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政府社会治理创新的方法与途径
针对我国转型时期多样化的关系与问题特征,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加强社会建设,必须加快推进社会体制改革。要围绕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体系,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加快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虽然当时未明确提出治理概念,但是,在政府管理社会的过程中,“调动各方面力量形成新型社会管理体制”的思路已经与“治理”概念灵犀相通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治理”正式高频华丽亮相,并鲜明指出要“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着眼于维护更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必须“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言语虽简,其意深远,实则为进一步深化政府社会治理指明了方向与途径。
一、政府社会治理深化的方向
当下,新型社会治理格局正在悄然生成。今后政府社会治理议题的深化必须置之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宏观视域下,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转化为管理社会的效能,创造一个有序而充满活力的现代法治社会。
由此,我们认为,政府社会治理创新的深化可概括为三个大方向:沿着政府—市场—社会协调发展的方向;聚焦权力分享、权利重置的科学配置;遵循法治运行轨道的引领。
(一)沿着政府—市场—社会协调发展的方向
政府、市场、社会是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三个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但三者具有不同的内在逻辑。首先,政府逻辑追求公平正义,以强制为特点满足社会大多数人的利益,崇尚权威。其次,市场逻辑是以优胜劣汰的自然竞争法则为基础,通过平等的交易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强调平等与自由。最后,社会逻辑以自主、合作、协商为基础,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进而协调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发挥社会力量监督权力、节制资本、保障权利、服务自我的重要作用。然而,就现状来说,政府社会治理尚未真正形成符合市场经济发展与现代社会成长的政府—市场—社会的治理结构。具体而言,政府治理仍崇尚计划经济时代所形成的管制逻辑。市场规则强调竞争,遵循优胜劣汰的进化法则,难以保护弱势群体的权利。社会力量具有分散性、非营利性、自愿性等特征,难以同政府、市场强势力量相博弈,但社会作为公民实现自我发展的有效载体,重要性却不可替代。因此,社会治理格局中的政府、市场、公民角色均需要调整,国家能力将主要体现在整合、动员、把握进程和管制等方面[29],市场要发挥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公民要成为积极的决策参与者、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和社会政策的执行者。
(二)聚焦权力分享、权利重置的科学配置
权力具备控制、排他等基本属性,在本质上反映出主客体间的不平等。权力分享意味着从集权到分权,满足多元治理主体的权力需求,主要是指政府要限权、放权与分权,同时发挥治理主体的优势,激发其他主体的积极性。为此,社会治理研究要理顺政府与市场的限权关系、中央与地方的放权关系及国家与社会的分权关系。权力分享更需要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权利重置是普及权利和增强能力的双重过程。前者是指社会组织、公民协同政府管理社会事务,这要求满足社会组织、公民具备治理权力的权利需求,实现政府、社会组织和公民在权力维度的权利重置。后者是指现代化的发展使得权利的范围和层次迅速扩展,社会治理要有效地回应并实现公民与社会组织拓展的权利,由此社会治理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对社会权利的一种满足程度。
(三)遵循法治运行的引领
法治视野下的社会治理研究要在厘清政府的权力清单、规范行政程序、划分治理主体间的权责关系等方面深入拓展。首先,法律作为社会治理的最高准则。在社会治理过程中,行政权力具有扩张性、强制性,一旦失去法律的约束,将会威胁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政府权力必须要有法律的授权。法治政府就是政府要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职责。这为社会治理研究政府行为,厘清政府的权力清单指明了方向。其次,社会治理不仅实现治理实体的法治化,更突出治理程序的法治化,而程序民主化、法治化则是当前我国法治建设的薄弱环节,也是社会治理研究的重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建设取得实质性的进展,特别是在公共权力的规范与监督方面,陆续颁布了《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法》等一系列规范、监督政府权力运行及公务员行为的法律制度。但是,规范行政程序的法律一直未制定,这使得行政权力运行依然存在着不规范、不透明的空间,从而弱化了法治权威。最后,社会治理法治化要求社会各治理主体就权、责、利的范围和地位进行界定、划分、规范。政府在社会治理过程中仍起主导作用,但就法律地位而言,各治理主体的地位都是平等的,只是管理社会事务的范围和权限不平等而已,这意味着政府在治理过程中不能以简单的行政命令指导各个治理主体。在权、责、利明确规范的基础上,各治理主体应是各司其职,各尽所能。这为研究社会治理主体的权责划分、合作机制设计等提供了有益视角。
二、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的途径
通过前述对政府社会治理创新的宏观方向的阐析,社会治理创新在实践格局上,就是要努力实现社会治理主体多元化,且多元治理主体间形成合作共享的社会公共责任机制、多样化的复合式治理方式、法治化的治理运行机制。
(一)改进社会治理方式
改进治理方式需要在深入总结既有管理方式的经验和问题的基础上,从理念的更新与做法的转变两个方面推进。所谓“理念更新”就是指政府社会治理工作,要树立全新的价值观和思维方式,包括价值层面,追求社会公平正义,即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维护和实现;工作层面,坚持以人为本,唯有公民个体获得了幸福,政府社会治理才实现了它根本的价值。基于此,有学者提出政府社会治理创新首先要实现“为民服务”思维向“与民服务”理念的转变。[30]所谓做法的转变,就是要寻求社会治理方式的柔性化转变。传统的社会管理奉行以规章制度为本,以一种机械的、非人性化的、凭借体制约束以及奖惩规则等手段进行的管治,刚性特征明显。它的缺陷不仅在于难以发挥各方主体的能动性,甚至会导致社会矛盾的积聚。而柔性社会治理则是“以人为本”的治理方式,它采用的是以理解和把握社会治理客体的特性与行为规律而施以的、非强制性的治理手段,其主题是“规律、非强制、潜在以及自觉”。柔性社会治理的本质既包含了一般管理的本质(即控制)和治理的核心(即协调),又体现了其自身的本质特性(即“柔”原则与“软”控制)。这种社会治理方式如果使用得当,既可以激发社会治理主体的效能感并引发其对治理目标的内化,也可以增强社会治理客体对主体行为的信任度并提升社会治理主体的权威。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在论及“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时,从坚持系统治理、坚持依法治理、坚持综合治理、坚持源头治理四个角度阐明了推进社会治理方式改进的基本方法与途径,即“坚持系统治理,加强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坚持综合治理,强化道德约束,规范社会行为,调节利益关系,协调社会关系,解决社会问题。坚持源头治理,标本兼治、重在治本,以网格化管理、社会化服务为方向,健全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及时反映和协调人民群众各方面各层次利益诉求”。这段论述,具体而言:一是强调政府与市场、社会、公民个人之间的合作与互动,形成新型的伙伴关系。为此,政府必须放下身段,学会尊重并平等对待合作伙伴、管理对象,要习惯借助于市场化和社会协商的方式进行公共事务的管理;政府要善于放权,学会“只掌舵少划桨”;政府更需要增强自信,创造制度环境,让各类社会组织在民主自治的阳光下扩大规模、发展能力。二是强调民主原则和法治轨道。民主和法治是推进社会治理发展的制度性保障。缺乏民主的法治,容易走向集权与专制;没有法治的民主,则容易走向混乱和无序。民主即意味着把治理关口从事后处置向事前和事中延伸,这意味着政府的各项决策在决策前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经过充分论证和必要听证与协商,保证决策符合客观实际,符合群众要求,符合国情、国力;法治意味着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理社会。目前,我国社会治理的法治化进程才刚刚起步,“对于如何规范大量的信访行为、对于如何引导和利用社会舆论、对于如何引导和利用新兴媒体、对于如何有效管理城市、对于如何有效保障公民的社会保障权益等,都缺乏相应的位阶较高、法律效力较大的法律规定”。[31]因此,不仅要求切实加快社会治理领域的立法工作,依靠法律来规范个人、组织的行为,协调社会关系,监督和保护公共权力,保护公民合法权益,防止公共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犯,更强调各级执法机关要严格公正执法,把各项社会治理活动纳入法治轨道,进而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
(二)激发社会组织活力
社会组织是社会治理中除政府之外,最为重要的一类组织类治理主体。美国学者唐·艾伯利指出:“在21世纪来临之际,一个最重要的变化也许是市民社会的非政府部门(有人也称作志愿部门、社会部门)的重新发现。如果说20世纪目睹的是市民社会受到有意无意的忽略,以至于日趋没落的过程,21世纪也许代表了它的元气的恢复。”[32]艾伯利所言的“非政府部门”,在我国主要是指各类社会组织。
我国社会组织主要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截至2012年我国各类社会组织共49.9万多个。这些社会组织活跃于经济、社会、文化体育、科学技术等重要领域,不同程度地发挥着激发社会活力、动员和组织社会资源的作用,为改善民生、推动经济发展、创新社会治理、促进社会和谐作出了重要贡献。社会组织生长于社会生活,不像政府一般是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因而与社会有天然的亲和力,更容易利用柔性手段来激发社会成员对公共事务管理的参与。故而激发它们的活力对社会治理创新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长期以来,我国的社会组织面临有限的制度环境——“双重管理体制”,即要求社会组织既要在民政部门注册接受指导,还要在各自相关领域内接受体制内的业务主管部门的批准,二者缺一不可,否则不能合法注册并发展。另外,多数社会组织自身深陷资源与人才窘境,社会组织的人才管理和待遇管理都缺乏规范,许多社会组织的专职工作人员待遇较低。这两大因素直接导致我国的“社会组织弱不禁风却有行政化倾向”[33]。“弱不禁风”使社会组织无法独立承担政府剥离出来的社会管理职能,个人和社会力量缺乏对社会事业的投资热情。如民间组织自发组织的慈善捐赠和社会共济互助经常受到种种限制,难以有效开展活动。行政化倾向却使社会自治组织具有“官民二重性”的特征,进而对社会事务实行行政化的管理方式。比如,城市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按法律规定是城乡居民自治组织,但它们的日常工作绝大部分是完成上级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人员的工资或补助也主要由上级政府发放,而且上级政府交办的工作有不断增多的趋势,其自治功能严重萎缩而行政管理功能不断膨胀。
在上述背景下,要激发社会组织活动,就必须进一步改革政府的社会管理体制,加快培育社会组织,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首先,转变政府职能,理顺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凡是社会组织能够办理和提供的社会事务和社会服务,尽可能以适当方式由各种社会组织承担,打破政府对公共事务大包大揽的格局,推进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多样化和非基本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限期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真正脱钩,加快社会组织的去行政化。
其次,改革“双重管理体制”,赋予社会组织更大的自主成长空间。按照新的理念加快社会组织立法,在社会组织准入、社会组织行为、社会组织治理、社会组织人才待遇、社会组织资源获取以及政府对社会组织的监管和社会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等方面提供合理有效的法律规范。政府对社会组织的管理要尽快从注重入口管理转移到注重过程监管,坚持分类指导、有序发展,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
再次,畅通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机制。政府应给予社会组织更多的资源支持,更好地发挥社会力量在公共事务管理中的作用,制定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的指导意见和转移事项目录,建立相应动态调整机制和公示制度,进而为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资源支持。
最后,重视对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提升社会组织的服务功能。“培育”解决的是社会组织“从无到有”“从少到多”的难题,“发展”解决的是社会组织“从有到优”“从弱到强”的成长“瓶颈”。为此,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改革,发挥服务企业、规范行业、发展产业、助推经济等方面的作用;要积极培育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环境保护等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发挥其扶助弱势群体、建设生态文明、维护公平正义、传播公益理念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优先发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城乡基层社会组织等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满足城乡人民日益增长的多元化、多层次公共服务需求;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成立时直接依法申请登记。
(三)提升社会治理能力
社会治理效能不仅取决于治理体系,也跟治理能力息息相关。在国家层面,未来相当长时期内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只有不断提高治理能力才能将治理体系的潜在效能淋漓尽致地发挥出来,达到治理的预期目标。因此,深化政府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一步就是社会治理能力的提升,欲提升社会治理能力需要从多个维度齐头并抓。
首先,进一步提高社会协同治理能力。社会治理的重点在社会性上,因此,社会治理不应当是党委、政府的“独角戏”,应当成为社会的“大合唱”。协同治理框架中政府、市场、社会组织之间强调的是平铺式的平等合作关系。要大力提升政社之间双赢合作进行社会治理的能力。这就要求在思维上不能再将社会组织视为政府部门,或者是政府的附庸,而是独立的行动体。为此,加快推动政社分开,突出社会组织的作用,凡社会组织能办好的尽量交给社会力量承担;在此认知之上,建立政社之间的无缝对接,建立成熟完善的公共信息平台,实现政社间的及时沟通与交流,使双方的联动更具时效性和有效性。这样,通过角色变换与渠道搭建,保持政府与社会资源的沟通效率,进而实现双方的互信共赢。
其次,要大力提升运用公民参与的方法进行社会治理的能力。把公民参与作为决策前的一项刚性程序;习惯并善于在“玻璃箱”内进行决策,提高决策的透明度和合法性,从而防止公民参与被边缘化和形式化。
再次,要大力提升依法治理的能力。这要改进政府在社会治理领域的行政行为,确保行政权力的来源、权力行使的程度和手段都要合法;在社会矛盾处置过程中,要摒弃“花钱买平安”的错误思维,既要恪守法治底线,又要融法、理、情于一体,将民众的诉求及各类的解决引导到法治轨道上来。
最后,提升运用跨边界策略进行社会治理的能力。由于社会问题自身的跨边界性,社会问题的传播更具有跨边界性[34]。是之故,“跨边界治理”成为必然的治理思维和战略选择。它主要包括跨边界(地理)治理、跨部门治理和跨公私合作伙伴治理,它强调纵横交错、多元互动、网络运行的合作性管理理念。[35]
(四)丰富政府社会治理的技术
追求治理效能的提升和深化,还不能回避治理技术之审视。相对于宏观的制度架构,治理更关注于能够使公共事务有效运转起来的微观规则与程序。换言之,它更瞩目于动态的过程而非静态的结构。正是这一运行机理,使得治理活动对技术性因素尤为倚仗。在某种意义上,治理在本质上就是趋向技术性的。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俞可平先生在考察治理行为与统治行为的区别时明确指出,“治理行为的技术性因素要重于其价值性因素。在社会政治生活中,治理是一种偏重于技术性的政治行为”。[36]
在改进制度的同时,研究如何使用新技术化解社会治理难题,是弥补制度缺陷的重要手段。治理技术特别关注于那些联结政府与社会、官员与公众的技术和方法,那些可以改善和提高政府治理水平的实务知识和行动方案,那些适用于中国场景和国情的社会治理手段和优秀经验。[37]
显然,唯有通过治理技术的嵌入与大展身手,治理体系内部的各种制度、机制之间才能实现真正的无缝对接,治理的效能才能充分彰显。虽然“制度框定了技术的发展和应用空间”,但“另一方面,技术的创新和应用也推动了制度的发展”。[38]只有广泛地借用日新月异的新兴科技,在制度与程序的细节处施展精细的技术,同时辅以治理主体实践素养、治理能力的切实培养,治理效能的提升才会如虎添翼。治理技术体现了直接的工具理性,故而对于解决现实治理实践中的困境往往有着吹糠见米的功用和效能。
[1] 胡伟认为,30年来中国政治驱动型的后发现代化进程的发展逻辑是:政治领导启动了改革开放的新时代,思想解放运动助推了改革;改革开放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逐步推进市场化取向的改革,释放了市场的力量;经济转轨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力量又拉动了政治的制度化、文化的世俗化和社会的多元化,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变迁和社会转型;社会变迁与转型又反过来影响着经济发展和现代化的走向,引出了科学发展与和谐社会的新命题。参见胡伟:《现代化的道路和模式:中国因素》,载求是理论网。
[2] 全能主义(totalism)一词系美国芝加哥大学政治学系教授邹谠先生的说法,与集权主义(totalitarianism)是不同概念,它仅仅指“政治机构的权力可以随时地无限制地侵入和控制社会每一个阶层和每一个领域”的指导思想。
[3] 文军:《创设耦合型大城市治理新模式》,载《中国社会科学报》2013年10月21日。
[4] 季建林等:《十“重”十“轻”:当前我国社会管理创新建设中的误区分析》,载《中国社会科学》2009年第6期。
[5] “压力型体制”指中国各级政府通过高度动员的形式来分解任务指标和层层落实,从而履行自上而下的各级行政命令,它是对地方政府运行体制的一种现实的理论描绘。参见艾云:《上下级政府间“考核检查”与应对过程的组织学分析》,载《社会》2011年第3期。
[6] 作为一种政府管理模式的“政治锦标赛”是指上级政府通过行政发包、量化考核以及绩效排名等方式,来决定下级政府官员的晋升竞争。参见:①周黎安:《中国地方官员的晋升锦标赛模式研究》,载《经济研究》2007年第7期。②陈潭等:《锦标赛体制、晋升博弈与地方剧场政治》,载《公共管理学报》2011年第2期。
[7] 有学者将特定的缘由概括为三个方面:从体制惯性而言,地方政府的这种“服务情结”有其历史延续性,即希望通过“行政—控制型”的计划安排而将无序的社会生活纳入刚性的社会秩序之中;从工具理性而言,“强政府、弱社会”的政治社会生态现实,使各级政府倾向于通过职能扩张的方式来解决社会问题;从增强合法性而言,国家与社会之间的高度关联(tight coupling)性,使政府往往试图通过公共服务供给来提高民众对其社会管理的信任度。参见黄毅、文军:《从“总体—支配型”到“技术—治理型”:地方政府社会治理创新的逻辑》,载《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2014年第2期。
[8] 孙笑侠、郭春镇:《论政府对公民强制的爱》,载 http://www.aisixiang.com/data/80837.html,最后访问于2014年12月2日。
[9] 具体而言,指由占有一定的政治权力的政治主体如政党、国家、政府或其他统治集团凭借手中掌握的政治权力、行政执法职能发动的维护社会稳定和应有的秩序,通过政治动员自上而下地调动本阶级、集团及其他社会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对某些突发性事件或国内重大的久拖不决的社会疑难问题进行专项治理的一种暴风骤雨式的有组织、有目的、规模较大的群众参与的重点治理过程。
[10] 唐贤兴:《政策工具的选择与政府的社会动员能力——对“运动式治理”的一个解释》,载《学习与探索》2009年第3期。
[11] 美国学者詹姆斯·汤森等人认为,自从毛泽东逝世后,中国面临着一种制度化运动的悖论,即改革意味着中国生活的常规化,但它却是以动员的方式进行的。
[12] 美国加州大学迈克尔·曼恩在一篇广为引用的文献中,将国家权力分为专制性权力(despotic power)与制度性权力(infrastructural power)。国家在行使专制性权力时,无须与社会协商,可以独断专行。反之,国家在行使制度性权力时需要与社会协商,需要征得社会的同意和寻求社会的支持。因此,制度性权力的基础是国家与社会的有效互动,以及被治者的合作与服从,运行方式则是自下而上式与自上而下式的结合。尽管国家在行使制度性权力时决策过程看似缓慢,但只有这种制度化能力得到加强,国家才能从社会中有效地动员社会资源,由于决策过程中存在国家与社会的有效互动,重要决策事先已得到社会的多数支持,其执行效能与效率便会大大提高。只有这种制度化能力得到加强,国家才能从社会中有效地动员社会资源。
[13] 邓伟志:《创新社会管理体制》,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286页。
[14] 顾昕、王旭:《从国家主义到法团主义:中国市场转型过程中国家与专业团体关系的演变》,载《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2期。
[15] 詹奕嘉:《社会治理领域改革困难重重、亟待突破既得利益格局》,载《瞭望》2013年12月8日。
[16] 约瑟夫·S.奈等:《全球化世界的治理》,世界知识出版社2003年版,第191页。
[17] 克里斯托弗·波利特等:《公共管理改革:比较分析》,上海译文出版社2003年版,第1页。
[18] 全球治理委员会:《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牛津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3页。
[19] 孙柏英:《当代地方治理:面向21世纪挑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9页。
[20] 张小劲、于晓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六讲》,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10页。
[21] [英]格里·斯托克:《作为理论的治理:五个论点》,载俞可平主编:《治理与善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34~35页。
[22] 陈家刚:《从社会管理走向社会治理》,载《学习时报》2012年10月22日。
[23] 罗伯特·D.帕特南:《使民主运转起来》,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24] 国际上大都运用基尼系数(即一国用于进行不平均分配的那部分收入占总收入的百分比)来衡量贫富差距。在正常情况下,一个相对公平的国家其基尼系数大多低于0.3,0.3—0.4是一个国家收入差距比较合理的区间。
[25]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明确指出:“加强地方政府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职责。”载《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18页。
[26]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51页。
[27] 胡联合、胡鞍钢、魏星:《国家治理:社会矛盾的实证研究》,载《新疆师范大学学报》2014年第3期。
[28]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50页。
[29] 王诗宗:《治理理论与公共行政学范式进步》,载《中国社会科学》2010年第4期。
[30] 黄毅、文军:《从“总体—支配型”到“技术—治理型”:地方政府社会治理创新的逻辑》,载《新疆师范大学学报》2014年第2期。
[31] 杜晓:《社会转型冲击传统社会管理模式,管理体制滞后导致社会矛盾增多》,载《法制日报》2010年7月2日。
[32] 唐·艾伯利:《市民社会基础读本——美国市民社会讨论经典文本》,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3页。
[33] 麻宝斌、任晓春:《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挑战与变革》,载《学习与探索》2011年第3期。
[34] 社会问题本身的跨边界性是指传统的农业社会中的社会交往模式十分简单,社会问题的传导性和交叉性较弱,社会问题的产生、演变都限定在特定的区域,治理方式也囿于特定的部门。但是,在工业社会和后工业社会,社会的交往频度增加,社会日趋复杂,社会结构更加脆弱,社会问题已经突破固定区域和单一的部门,其跨边界性特点更加彰显。例如,现代社会的环境污染、犯罪、传染病、流动人口、交通拥堵、金融风险等社会问题,都需要跨越地理边界和部门边界进行协同治理。社会问题传播的跨边界性是指在信息化时代,互联网中的微博、微信以及虚拟社区为社会问题和热点事件传播提供了便捷的渠道,某个地方发生的事件,在极短时间内会吸引全国的网民参与和围观,从而形成扩散和围观效应。
[35] 陶希东:《跨界治理:中国社会公共治理的战略选择》,载《学术月刊》2011年第8期。
[36] 俞可平:《中国治理变迁30年(1978—2008)》,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8年第3期。
[37] 张小劲、苏鹏飞:《提高治理水平要有治理技术》,载《学习时报》2013年12月2日。
[38] 张康之:《论社会治理中技术与制度的辩证法》,载《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13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