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期的政府社会性规制变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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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转型中的政府行为分析

在现代社会中,在政府、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国家提供的基本服务是博弈的基本规则”。[1]政府可以向市场活动的其他一切参与者提供诸如信息服务、监督服务、政策服务以及制度服务等,以解决市场失灵和公共失灵所带来的效率与公平的损失。政府对社会的发展,对促进经济进步是必需的,“政府有时可以改善市场结果”,[2]政府的宏观调控行为是从社会利益出发,因此使其行为具有公益性和非营利性,以此为目的的政府行为对其他市场主体具有强制性,要求他们无条件地按政府规定行事。但是,“在整个历史上,当人们需要在国家——但可能具有剥削性——与无政府之间作出选择时,人们均选择了前者。几乎任何一套规则都好于无规则。”[3]政府规制是现代社会经济稳定运行的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