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苗疆理讼与社会转型概述
第一节 苗疆
本书所界定的苗疆是指南方的黔、湘、桂、川、滇、粤、鄂七省境内少数民族聚居的区域。主要是基于明清最具代表性的史料归纳和总结而来的。
一、《明实录》和《大学衍义补》中的“苗疆”
《明实录》并未出现“苗疆”的语词。明代的敕旨奏议,并不经常使用“苗”来指称南方少数民族族群部落,而更多地使用“夷”或“蛮”。吕思勉认为,从蛮到苗的语用转化,“盖音转而字异”[1]。明朝在南方设立了许多大大小小的“蛮夷长官司”,还封有“征夷将军”“平蛮将军”的称号。在记述讨伐南方少数民族族群的叛乱的文献中,经常使用“苗蛮”“洞蛮”“瑶蛮”“土蛮”“番蛮”“僮蛮”“蛮人”“蛮民”“夷民”“番人”“清水江蛮人”等语词,偶尔使用“苗人”。明万历《黔记》第五十九卷即为“诸夷”,次级目录依次是“苗人”“罗罗”“仡佬”等。有明一代,“苗”并未取得替代“夷”“蛮”作为普遍性的族类代称的地位。
明正统十四年,征南总兵官都督宫聚所言:“苗贼滋蔓,西至贵州龙里卫,东至湖广沅州,北至湖广武岗州,南至四川播州地界。夷众二十余万,俱已叛逆,围困贵州、湖广所属地方”;[2]明成化十一年,湖广总兵官、左都督李震奏:“沅、靖等边卫,控制川、贵、广西诸种蛮夷”;[3]从以上二位将军奏言,或可窥见明代苗疆的地理范围与规模,横跨黔、湘、川、桂、滇、鄂诸省。
明儒邱浚(1421~1495)所著《大学衍义补》,集中讨论《大学》“八目”中的“治国”“平天下”,凡一百六十卷,分“治国平天下之要”十二目。其中之第十一要目就是“驭夷狄”,[4]该要目之下又分为八节,分别为慎德怀远之道、译言宾待之礼、征讨绥和之义、修攘制御之策、守边固圉之略、列屯遣戍之制、四方夷落之情、劫诱穷黩之失,全面而系统地总结了历代治夷经验。其中的“四方夷落之情”,分别综述了“南夷”“北狄”“西羌”“西南夷”的情形,代表了明代对中国之外的族群部落的最为系统的认识水平。
《禹书》中关于舜帝派遣禹征讨“三苗”的记载,可能是迄今为止最早有关苗人的文献资料了。明儒邱浚认为:“盖夷有四,而居南方者谓之苗。”[5]又认为:“中国之外有四夷,惟南蛮、北狄最为中国患。”[6]
丘浚还认为:“夷者,异类之总名,而经史所谓蛮,则多指南方之夷也。夷狄之见于经者,始于三苗。所谓苗民者,《舜典》、《禹谟》《益稷》、《禹贡》、《吕刑》皆具焉。”[7]
关于明代的“蛮”大体范围,丘浚认为:“今自巴蜀以东,历湖南北,桂岭、云、贵,数千里溪峒山箐之中,有曰仡、曰伶、曰僚、曰傜、曰僮之类,凡十数种,皆所谓蛮也。其间,最轻捷者曰猫(苗),说者谓此即三苗之后也。”[8]但是,明代的苗人,依山而居,性习不常,不知伦纪礼义,显然与舜禹时期的“三苗”不同。因为禹誓辞“三苗”之罪,谓其君子在野,小人在位,可见当时的苗人是有国都官属,并非“无定居,无常业,不相统属”。
明代开国之初,于湖北、川东之间,设五立宣慰司,分别为永顺、保靖、贵州、思州、播州。此外还设立了大大小小的宣抚司、安抚司、招讨司和长官司,以及军民府、军民指挥使司,又兼设土官,以统辖苗人。“随其地而设其官,因其俗而为之治,善者授以职,恶者分其势”。[9]
邱浚还总结明代在南蛮地区设治的效果,特别是土官制度的成效。“请以今广西左右江言之,两江地区二三千里,其所辖狼兵,无虑十数万,今设为府者四,为州者三十有七,其府州正官,皆以土人为之,而佐贰幕职,参用流官,故今百余年间,未闻有屯聚侵略者。而所以为州县害者,皆是不属土官管束之人。错杂州县间者,其间虽或亦有有司带管,及设土官巡检者,然流官无权,彼知其不久而轻玩之,而所谓土巡检者,官卑力薄,不足以相钤制。”[10]
总之,按照丘浚的总结,迄至明朝前期,“南蛮”“南夷”的使用,比“苗”使用更普遍。“南夷”即“苗”,泛指南方少数民族族群部落聚居的地区。
二、《清实录》中的“苗疆”
“苗疆”一词的最早出处,尚待考证。[11]但是,“苗疆”一词出现最频繁的清代文献要算《清实录》了。清代的皇帝们、大臣们经常使用“苗疆”一词,其中,亲临苗疆并处理政务的大臣们使用苗疆之所指,是最切近时空的,也是能够影响到朝廷六部大臣和皇帝对苗疆的认知的。但是,另一方面,皇帝和六部大臣在公文中关于苗疆的用法,也会对各地官员对苗疆的认知有引导和规范作用。因此,归纳和总结《清实录》中“苗疆”一词的用法和意义,可以揭示出“苗疆”的较为准确的意涵。
(一)处理苗疆事务官员在奏折中所使用的“苗疆”
苗疆分新设苗疆和旧有苗疆,或称“新疆”与“旧疆”。两广总督鄂弥达奏称,新设苗疆怀远县(今三江侗族自治县)应增添驻军。[12]广西巡抚杨锡绂曾疏称,苗疆新设各官,如桂林府分防龙胜理苗通判、全州移驻大阜头(今属资源县)理苗州同、广南司巡检、龙胜司巡检(今均属龙胜各族自治县)、社水司(今属资源县)巡检,俱请铸给关防印信。[13]两广总督杨应琚奏称,“广西义宁协,设左右两营,分驻龙胜、广南(今属龙胜各族自治县)等处。……该处系新辟苗疆”。[14]贵州按察使赵孙英奏:“新疆苗民较淳于旧疆,治之之法,在严惩汉奸,或入苗寨唆讼,或种苗地久占,或开店诱为盗贼,似此不法,有犯悉遽解原籍,则蠹去而苗安矣。苗类本多淳朴,惟仲苗谲悍,潜踪窃劫。倮猡强肆,睚眦逞凶,向照苗例,军流徒皆折枷完结。嗣后此等苗,语言服饰与汉人同者,有犯实遣,不许仍安巢穴,则莠除而苗案矣”。得旨:好,一切实力为之。[15]
苗疆分紧要苗疆与非紧要苗疆之分,紧要苗疆或被称苗疆要地。钦差大臣、贵州总督张广泗奏称,湖南绥宁、城步二县并广西义宁县(今分属临桂县、龙胜各族自治县),均为紧要苗疆。[16]两广总督、广州将军策楞也疏称,广西南宁一郡,为苗疆要地。[17]广西布政使托庸奏称,粤西地方,西北界连楚南、滇、黔,悉系苗疆要地。[18]署广西巡抚托庸又奏称,广西地方西北界,系苗疆要地。[19]
云南的总督、巡抚们的奏疏中,有时使用“夷疆”来代替“苗疆”,或因为似乎试图与贵州、广西等省苗疆相区别;或因为“云南地汉时已入中国,谓为西南夷”。[20]云南总督兼管巡抚张允随疏称:“昭通、东川二府新辟夷疆,产谷无多”。[21]但乌蒙总兵刘启元条奏苗疆事务时,把云南省的乌蒙、威宁纳入苗疆的范畴。[22]又称,云南省之昭通、东川、元江、普洱四府内,有新辟“夷疆”。[23]
苗疆的官员有不同考核升迁规定。广西巡抚鄂宝奏称,粤西惟思恩府知府、桂林府龙胜通判,原定苗疆,近与腹地无异,应于五年俸满后,核其人地相宜者,题请优叙,仍留本任。[24]吏部议准两广总督李侍尧所奏,广西义宁县,烟瘴深重,水土恶劣,将原定苗疆久任之桂林府龙胜通判,并五年俸满在任候升之龙胜巡检二缺,俱改为三年俸满,撤回内地候升。[25]两广总督杨景素奏称,上林县地方辽阔,瑶壮错居,被改为繁难苗疆调缺。[26]户部议准广西布政使朱椿所奏,粤西苗疆烟瘴,佐杂官调回内地与推升,均有一定年分,或三年调回,或三年候升,或五年推升。……云、贵、川、广、闽省之苗疆烟瘴缺,亦如此。[27]云南永善县副官村巡检、副官村县丞,均为“夷疆要缺”。[28]
苗疆的官员编制可以变更和调整。吏部议准广西巡抚姚成烈所奏,思恩一府,向为“苗疆要缺”。查该府事简民淳,所辖瑶壮,与齐民无异,请删去“苗疆”字样,改为腹俸部选。所属经历、司狱如之。至百色同知、巡检二缺,与右江镇总兵同城,烟瘴颇重,应仍旧。[29]
苗疆的户籍统计不同于内地。广西布政使淑宝奏称,永宁(今属永福县)、养利(今属大新县)、永康(今属扶绥县)、宁明、东兰、天保(今德保县)、归顺(今靖西县)、奉议(今田阳县)、凌云、西隆(今隆林县)、西林等十一州、县苗疆,现俱设保分甲,与内地无异。将该州、县土著、客籍烟民,共男妇大小六十一万三千余丁口,汇入民数册奏报。[30]
苗疆有时称“蛮疆”。清康熙六年二月己酉,平西王吴三桂疏报:“进剿乌撒,……蛮疆复定。”[31]
四川也属于苗疆。川陕总督岳钟琪题报:“剿抚建昌、冕山贼番事竣,苗疆底定。”[32]兵部议复川陕总督岳钟琪条奏川省苗疆善后事宜,……寻定建昌新设府曰宁远,建昌新设县曰西昌,宁番新设曰冕宁,盐井新设县曰盐源。[33]四川总督黄廷桂奏言:“建昌镇所辖竹核地方,当凉山之中,为苗疆腹心。”[34]四川总督阿尔泰奏称,宁远府,系属苗疆。[35]贵州省属于苗疆。贵州提督王无党曾奏称:“黔省全属苗疆。”[36]
(二)皇帝谕旨所使用的“苗疆”
清代皇帝谕旨所使用的苗疆,常常指代云南、贵州、广西、四川、湖南、广东等省境内少数民族聚居区域。雍正帝谕:“滇、黔、西粤俱苗夷杂处之区”。[37]乾隆帝谕:“粤西壤接西南,为苗疆重地,匪徒滋事最为地方之害,尤当加意整顿”。[38]又旨“滇黔二省均属苗疆,地方风土,大略相似。”[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