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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恋爱期间送给对方的钱物,分手时需退还补偿吗?
网名“冷暖自知”与男友去年认识,恋爱期间男友给她买过一些东西,如衣服、化妆品、手机等,并长期帮她交手机费。前段时间,“冷暖自知”发现男友在与她相处的同时,与别的女人关系也很暧昧亲密,便提出分手。对方也同意,但提出要她赔偿他给她买衣服、化妆品和手机的费用。请问,对方能找她要回那些东西吗?
律师解答
从介绍的情况看,对方送给“冷暖自知”的东西,并不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彩礼,而是一般社交礼节上的礼品,以及恋爱期间自愿赠与的礼物。赠与合同具有单务性、无偿性、诺成性等特点,只要他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冷暖自知”,“冷暖自知”也表示接受,赠与合同即告成立;在他将财物交付给“冷暖自知”的时候,赠与活动就完成了。如果“冷暖自知”不具备《合同法》第192条规定的“严重危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这三种法定情形,对方就无权要求她返还这些财物。当然,如果“冷暖自知”出于道义和同情,自愿退还对方部分财物也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