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信用保险的特征和功能
一、信用保险的特征考察
与财产损失保险等传统财产保险相比,信用保险具有以下重要特征。
(一)保险标的是无形物且体现相对权的法律属性
保险标的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52]我国现行《保险法》第12条第4款将财产保险定义为“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主要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等。对于财产损失保险而言,保险标的主要是以有形物的形式所体现的财产,比如车辆、房屋、机器、货物等,但信用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应收账款。信用保险保险标的无形化导致保险事故现场的非物理性。常规财产保险主要承保由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保险事故以物理事故的形式展现。相对而言,信用保险承保的是信用风险,保险事故是非物理性的债务损失。与常规财产保险可以通过现场查勘校验损失的真伪不同,信用保险的保险理赔不存在物理性的损失现场,保险人需要被保险人配合提供各类单证和数据,通过对单证和数据的审核来校验损失的真实性和确定性,因而信用保险对单证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一致性有着近乎苛刻的要求。作为信用保险保险标的的应收账款,[53]是基于合同行为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是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典型的相对权和对人权。而财产损失保险的保险标的和保险利益体现的是绝对权和对世权。此外,信用保险的保险标的是约定的合同之债,[54]因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责任等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属于信用保险承保范围内,侵权责任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属于责任保险承保范围。
由于信用保险承保的债权是相对权和对人权,其权利的内容及变动通常只被相对方所知晓,权利变动也不一定遵循公示公信原则,具有较强的相对性、互动性。与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属于法定之债不同,信用保险的保险标的属于约定之债,完全基于被保险人与买方的合同约定——即契约自由、意思自治,体现较强的意定性和隐蔽性。众所周知,主观想法是最难以识别和确认,也难以量化和外化,保险人在信用保险的承保理赔整个过程中面临着更大的风险随意性及不确定性,甚至道德风险。
(二)风险主体是保险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
通常情况下,保险合同当事人就是保险合同中的风险主体,或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比如意外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但是,在信用保险中,风险主体既非投保人,也非被保险人,而是第三方主体——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交易对手(债务人或买方),因此该第三方主体通常也被称为风险方。该风险方虽非信用保险合同当事人,但却是信用保险存在的基础和关键,是保险利益的重要载体。风险方的信用状况和风险水平直接导致信用保险事故的发生与否以及程度大小,保险人必须对风险方的信用风险进行充分的事先调查和科学的评估分析,对风险方的主观信用风险和客观信用风险进行深入全面的考量,实施精细化、过程化的风险管理。比如,在贸易信用保险中,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信用保险合同、签发保险单之后,被保险人还需要向保险人为自己的债务人(买方)申请信用限额,保险人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了解债务人的历史信用记录、诉讼记录、其他负面信息、财务实力、经营状况等资信,以此进行风险识别、分析和判断,最终对债务人皮肤信用限额。[55]
(三)显著的信息不对称性
在信用保险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往往都比保险人更清楚其交易对手——买方的信用状况和经营业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知晓更多关于信用风险的信息而处于相对有利地位,保险人掌握的信息则相对较少而处于不利地位。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能基于已经投保了信用保险而从事较高风险的交易行为,使保险人处于信息不对称和信用风险高企的困境,加大了保险人风险识别、分析和管理的难度。如此的信息不对称极易诱发道德风险或者逆向选择,是信用风险发生的关键因素。比如,随着目前国内外经济不景气,信贷收缩,企业经营困难、资金紧张,面临融资难、融资贵的困境,一些企业铤而走险,虚构交易、开具虚假交易单证、空买空卖,借此投保信用保险,希望获得相应赔款。在上述比较常见的托盘融资中,被保险人对贸易模式、交易环节、买方背景、上下游交易主体等情况了若指掌,但被保险人对此确是难以知晓和洞察,毕竟这些信息是常规的资信调查难以获取和把握的。实际上,投保人(被保险人)于债务人之间并没有真实的交易发生,既没有实际交付货物,也没有实际履行服务,即通常说的“走单、走票、不走货”,只有单证流、资金流,唯独没有现实的货物流。
(四)天生蕴含的逐利性
在其他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一般不会放纵风险的发生,但是在信用保险中存在着保险人放纵风险发生的较大可能。所谓放纵风险发生,即被保险人并不积极作为促成风险的发生,也不积极希望风险的发生,但是如果风险一旦发生,被保险人也不排斥和反对。具体而言,车辆保险的被保险人不会放纵自己发生交通事故,家庭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不会放纵自己的财产遭受火灾,毕竟在损失补偿原则限制下,被保险人的放纵会得不偿失,自寻烦恼。但是在信用保险中,被保险人明知买方可能存在经营异常甚至违约风险,虽然不会通过积极行为导致买方违约,也并不希望买方违约,但仍然可能会与该买方进行交易,即便最终发生买方违约。究其原则,实乃一般财产保险中适用的损失补偿原则在信用保险中出现了失灵现象,被保险人基于信用所生成的价值应当是一种综合价值的概念,而不仅仅局限于应收账款的收益或者损失,还应包括持续经营、维护客户关系、扩展新兴市场、优化财务等方面的价值,这些价值是完全可以予以折现的。
在现行条款设计中,信用保险所承保的保险价值是应收账款,而在实际的商业活动中,被保险人所面临的价值却是一个变动的综合体,存在诸多因素和变量。很多情况下,即使买方不能及时、全额支付货款,卖方仍然会选择继续交易,原因如下:其一,现金流是企业的生命力,即使被保险人面临亏损,只要现金流没有问题,经营就不会出现大问题,继续与买方交易可以保证现金流。其二,被保险人不仅仅只有一个买方,其固定成本是一定的,只要有风险的买方的回款能够覆盖变动成本部分,这个交易就可以继续开展。其三,信用风险多发生在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而被保险人只要保持正常生产经营,对外就可以保住市场、渠道和客户,对内可以保住工人、设备,当经济好转后,可以马上大量投产,所以可以看到生产企业不会轻易停止生产和经营。其四,买卖双方是相互依存的关系,商人会在经济寒冬期间抱团取暖,为了在经济好转后的再次合作。所以说,在信用保险中的被保险人损失或者收益构成因素到底是什么?至少不应该仅仅是应收账款。在很多情况下,被保险人损失了应收账款,但却在持续经营、维护客户、开拓市场、优化财务等方面获得收益或者弥补。损失补偿原则(具体体现为赔偿比例)只针对应收账款损失,并没有考虑被保险人在其他方面获得的收益或者弥补。因此,在综合统筹和考虑下,被保险人可以获得超额收益,弥补其需要自行承担的应收账款损失,存在确定的逐利空间和可能,必然导致被保险人在主观上的逐利性,放纵风险的发生。
(五)较强的风险传递性
在交易活动过程中,某个交易者的违约行为导致交易对方的信用风险;而交易对方的信用风险将可能进一步引发纵向或者横向交易者的信用风险,由此不断地纵向延续和横向扩散,把更多的交易主体牵扯进一系列的信用风险中,信用风险呈现指数化增长态势,最终导致信用风险链条的产生。交易一方与纵向或横向交易者之间不存在直接信用关系,但交易一方违约,将可能会导致其他第三方的信用风险暴露。信用风险的这种强大的传递性和感染性体现非零和性特征,具有明显的乘数裂变效应,犹如恶性病毒一样侵入社会肌体,四处扩散,随意侵蚀,造成不可预测和估量的后果。[56]2012年爆发的钢贸行业危机便是从个别钢贸商资金链断裂开始逐步演化为钢贸商大面积出现资金链断裂。全国钢贸行业因债务问题有超过10人自杀、300多人入狱、700多人被通缉,导致的坏账规模近100亿美元。[57]
(六)风险概率分布的厚尾性和不规律性
信用风险的发生在概率分布上具有非对称性。在通常的赊销交易过程中,如果卖方按时足额地从买方获得货款,卖方仅仅获取预期中的正常利润收益,而一旦卖方无法按时足额从买方获得货款,信用风险就会转化为实际损失。尽管这样的风险发生概率比较小,但一旦发生,卖方的货款损失就会远远大于利润收益,其利润收益具有固定性、上限性,但货款损失却具有变化性、无下限性,这就导致信用风险概率分布的尾部比正态分布的尾部较宽。这一厚尾性特征使得难以对信用风险进行正态分布假设,缺乏风险平均值和中间值基础,不是持续的可能性分配,更加倾向于0或者1的概率分布,而不是0和1之间的正态分布,缺乏必要、自然的规律性,如此将导致信用风险识别、防范和管控的难度增大。
图1-1 信用风险发生概率分布图[58]
由图1-1可以看出,信用风险发生概率的厚尾性导致其不规律性。信用风险的发生由诸多原因构成——既有客观因素,比如债务人的经营陷入困境导致丧失偿债能力,或者外汇管制、行政禁令等政治风险;又有主观因素,比如债务人具备偿债能力但并不存在偿债意愿。上述原因几乎无规律可言,通常都不适用大数法则,[59]而是依靠各种市场信息、历史数据甚至长年累月积淀方能形成的经验判断。
二、信用保险的功能分析(一)转移信用风险 “无危险,无保险。”保险是社会化风险转移机制,以集中、汇聚并分散危险为机制路径,发挥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等功能。“保险实乃分散危险、消化损失之制度,透过保险将不幸而集中于一人之意外危险及由是而生之意外损失分散于社会大众,使其消化于无形之中。”[60]保险人收取适当的保险费,与之作为对价便将众多可能发生损失的危险单位予以汇聚转化并建立保险基金,当单一个体遭灾实际风险并发生损失时,将获得相应的补偿。简言之,保险通过向全体参加保险的个体合理分摊单一个体所实际发生的损失,达到危险分散、损失分摊、经济补偿的目的。[61]
消费者选择保险的主要目的是确保自己的财产或者相关权益的价值处于稳定状态,避免价值减少尤其是大幅下降。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享有赔偿请求权,一旦保险事故实际发生,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可以向保险人索赔,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恢复财产或者权益的原有价值。作为财产保险的法定险种之一,信用保险的基础功能和应有之义便是分散信用危险、分摊应收账款损失、履行经济补偿职能、保障债权顺利实现。[62]企业通过投保贸易信用保险,获得了应收账款的风险保障,一旦买方未能按时足额支付款项并造成确定损失,企业即可从保险人处获得相应赔偿,债权损失得到有效补偿,信用风险获得切实保障,经营状况和财务健康都不会受到负面影响。尤其是对于出口企业,其面向的是遥远而复杂的国际市场,贸易风险大,市场竞争激烈,一旦出现信用风险,出口企业很可能就会陷入困境,影响海外市场开拓和国际竞争力,甚至因此一蹶不振或者濒临破产。如果出口企业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当其因商业风险或政治风险不能从买方收回货款或合同无法执行时,该出口企业可以从保险人处获得赔偿。
(二)便利资金融通
信用保险区别于其他传统财产保险的重要特征便是其具有显著的金融属性,可以增强被保险人的信用评级,便利贸易融资,促进资金融通。企业就其应收账款投保信用保险后,将其所享受的索赔权益转让给特定银行并签署《赔款转让协议》,特定银行基于保险人承保的应收账款向被保险人提供融资。当被保险人的应收账款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时,保险人根据《赔款转让协议》规定将赔款直接支付给融资银行。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抵押、质押和担保贷款,信用保险项下的融资属于“信用综合贷款”,即以被保险人应收账款的权益质押或者转让作为融资前提,银行在对被保险人以及其债务人的资金实力、信用状况、偿付能力等因素进行全面考量的基础上,为被保险人的真实贸易行为和确定的应收账款提供信用贷款。这种“信用综合贷款”使贸易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摆脱了因为抵押物不够或者担保能力不足而无法获得银行融资的困境,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也为企业扩展销售规模、提升市场竞争力提供有力支持。
(三)扩大市场规模
生存和发展是每个经济主体所面临的关键问题,而生存和发展的希望则在于开拓市场,提高市场占有率。在具体贸易中,如果采用预付款或者现款现货的方式进行交易,卖方基本不需要承担信用风险,可以确保货款的到位,但同时可能会使得买方的资金占用较大,造成资金紧张,进而影响买方的采购意愿和规模,卖方的销售规模和市场地位也会受到制约,开拓新市场、新客户无法落实,持续发展缺乏基础和动力。如果采用赊销的贸易方式,卖方可以扩大销售规模,扩展业务范围,开发新客户,提升市场地位,但随着而来的是需要承担信用风险。一边是发展压力,一边是效益隐患,左右为难,如何应对。信用保险可以保障卖方所面临的信用风险,使卖方可以放心地采用赊销的贸易方式,开发新客户,扩大销售规模,扩展业务范围,提升市场地位,实现可持续发展。[63]
具体到出口信用保险领域,作为国际通行贸易增进措施,[64]有助于推动本国商品和服务进军海外市场、保障出口收汇安全、便捷获得融资支持,实现国家的对外经济贸易战略和政策。各国政府基本都成立了官方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专门开展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中国信保是我国唯一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机构,近年来出口信用保险对我国商品和服务出口的支持力度持续增强,已经成为国家拉动出口、进军海外市场的重要政策工具。2015年我国《政府工作报告》要求“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规模”,同年7月15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进一步明确提出“扩大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规模,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和新兴市场开拓的支持”。
(四)完善风险管控
信用保险公司在信用风险的识别、防范、管理等方面具有专业的能力和强大的实力,被保险人可以借助信用保险公司的专业和实力防范信用风险,获得其他未投保企业所无法实现的风险识别、判断能力,建立信用风险防范机制,健全内部风险管理流程。
从事信用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对企业进行覆盖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流程全方位风险管理服务,为投保企业防范海外风险提供及时有效保障,体现信用保险的积极功能,主要在以下方面:一是建立强大资信网络,全面监控风险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信用保险公司需要重点投入建设信息库和数据库,构建全球信息采集网络,覆盖全球200多个国家和地区,包含数量众多的海外买方、全球重点银行以及中国企业的各类信用与风险信息。同时还需要对国家风险进行研究,对相关国家进行长期跟踪与监控,及时发布相关研究成果和预警信息,对重大风险异动及时研判和应对。二是提供专业的买方风险评估,为出口企业防范风险提供有力支持。在整合各类信用风险信息的基础上,信用保险公司发挥专业技术优势,对国内外买方进行识别和评估,帮助企业在获得信用保险风险保障的前提下,更加积极地拓展国内外市场。三是利用全球催收追偿网络,有效震慑不良买方。一旦被保险人发生信用风险,信用保险公司会积极介入赔前催收减损,充分发挥催收追偿渠道等方面的专业优势,通过谈判、施压等多种手段迫使买方履行合同,最大限度维护被保险人利益。如果赔前减损未果,信用保险公司会在赔付后继续追偿欠款,进一步帮助企业减少损失。信用保险公司凭借遍布全球的催收追偿网络,在赔付后保持对违约买方的高压态势,可以有力震慑国内外不良买方,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为构建诚信体系、完善信用环境作出积极贡献。通过资信调查、买方风险评估、催收追偿等方面的专业优势,信用保险公司充当信用风险专家和管家的角色,有效提高了被保险人对信用风险识别、防范和管理的能力。
(五)优化财务报表
财务报表是企业经营的“晴雨表”,直接反映了企业经营现状和发展趋势,财务报表对于各方利益相关者的信心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合理优化财务报表结构就成了企业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事务。尤其是对于上市公司或者管理规范的大型企业,稳健、优异的财务报表成为其信息依法公开披露的重要载体,也是社会公众最为关注的对象。
在财务报表中,应收账款是流动资产中关注度比较高的科目。随着信用经济时代的来临,应收账款在企业流动资产中的比重越来越高。法国信用保险公司科法斯(COFACE)每年对中国企业信用风险进行一次调查,并形成风险管理报告对外公布,其中上市公司的应收账款情况是其重点关注信息。2009年, COFACE的调查数据显示上市公司应收账款总额同比增长超过25%,上市公司中约60%的企业应收账款额都在增加,2010年该情况依然没有得到改善,信用风险不可小视。即使应收账款没有发生风险,应收账款项目金额过大也会被人们理解为企业运行存在不确定性。如果企业投保了信用保险,凭借“信用保险+银行融资/买断”模式,应收账款成为相对安全优质的资产,可以转化为经营性现金流,提前确认收入,从而改善财务报表,提高投资价值,稳定各方投资者信心。
三、信用保险的基本分类
根据不同标准,信用保险可以进行以下主要分类:
(一)国内信用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以风险所在区域不同为准,信用保险可以分为国内信用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国内信用保险是指债务人(买方)位于被保险人所属国国内的信用保险合同。而出口信用保险则是指债务人(买方)位于被保险人所属国国外的信用保险合同。两者的不同点在于,债务人(买方)是否与被保险人位于同一个国家。这个是目前实务中最为常见的分类。
(二)短期信用保险合同和中长期信用保险合同
以信用期限长短为准,信用保险合同可以分为短期信用保险合同和中长期信用保险合同。信用期限是指自被保险人交付货物之日起至贸易合同约定的买方应付款日止的期间。买方超过信用期限而未还款,并经过不同的损因所对应的期限后,视为保险事故发生。短期信用保险合同中的信用期限一般不超过180天,最长不超过2年,一般适用于日常消费品、原材料贸易。中期信用保险合同中的信用期限一般在2~5年之间,长期信用保险合同中的信用期限则是5年以上。中长期信用保险合同主要适用于大型机械设备、工程服务以及资本项目,比如机电成套设备、船舶建造贸易等。
(三)贸易信用保险、贷款信用保险、投资信用保险和消费信用保险
以承保标的为准,信用保险可以分为贸易信用保险、贷款信用保险、投资信用保险和消费信用保险。贸易信用保险是保险人为贸易活动中的卖方所进行的赊销交易提供的信用保险。在贸易信用保险中,卖方(销售商或者制造商,即债权人)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保险人承保买方(债务人)迟延付款、破产等信用风险,被保险人和买方之间是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双方必须存在真实合法有效的贸易活动,必须存在现实的货物交付行为。贷款信用保险是保险人为贷款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之间的资金借贷行为提供的信用保险。在贷款信用保险中,贷款人(债权人)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当借款人(债务人)无法按时按量偿还贷款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承担相应保险责任,然后向借款人进行追偿。[65]贷款信用保险的被保险人与借款人之间是借贷合同法律关系,双方必须存在真实合法有效的资金融通行为。投资信用保险承保本国投资者在外国投资期间因投资国的政治因素造成的投资损失,例如因投资国实施国有化、没收、征用、外汇管制等政治原因不能收回投资和利润。投资信用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本国的对外投资者。[66]消费信用保险是保险人为日常消费活动中的卖方所进行的分期付款交易提供的信用保险。卖方(销售商或者制造商,即债权人)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保险人承保买方(债务人)不付款的信用风险。在消费信用保险中,被保险人和买方之间也是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但买方通常是以自然人为主的消费者,这是消费信用保险和贸易信用保险之间的最大区别。
(四)统保信用保险、特定信用保险和选择信用保险
以承保范围和方式为准,信用保险可以分为统保信用保险、特定信用保险和选择信用保险。统保信用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必须将其保险期间内的所有交易都向保险人投保的信用保险合同,这是信用保险最标准、典型的承保方式,适用于多批次、全方位的日常普通交易。特定信用保险是指被保险人仅某个具体、单一的交易向保险人投保的信用保险,主要适用于大型成套机械设备、工程建设以及资本贸易。选择信用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可以根据事先约定的承保范围和条件,选择一定的交易向保险人投保的信用保险合同,比如,被保险人可以选择将在某个地区或者某个行业的交易向保险人投保,而不是所有的交易。
(五)出运前信用保险和出运后信用保险
以保险责任起止时间为准,信用保险可以分为出运前信用保险和出运后信用保险。出运前信用保险是指承保贸易合同生效到货物出运这段期间的信用风险的信用保险合同,主要是覆盖被保险人与买方签订贸易合同并备料进行产品生产,最终因为买方违约未能向其交付产品的风险,被保险人的损失包括产品设计、制造、运输以及其他费用等成本损失。出运后信用保险合同则承保货物出运后,被保险人未能按时收到货款的风险,主要是买方长期拖欠、卖方破产以及政治风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