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思维中的推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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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侦查思维及其特征和类型

杜伦孟德说:一个不想思考的人是顽固者,一个不能思考的是傻瓜,一个不敢思考的人是奴隶。在刑事案件侦查中,仔细观察案件的有关事实,无疑为进一步侦查提供了线索,但是当必要的事实材料收集完毕后,解决问题的方案却是通过一种智力活动即思维活动获得的。如果从已知的事实材料和相关的背景知识获得未知的案情,则必须有思维的介入和操作。

一、侦查思维的含义

所有公安工作都需要思维的参与,刑事侦查工作作为公安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自然也需要思维的参与;在现实的刑事案件侦查中,无论是发现案情事实还是证实案情事实都需要借助于思维;处于社会转型期发生的刑事案件呈现出多种前所未有的特点,刑事案件侦办的难度与复杂性无疑增加了,这更加要求思维的积极参与。因此,当前的侦查工作不仅需要思维,而且相对于其他公安工作和以往相比更加需要思维参与。不严格地说,侦查工作中运用的思维可以称为侦查思维。此外,目前的刑侦工作出现了新的特征,以大数据技术为代表的信息化技术也对侦查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刑事案件的办理是一个动脑、动口和动手相互结合的综合过程,是侦查人员的思维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操作能力的综合体现。在这三种能力中,思维能力无疑是其中最基础、最核心和最重要的能力,而且制约、影响甚至决定着语言能力和操作能力。

国内著名侦查逻辑学者刘洪波教授认为,所谓侦查思维“就是国家法定人员在侦查活动中,为查明犯罪事实、抓获犯罪嫌疑人所进行的脑力活动……其内涵就是侦查人员运用侦查手段、措施、对策来分析研判案情、收集证据、发现和查缉犯罪嫌疑人的智力活动。”[4]

侦查思维(criminal investigation thinking),简言之就是侦查人员的大脑对获取的刑事案件的相关信息进行加工的过程,广言之则是指所有与侦查人员办理的刑事案件的信息加工、理解、记忆和交流相关联的心理活动。也就是说,侦查思维是侦查人员在加工信息时大脑中正在进行的心理活动——组织信息、理解信息、与他人交流信息。侦查思维是指这些活动以逻辑方式或者非逻辑方式来创造概念、形成判断、进行推理和决策。

毋庸置疑的是,侦查思维是一个由诸多因素构成的复杂系统,它与经验、信息、事实、知识、符号、对象、问题、方法、能力、大脑神经活动等联系十分密切,贯穿着认知、情感、意志、行动四大领域。从结构上看,侦查思维涉及思维主体与思维客体、思维形式与语言表达形式、思维能力与思维方法等诸多因素。侦查思维有一个发生、发展和成熟的过程,侦查思维与诸如情感、情绪等非理性因素密切联系,侦查思维受诸如动机等多种不同心理因素的不同影响或驱动。

侦查人员在侦查破案的全过程中,都需要积极的思维活动。侦查人员的思维活动过程,是一个由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由低级到高级螺旋式上升的飞跃过程。心理学研究表明,人们在解决问题时的思维过程,一般经历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提出假说和验证假说四个阶段;侦查破案的思维过程也经历了这样四个阶段,即发现犯罪事实、分析案情属性、提出侦查假说和验证侦查假说。发现犯罪事实是侦查人员产生破案动机的前提,没有案件的发生,侦查人员便不会产生破案动机,也就不会产生侦查思维活动。分析案情属性即根据现场勘查、调查访问等手段获取的信息资料,对案件有关情况所作的分析判断,它是提出侦查假说的依据。提出侦查假说可使破案工作不走弯路,提高效率。验证侦查假说是通过一定的方法措施,对侦查假说进行验证。

侦查思维的本质是一种认识活动。刘洪波教授认为,“具体地说,侦查思维是侦查员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对犯罪人和犯罪事件的认识活动,包括侦查员为实现侦查目的,对侦查途径、措施、对策、方法等内在的选择活动或者决策过程。也可以认为,侦查思维是侦查员在办案中,运用科学的思维方式,对案件中的人、事、物及有关信息进行的分析研判,以求达到对案件本质的认识。比较形象的描述是,‘侦查思维是侦查员对案件真相的探求过程中,寻找和认识案件本质的思维艺术。’”[5]“它(侦查思维)贯穿于侦查活动的全过程,是一种对客观对象的认识活动。”[6]

二、侦查思维的特征

侦查思维除了具有前述的思维的一般特征之外,还具有下述特征。

(一)回溯性

日常思维的习惯是用由因到果的方式看待事物、处理事情,但是侦查工作却与此相反,一般是从在案件发生之后,从案件形成的“已有结果”开始,倒回去寻求产生案件“已有结果”的原因、各要素和过程。因此,从认识论的角度看,侦查工作是对过去发生的案件进行的一种认识活动,是从结果推断原因的过程。侦查思维的回溯性是由侦查活动的回溯性决定的:从时间上看,侦查活动总是在犯罪活动之后。在刑事案件侦查中,侦查人员通常只能从犯罪所造成的犯罪现场出发,通过现场勘验得到的物品、痕迹和走访调查中群众的反映入手,来追溯犯罪嫌疑人是谁等信息,了解案件的发生过程和方式等情况。无论是“由人到案”的侦查模式还是“由案到人”的侦查模式,都需要侦查人员从已知的案件结果出发,去追溯推测各种可能存在的案件因素,然后运用各种侦查措施,查明形成案件全部事实的各要素。在这个过程中,从最后的“结果”到开始的“因素”都是倒退式的,体现了侦查思维的回溯性。

(二)排除性

侦查过程是一个由不占有事实材料到占有事实材料,由占有较少事实材料到占有较多事实材料的过程。在侦查中,除了在极少数情况下能够凭借极少数占有的事实材料直接确定犯罪嫌疑人之外,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由于侦查人员暂时占有的事实材料不太充分,这时只能确定一个关于犯罪嫌疑人的大致范围;接着在占有越来越多的事实材料的基础上,侦查人员根据犯罪嫌疑人大致范围中某些嫌疑人个体某个犯罪必要条件的缺乏来逐渐把该人逐步排除在犯罪嫌疑人大致范围之外,直到最终确定某犯罪嫌疑人为止。从根本上说,这是限制法在缩小侦查范围上的有效运用,从排查许多个嫌疑对象到逐步较少或者缩小,这就意味着逐步否定一部分嫌疑对象。

(三)假说性

在侦查中,侦查人员必须得出一个关于案情事实的判断。在侦查中,无论是通过感官获得的事实材料直接得出一个关于案情事实的判断还是通过推理间接推出一个关于案情事实的判断,得出的关于事实的判断都是假设性的。这表明了侦查思维的假设性。从某种意义上说,侦查过程就是关于案情事实的判断的形成和证实的过程。在一般情况下,侦查人员一般是根据现有线索来开始侦查的。在侦查开始后,侦查人员会获得一些关于案情事实的材料。但是这些材料是不充分的、零散的甚至粗陋的。正因为如此,才需要侦查人员在分析这些事实材料的基础上,提出一个关于案情事实的猜测性判断。然后,侦查人员再在这个猜测性判断的指引下继续侦查活动,获得更多的关于案情的事实材料,直到侦破案件为止。在侦查的初始阶段,其思维过程就是根据已有查证属实的事实材料作出一个关于案情某要素或者各要素的猜测性判断。这就鲜明地体现了从已有事实材料到猜测性判断的推测性,即猜测性。当然,侦查思维的猜测性体现在对已经发生的未知的关于案情事实的解释性猜测上和对尚未发生的未知的关于案情事实的预测性猜测上。

当然,也有学者认为侦查思维还具有分析的联想性、认识的敏锐性和思考的换位性特征。[7]

三、侦查思维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思维进行不同的分类。对侦查工作而言,比较适用的分类方法是将思维根据表现形态分为直觉思维、形象思维和抽象思维。思维方式、思维类型对思维结果或者行为结果具有重要的影响。相应地,可以把侦查思维分为直觉侦查思维、形象侦查思维和抽象侦查思维。

(一)抽象侦查思维

由于抽象侦查思维需要借助于推理等逻辑手段来完成,因此,抽象侦查思维也称为逻辑侦查思维。抽象侦查思维是指在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对现实案情的间接的、概括的反映,是在对案情感性认识的基础上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理等理性认识活动以揭示案情真相的过程。

认知心理学从信息加工的角度把抽象侦查侦查思维分为“自上而下的”(或者“以概念为基础的”“理论驱动的”)的侦查思维加工和“自下而上的”(或者“以经验为基础的”“材料驱动的”)的侦查思维加工。前者强调侦查思维主体大脑中的已有概念或者理论系统决定着如何看待原始材料,强调理论框架在搜集材料、记忆和推理中的作用;后者强调原始材料对注意、记忆和推理过程的影响,强调经验对理论的影响。抽象侦查思维的这两种类型虽然与演绎侦查思维和归纳侦查思维不完全等同,但是也大致对应。

对侦查而言,抽象侦查思维的基本过程是:[8]

1.分析

分析是在侦查思维中把对象的整体分解为各个部分、方面、特征或者关系分别加以考察的过程。分析的意义在于通过认识事物或现象的区别与联系,细致地寻找能够解决问题的主线,并以此解决问题。分析可以分为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定性分析是为了确定研究对象是否具有某种性质的分析,主要解决“有没有”“是不是”的问题。定量分析是为了确定客观对象各种成分的数量的分析,主要解决“有多少”的问题。此外,还有因果分析和系统分析。因果分析是为了确定引起某一现象变化原因的分析,主要解决“为什么”的问题。系统分析是一种动态分析,它将客观对象看成是一个发展变化的系统。系统分析又是一种多层次的分析,它把对象看作是一个复杂的多层次的系统。

对于侦查而言,分析就是将所有刑事个案分解为诸如犯罪时间、犯罪地点、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动机、犯罪后果等基本要素逐一加以考察,查清这些要素并予以证实。

2.综合

综合是在侦查思维中将已有的关于对象的各个部分、方面、特征或者关系融合成一个综合性整体并予以整体考察的过程。综合的目的是为了形成关于对象的统一整体的认识。综合和分析是两个相反的侦查思维过程,也是两个相互联系的侦查思维过程,统一于认识活动之中。仅仅依靠分析只能获得对象的各个部分属性的认识,不能获得关于对象的完整的认识;要把握对象的整体就必须借助于综合,只有综合才能把对象的各个部分的属性的认识结合为一个整体加以考察,然后得出完整的认识。

对于侦查工作而言,综合就是将上述查证属实的刑事个案各个要素按照其本身的内在联系形成一个关于整体案情的有机整体。目前刑事案件中的现场重建法就是这一过程的具体运用。分析和综合都是进行推理的基础。

3.抽象

抽象是从一个物体、人或者事件中,提取和归类出其特征或者属性,并把其看成是一个有明显思想内容的物体的一个过程。抽象的基本程序是分离—提纯—简略。所谓分离,就是暂时不考虑我们所要研究的对象与其他各个对象之间各式各样的总体联系。所谓提纯,就是在思想中排除那些模糊基本过程、掩盖普遍规律的干扰因素,从而使我们能在纯粹的状态下对研究对象进行考察。所谓简略,就是对纯态研究的结果所必须进行的一种处理,或者说是对研究结果的一种表述方式。抽象分为表征性抽象和原理性抽象。所谓表征性抽象是以可观察的事物现象为直接起点的一种初始抽象,它是对物体所表现出来的特征的抽象。所谓原理性抽象,是在表征性抽象基础上形成的一种深层抽象,它所把握的是事物的因果性和规律性的联系。这种抽象的成果就是定律、原理。

4.概括

概括是比较各种事件的共同之处以及不同之处,并对其进行统一归纳以形成概念和基本想法的过程。概括的作用在于引导人们理解所有客观实体、人和事物的共同特性,并把它们整合之后再转换成一个包含它们所有含义的单独见解或者概念。从这个意义上,概括的实质是综合。一个具体的想法或者概念区别于一个特别的想法的地方在于:它不仅包含自身的某个特性和其他特性,还相应地适用于任一特称,也就是所说的通用类。对对象或观念的表达,称为概念。

(二)形象侦查思维

形象侦查思维,也称具象侦查思维,简言之,就是用直观形象和表象解决问题的侦查思维。具体而言,形象侦查思维是指认知主体在认识认知对象的过程中,对关于认知对象的直观形象和表象进行取舍时形成的用以解决问题的认知过程。它是在对关于认知对象的信息传递的客观形象体系进行感受、储存的基础上,结合认知主体的主观的认识和情感进行识别,并用一定的形式、手段和工具,创造和描述形象的一种基本的侦查思维类型。形象侦查思维的方法主要有联想、想象、整合等。在侦查思维中,在描述案情、现场和犯罪嫌疑人时,会运用到形象侦查思维。

形象侦查思维除了具有侦查思维的一般特征之外,还具有形象性、粗略性和想象性等特征。

1.形象性

形象性是形象侦查思维最基本的特征。形象侦查思维所反映的认知对象的形象,侦查思维形式是意象、联想、想象等形象性的观念,其表达的工具和手段是能为感官所感知的图形、图像、图式和形象性的符号。形象侦查思维的形象性使它具有生动性、直观性和整体性的优点。

2.想象性

想象是认知主体运用已有的形象形成新形象的过程。形象侦查思维并不满足于对已有形象的再现,它更致力于追求对已有形象的加工,而获得新形象产品的输出。所以,想象性使形象侦查思维具有创造性的优点。这也是为什么富有创造力的人通常都具有极强的想象力的一个重要原因所在。

3.粗略性

形象侦查思维对关于认知对象的信息的处理是粗线条的处理,对关于认知对象属性的认识是大体上的认识,对问题的分析是定性的或半定量的。所以,形象侦查思维通常用于问题的定性分析。形象侦查思维不像抽象侦查思维那样,对信息的加工一步一步、首尾相接地、线性地进行,而是可以调用许多形象性材料,一下子合在一起形成新的形象,或由一个形象跳跃到另一个形象。它对信息的加工过程不是系列加工,而是平行加工。它可以使侦查思维主体迅速从整体上把握住问题。

(三)直觉侦查思维

直觉侦查思维也称直感侦查思维或者第六感,是指认知主体不受固有逻辑规则的约束而直接洞察认知对象的特征并迅速作出综合判断的认知过程。直觉侦查思维对信息的加工方式表现为认知主体对关于认知对象的信息材料的快速洞察领悟。直觉侦查思维的方法主要是直觉、灵感和顿悟等。

对于直觉侦查思维的本质,有人认为是理性思维,有人认为是非理性思维。从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观点看,直觉侦查思维是基于实践活动基础上的侦查人员的一种特殊认识活动,是抽象侦查思维综合、压缩或者凝缩形式的表现。从表面上看,直觉侦查思维是跳跃性的思维,貌似没有逻辑的思维过程作为基础。但是,直觉侦查思维本质上是以某一相关领域的经验的累积和广博的背景知识为基础,对特定问题的经验和思考已经达到直觉的程度,侦查人员已经洞悉特定问题的本质联系。因此,直觉侦查思维看似偶然却不是凭空产生的,具有其经验基础和客观依据,是侦查人员长期关注某一问题后的“豁然开朗”般的顿悟。在侦查认识活动中,直觉侦查思维主要表现为侦查人员对刑事个案本质的敏感和超越一般的洞察力。直觉侦查思维既不是纯理性的思维,也不是完全非理性的思维,而是以理性因素为主,同时也包含非理性因素的一种特殊思维类型。

直觉侦查思维除了具有侦查思维的一般特征之外,还具有直接性、快速性和潜在性等特征。

1.直接性

直觉侦查思维的直接性是指认知主体依据直接经验或者相关理论,直接获取关于认知对象特征的信息并据此把得出关于认知对象的本质特征的信息。直接经验或者相关理论是直接侦查思维的基础,它的产生机制是:直接经验—直觉。也就是说,从直接经验到直觉侦查思维的产生是直接的,既不需要固定的推演模式,也不需要严格的逻辑分析,好像是以自动化的方式进行,径直指向最后的结论。

2.快速性

直觉侦查思维是对侦查思维对象从整体上考察,调动自己的全部知识经验,通过丰富的想象作出的敏锐而迅速的假设,猜想或判断,它省去了一步一步分析推理的中间环节,而采取了“跳跃式”的形式。它是一瞬间的侦查思维火花,是长期积累上的一种升华,是侦查思维者的灵感和顿悟,是侦查思维过程的高度简化,但是它却清晰地触及到事物的“本质”。不少事实表明,直觉侦查思维在快速作出优化选择和创造性地进行预见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直觉侦查思维不经过严密的逻辑推理就能够获得对刑事案件属性的认识。

3.潜在性

直觉侦查思维是一种潜意识的侦查思维活动,是认知主体在偶然情况下非自觉地将获得的新信息与潜意识中的有关问题信息构建新联系,而不是认知主体意识到的、自觉的侦查思维活动。也就是说,直觉侦查思维是在认知主体还没有意识到自己侦查思维过程的情况下,就已经走向了结论。认知主体往往只是在直觉产生之后知道其结果,但是不知道直觉究竟是如何在自己的头脑中进行的,亦不知为何会产生这样的直觉。

这些不同类型的侦查思维各有其优缺点。比如,抽象侦查思维虽然可以超越感官的限制,透过现象把握本质,抓住现象之间的联系,但是也可能导致纯粹猜测和空洞的思维游戏。

也有学者认为侦查思维包括形象思维、抽象思维和辩证思维。[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