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政策论坛(第五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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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区矫正的公众认同

李兰英 熊亚文[1]

摘要:社区矫正的公众认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由于广义层面的公众认同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和共通性,因而从社区矫正工作主体这一狭义层面来定位公众认同更具实践意义。在我国,由于现代刑法观念尚未形成、市民社会发育不成熟以及社区矫正的主体力量不足、专业化程度不高,社区矫正工作主体对于这项制度及其工作均出现不同程度的认同危机,严重掣肘社区矫正功能和价值的发挥。狭义层面的社区矫正公众认同之实现,重点在于社区矫正制度建设本身,通过打造一支稳定、专业、充足的社区矫正专业队伍,确立以风险评估为中心的社区矫正工作机制,建立社区矫正志愿服务机制,可以使社区矫正走上“精英之治”的道路,从而克服其在当下中国遭遇的根本性障碍。

关键词:社区矫正 公众认同 工作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