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宗教纳入我国社会治理体系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
——基于治理现代化的视角及需求溢出理论的分析
刘太刚[1]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下简称“治理现代化”)确定为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这一战略方针对于我国宗教领域的改革和制度建设同样具有指导意义。在此,笔者从治理现代化的视角,探讨把宗教纳入我国社会治理体系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一、治理现代化的双核结构:文明+有效性
治理现代化中的“现代化”不是一个单纯的时间概念。一方面,不是说时间概念上的现代或近代所出现的治理体系、治理工具或治理方式就能够天然地成为治理现代化的构成要件,例如近现代产生的法西斯主义治理显然不会被纳入治理现代化的体系之内。另一方面,也不是说近现代之前的治理体系、治理工具或治理方式就必然被排除于治理现代化的体系之外——人类历史上形成的有效的治理体系、治理工具或治理方式仍然可以为现代化的治理体系所吸纳。从这种意义上说,无论是治理体系的现代化还是治理能力的现代化,都不是时间意义上的现代化。
明确治理现代化不是时间意义上的现代化,其意义在于避免时间意义上的现代化概念对治理现代化的误导,从而有助于人们深入思考并准确把握治理现代化的本质内涵。
笔者认为,治理现代化的本质内涵是“文明+有效性”。只有这种双核结构的本质内涵才能保证治理现代化既符合中华民族的现实利益,又符合人类文明的发展方向。治理现代化之所以能够成为中国共产党及中国政府所追寻的目标,其对中华民族现实和长远利益的关切及对人类文明发展方向的探索是其背后的行动逻辑——这种行动逻辑从“三个代表”到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理论,一以贯之。
可以说,治理的文明和治理的有效性,既是衡量治理现代化的两把标尺,也是治理现代化的两个不同面向的展现维度。那种以单一尺度来衡量或以单一维度来看待治理现代化的做法,都有失偏颇。
(一)文明视角下的治理现代化:去野蛮化或去蒙昧化——从尊重人到善待众生
无论对文明作何种定义,无论对文明的定义如何歧见纷呈,文明都是对野蛮或蒙昧的反动,或者说是野蛮或蒙昧的对立面。从这种最大的共识出发,治理现代化的文明尺度实际上也就是治理的去野蛮化或去蒙昧化——从野蛮或蒙昧状态中摆脱出来,正是人类文明的历史和方向。
野蛮或蒙昧的本质,是对生命的不尊重——不仅仅是对人的不尊重,而且也包括对其他生命的不尊重。因此,文明的初光,始于对生命的尊重。
治理的文明化首先是对人的生命的尊重。从远古对战俘的无情杀戮,到今天给予战俘的人道主义待遇;从古代死刑的广泛运用和方式的花样繁多,到今天废除死刑或对死刑适用的严格限制及死刑方式的人道化;从古代处理社会危机时对各种夺命手段的不加限制,到现在对危机应对手段的法律控制——这些体现出对人的生命的尊重的治理方式转变,无疑是治理文明化的最典型的表现。
除了对人的生命的尊重之外,治理的文明化还表现在对作为生命体的人的尊重上,即对人的人格尊严的尊重上。从先前等级森严、动辄三叩九拜的官场文化,到现在分工不同、人格平等的上下级关系;从先前恩赐制、宿命论的官民关系,到近现代契约论、委托代理关系的人民主权论;从先前最高统治者言出法随、人民权利毫无保障的人治体制,到现在基本权利受宪法保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国家——这些体现出尊重人的人格尊严的治理方式转变,无疑也是治理文明化的重要表现。
治理的文明化不仅体现在对人的生命及对作为生命体的人的尊重,而且还体现在对人之外的其他万物生灵的尊重上。从先前对野生动物的肆意捕杀,到现在对特定野生动物的严格保护;从对植被森林的私采滥伐和对湿地的围垦填平,到现在对植被森林和湿地的制度化保护;从先前对物种灭绝的无动于衷,到现在对濒危物种的抢救性保护;从先前任意对肉食动物的虐待烹杀,到现在政府对动物福利的逐渐关注——这些体现出对万物生灵的生命的尊重的治理方式转变,同样也是治理文明化的显著表现。
因此,文明视角下的治理现代化,也就意味着治理的去野蛮化或去蒙昧化——从尊重人的生命到尊重作为生命体的人,从尊重人到善待众生,而善待众生也就是爱护我们人类的生存环境。
(二)有效性视角下的治理现代化:问题导向的资源合理配置——价值性配置和技术性配置
治理的有效性,是指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对于现在和将来的社会问题能否有效应对的问题。有效性视角下的治理现代化,其核心旨趣是问题导向的资源合理配置。
对于治理所要面对的社会问题或公共问题而言,资源的配置是否合理,取决于治理者两方面的认知:一方面是对社会问题或公共问题的价值认知——在此价值认知的基础上形成对社会问题或公共问题的价值排序,它决定着公共资源在不同的社会问题上的配置比例和配置顺序——这种资源配置,笔者称之为价值性配置;另一方面是对公共资源的不同配置方式所产生的客观效果的认知——这种认知决定了在解决特定的社会问题或公共问题方面公共资源该如何配置才能发挥最佳效用的问题——这种配置,笔者称之为技术性配置。
有效性视角下的治理现代化,实际上就是公共资源配置的合理性问题——既包括对公共资源的价值性配置的合理性问题,也包括对公共资源的技术性配置的合理性问题。公共资源的配置合理了,治理所面对的社会问题或公共问题也就能够得以有效的解决。
1.治理有效性的维度之一:公共资源的价值性配置——以文明社会的主流价值观为衡量标准
公共资源的价值性配置之所以必要,主要是因为公共资源在任何时候都是有限的,都不足以解决治理者所面对的所有社会问题或公共问题。因此只有对这些社会问题或公共问题排出一个资源配置的先后顺序,才能使有限的公共资源发挥其最佳效用。从这种意义上说,公共资源的价值性配置实际上是公共资源对于不同公共问题的配置。
公共资源的价值性配置的基础,是治理者对社会问题或公共问题的价值认知。有了这种价值认知,治理者才能对诸多的社会问题或公共问题进行价值排序,从而决定哪项社会问题在资源配置上具有优先性,哪项社会问题次之,哪项社会问题再次之,依次类推。但值得注意的是,对社会问题的价值认知及价值排序具有很强的主观性——个人立场不同,其对社会问题或公共问题价值认知及价值排序就有所不同,对公共资源在不同的社会问题或公共问题上的配置比例也就持有不同的评判,进而对公共资源的价值性配置的合理性也就有不同的看法。
尽管如此,一个社会对公共资源的价值性配置的合理性仍然有较为统一的标准,即以该社会的主流价值观或主旋律价值观为衡量标准。而这种主流价值观或主旋律价值观与文明社会主流价值观或主旋律价值观的契合程度,既决定了该社会公共治理的文明程度,也决定了该社会对公共资源的价值性配置的合理性程度,即公共治理的有效性程度。
2.治理有效性的维度之二:公共资源的技术性配置——以科学标准为评价尺度
较之于公共资源的价值性配置,公共资源的技术性配置属于更微观的资源配置——直接针对明确具体社会问题而进行的资源配置。而对于公共资源的特定配置方式对特定社会问题所产生的实际效果,人们的评价则会较为客观,因为有较为刚性的客观现实(资源配置的后果或效果)作评价基础。
尽管对于公共资源的技术性配置的实际效果的评价有一定的客观性,但对这种客观性也不容高估。一方面,尽管其公共资源的技术性配置的实际效果作为一种客观现实呈现在现实世界,但由于种种复杂原因(如利益关系的不同、视角或知识水平的差异、官方的遮掩、特定组织的偏见性宣传等),人们在看待其实际效果方面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人们往往不是根据其实际效果的全部信息对其做评判,而只是根据自己所掌握的部分信息对其做评判,而且评判者所掌握的部分信息又不尽相同,因此其评判结论的不同也就顺理成章;另一方面,对公共资源的某种技术性配置的评价不仅要以该配置的实际效果为基础,而且还要有不同的技术性配置的实际效果做比较。例如,作为一种对公共资源的技术性配置,A的效果如何不仅要看A的实际效果,而且还要把A的实际效果与B、C、D等其他类型的技术性配置的效果做比较。但在现实中,如果A是真正实施的技术性配置方式,B、C、D等其他类型的技术性配置就只能是假设实施——在其他地方或其他时间实际实施的B、C、D与A的实施环境或实施条件已经不同,对其可比性的认识更是见仁见智、人言人殊。
尽管对公共资源的技术性配置的客观效果的评估存在一定的差异,但随着科技手段的进步及社会科学的发展,对资源的技术性配置(政策及制度)的效果评估越来越全面客观,并形成了不同学科的专业评估方法和评估标准,如政策科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学科评估方法和评估标准。这些借用了自然科学的成果并整合了多个学科研究成果所形成的评估方法和评估标准,具有越来越强的客观性和科学性,并逐渐成为公共资源的技术性配置是否合理的评判手段和依据,从而也成为衡量公共治理有效性的评判手段和依据。
值得一提的是,就问题导向的资源合理配置而言,对于不同的社会问题,不同种类或形态的公共资源所发挥的作用也有所不同。而宗教作为一种心力资源,[2]在解决特定的社会问题方面有其不可替代的效用。摒弃宗教作为一种公共资源对于特定社会问题所能起到的独特作用,既不符合公共资源的价值性配置的要求,也不符合公共资源的技术性配置的要求,因而有悖于治理现代化所要求的有效性原则。
二、宗教在社会治理方面的有效性及不可替代性
从需求溢出理论出发,社会治理的对象是社会问题或公共事务,而社会问题或公共事务的本质则是个人的需求溢出,即个人需求超出了其本人及其家庭的满足能力。[3]同时,物质治理和心灵治理是社会治理的两条基本途径,而宗教则是心灵治理的四种基本范式之一。[4]宗教在社会治理方面的有效性及不可替代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物质治理的局限性
从人类社会公共管理的历史实践上看,物质治理路径有其局限性,无法全部解决社会中亟待解决的所有需求溢出问题。具体表现为以下四点。
第一,物质治理所依赖的物质资源及物质手段受制于物质资源的刚性约束,且物质资源及物质手段的开发利用永远滞后于需求的增长。
所谓物质治理,是以物质资源满足人的需求或以物质手段强制人安于需求溢出状态的治理路径。但一方面,人的需求源自于人的欲望,而欲望几乎是个无底洞,可以无限量增长,正如中国成语“欲壑难填”“人心不足蛇吞象”所揭示的那样;另一方面,满足人的需求的物质资源的开发生产却受自然条件(如天气、地质、水文、区位、自然资源存量)等诸多客观因素的制约,强制人安于需求溢出的状态的物质手段也要受物质资源(包括物力、财力、人力资源)的制约。这样,一方面是可以无限量增长的需求,另一方面是受刚性约束的物质资源及物质手段的开发,仅仅依靠后者显然无法解决一个社会亟待解决的需求溢出问题。
第二,需求的绝对溢出现象的存在,使物质治理存在功能盲区。
所谓需求的绝对溢出,是指人的需求不仅超出了其本人及家庭的满足能力,而且还超出了全社会的满足能力。换言之,在现有条件下无论如何都无法满足的需求就是绝对溢出的需求,如万寿无疆的需求、终生无灾无病的需求,等等。对于绝对溢出的需求,任何物质资源的配置都难以满足,都难以避免或消除其需求溢出的状态。也就是说,对于绝对溢出的需求而言,物质治理根本不起作用,这就是物质治理的功能盲区。
第三,物质治理中的强制手段违背管理对象的意愿,会引发管理者与管理对象之间的博弈,须以有效监管为前提,从而会使公共管理付出高昂的监管成本。
第四,物质治理中的强制手段使用不当会招致并累积民怨,可能导致管理对象以死抗争,从而不仅使强制手段彻底失去效用,甚至还会为公共管理体制招致灭顶之灾。秦朝严刑峻法而失天下,就是典型例证。
2.心灵治理的比较优势及其不可或缺性
作为公共管理的一条基本路径,心灵治理在公共管理中的价值是由其相对于物质治理路径的比较优势决定的。换言之,正是由于心灵治理能够弥补物质治理路径的不足,才使心灵治理为公共管理所不可或缺。
相对于物质治理路径的上述局限,心灵治理有如下比较优势。
其一,心灵治理对物质资源的依赖度(或消耗量)远低于物质治理,因而较少受物质资源刚性约束的制约。
心灵治理是通过影响人的思维过程来影响人的行为,从而使人自愿降低其需求以消除其需求溢出的状态或自愿安于需求溢出的状态。与物质治理不同,心灵治理的主旨不是倾向于满足人的物质性需求,而是倾向于抑制人的物质性需求;不是倾向于用物质手段强行抑制人的某种需求,而是倾向于用非物质手段引导人自愿抑制其某种需求。这样,心灵治理尽管也需要某些物质资源(如倡导道德、宗教或意识形态的人力资源、书刊等),但其对物质资源的依存度远低于物质治理。西人有谚,“多建一间教堂,可少建一座监狱”,就蕴含着同样的道理。
其二,心灵治理对于需求的绝对溢出现象有治理功效,能够弥补物质治理在此方面存在的功能盲区。
对于绝度溢出的需求而言,物质治理完全失效,但心灵治理却往往能够彰显奇效。例如,人必有一死,因此永生的需求就属于绝对溢出的需求。无论是富有一国的独裁者还是富可敌国的超级富豪,都无法摆脱终有一死的宿命。物质治理既无法让人获得永生,也无法让人安然面对即将到来的死亡;而心灵治理虽然也不能让人获得永生,却可以让人安然面对死亡。在此方面,宗教的显著功效就是心灵治理功效的例证。
其三,心灵治理顺应管理对象的意愿施治,不会引发管理者和管理对象之间的猫鼠博弈,因而不会产生物质治理那样高昂的监管成本。因此之故,孔子才说:“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论语·为政》)
其四,心灵治理摒弃了物质治理中的强制手段,因而不会激起或积起民怨,从而有助于降低因管理对象的反抗而产生的公共管理成本。
心灵治理主要采用知识传播、行为示范、价值引导等软性的教化手段,以培养人的社会性需求或影响人对不同需求的价值认知,进而让人自觉地约束其行为。心灵治理的作用目标是直接针对人的心灵,而不是直接针对人的行为,因而不会采用逆人心的强制手段,所以不会激起或积起管理对象的怨恨,也就不会产生因管理对象的反抗或报复而增加的公共管理成本。
毋庸讳言,心灵治理也同样有其功能盲区。人作为一类历经漫长进化过程的生物有机体,基本的物质需求的满足是其得以生存的前提。心灵治理永远也无法完全替代物质治理。但值得注意的是,越是在物质资源匮乏的年代,心灵治理的功效越是显著,公共管理对心灵治理的倚重程度就越高。之所以如此,主要是因为物质资源是公共管理的物质治理途径所赖以实现的基础,物质资源的匮乏则必然导致物质治理途径的治理效果在深度(解决某种需求溢出问题的彻底程度)和广度(解决不同的需求溢出问题的范围)两方面都受到制约。在此情况下,让心灵治理承担更多的治理责任,是公共管理的不二选择。
3.宗教在心灵治理中的比较优势和独特作用
从需求溢出理论的心灵治理论看来,宗教、道德、意识形态、科学理性是心灵治理的四大基本范式。与其他三种心灵治理范式相比,宗教在心灵治理方面有其比较优势和独特作用。
首先,宗教比道德功能更广、解释体系更为全面和深刻,对弱势群体更有感召力。宗教必然包含道德,但道德不一定包含宗教。宗教和道德都属于人的行为规范,但道德通常只告诉人应当如何行为以及在浅表层面(个人及社会现世的显性功利的层面)解释如此行为的原因,而宗教则从更深的层面(来世或超越现世)为人们的行为规范提供了解释体系。尤其是,主流道德的解释逻辑在残酷的生存压力面前时常显得苍白无力,因而对于弱势群体缺乏感召力,这在社会矛盾激化的社会里表现得尤为明显;而宗教的超验性和来世观念则使其对于弱势群体能产生强烈的心理抚慰,因而对弱势群体更有感召力,且往往在矛盾激化的社会里效用尤彰。
其次,宗教比非宗教意识形态更有持久性和稳定性。非宗教的意识形态往往受社会政治潮流的影响而发生改变或更替,因此某种非宗教的意识形态即便在一个时期内独领风骚,也难免因政治生态的变化而走向衰落。相比较而言,宗教则具有更强的持久性和稳定性,因而在心灵治理方面的功效也更加持久和稳定。
再次,宗教比科学理性更少依赖于科技的进步,更能解释包括神秘现象在内的人类未知领域。尽管工业革命以来人类取得了前所未有的科技进步,科学理性已成为现代人思维方式的显著特征。但人类的未知领域依旧广袤无边,许多未知的神秘现象时常困扰着人类。对此,依赖于科技进步的科学理性往往难以给出令人满意的解释。但宗教则不依赖于科技的进步,其对神秘现象或未知领域的解释具有即时性(无须等待)、简便性(归于神的安排)和超验性(现世无法验证)等优点,因而在心灵治理方面具有科学理性所不具备的比较优势。
最后,宗教在满足人的灵性需求方面的不可替代性。马斯洛的晚年修正了其需求层次论,认为人在生理、安全、社会归属、尊重、自我实现这五层次的需求之上,还有灵性需求,即探寻世界本源及人的终极归属的需求。这种灵性需求,基本上就是宗教方面的需求。正是这种灵性需求的存在,使科技的迅猛发展并没有导致信教人口的显著下降。相反,在科技迅猛发展的今天,世界三大宗教基督教、伊斯兰教和佛教信众都有增长的趋势。
4.宗教对于当前我国社会问题的回应力和有效性
在社会转型及贫富分化加剧的大背景下,当前我国的社会问题丛生,党和政府有捉襟见肘、应接不暇之虞。而宗教对于当前我国的社会问题有其独特的回应力和有效性。对此,除了前述宗教在心灵治理中的比较优势和独特作用之外,还突出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第一,安抚弱势群体,防范减少弱势群体中滋生的个人恐怖主义和恶性群体性事件。
我国三十多年的社会转型及贫富分化加剧的现实,造就了一个人数庞大的弱势群体。这个群体不仅包括农村和城市中的穷人,而且还包括在农村留守的妇女、老人和儿童,以及在城市里的大多数外来务工者及其未工作的二代子女。这个群体既是我国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最大受害群体,也是我国违法犯罪活动的最大实施群体,更是我国个人恐怖主义(个人极端行为)的最大实施群体和恶性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参与群体。可以说,弱势群体得不到有效安抚,我国的社会稳定就无从谈起。
从需求溢出理论的角度出发,弱势群体实际上是基本需求或人道需求显著溢出于其本人及其家庭的群体。这种基本需求的溢出问题只有通过政府和社会向其输出利他性才能解决。而在当下的我国,社会组织发育不足、个人慈善孱弱,社会志愿利他的供给显著不足。同时,由于政府的资源局限及公共资源配置制度的缺陷,我国弱势群体的需求溢出问题也难以通过政府的强制利他得以有效解决,这在当前的农村基层表现得尤其明显,因为改革开放以来政权组织从农村村庄的撤出使农村的最基层出现了一个强制利他的真空地带。在此背景下,如果不开发新资源、不开辟新渠道来解决利他性供给不足的问题,我国的弱势群体基本需求溢出的问题就难以得到有效解决,弱势群体对我国社会问题的威胁也就难以化解。
对于解决弱势群体的需求溢出而言,宗教在我国就是一块待开发的新资源、待开辟的新渠道。近年来包括地下教会、基督教私设聚会点在内的体制外宗教信众在我国城乡的迅速发展就是一个有力的证据。最近发布的《西方宗教在中国农村的传播现状——修远基金会研究报告》指出,“西方宗教的各种形态在该地区(北方农村地区)遍地开花,结果迅速蔓延,其中基督教信众业已占其总人口的10%~15%,且呈急速增长趋势”。而在这些基督教信众中,弱势群体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基督教的传教对象首先是农村里的弱势群体,这包括老人、妇女、贫困家庭、低知识阶层等。基督教会可以为他们提供教育、医疗、物质救济等服务,适应他们的实际需要,迎合他们功利的宗教心理,从而使得部分人逐渐改变了对基督教的认识,甚至加入基督教。”[5]
宗教之所以能够成为弥补利他性不足的新资源、新渠道,主要源于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宗教把输出利他性作为得到救赎或通往天国的必由之路,或者说宗教教义本身就是一套动员信众克制利己性、输出利他性的逻辑体系,这就为宗教信众输出利他性提供了内心动力。也正是宗教信众的这种利他热情,使许多弱势群体尤其是边缘群体能够感受到宗教的温暖,从而加入了宗教。另一方面,宗教信众的人数众多,从而能够为其输出利他性提供丰富的人力资源和物力、财力资源。实际上,许多人之所以成为宗教信众,起初都是因为该宗教的信众曾经帮助过他们解决其实际困难。可以说,通过其信众输出利他性而帮助别人解决实际困难(需求溢出),既是宗教的传教策略,也是其能够赢得弱势群体好感和信任的主要原因。前述修远基金会研究报告所描述的基督教在我国北方农村的发展速度和传教策略,实际上证明了宗教在安抚弱势群体方面的有效性。
宗教对弱势群体的精神抚慰及其对弱势群体实际困难的解决,尽管无助于增强弱势群体对党和政府的热爱和忠诚,却分担了党和政府对弱势群体应尽却未尽到的责任,并有助于防范或减少弱势群体中出现非政治性的反社会的极端行为。从这种意义上看,宗教对弱势群体的精神抚慰及其对弱势群体实际困难的解决,实际上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体制声望,有助于增强党的执政合法性。
第二,舒缓社会转型之痛,提高社会对体制弊端及社会非正义现象的承受力和容忍度。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贫富分化加剧、社会矛盾激化、体制弊端及社会非正义现象突显、人心浮躁,这些都可以说是社会转型之痛。如果这种转型之痛超出了社会的承受力和容忍限度,社会动荡和政治动荡就在所难免。而宗教普遍反对利己性,鼓励并要求信众输出利他性,从而帮助社会上有需求的人(主要是弱势群体)解决其所面临的实际困难,这就有助于舒缓这些人所面临的社会转型之痛。
三、结语:转变宗教观,把宗教从社会治理的对象转变为社会治理的主体
综上,我国转型期社会问题的复杂性及党和政府在处理这些社会问题时所面临的资源约束,以及宗教在社会治理方面的有效性和不可替代性,共同构成了把宗教纳入我国社会治理体系的必要性;同时,宗教的文明化及其与治理现代化的同向性,以及前述对宗教与执政党争夺民心问题的辩证思考,则显示出把宗教纳入我国的社会治理体系的可行性。而自改革开放至今的我国宗教政策和宗教制度的基本理念,仍然主要是把宗教作为社会治理的对象来看待,更多着眼于防范和封堵宗教的所谓负面效果,而对于宗教在社会治理方面的积极作用则较为忽视甚至无视。因此,笔者认为,在当前的社会背景下,党和政府应当转变宗教观,摒弃那种把宗教单纯地视为或主要地视为社会治理的对象的观念,树立起宗教也是一种社会治理主体或社会治理途径的观念,主动发挥宗教在社会治理方面的积极作用,即把宗教从社会治理的对象转变为社会治理的主体,进而把宗教纳入我国的社会治理体系,以实现我国治理体系现代化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改革总目标。
[1]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领域:公共管理学基础理论、传统中国的公共管理、非营利组织、公法。
[2] 根据需求溢出理论的公共资源论,人力资源、物力资源、时间资源、空间资源及财力资源、心力资源是公共资源的六种形态,而宗教则属于心力资源。详见刘太刚《公共管理之器、术、道——需求溢出理论的公共管理资源论及公共管理学知识体系论》,《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3年第6期。
[3] 需求溢出理论是笔者提出的一套公共管理学基础理论。需求溢出理论所定义的需求溢出,是指个人需求超出了其本人及其家庭的满足能力的状态。需求溢出理论认为,所有的公共问题最终都是个人的需求溢出问题,而公共管理的终极使命就是解决个人的需求溢出问题。有关需求溢出理论的逻辑体系、基本观点及其对公共管理学基础理论的构建,参见拙文《公共管理学重述:需求溢出理论的逻辑思路及基本观点》,《中国行政管理》2012年第8期和《需求溢出理论与公共管理学基础理论的构建》,《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2年第3期;《公共管理学基础理论与公共管理学内外部学科关系探讨——基于需求溢出理论的分析》,《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2年第4期;《公共管理之器、术、道——需求溢出理论的公共管理资源论及公共管理学知识体系论》,《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3年第6期。有关需求溢出理论在政府职能定位、民生政策思路、公共利益界定、非营利组织社会角色等方面的阐述分析,分别参见拙文《对传统公共物品理论的破与立——兼论后公共物品时代的政府职能定位》,《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1年第3期;《公共物品理论的反思——兼论需求溢出理论下的民生政策思路》,《中国行政管理》2011年第9期;《公共利益法治论——基于需求溢出理论的分析》,《法学家》2011年第6期;《需求溢出理论下非营利组织的社会角色及政策优惠》,《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11年第4期。
[4] 参见刘太刚《心灵治理:公共管理的新边疆——需求溢出理论的心灵治理论》(未发表)。
[5] 董磊明、杨华:《西方宗教在中国农村的传播现状》,修远基金会研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