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政策论坛(第五辑)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最大的幸福”与刑法的利益衡量思想

周建军[1]

摘要:源于社会契约的合作精神,“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既不能得出个人利益不受限制主张,也不能得出“公共利益”必然优先的结论。与此同时,在功利主义的制度体系下,自由是不能交换的,但保障、回复自由利益的方式是可以权衡的。因此,刑法利益必然具有可以衡量、回复的属性。受此启发,报应既是一种情感反应,也是一种利益需求,兼有正义与效率的属性,具有权衡、回复的可能;罪刑法定原则所蕴含的刑法教义思想、形式理性等,也都只是刑法目的及其价值的组成部分,必然具有可以衡量、折衷、妥协的范式。犯罪治理更是如此,不仅要严格限制国家刑罚权的发动,还要将个人自由、多数人幸福的利益衡量作为犯罪治理合作的核心价值,更不能顾此失彼,以公共利益的名义蚕食个人自由的领地。

关键词:社会契约 公共利益 衡量 报应 罪刑法定

黄风教授称贝卡利亚(Cesare Bonesana Beccaria,1739-1794)的《论犯罪与刑罚》为“振聋发聩的论述”[2]。更有意义的是,《论犯罪与刑罚》关于罪刑法定原则和死刑的论述,源于最大多数人最大幸福的功利主义观念。在此基础上,贝卡利亚还提出了犯罪是一种对社会的损害,刑罚的目的在于阻止人们犯罪,而不是社会报复的观点。从社会治理的角度来讲,“最大多数人最大幸福”的追求、阻止犯罪抑或预防犯罪要比报复犯罪更加重要的思想,是位阶高于罪刑法定原则的终极思想,对这个原则的理解和适用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然而,刑法学界对此并不在意,因此带来了很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