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侵犯妇女权益犯罪的构成特征
(一)犯罪的同类客体
本类犯罪侵犯的同类客体是妇女的合法权益,包括妇女性的自主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和婚姻家庭权利等具有人身专属性的权利。所谓妇女性的自主权是指妇女根据自己的意愿,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决定是否发生性行为、与谁发生性行为的权利。所谓妇女的人身自由权是指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支配自己身体活动的权利,不仅包括自行活动的自由,也包括获得帮助进行活动的自由。所谓妇女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是指妇女作为一个人应当受到社会和他人最起码的尊重的权利,是具有伦理性品格的权利。所谓妇女的婚姻权利,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的妇女享有是否结婚、是否离婚、与谁结婚的权利及获得配偶忠实的权利。妇女的家庭权利是指妇女在家庭中依法享有的平等权、受扶养权、受监护权。关于本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有的是简单客体,如强奸罪只侵犯了妇女的性的自主权,拐卖妇女罪只侵犯了妇女的人身自由权,强制猥亵、侮辱罪只侵犯了妇女的身心健康权;有的是复杂客体,如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既侵犯了妇女的婚姻自由权利,又侵犯了妇女的人身权利,虐待罪既侵犯了妇女的家庭平等权,又侵犯了妇女的人身权利。
本类犯罪侵害的对象是妇女。所谓妇女是指年满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少女和年满18周岁以上的成年妇女。无论是上述哪个年龄段的妇女,均可成为该类犯罪所侵犯的对象。
(二)犯罪的客观方面
本类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通过各种方式非法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就具体的侵犯手段而言,既包括剥夺、损害、限制、破坏等暴力手段,也包括收买、拐卖等平和手段。从侵犯行为实施的方式观之,有的犯罪作为与不作为的方式都可能构成,如虐待罪等;有的犯罪只能以作为的方式实施,如强奸罪、拐卖妇女罪、强迫卖淫罪、组织卖淫罪等;有的犯罪只能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如遗弃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罪。有的犯罪既能由一个人单独实施,也可以由二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如强奸罪、拐卖妇女罪、强迫卖淫罪、组织卖淫罪等;有的犯罪则只能由二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如聚众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罪。从犯罪的形态上来看,有的犯罪只有发生了危害结果才构成犯罪,如虐待罪、遗弃罪,而有的犯罪则只要行为实施到一定程度即成立既遂,如强奸罪等。从客观方面的行为结构来看,大部分侵犯妇女权益的犯罪行为只有一个实行行为,如强迫卖淫罪、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等,而有的犯罪是复行为犯,包括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如强奸罪。
关于本类犯罪在理论上可以分为以下四个类型:一是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犯罪,包括强奸罪(第236条)、奸淫幼女型强奸罪(第236条第2款)、强制猥亵、侮辱罪(第237条第1款、第2款)、拐卖妇女罪(第240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第241条)、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罪(第242条);二是侵犯妇女婚姻家庭的犯罪,包括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第257条)、虐待罪(第260条)、遗弃罪(第261条);三是侵犯妇女社会风化的犯罪,包括强迫卖淫罪(第358条第1款)、组织卖淫罪(第358条第1款)、协助组织卖淫罪(第358条第4款)、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359条)、组织淫秽表演罪(第365条);四是侵犯妇女权益的职务犯罪,包括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罪(第416条第1款)、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罪(第416条第2款)。
(三)犯罪的主体
本类犯罪中的大多数犯罪都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即可成为其犯罪主体,如拐卖妇女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遗弃罪、强迫卖淫罪、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等;但也有个别犯罪要求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也要承担刑事责任,如强奸罪。
本类犯罪中有些犯罪需要犯罪主体具备特殊的构成身份,才能侵犯相应的人身权利,如强奸罪的犯罪主体需要具备男性这一自然身份;虐待罪的主体必须是与被害人具有一定的血亲关系、婚姻关系或收养关系,并在一个家庭中共同生活的成员,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也包括自愿承担扶养义务的与其共同生活的其他亲友等。非家庭成员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遗弃罪的主体是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人,没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人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罪的主体均为负有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各级人民政府的主管分管领导和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由于他们直接担负着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的职责,当然属于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他部门如法院、检察、司法、民政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参与解救工作时,也属于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虽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不负有解救职责的,不能构成本罪。
本类犯罪包括了聚众犯和对向犯这样的必要共犯,需要实施这类犯罪的行为人为二人以上时才可能成立此罪。如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则既需要行为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也需要他人有拐卖妇女的行为;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罪既需要行为人实施聚众阻碍解救的行为,也需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的行为。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罪则要求阻碍解救的行为发生在聚众情势之下,但只处罚首要分子。还有的犯罪,如果实行犯罪的行为人是复数或者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则要加重处罚,如二人以上轮奸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聚众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儿童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四)犯罪的主观方面
本类犯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妇女的合法权益,并且希望或放任这一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在一般情况下,本类犯罪既可以由直接故意构成,也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但有些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犯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并必须具有特定的犯罪目的,如强奸罪、奸淫幼女型强奸罪必须具有奸淫妇女或者幼女的目的,拐卖妇女罪必须具有出卖的目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