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动中的中国宗教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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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宗教团体建设调研报告

宋晓艳[1]

宗教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的桥梁纽带,其建设和发挥作用的情况直接影响着我国宗教事务法治化的整体水平。为全面了解我国宗教团体的基本状况,我们设计了《宗教团体建设状况调查问卷》。该问卷共有50道题,内容涉及宗教团体的成立时间、人员构成、办公条件、财务状况、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开展活动、服务社会、日常工作以及存在的困难、问题及对策等几个方面。问卷共发放480份,收回377份,其中有效问卷287份。发放地区主要包括北京、河北、河南、山东、山西、辽宁、黑龙江、上海、浙江、江苏、湖北、湖南、江西、福建、云南、四川、重庆、甘肃、青海、宁夏、贵州、内蒙古等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覆盖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五大宗教团体。

287位被调查者中,有43人来自全国性宗教团体,占15.2%;64人来自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占22.6%;110人来自市(地、州、盟)宗教团体,占38.9%;66人来自县(区、旗)宗教团体,占23.3%。

81人来自佛教团体,占28.2%;34人来自道教团体,占11.8%;34人来自伊斯兰教团体,占11.8%;75人来自天主教团体,占26.1%;63人来自基督教团体,占22%。

图一 宗教团体的类别

图一中,横轴表示被调查者所在宗教团体的类别,纵轴表示人数。横轴上的1.00代表全国性宗教团体,2.00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3.00代表市(地、州、盟)宗教团体,4.00代表县(区、旗)宗教团体。

图二 宗教团体的教别

图二中,横轴表示被调查者所在宗教团体的教别,纵轴表示人数。横轴上的1.00代表佛教,2.00代表道教,3.00代表伊斯兰教,4.00代表天主教,5.00代表基督教。

从上面两幅图可以看出,不同类别、不同教别的宗教团体数量并不均衡,参与调查者来自市(地、州、盟)宗教团体的人员较多,来自佛教团体的人员较多。这一点多少会对我们后面的数据分析有些影响。

需要说明的是,有些题目除了给定的选项之外,我们还设计了“其他”这个相对开放的选项,并请被调查者根据题目要求给出具体答案,但经过汇总分析,对“其他”选项内容的补充都比较分散,参考价值不大,所以本报告未对“其他”选项进行分析。

下面我们就从所调查宗教团体的成立时间、人员构成、办公条件、财务状况、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开展活动、服务社会以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等几个方面,以宗教团体的类别和教别为主要对比要素进行具体比较。以类别为要素进行的比较,往往是越往基层情况越差,这与我国的整体环境有关;而以教别为要素进行的比较,结果会更为多元。

一、成立时间

首先,我们来对宗教团体的成立时间进行一个纵向的考察。

从表中我们可以看出,超过30%的被调查者所在宗教团体成立于新中国成立之后至改革开放之前,超过50%的被调查者所在宗教团体成立于改革开放至2000年前,也就是说,80%以上的被调查者所在的宗教团体成立于新中国成立之后到2000年之前这个时间区间。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我国宗教团体的组织机构体系在2000年前已经基本建成。

图三 宗教团体的教别*成立时间交叉制表

从图三我们可以很明显地看出宗教团体数量的增长变化趋势,我国宗教团体数量增长最快的时期是改革开放至2000年前,其中以佛教和伊斯兰教团体最为突出,2000年之后开始回落,到2010年趋于平稳。从图三我们还可以看出,天主教团体的发展趋势不同于其他4个教别,以新中国成立后改革开放之前成立的数量最多,此后逐渐递减,并未出现递增趋势。

二、人员构成

关于宗教团体的人员构成情况,我们设计了编制数量、专职人员数量、教职人员数量、年龄结构、受教育程度等几个考量指标。

(一)编制数量

图四 宗教团体编制数量

可以看到,有144位被调查者所在的宗教团体没有编制,占到被调查者总数的50.7%,选择其余3个选项的被调查者相差不大,分别为15.5%、14.8%和19%。

(二)专职工作人员数量

宗教团体大量日常工作由专职工作人员承担,因此,专职工作人员数量在一定程度上比编制数量更能反映宗教团体的工作力量和相关方面对宗教团体的重视程度。因此,我们对这个指标进行较为详细的比较。

从上表可以看出,所在宗教团体的专职工作人员只有1~5人的约占被调查者总数的47%,这个比例与其他3个选项相比占绝对优势。所在宗教团体的专职工作人员为6~10人、11~20人、20人以上的分别占被调查者总数的20.1%、12.4%、20.5%,相差不大。

那么,不同类别宗教团体的专职工作人员数量情况如何呢?

图五 各类别宗教团体专职工作人员数量

图六

从图六可以看出4类宗教团体专职工作人员数量的对比情况。全国性宗教团体工作力量最强,20人以上的比例最大,占被调查者的79%。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其次,数量集中在1~5人、6~10人、11~20人3个层次上,分别为31.3%、34.4%、23.4%,以6~10人最多。市(地、州、盟)宗教团体再次,1~5人最多,占被调查者总数的57.3%,其余几个层次的也都有一些,比例相当。县(区、旗)宗教团体最后,1~5人的占绝大多数,占被调查者总数的74.2%。这与我国当前宗教团体建设的现状是一致的,全国性宗教团体人员力量最强,越往基层人员力量越薄弱。

再来看看不同教别的宗教团体的专职工作人员数量如何?

图七 各教别宗教团体专职工作人员数量

以20人以上专职工作人员数量为考察目标,81名被调查者所在的佛教团体中,有28人所在团体有20人以上的专职工作人员,约占34.6%;34名被调查者所在的道教团体中,有13人所在团体有20人以上的专职工作人员,约占65%;33名被调查者所在的伊斯兰教团体中,仅有1人所在团体有20人以上的专职工作人员,约占3%;73名被调查者所在的基督教团体中,有4人所在团体有20人以上的专职工作人员,约占5.5%;62名被调查者所在的天主教团体中,有12人所在团体有20人以上的专职工作人员,约占19.4%。

以1~5名专职工作人员为考察目标,81名被调查者所在的佛教团体中,有26人所在团体有1~5名专职工作人员,约占32.1%;34名被调查者所在的道教团体中,有9人所在团体有1~5名专职工作人员,约占26.5%;33名被调查者所在的伊斯兰教团体中,有20人所在团体有1~5名专职工作人员,约占60.6%;73名被调查者所在的基督教团体中,有38人所在团体有1~5名专职工作人员,约占52.1%;62名被调查者所在的天主教团体中,有40人所在团体有1~5名专职工作人员,约占64.5%。

可见,有20人以上专职工作人员的道教团体比例最高,佛教其次;有1~5人专职工作人员的天主教团体比例最高。

(三)教职人员比例

宗教团体的教职人员不同于专职人员,二者有重合,但不完全相同。目前,我国宗教团体中有些教职人员并不是专职人员,有一些是兼职的、不驻会的,有些专职人员并不是教职人员,可能是党员干部,也可能是其他一些非教职人员。专职工作人员集中反映宗教团体日常工作的主要力量,而我们选择教职人员这个指标想要考量的是宗教团体中教职人员与非教职人员的一个对比,因此,问卷中对教职人员的考察用的是比例而非数量。

图八 宗教教职人员数量占工作人员总数的比例

从图八可以看出,选择集中在50%以上和10%以下两个选项上。选50%以上的最多,占被调查者总数的43.4%,这反映当前相当一部分宗教团体中教职人员在数量上较非教职人员更有优势;选10%以下的其次,占被调查者总数的30.4%,这反映还有相当部分宗教团体教职人员数量严重不足。

那么,不同类别宗教团体的教职人员占工作人员总数的比例如何呢?

图九 市(地、州、盟)宗教教职人员数量占工作人员总数的比例

由表和图九可见,教职人员占工作人员总数10%以下的宗教团体集中在市、县两个类别上。其中,32%的被调查者所在的市级宗教团体的教职人员占工作人员总数10%以下;县级宗教团体更为突出,53.8%的被调查者所在的县级宗教团体的教职人员仅占工作人员总数10%以下。这说明市、县两个类别的宗教团体,特别是县宗教团体工作人员中教职人员与非教职人员比例严重失衡。

下面来看不同教别宗教团体的教职人员数量占工作人员总数的比例情况。

图十 宗教教职人员数量占工作人员总数的比例

(四)年龄结构

可以看出,被调查者所在宗教团体工作人员集中分布在30岁以上40岁以下、40岁以上50岁以下、50岁以上三个年龄段。其中,以40岁以上50岁以下为最多,占到47.3%,将近半数。只有2.5%被调查者所在的宗教团体30岁以下工作人员数量居多,比例很低。这反映出宗教团体工作人员年龄普遍偏高,年轻力量缺乏。

按教别来看,以年龄在30岁以下的工作人员为考察目标,81名被调查者所在的佛教团体中,有5人所在团体以30岁以下工作人员居多,约占6.2%;32名被调查者所在的道教团体中,有2人所在团体以30岁以下工作人员居多,约占6.3%;而参与调查的伊斯兰教团体、基督教团体和天主教团体中,无一是以30岁以下工作人员居多的。伊斯兰教团体甚至无一是以40岁以下工作人员居多的,普遍集中在40岁以上。

图十一 各教别工作人员年龄结构

(五)受教育程度

1.国民教育

可以看出,被调查者所在宗教团体的工作人员的受教育程度集中在大专、中专及初中文化程度三个层次,且三者相差不大,均占到30%左右。仅有7.7%的被调查者所在的宗教团体中本科及以上学历者居多,比例很低。这反映出宗教团体工作人员的受教育程度还普遍偏低。

下面来看不同类别宗教团体工作人员的受教育程度的对比情况。

图十二 各类别宗教团体工作人员学历

以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人数为考察目标,42名被调查者所在的全国性宗教团体中,有6人所在团体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人数居多,约占14.3%;64名被调查者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中,有5人所在团体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人数居多,约占7.8%;109名被调查者所在的市(地、州、盟)宗教团体中,有10人所在团体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人数居多,约占9.1%;66名被调查者所在的县(区、旗)宗教团体中,有1人所在团体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人数居多,约占1.5%。可见,越往基层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人数就越少,全国性宗教团体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人数最多,其次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地、州、盟)宗教团体,最后是县(区、旗)宗教团体。

不同教别宗教团体工作人员的受教育程度的对比情况。

图十三 各类别宗教团体工作人员学历

仍以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人数为考察目标,80名被调查者所在的佛教团体中,有3人所在团体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人数居多,约占3.8%;34名被调查者所在的道教团体中,无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人数的团体;33名被调查者所在的伊斯兰教团体中,无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人数居多的团体;75名被调查者所在的基督教团体中,有10人所在团体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人数居多,约占13%;63名被调查者所在的天主教团体中,有5人所在团体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人数居多,约占7.9%。可见,基督教团体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人数最多,其次是天主教团体,再次是佛教团体,最后是道教团体和伊斯兰教团体。这与我们掌握的现实情况基本一致。

2.宗教院校教育

可以看出,所在团体的半数以上教职人员接受过宗教院校教育的被调查者占总数的67.3%,但是,仍有32.7%的被调查者所在团体的教职人员均未接受过或极少接受过宗教院校教育。

图十四 接受过宗教院校教育的教职人员数量

可以看出,4个类别的宗教团体都有比例不等的教职人员接受过宗教院校教育。就均未接受过宗教院校教育这个选项来看,仅出现在市(地、州、盟)宗教团体和县(区、旗)宗教团体中。

图十五 各教别接受过宗教院校教育的教职人员数量

可以看出,5个教别的宗教团体绝大多数都有比例不等的教职人员接受过宗教院校教育。其中,34名道教被调查者和75名基督教被调查者所在的宗教团体不存在均未接受过宗教院校教育的现象。就全部接受过宗教院校教育这个选项来看,基督教团体和天主教团体所占比例较高,21名基督教被调查者所在团体全部接受过宗教院校教育,占全部基督教被调查者的28%;39名天主教被调查者所在团体全部接受过宗教院校教育,占全部天主教被调查者的61.9%。

需要的说明的是,为了便于统计,对年龄结构和受教育程度的调查,我们采用了“……居多”这样概括描述的选项,这样虽然不能十分准确地显示出不同类别、不同教别宗教团体工作人员学历的详细情况,但能从整体上反映大概情况,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由于填写过于烦琐带来的数据不实等情况。

三、办公条件

办公条件是宗教团体开展各项工作的物质基础,良好的办公条件可以为宗教团体开展各项工作提供更多便利。在此,我们选取办公场所、办公用车和办公经费来源等3个基本考量指标进行调查,结果如下:

(一)办公场所

图十六 宗教团体的办公场所

可以看出,49.5%的被调查者所在宗教团体拥有独立的办公地点,37.5%的被调查者所在宗教团体依托其所在的宗教活动场所作为办公场所,另有13%的被调查者所在宗教团体的办公地点为临时的或其他。

不同类别宗教团体办公场所的情况如表所示,以有独立办公场所为考察目标,81.4%的全国性宗教团体被调查者所在团体拥有独立的办公场所;62.5%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被调查者所在团体拥有独立的办公场所;37.9%的市(地、州、盟)宗教团体被调查者所在团体拥有独立的办公场所;34.3%的县(区、旗)宗教团体被调查者所在团体拥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可见,越往基层拥有独立办公场所的宗教团体比例就越低。

(二)办公用车

可以看出,52.7%的被调查者所在宗教团体没有办公用车,14.5%的被调查者所在宗教团体是借用宗教活动场所的车辆,另有32.8%的被调查者所在宗教团体有1辆以上的办公用车。

不同类别的宗教团体拥有办公用车的情况如表所示,以无办公用车为考察目标,23.3%的全国性宗教团体被调查者所在团体无办公用车;34.9%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被调查者所在团体无办公用车;58.7%的市(地、州、盟)宗教团体被调查者所在团体无办公用车;78.5%的县(区、旗)宗教团体被调查者所在团体无办公用车。可见,越往基层无办公用车的宗教团体比例就越高。

(三)办公经费来源

图十七 宗教团体的经费来源

可以看出,宗教团体办公经费来源最主要的渠道是自筹,48.9%的被调查者所在宗教团体的办公经费的主要来源是自筹,还有19.3%的被调查者所在宗教团体的办公经费主要来源于所依托的宗教活动场所,也就是近70%的被调查者所在宗教团体的办公经费来自非官方途径。18.9%的被调查者所在宗教团体的办公经费主要来自政府拨款,12.5%的被调查者所在宗教团体的办公经费的来源是拨款与自筹相当。

图十八 各教别宗教团体办公经费来源

可以看出,5个教别中,办公经费主要靠政府拨款的宗教团体比例最高的是伊斯兰教,67%的伊斯兰教被调查者所在宗教团体的办公经费来自政府拨款;最低的是基督教,仅有1.3%的基督教被调查者所在宗教团体的办公经费来自政府拨款。办公经费主要依靠办公所在地场所的宗教团体比例最高的是道教,35.3%的道教被调查者所在宗教团体的办公经费来自办公所在地场所;最低的是伊斯兰教,仅有约3%的伊斯兰教被调查者所在团体的办公经费来自办公所在地场所。

四、财务状况

对宗教团体财务状况的调查,我们设计了上年度主要收入来源、财务制度、财会人员、是否定期接受审计等几个考量目标。由于宗教团体对财务方面的具体数字比较敏感,在征求宗教界人士的意见后,我们没有设计对宗教团体具体收入金额进行统计的题目。

(一)上年度主要收入来源

可以看出,排在被调查者所在宗教团体收入来源前三位的依次是自养收入、捐赠收入和政府资助,比例分别为32.2%、31.1%和22.4%。

以捐赠收入为考量目标,5个教别中,33.3%的佛教被调查者所在宗教团体的收入来源主要来自捐赠;32.3%的道教被调查者所在宗教团体的收入来源主要来自捐赠;14.7%的伊斯兰教被调查者所在宗教团体的收入来源主要来自捐赠;36.4%的基督教被调查者所在宗教团体的收入来源主要来自捐赠;30.2%的天主教被调查者所在宗教团体的收入来源主要来自捐赠。基督教的比例最高,其后依次是佛教、道教和天主教,均在30%以上,伊斯兰教最低,仅有14.7%。

(二)是否建立了完善的财务制度

可以看出,89.5%的被调查者所在宗教团体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被调查者所在宗教团体没有建立完善财务管理制度的以佛教为最多,占到佛教被调查者总数的18.5%;其次是天主教,占天主教被调查者总数的7.9%。其余3个教别,被调查者所在宗教团体基本都建立了完善的财务制度。

(三)有无专门财会人员

可以看出,90.2%的被调查者所在宗教团体均有专门的财会人员。被调查者所在宗教团体没有专业财会人员的以天主教为最多,占到天主教被调查者总数的21%;其次是佛教,占佛教被调查者总数的12.3%。其余3个教别,被调查者所在宗教团体均有专业财会人员。这个结果与上一项对是否建立了完善的财务制度的调查结果大体一致。

根据数据显示,建立了完善财务制度和有专业财会人员的宗教团体占绝大多数,因此,在这两个考量指标上我们未对不同类别的宗教团体进行比较,只对不同教别的宗教团体进行了比较,目的是考察五大教中哪一个或哪几个教占据了为数不多的比例。

(四)是否定期接受审计

可以看出,75.8%的被调查者所在宗教团体定期接受审计,这个比例较前两项对是否建立了完善的财务制度和是否有专业财会人员的比例低了不少。

下表显示了不同类别宗教团体接受定期审计的对比情况。

以未定期接受审计为考察目标,43名被调查者所在的全国性宗教团体中,有1人所在团体未定期接受审计,约占2.3%;63名被调查者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中,有3人所在团体未定期接受审计,约占4.7%;109名被调查者所在的市(地、州、盟)宗教团体中,有19人所在团体未定期接受审计,约占17.4%;62名被调查者所在的县(区、旗)宗教团体中,有15人所在团体未定期接受审计,约占24.1%。可见,越往基层未定期接受审计的宗教团体比例越高。

以未定期接受审计为考察目标,5个教别中,被调查者所在团体未定期接受审计比例排在前两位的是天主教和基督教,分别占天主教被调查者总数的26.7%和基督教被调查者总数的15.3%。

五、组织建设

关于宗教团体的组织建设,我们设计了会领导是否驻会、会领导是否兼任场所负责人、秘书长人选、是否依托宗教活动场所、是否定期换届、是否开展对团体负责人的民主测评、是否定期召开理事会等考量指标。

(一)会领导是否驻会工作

从会领导是否驻会可以看出会领导对团体工作的重视程度,会领导驻会工作可以有力推动团体各项工作的开展。从上表可以看出,76.6%的被调查者所在宗教团体的会领导驻会。这里“会领导是否驻会”指的是是否有至少1名会领导驻会。条件所限,我们只通过这一道题目对驻会会领导进行概括了解,并未对驻会会领导的具体人数、占会领导总数的比例、具体分工以及开展工作情况等进行深入调查。

我们来看一下不同类别宗教团体会领导是否驻会情况的对比。

图十九 领导是否驻会工作

图二十

以会领导不驻会这个选项为考察目标,被调查者所在团体会领导不驻会的比例最高的是县(区、旗)宗教团体,63名被调查者所在的县(区、旗)宗教团体中,有20人所在团体会领导不驻会,约占31.7%。其次是市(地、州、盟)宗教团体,109名被调查者所在的市(地、州、盟)宗教团体中,有17人所在团体会领导不驻会,约占15.6%。再次是全国性宗教团体,42名被调查者中有6人认为所在团体会领导不驻会,约占14.2%。认为所在宗教团体会领导不驻会比例最低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64名被调查者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中,有5人认为所在团体会领导不驻会,约占7.8%。

(二)会领导是否兼任场所负责人

会领导兼任场所负责人有利有弊,利在于有场所依托,可以更好地为团体工作的开展提供支持;弊在于兼任团体与场所负责人不利于集中精力开展工作。实践中,有的会领导甚至兼任多个场所的负责人,由于场所的工作比协会工作更“实”,因此,兼职会领导往往把场所的工作当作“主业”,而把团体的工作当作“副业”,造成“重场所,轻团体”的局面。从上表中可以看出,73.7%的被调查者所在团体的会领导存在兼任现象,可见兼任现象十分普遍。

(三)秘书长(总干事)人选

续表

秘书长(总干事)是宗教团体的最高行政领导者,是宗教团体开展工作的重要枢纽。从上表可以看出,被调查者所在宗教团体的秘书长(总干事)人选最常见的是宗教界人士和党员干部两种。其中,73.1%的被调查者所在团体的秘书长(总干事)由宗教界人士担任,占大多数;另有22.3%的被调查者所在团体的秘书长(总干事)由党员干部担任。

不同教别宗教团体秘书长(总干事)人选的对比情况如下。

图二十一 宗教团体秘书长(总干事)由什么人担任

以秘书长(总干事)由党员干部担任为考察目标,可以看出,16.4%的佛教被调查者、61.8%的道教被调查者、79.4%的伊斯兰教被调查者、2.7%的基督教被调查者、3.2%的天主教被调查者所在团体的秘书长(总干事)由党员干部担任。可见,党员干部担任秘书长(总干事)比例居前两位的是伊斯兰教和道教,且比例远远高于佛教、基督教和天主教,基督教、天主教团体中党员干部担任秘书长(总干事)的比例最低,仅有极个别基督教、天主教团体如此。

(四)宗教团体是否依托宗教活动场所

当前,相当一部分宗教团体依托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工作。这里的“依托”是指为保证宗教团体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某一个或几个综合力量较强的宗教活动场所从办公场地、工作经费、工作人员等方面为宗教团体提供不同程度的支持。这种模式的产生有深刻的现实根源,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实践中,利益诉求的差异也容易造成二者之间的矛盾。我们试图通过对这一问题的考察来把握宗教界人士对这一问题的态度。

1.宗教团体是否应该依托宗教活动场所

55%的被调查者认为宗教团体应该依托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工作,30.5%的被调查者认为宗教团体不应该依托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工作,11.5%的被调查者认为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以认为宗教团体不应该依托宗教活动场所为考察目标,38.3%的佛教被调查者、21.9%的道教被调查者、27.3%的伊斯兰教被调查者、17.3%的基督教被调查者、42.6%的天主教被调查者认为宗教团体不应该依托宗教活动场所。可见,被调查者认为宗教团体不应该依托宗教活动场所最为强烈的呼声来自天主教,将近占天主教被调查者总数的一半。

2.宗教团体应该或不应该依托宗教活动场所的原因分析

(1)针对宗教团体依托宗教活动场所有利于宗教团体开展工作的原因,我们设计了便于增进了解、互相帮助,便于互相监督,便于团体更好地指导教务工作,以及其他原因4个选项。选择应该依托宗教活动场所的被调查者中,58.5%认为便于团体与场所增进了解、互相帮助;46.3%认为便于团体更好地指导教务工作;32.4%认为便于团体与场所互相监督。

图二十二 宗教团体依托宗教活动场所的好处

(2)针对宗教团体依托宗教活动场所不利于宗教团体开展工作的原因,我们设计了团体权力过大压制场所发展,增加宗教活动场所经济负担,关系处理不好易产生矛盾,以及其他原因4个选项。选择不应该依托宗教活动场所的被调查者中,39.7%认为会增加宗教活动场所经济负担;35.5%认为团体与场所关系不好处理;20.6%认为团体权力过大,压制场所发展。

图二十三 宗教团体依托宗教活动场所的弊端

(五)是否定期进行换届选举

续表

可以看出,66.1%的被调查者所在团体能够按照章程定期进行换届选举,24.6%的被调查者所在团体因为客观原因未能定期进行换届选举,仅有4.3%的被调查者所在团体因为人为原因未能定期进行换届选举,主要分布在基督教和天主教两大教。所在团体由于客观或人为原因未能定期进行换届选举的28.9%的被调查者提供的原因主要有负责人声望较高,多年连选连任;没有合适候选人;团体负责人不愿意离开现在的职位。

图二十四 您所属宗教团体近一年开展了哪些宗教文化活动

(六)是否按照章程定期召开理事会

1.基本情况

可以看出,61.7%的被调查者所在宗教团体能够按照章程定期召开理事会,22%的被调查者所在宗教团体因为客观原因未按照章程定期召开理事会,7.1%的被调查者所在宗教团体因为人为原因未按照章程定期召开理事会。通过比较可以看出,对该项内容的调查结果与对宗教团体是否能够按照章程进行定期换届选举的调查结果非常相近。

2.未能按照章程定期召开理事会的原因

导致宗教团体未能按照章程定期召开理事会的原因,我们设计了负责人声望较高,多年连选连任;没有合适的候选人;团体负责人本身不愿意离开现在的职位几个选项。

选择所在团体由于客观或人为原因未能定期召开理事会的29.1%的被调查者认为原因主要有:认为理事会流于形式,不能解决问题的,占40%;认为制度执行不力,随意性大的,占24%;还有17%和16%的被调查者分别认为无事可议和不清楚什么原因。

图二十五 您所属宗教团体未按照章程定期召开理事会的原因

(七)近一年内是否组织过对团体负责人的民主测评

由上表可以看出,38.7%的被调查者所在宗教团体近一年内举行过对团体负责人的民主测评,49.6%的被调查者所在宗教团体近一年内未举行过对团体负责人的民主测评。可见,被调查者所在团体进行过民主测评的比例远低于能够按照章程定期举行换届选举的比例(66.1%)和召开理事会的比例(61.7%),表明对团体负责人的监督尚待加强。

六、开展活动

(一)文化建设

宗教团体文化建设的范围十分广泛,包括召开研讨会、举办文化节、出版宗教典籍、开展讲经(宣教)活动和学习培训活动等,我们重点选取讲经(宣讲)活动和学习培训活动进行比较分析。

我们对当前宗教团体开展的文化活动的几种主要形式进行了对比。可以看出,宗教团体开展的宗教文化活动主要有宗教音乐会、书画展、印发宗教文化书籍和宗教文化研讨会几种,其中以宗教文化研讨会最为常见。还有近1/4调查者所在宗教团体未开展宗教文化活动。

图二十六 您所属宗教团体近一年开展了哪些宗教文化活动

1.讲经活动

近年来,佛教、道教、伊斯兰教界开展的讲经活动和天主教、基督教界开展的宣讲活动日益普遍并形成规模,对推动宗教界加强文化建设,引导广大信教群众树立正信正行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在此,我们选取讲经(宣讲)活动进行考察比较。通过下表可以看出,80.5%的被调查者所在宗教团体近一年来都开展了讲经(宣讲)活动,十分广泛和普遍。

续表

不同类别的宗教团体开展讲经活动的情况如下。

图二十七 近一年是否开展了讲经活动

图二十八

可以看出,88.1%的全国性宗教团体被调查者所在团体近一年开展了讲经(宣讲)活动;78.2%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被调查者所在团体近一年开展了讲经(宣讲)活动;79.4%的市(地、州、盟)宗教团体被调查者所在团体被调查者所在团体近一年开展了讲经(宣讲)活动;78.5%的县(区、旗)宗教团体被调查者所在团体被调查者所在团体近一年开展了讲经(宣讲)活动。

不同教别的宗教团体开展讲经活动的对比情况如下:

可以看出,78.8%的佛教被调查者、85.3%的道教被调查者、87.1%的伊斯兰教被调查者、84%的基督教被调查者、72.6%的天主教被调查者所在团体近一年来开展了讲经(宣讲)活动。通过比较我们不难看出,讲经(宣讲)活动在宗教界已经开展得十分广泛和深入,无论是不同类别还是不同教别的宗教团体,开展讲经(宣讲)活动的比例都没有明显差别。

2.学习培训活动

可以看出,47.3%的被调查者所在团体每年开展1~2次学习培训,21.6%的被调查者所在团体每年开展学习培训的次数不固定,18.7%被调查者所在团体每年不开展学习培训,仅有12.4%的被调查者所在团体每年开展3次以上学习培训。这反映出被调查者所在宗教团体每年开展学习培训的次数普遍偏少,大部分宗教团体尚未形成定期开展学习培训的良好氛围,宗教团体在发挥培养人才方面的积极作用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我们对宗教团体在开展各类学习培训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比较分析。被调查者认为宗教团体在开展各类学习培训方面的主要问题是培训覆盖面小,这反映出教职人员对渴望开展学习培训的愿望强烈,也反映出受各种条件制约,宗教团体目前开展的学习培训不能满足教职人员的需求。分别有25.3%和22.6%的被调查者认为宗教团体开展的培训内容缺乏吸引力和流于形式、效果不佳,这也反映出当前宗教团体的培训还需要从形式和内容上进行创新和突破,探索更加适合、更加贴近教职人员的培训方式,注重实效、注重实用。

图二十九 您所属宗教团体在开展各类学习培训方面的问题

进一步对宗教团体在开展各类学习培训方面存在的困难进行了分析。可以看出,宗教团体在开展各类学习培训方面的困难主要集中在培训经费不足和师资力量不足两个方面。

图三十 所属宗教团体在开展各类学习培训方面的困难

(二)对外交流

对外交流活动的开展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某个宗教的国际影响力和国际认可度。在此,我们仅就开展对外交流活动的次数设计了一个题目,对对外交流范围、规模、内容等未进行考量。

可以看出,62.7%的被调查者所在宗教团体近一年来开展过对外交流活动,37.3%的被调查者所在宗教团体近一年来未开展过对外交流活动。

图三十一 各类别宗教团体近一年是否开展过对外交流活动

4类宗教团体中,87.8%的全国性宗教团体被调查者、67.7%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被调查者、58.3%的市(地、州、盟)宗教团体被调查者、49.2%的县(区、旗)宗教团体被调查者所在团体近一年来开展过对外交流活动。这反映出宗教团体开展对外交流活动十分普遍,县(区、旗)宗教团体比例最低,都能达到49.2%;同时,也可以看出越往基层开展宗教活动的比例越低,全国性宗教团体开展对外交流活动的比例最高,其后依次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市(地、州、盟)宗教团体和县(区、旗)宗教团体。

图三十二 各教别宗教团体近一年是否开展过对外交流活动

5个教别中,61.5%的佛教被调查者、88.2%的道教被调查者、47%的伊斯兰教被调查者、75.4%的基督教被调查者、44.3%的天主教被调查者所在团体近一年来开展过对外交流活动。可见,被调查者所在团体开展对外交流活动比例最高的是道教,其次是基督教和佛教,然后是伊斯兰教,最后是天主教,比例最低,仅占道教的一半。这一方面表明道教作为我国的本土宗教,正在以更加积极的姿态走出国门,向世界展示其独特魅力;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受政治环境等因素影响,我国天主教的对外交流可能受到一定的制约。

(三)爱国主义教育活动

可以看出,大部分被调查者所在团体开展过爱国主义教育活动。其中,33.1%的被调查者所在团体经常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活动,48%的被调查者所在团体偶尔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活动。爱国主义教育活动的主要形式有专人宣讲、参观教育基地、图片展览等。其中,专人宣讲最为普遍。

我们针对宗教团体开展的爱国主义教育活动的效果进行了分析。

可以看出,57%的被调查者认为所在宗教团体开展的爱国主义教育活动效果很好,30.8%的被调查者认为所在宗教团体开展的爱国主义教育活动效果一般,仅有3.3%的被调查者认为所在宗教团体开展的爱国主义教育活动没有效果,另有8.9%的被调查者认为效果说不清楚。这反映出被调查者对所在宗教团体开展的爱国主义教育活动总体上持肯定态度。

七、服务社会

(一)公益慈善

济世利人、扶危助困是我国各宗教的优良传统。近年来,我国各宗教发挥自身优势,大力倡导公益慈善精神,积极开展公益慈善事业,以实际行动践行信仰、服务社会。

1.主要形式

图三十三 所属宗教团体近一年内开展了哪些公益慈善活动

从图三十三中可以看出,目前宗教团体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主要途径为赈灾捐款、养老助残扶孤、捐资助学、医疗救助和环境保护,其中赈灾捐款和养老助残扶孤最为常见。

2.开办宗教慈善机构情况

可以看出,55.2%的被调查者所在宗教团体没有开办专门的宗教慈善机构,26.5%的被调查者所在宗教团体开办了专门的宗教慈善机构,14%的被调查者所在宗教团体正在筹办专门的宗教慈善机构。这反映出,相当一部分宗教团体在从事公益慈善事业方面已经或正在试图做出新的尝试。

5个教别中,55.9%的佛教被调查者、45.5%的道教被调查者、20.6%的伊斯兰教被调查者、37.5%的基督教被调查者、33.3%的天主教被调查者所在团体已经开办或正在筹办专门的宗教慈善机构。这反映出,当前我国五大宗教在从事公益慈善事业方面都进行了积极尝试,也反映出宗教界在从事公益慈善事业方面强大的生命力和越来越高的社会认可度,这当中,佛教团体走在了前面,已经有超过半数的被调查者所在团体开始了积极探索和尝试。

(二)服务信众

可以看出,22%的被调查者所在宗教团体能够较好地满足当地信众需要,44.4%的被调查者所在宗教团体能够基本满足当地信众需要,33.2%的被调查者所在宗教团体不能满足当地信众需要。被调查者所在宗教团体不能满足信众需要的比例达到了被调查者总数的1/3。

对所属地区教职人员不能满足信众需要的原因,我们设计了教职人员宗教素养不够、教职人员数量不足、教职人员不够用心3个选项。被调查者认为教职人员数量不足是不能满足信教群众的主要原因,这反映出当前我国宗教领域宗教教职人员是供不应求的。

图三十四 所属地区教职人员能不能满足当地信众需要的原因

下面我们进一步对被调查者所在宗教团体教职人员与当地信徒的比例进行分析。

可以看出,34.8%的被调查者所在宗教团体每位教职人员服务信徒的人数在1000人以上,20.3%的被调查者所在宗教团体每位教职人员服务信徒的人数在500~1000人,29.3%的被调查者所在宗教团体每位教职人员服务信徒的人数在100~500人,14.9%的被调查者所在宗教团体每位教职人员服务信徒的人数在100人以内。每位教职人员服务信徒的数量越多,说明该种宗教在当地的影响力越大,也说明该种宗教教职人员在当地越短缺。

进一步分析5个教别的具体情况。以每位教职人员服务100人以内的信徒为考察标准,可以看出,有20.3%的佛教被调查者、21.2%的道教被调查者、12.1%的伊斯兰教被调查者、17.6%的基督教被调查者、3.2%的天主教被调查者所在团体每位教职人员服务的信徒数量在100人以内。

以每位教职人员服务1000人以上的信徒为考察标准,可以看出,29.7%的佛教被调查者、42.4%的道教被调查者、30.3%的伊斯兰教被调查者、23%的基督教被调查者、53.2%的天主教被调查者所在团体每位教职人员服务的信徒数量在1000人以上。

从中,我们非常明显地看到天主教被调查者所在团体的教职人员普遍不足,也反映出天主教在被调查者所在地有着十分广泛的信仰基础和信仰人群。

八、日常工作

(一)宗教团体与所在地区宗教活动场所的关系

宗教活动场所是开展宗教活动的最为重要的单位,宗教团体的桥梁纽带作用需要通过宗教活动场所来实现。宗教团体与所在地区宗教活动场所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宗教团体自身建设如何,反映着宗教团体发挥作用如何,反映着宗教团体对当地宗教活动场所凝聚力和号召力如何。往往是与当地宗教活动场所的关系越为紧密的宗教团体,其自身建设越好,号召力和凝聚力就越强,发挥作用也就越好。从上表可以看出,超过半数被调查者所在宗教团体与其所在地区的宗教活动场所关系紧密,还有将近半数被调查者所在宗教团体与其所在地区宗教活动场所关系不那么紧密,这反映出有相当比例的宗教团体未能对当地宗教活动场所产生有力影响。

(二)宗教团体与统战、宗教工作部门关系

以认为与统战及宗教工作部门配合良好为考量目标可以看出,59.5%的佛教被调查者、90.9%的道教被调查者、64.7%的伊斯兰教被调查者、58.9%的基督教被调查者、66.1%的天主教被调查者认为所在团体与统战、宗教工作部门配合良好。可见,道教被调查者认为所在团体与统战、宗教工作部门配合良好的比例最高,达到90%以上;其他4个教别相差不多,均在60%上下。

图三十五 宗教团体与当地统战部门、宗教工作部门的关系

以认为统战与宗教工作部门插手过多为考量目标可以看出,31.2%的佛教被调查者、3%的道教被调查者、14.7%的伊斯兰教被调查者、23.3%的基督教被调查者、25.8%的天主教被调查者认为统战、宗教工作部门对所在团体插手过多。可见,认为统战、宗教工作部门对所在团体插手过多比例最高的是佛教被调查者,接近佛教被调查者总数的1/3;其次是天主教和基督教,超过各自被调查者总数的1/5;第三是伊斯兰教;道教被调查者认为统战、宗教工作部门对所在团体插手过多的比例最低,仅有3%。

综合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大部分(63.8%)被调查者认为所在团体与统战、宗教工作部门关系融洽,配合良好。5个教别中,以道教被调查者对所在团体与统战、宗教工作部门的关系的认可和满意度最高;以佛教被调查者对统战、宗教工作部门对所在团体管理的满意度最低。

(三)宗教团体日常工作情况

图三十六 所属的宗教团体的日常工作

关于宗教团体的日常工作,我们设计了组织学习、培训,协调场所之间关系,指导场所开展教务工作,指导、督促场所贯彻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规,处理人事、外事方面的行政事务和没有什么工作6个选项。被调查者的选择集中在组织学习、培训,协调场所之间关系,指导场所开展教务工作,指导、督促场所贯彻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规选项上,这反映了宗教团体当前的主要工作内容。

九、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一)对团体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方面所做的工作的满意度调查

62.3%的被调查者对所在宗教团体在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方面所做的工作基本满意,26%的被调查者认为所在宗教团体在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方面所做的工作一般,10.3%的被调查者对所在宗教团体在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方面所做的工作不满意。可见,大部分被调查者对所在宗教团体在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方面所做的工作基本满意,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出,宗教团体的桥梁纽带作用的发挥仍然存在一个较大的提升空间。

(二)宗教团体存在的主要问题

对宗教团体目前存在的问题我们设置了经费不足,不能有效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脱离信教群众、不能很好地服务信教群众,人浮于事、不能切实履行职责,力量薄弱、不能充分发挥作用5个选项。

图三十七 目前宗教团体存在哪些问题

按被调查者选择的多少比例进行排序,依次为:力量薄弱、不能充分发挥作用,占64.5%;经费不足,占47.4%;不能有效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占33.4%;人浮于事、不能切实履行职责和脱离信教群众与不能很好地服务信教群众,均占23%。可见,宗教界人士认为当前宗教团体存在的问题主要存在于力量和经费不足这方面,这些问题恰恰是靠宗教团体自身无法解决的,需要党和政府给予足够的重视和支持。

(三)宗教团体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

对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我们设置了政府重视不够、定位不明确、行政化倾向突出和组织涣散4个选项。

图三十八 造成宗教团体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是

按被调查者选择的多少比例进行排序,依次为:政府重视不够,占48.8%;定位不明确,占47.7%;行政化倾向突出,占31%;组织涣散,占23.7%。这与我们对上一道题目的分析是一致的,被调查者认为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是政府重视不够和对宗教团体的定位不明确,这需要引起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重视,从各个方面对宗教团体给予适当支持。虽然我们没有对宗教团体的定位问题设置题目进行更为深入的考察,不能掌握宗教界人士对宗教团体的定位有什么样的观点,但将近半数的被调查者对宗教团体的定位问题提出疑问,这也反映出如何为宗教团体更加准确地定位已经成为新形势下我们必须重视和解决的问题。

(四)应如何进一步发挥宗教团体作用

图三十九 如何进一步发挥宗教团体作用

对如何进一步发挥宗教团体作用,我们设置了政府多扶持、进一步明确定位、团体要加强自身建设和社会环境应更宽容4个选项。按被调查者选择的多少比例进行排序,依次为:团体需要加强自身建设,占70.4%;政府多扶持,占65.2%;进一步明确定位,占56.4%;社会环境应更为宽容,占33.8%。可见,对于进一步发挥作用的建议,宗教界人士认为首先应该加强宗教团体自身建设,其次是希望政府给予更多扶持,同时离不开更为宽容的社会环境。这反映了当前宗教团体的现状,要更好地发挥作用,宗教团体首先要练好内功,不断加强教风建设、人才建设、组织建设、文化建设等;政府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社会环境能更为宽容等也是宗教团体更好地发挥作用必不可少的外部条件。


[1] 作者系国家宗教事务局一司主任科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