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清水江文书”是贵州地方性的优质学术资源,也是得到海外学者日益重视的国际性的学术资源之一。“清水江文书”大体以清代最多,集中反映了现今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锦屏县为中心的黎平、天柱、三穗、剑河、从江、雷山、榕江、丹寨等县各族先民们的生活秩序。生活秩序的营造,需要规矩、规则和法律。生产、生活总是难免发生纠纷和冲突,于是如何有效地处理讼争就成为生活的重要课题。美国大法官霍姆斯说: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就清代“苗疆”而言,法律的地方性更为突出,其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确确实实在于生活。因此,依据“清水江文书”研究清代“苗疆”的理讼问题及其与社会转型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清水江文书”所在的清水江流域,清代官府档案几乎全都佚亡。“新疆六厅”纳入清朝版图,苗人起事常有,咸同年间尤甚,六厅及其周边府县衙门档案毁于兵燹,这给研究清代苗疆理讼程序问题增加了很大的困难。但是,迄今保存下来的相当数量的诉讼禀稿、裁断抄录稿还是可靠性极强的实证材料。该书作者不再纠结理讼程序,转而研究理讼的实效,研究苗疆社会转型与理讼的关系,在前人常常把苗疆社会转型主要归因于“改土归流”的固有结论上推陈出新、另辟蹊径。
作者梳理明清两朝实录,发现“苗疆”是清朝官方对南方少数民族聚居地方的泛称,即“广义苗疆”。清代黔、滇、桂、湘、川、粤等苗疆省份的督抚和两司官员经常互调,或一督管数省。职官还有苗疆要缺之说。清廷有着系统的治理苗疆省份的策略。为了使苗疆理讼命题更充实,弥补清水江文书的资料不足,作者广泛搜集黔省苗疆以外的资料,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寨款理讼、土司理讼、屯堡武弁理讼和流官理讼四类型的划分,并考察其并存的必要性、各自的流变,尤其是对社会转型的实效。这种历史实证的研究,既不同于民族习惯法的社会实证研究路径,也不同于民间法的规范实证路径。
清代苗疆社会转型是多个维度的,作者进行了深刻描述和论证。比如,针对侗族独有“侗款说”而提出“寨款”商榷之说;永佃制是汉苗共享苗疆土地资源、两得其平的制度选择;苗疆契约、乡约和款约的儒家化、以及命盗内结案件的司法儒家化促进了汉苗价值共享等,均为发覆之论。
当然,由于清代苗疆涉及黔滇桂湘川粤鄂七省,历史地理信息十分浩繁,决非三年五载课题规定完成时间所能穷尽的,空疏之处也是难免的。课题有期限,但思考无止境。作为以前的硕士指导老师,现在又在一校供职,希望作者继续深究下去,在“清水江文书”研究领域,再构精细之作。
徐晓光于花溪莫窥园
2016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