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域外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犯罪人行刑社会化之体现
根据米海依尔·戴尔玛斯—马蒂的观点,不仅刑事网属于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由于国家和市民社会作用的重新分配还形成了一种“参与型刑事政策”。这种参与的主体不仅包括社会团体,也包括个人。参与类型包括社会团体惩罚性参与及团结性参与。特别对于团结性参与而言,其是为了帮助刑法向更好地安置犯罪人的方向发展,这对精神病犯罪人的复归社会具有特殊意义。可以说,由刑事网络对市民社会的开放可以产生一种更为精致的文化,这种文化包含了公私共处的混合结构和不同形式,从中我们看到了集体责任的更广泛的意义[14]。对于精神病犯罪人的行刑社会化而言,其最主要含义之一就在于公众的参与,更为精确地说公众的主导。这是一种社区能动型的精神病犯罪人的矫正结构,其浸透了权利意识、人道观念及精神病科学的内容。特别对于抗拒强制医疗的精神病犯罪人而言,社区援助成为富含政策保护及科学治疗寓意的关键环节。在英美国家,对于精神病犯罪人行刑社会化、社区矫正复归已有一定的进展。在美国,20世纪60年代兴起的全球“去机构化运动”的发起者和支持者认为,将精神病人长期与世隔绝不利于他们的身心健康,还侵犯了他们的人身自由权,主张让病人回归社会。这些精神病院的数量减少了,社区治理增加了。在去机构化的浪潮作用下,美国不少州法律规定对住在医院的病犯要进行定期的精神医学检查,对恢复健康的或者不再有危险性的病人要及时地释放。但是,国家或者市民社会对精神病犯罪人的容忍度在特定情形下也会发生波动或者摇摆。在欣克利案后,美国大多数州收紧了释放有病无罪病人的条件。1999年,Linhorst选1000名有病无罪的人作为样本进行了研究,发现5年后还有85%的人留在医院,10年后医院仍有76%的人。轻罪的犯人有时一半或者更多的人留在医院的时间比他们的刑期要长[15]。通常情况下,精神障碍者会身愿接受治疗,但是对于有犯罪经历的精神障碍者,则往往会抵触或拒绝接受治疗。对于这类犯罪者,非常需要依靠社区居民对他们的康复或再社会化给予支持。但是,对具有危险性的精神病犯罪人的社会系统援助的热心,也被精神病犯罪人可能产生的社会危险的担心所销蚀。现实情况是,美国除了纽约、华盛顿、加利福尼亚州及俄勒冈州之外,对于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精神障碍犯罪人的社会复归和社区援助系统的开发,均遭到市民不同程度的抵制[16]。在英国,则采取了另外一条精神病犯罪人行刑社会化矫正路径。目前政府的政策是缩减把病犯从司法系统转到卫生系统,通过改善监狱的卫生质量,也可以利用监狱中的强制治疗。政府的计划是关押不能依赖于治疗。上议院和欧洲法庭认为,在像医院的监狱环境中关押有病的犯人没有违反任何公约的权利。现在监狱变得像医院,医院变得像监狱。保护公共安全的原则无疑在以下合法运作下得以彰显“精神卫生和刑事司法两系统协调配合的模式适应了精神病犯人的需要”[17]。在其中可以看出英国对精神病犯罪人社会化矫正的更为谨慎倾向。这是因为,即使是监狱像医院,也是与真正的自由社会或者社区生活无法相比,这只是在衡量各方利益后作出的一种妥协而已。在法国,根据1978年刑法典预案,规定由法官安排那些精神障碍已影响其行为但尚未失去理智和对自身行为控制的犯罪人进入专门的监狱,这种监狱规定应由医学、心理学和精神病学方面的机构,以提供一切必要的检查、观察和治疗。但预案中的主张最终被1989年草案舍弃了,因为预案遭到了精神病医学家们的强烈反对,他们坚决反对由法官决定的在监狱环境中的精神病治疗[18]。这亦是英、法在精神病犯罪人治疗性矫正方面的不同之处。在法国,精神病专家的科学知识性权力似乎占据了上风。其实,监狱中的精神病医疗机构确实存在着治疗或者矫正精神病犯罪人的先天不足。禁闭森严的环境、肉体自由被严格地安排在固定的位置及按照一定的方式活动,这些其实都是精神自由的大敌,或者说是精神病犯罪人精神状况恢复所难以克服的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