蓟门法学(第四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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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儿童权利法律保护的现存问题及其对策[1]

【摘要】儿童独特的生理特点决定了他们的弱势群体地位,儿童权利的保护更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然而,在我国这一具有浓厚家长制传统的国度里,虽然儿童权利的法律研究也在学者的努力下不断发展,但与如火如荼的女权运动相比,儿童权利的法律保护还是没能得到应有的重视。现存的传统思想认识误区、立法行政司法体制的不健全等问题都给儿童主体地位确立、权利的实现带来了重重困难。目前卫生安全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频繁出现,大量社会转型的成本最终要由儿童来埋单,儿童成长环境亟待改善。这督促我们要在观念上树立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一切儿童工作都应以此为出发点;立法上制定儿童权利保护的专门法律,构建完善的法律体系;行政上建立专门的儿童权利保护机构,加大执法力度;司法上确立儿童权益司法最终救济原则,设立科学的少年司法程序及其他司法保护模式,共同创造有利于儿童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关键词】儿童权利 法律保护 问题 对策

儿童期是每个人成长发展的必经阶段,这一时期具有诸多不同于成人的特点:依赖与相对独立性并存,不成熟与可塑造性相伴,既易遭受侵害、又缺乏自我保护的能力。儿童时期的成长状况对于人的一生都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因此保护儿童也成为了古今中外所达成的一致共识。一个国家或是民族对于儿童问题的态度,也直接反映其所处社会的文明程度。然而,在我国传统观念的影响下,儿童被视为父母生命的延续,是缺乏独立性的附属品。因此儿童权这样一种特殊的权利类型在我国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相关研究极其匮乏:尚未形成完善的法律保护体系,出现问题无法可依;现存的规定又过于模糊,实践操作困难。媒体频繁报道的儿童遭受不法侵害的事件让人在痛心之余,不得不马上思考如何让儿童的权利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不只是停留于人类恤幼的本能,更应有意识地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