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思维中的推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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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一个刑事案件的侦查与思维

一、一个刑事案件的侦查始末

让我们从侦查人员已经侦破的一个刑事案件开始。[1]

2008年7月4日上午,江苏省某S县公安刑侦部门接到报警称:辖区被发现被肢解的人体尸体。原来,当天早晨,家住S县的张老太太到离家不远的水杉林里种绿豆。张老太太还是这片水杉林的护林员,她边种田、边巡护,两不误。大概当天上午7时30分许,当张老太太巡视到高速出口向西约4公里处,发现林中小道边有一堆白花花的东西。“是谁这么缺德!把死猪扔在这里。”张老太太随口抱怨着,继续去种绿豆。农活干完后,已是上午9点多钟,张老太太来到邻居小王家,请其帮忙将那堆死猪肉扔到黄沙港大河里去。小王满口答应。但是,小王一来到“死猪”跟前,立即尖叫起来:这哪是什么死猪,分明是一堆已经被肢解的尸体。惊恐万状、惊魂未定的小王立马报警。

接警后,警方经过初查,认定该案件属于恶性刑事案件,决定予以立案,并就此展开侦查工作。当地警方立即赶到了现场,并对案犯现场进行详细勘察。经过初步勘查,这些组织器官属于人类,受害者的尸体被切割成了9块,里面并没有人头,没有下肢,也没有内脏。侦查人员据此断定犯罪嫌疑人作案时极其残忍。

就在侦查人员勘查现场的时候,法医也赶到了现场。法医先观察了一下尸块,发现这些尸块都是用水清洗过的。就这个细节,法医看出了不少问题:凶手的分尸地点是有独立的水源,很有可能就是在厨房,或者卫生间。凶手对尸块进行清洗,说明他在分尸的时候有充裕的时间,对现场的控制能力较强。从以上这些细节,法医又推断,凶手的年龄应该相对成熟,绝不会是一个毛头小伙子。

此外,现场没有发现裹尸的材料。原因可能是,包裹尸块的材料,如箱子等物品,上面应该有明显的标识,凶手害怕警方会循着这标识找到他。警方由此推测这个凶手的反侦查能力很强。法医仔细观察了尸块上的切口,发现切口很均匀,而且切割的部位也基本是在关节口。这表明凶手有可能是厨师,如果不是,至少他厨艺熟练,对红案相当精通。

接着,法医开始按照人体解剖位置排列,把这些尸块一块一块拼起来,观察相同部位有无重复,两侧是否对称;断离部位是否连续,断离能否吻合……结果这些尸块全部吻合。这也意味着,这些尸块属于同一个人。

法医发现尸块的皮肤相对光滑,骨骼也较细,而且手指上还有红色的指甲油,特别是对死者骨盆的检测,基本能确定这是个爱美的女性。死者的手掌上没有老茧,也可以推断这名死者生前应该从事室内作业。

法医把死者的双手顺着肩膀平伸开来,测量两手指尖的距离,最终得出死者的身高在155厘米左右。

人出生后,骨骼不断生长发育,青春期后人体骨骼生长发育停止,但是骨骼的生理代谢仍在不断进行。一些关节面的形态变化特征,成了推断人年龄的基础。法医们综合了多种方法,测算出死者为年轻女性,年龄在30岁左右,而且有过生育史。

法医们在尸块上分拣出了蛆虫。通过昆虫学原理,确定这名年轻女子的死亡时间大约在24小时左右。

接着,协查通报发了出去,侦查人员重点排查7月3日前外出务工的年轻女性、旅馆业住宿人员、美容美发以及娱乐场所的服务人员。警方将查找尸源的通告通过电视台、移动、联通、电信等运营商向全县群众发布,悬赏征集尸源线索。一张网铺了开来。

2008年7月22日上午,L市的警方在组织侦查人员走访调查时获取一条重要线索:一名出租车司机曾于2008年7月3日中午,送过一名携带一只大旅行箱的中年男子到S县境内。

据张某回忆:2008年7月3日中午1时许,他驾车兜客至L市一居民小区门前时,一名年龄大约在40岁左右的男子招手,称要去S县,张某报出600元的价格,该男子未还价就达成协议。随后,该男子将一只大旅行箱搬放到车子的后备厢里,在搬放时,张某看到该男子有些吃力,就想帮其一把,结果被该男子拒绝。

在驾车去S县途中,该男子接了一个电话,说到晚上要加班等事情时,张某随口问了一句“师傅在什么地方上班啊?”该男子说他在某集团下属的一个厂里烧水晶。

然而,当张某将车子开到距离高速出口才三四公里处,该男子突然要求下车,并按照事先谈好的价格支付了600元的车费。该男子这一切反常的举动似乎欲盖弥彰地暗示着什么。

获取这条线索后,L市警方随即与S县警方取得了联系。虽然男子的职业和法医的推断有出入,但是根据以前的破案经验,这并非特例。因此,警方还是及时组织警力查找携带旅行箱乘车的男子。

经过两地警方的联手排查,于2008年7月25日下午确认了这名乘车男子的身份:施某,今年40岁,在L市某集团下属的一个工厂里打工,2008年7月10日后,因单位设备检修放假,施某应该在家中。

果然,2008年7月26日凌晨4时,正在家中睡觉的施某被警方抓获。施某被抓获后,对违法犯罪行为一概予以否认,审查工作一时陷入僵局。2008年7月26日下午4时许,从L市公安局刑侦技术部门传来喜讯:从施某身上提取的生物检材与案发现场提取的嫌疑人遗留下的微量物证比对,可以确认施某就是涉案的重要嫌疑人。

随即,警方加大了审查力度,在强有力的政策攻势和审查攻势下,嫌疑人施某不得不交代了杀人分尸的犯罪事实。

根据施某在讯问笔录中记录的施某所为的犯罪事实,警方还原了该凶杀案的基本过程。

原来,犯罪嫌疑人施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满释放后一直在外打工。2006年,施某搭识了35岁的南通人张某,关系升温很快,最后发展到情人关系,开始姘居起来。2007年,施某到L市打工,与赋闲的张某租房姘居。2008年7月3日上午9时许,施某在租住房内与张某为经济问题发生争执时,将张某卡捂致死,并将其肢解,然后坐出租车至案发地抛尸。案件的结局印证了当初法医专家们的猜测。

结案后,警方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权限将该案件移送检察机关起诉。

二、该刑事案件侦查中的思维

(一)该刑事案件侦破的剖析

在这起刑事案件中,侦查人员通过观察等手段获得的感性认识主要有:(1)尸体的组织器官属于人类,受害者的尸体被切割成了9块,里面并没有人头,没有下肢,也没有内脏;(2)这些尸块都是用水清洗过的;(3)切口很均匀,而且切割的部位也基本是在关节口;(3)尸块全部吻合;(4)死者皮肤相对光滑,骨骼也较细,而且手指上还有红色的指甲油;(5)死者的手掌上没有老茧;(6)将死者的双手顺着肩膀平伸开来,测量出了死者两手指尖的距离;(7)关于死者骨骼关节面的变化的认识;(8)在尸体上分拣出了蛆虫。

如果警方仅仅满足于或者停留于这些感性认识上,那么将永远无法侦破此案。很明显,侦查人员通过观察等方式获得关于此案案情事实的感性认识并非最终目的,最终目的是要对这些感性认识材料进行思维加工,以期获得理性认识,以利于最终的侦破此案。如果不对感性认识进行思维加工以期形成理性认识,那么不仅感性认识失去了其最大的价值,而且对于侦查工作的指导价值也大打折扣。侦查人员深明此理,自然需要对这些感性认识材料进行思维加工。

通过对上述的感性认识材料进行思维加工,侦查人员分别形成了这些理性认识:(1)犯罪嫌疑人作案时很残忍;(2)凶手的分尸地点有独立的水源,很有可能就是在厨房,或者卫生间;凶手在分尸的时候有充裕的时间,对现场的控制能力较强;凶手的年龄应该相对成熟,绝不会是一个毛头小伙子;(3)这些尸块属于同一个人;(4)死者是个爱美的女性;(5)死者生前应该从事室内作业;(6)死者的身高在155厘米左右;(7)死者为年轻女性,年龄在30岁左右,而且有过生育史;(8)死者的死亡时间大约在24小时左右。

(二)思维概述

理性认识是比感性认识更新颖、更全面、更深刻、更本质的认识。如上所述,从感性认识材料中得出理性认识需要借助于思维加工。因此,在刑事案件侦查中,为了查明犯罪事实、抓获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必须而且必定运用思维。那么何谓思维呢?

在现代汉语中,“思维”一词是个多义词,作为动词,与“思考”、“思索”等词义相同或相近。《现代汉语词典》对“思维”的解释有两种:一是指在表象、概念的基础上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理等认识活动的过程,是人类特有的产生于社会实践的一种精神活动;二是指进行思索、思考活动。

那么,到底什么是思维呢?对于思维,诸如认识论、方法论、信息论、解题论、符号学、神经科学等不同学科运用不同方法给出了不同的定义。维基百科认为,思维是人脑对现实事物间接的、概括的加工形式,是在表象、概念的基础上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理等认识活动的过程。这些定义各具特色,但是也均有不足之处。比如,就维基百科对思维的定义而言,就存在着“定义过窄”的问题,因为思维的加工对象不都是现实事物,也不都在表象和概念的基础上进行,也不都表现为分析、综合、判断、推理等过程——实际上,维基百科对思维的该定义仅仅适合于思维的一个类型——抽象思维。

当今时代处于大数据和信息化时代,因此从信息论的角度阐释思维更合理。从信息论的角度看,思维是指个体在组织信息、存储信息、加工信息、尝试理解信息,或者与他人交流信息时头脑中进行的心理活动。加工分为体验性加工和反思性加工。思维的本质就是信息加工过程。

一般而言,思维具有下述特征。

1.思维的对象性

从反映论的角度看,思维是对对象的属性的反映;从信息论的角度看,思维对对象的信息的加工;从认识论角度看,思维是为了更深刻、更全面地认知对象。思维的对象也称思维客体。思维必须关注外部对象。当然,这里的外部是指思维的外部世界。正如莫里斯所言,集中注重符号显然不可能解释思维这一现象的所有问题。思维要反映外部对象,这正是思维的价值和功能所在。从这个意义上说,思维具有对象性。不仅如此,思维还要受到内部或者外部对象的制约。

2.思维的概括性

思维的概括性是指思维能够从许多个别对象的各种属性中舍弃表面的、共有的、非本质的属性,把握一类对象的内在的、特有和本质的属性。通过思维,思维主体通过感官提供的丰富而杂乱的信息,撇开各类对象的各种表面属性,把握同类对象之间的共性,把不同类对象之间的差异区分开,进而认识对象的特有属性甚至本质属性。思维可以反映一类对象的共同的、本质的属性,而不是个别对象的特点或者一类对象的非本质的属性。比如,醉驾行为就是对一类对象——即所有驾驶机动车时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80毫克的驾驶行为的反映。思维除了能够概括反映一类事物共同的本质属性之外,还能够把某事物的局部认识概括为整体认识。

3.思维的间接性

思维的间接性是指思维主体能够根据已有的认识得出新的认识,也就是说,思维主体不必直接根据认识对象,而是根据感性材料甚至已有的理性认识去获得关于对象的更深刻、更全面、更真实的认识。思维不是通过感官直接感知对象的属性,而是通过思维的特有器官大脑对关于对象的感性认识信息进行再次加工,也就是说,思维主体通过思维间接地对对象的信息加工或者认知。此外,通过思维,思维主体可以穿越时空界限,探求自己的认识和实践活动尚未到达的未知领域或者未来世界,对未曾直接通过感官感知的对象作出正确的判断,掌握对象发展的趋势和规律。总之,通过思维所形成的理性认识必须以感性认识为基础。此外,对不能感知的知识必须通过思维中的推知方式获得。

不少学者提出思维还具有抽象性。这很明显是把思维与抽象思维混淆了,正如后文将要论述的那样,根据一定标准,思维可以三分为抽象思维、形象思维和直觉思维。抽象性仅仅是抽象思维的特征,而不是所有思维的特征。

三、思维的分类

(一)直线思维、曲线思维和逆向思维

直线思维就是根据事物的发展规律、人们的生活习惯、风俗习惯以及长期形成的一些意识形态等的一些已知条件和已知现象,直接推得其结果的一种思维方式。侦查工作中每一个人其固有的思维方式首先就是直线思维方式,它可以帮助我们在已知的条件下获得未知的结果。它是人们在工作中,在总结经验过程中长期使用的一种思维方式,特别是在对一些具有一定客观规律的事物的认识和判断时,更常使用这种思维方式。这种思维方式的优点是逻辑性强、推理性强、直观而间接,只要具备一定的逻辑思维能力,掌握相关的规律,再结合特定的现象或事实,就可以得出一个比较确定的结论。这种思维方式的缺点是过于依赖常理,忽略规律发挥作用的特殊条件和特殊表现形式,忽视现实情况的变化及其特殊性,得出的结论过于确定、单一乃至武断,因而具有较高的风险性。这种思维是一种常规思维和静态思维。

曲线思维就是根据事物的客观规律、人们的生活习惯、风俗习惯以及长期形成的一些意识形态等已知条件和现象,在思维过程中引入一些相关的变化、风险和不确定因素,对本应直接推得的结果加以否定或者对结果进行风险性的深化与外延的一种思维方式。这种思维方式为了避免风险而显得保守,其推论出的结果具有多变性的特点。在思维中,现实情况不仅是复杂的,而且是多变的,因此应该不断根据复杂变化的情况去否定结论或者修正结论。它体现了辩证法的精神,是一种辩证的、动态的思维方式。例如,在“扫黄打非”专项整治工作中,某人因为经常嫖赌被公安机关处理。根据直线思维方式,人们会认定该嫌疑人是坏人;但是,根据曲线思维方式,人们在认定该嫌疑人是坏人的同时,也会认定该嫌疑人在一定的时间、地点和场合下是一个好人。

逆向思维方式就是根据事物的客观规律、人们的生活习惯、风俗习惯以及长期形成的一些意识形态等已知条件和现象,在思维过程中摆脱传统观念、习惯等束缚,从另一个不同的思路、角度去推出事物结果的一种思维方式。在日常生活中,许多人常常只是习惯于相信某种公认的看法,这就不易形成自己的独立见解;相反,如果从大家都不注意的方面思考问题,那就可能发现某种大家都不注意的新观点。对于同一个事物、现象或者事件,从不同的甚至相反的方面进行思考,往往会得到意想不到的收获。进行逆向思维除了要看到与事物的有关方面,尤其是人们不太注意的一面外,还要敢于怀疑。如某高速公路上夜间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一个女子被当场撞死,而肇事车辆则立马消失于黑暗之中,逃逸得不见踪影。经过现场勘查,只发现一只鞋子。有人认为这只鞋子是路人的,有人认为这只鞋子是死者的,有人认为这只鞋子是肇事司机的。而一位年长的侦查人员认为,肇事逃逸车辆是一辆运送鞋子的大货车,这只鞋子就是从该大货车上振动后落下的。侦查人员在详细地分析了这四种可能性后,认为这只鞋子是从肇事大货车上掉落的可能性最大,最后侦查人员循此线索,终于侦破此案。

(二)水平思维和垂直思维[2]

所谓水平思维就是对对象的整体进行浅层次的分析,可以使得先后顺序的判断标准明确化,进而找到重要部分以进行先后顺序排列,保持思维的广阔性;所谓垂直思维就是对对象的特定部分进行有深度的分析,可以使得人们对排列靠前的重要部分进行深刻探究,保持思维的深刻性。很难说哪种思维更重要、更优秀,只能说应“首先进行水平思维,然后再进行垂直思维”,这是因为人们很容易一上来就进行垂直思考。之所以如此,并不因为人们的水平思维较弱,而是由于人们固有的思维习惯和思维定式使然。这样做固然可以暂时对对象的某一特定部分进行深入分析,但是也会使得人们完全无法顾及对象中的其他内部因素以及与该对象相关的外部因素。所以,不与水平思维相结合的垂直思维无疑是鲁莽的。所以,需要把水平思维和垂直思维相结合,先进行水平思维可以使得对象整体和部分之间的关系明确化;在进行垂直思维的时候也要不时进行水平思维以便在注重细节的同时也能顾及整体。

(三)思维的其他分类方法[3]

1.现代认知神经科学对思维的二分法

现代认知神经科学把思维分为外显思维和内隐思维。外显思维通常是受到意识控制的和自觉进行的,以反射式推理为主,它在问题解决和周密计划过程中运用较多,以精细严格为特征;内隐思维则大多是不受意识控制、自发进行的,以反身式推理为主,其过程难以用逻辑和语言加以刻画。

2.格里高利对思维的四分法

美国心理学家理查德·格里高利(Richard Langton Gregory)根据是具体还是抽象以及是有序还是随机把思维分成四类:(1)具体而有序的思维。这种思维的主体以现实为基础,对信息进行有条理的、有序的、线性的加工。现实是由感官的感觉所能够感受到的东西组成的。这种思维擅长发现细节和把握具体的信息、公式和规则,对其思维主体而言,在动手操作中学习和榜样样例学习是训练其思维的较好路径。(2)具体而随机的思维。这种思维的主体大多擅长或从事实验。他们也以现实为基础,但是更愿意运用试错法,从而其思维常常出现直觉的跳跃。这种思维的主体擅长运用发散性思维,喜欢从不同角度看待问题,求变需要、发现动机以及按照自己的方式行动的愿望比较强烈,适当的压力有助于他们解决问题。(3)抽象而有序的思维。这类思维的主体偏爱理论和抽象思维的世界,喜欢用概念思维并且分析信息,很容易把注意力置于重要的东西上面,其思维方式是逻辑的、理性的,喜欢独立思考和一个人冷静地沉思,不喜欢集体思维和热情的冲动型的思考。(4)抽象而随机的思维。这类思维的主体通过深思来吸收和组织信息,他们在自由的、人际关系简单而和谐的工作、生活环境中能够更好地发展;在诸如公安机关这样的组织严密的环境中,他们会感到压抑。他们合作能力和沟通能力较强,喜欢集体思维和形象化思维。

3.赫曼对思维的四分法

美国心理学家赫曼根据驱动思维的方式不同把思维分为四类:(1)结果驱动的思维:逻辑分析、理性批判、喜欢量化;讲究实际、注重事实、运用事实说明重点;抓住重点、坚守底线;善于找出问题、界定问题、厘清问题、挑战问题;处事理智、不轻易动感情、以抽象方式表达感情。(2)工作驱动的思维:按部就班、循规蹈矩、维持现状;沉稳、保守、矜持自制;准时、仔细、爱好整洁;善于组织管理、有条理;凡事事先制定程序和计划、工作努力、善于处理细节;相信实力、注重方法;喜欢提出和解答能够找到具体答案的问题;说话喜欢用长句,但很完整。(3)感觉驱动的思维:重视感官经验和人际关系;重视互动和团体协作,乐于助人;感情丰富、善于表达、善于非语言交流;喜欢音乐、喜欢说话、喜欢教学和训练、很在乎他人;擅长现象描述、喜欢用故事说明重点、学习时喜欢自言自语。(4)未来驱动的思维:善于联想和想象;喜欢猜测、类比、隐喻、模拟和实验;善于综合、融贯和整合;思想开放、喜欢冒险和游戏、冲动好奇心强;说话不连贯不完整,爱用成语;好问“为什么”和“怎么样”一类的问题、喜欢探寻新奇的和综合性的问题。

思维的作用在于认识。已经形成共识的是,思维是一种高级的、复杂的认知活动。人们可以从诸如逻辑学、数学、心理学、符号学和语言学、计算机科学、系统科学、哲学、文化人类学、社会学、生物学等多学科来研究人类整体和个体的思维;也可以从诸如描述性、规范性、思辨性、发生学等方式对思维进行研究。比如,心理学着重对思维进行描述性研究,了解思维是如何进行的;而逻辑学着重对思维进行规范性研究,规定思维应该如何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