovereignty and the Unwritten Constitution,ICON,2007(2):pp.370-379.

[39]参见潘伟杰:《宪法的理念和制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24-329页。

[40]参见陈云生:《宪法学学习参考书》,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