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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离婚时能否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韩小姐经人介绍,于去年7月与对方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就与男方发生争执。后来,双方矛盾升级,无法调和,他们都有离婚的念头。在协商离婚事项时,韩小姐提出索要精神损失费3万元,理由是对方对她的伤害大,而且结婚时间短,离婚容易招致别人嘲笑。但是,男方不同意这个条件。韩小姐想知道,她索要精神损失费的要求合理吗?
律师解答
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仅限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隐私权、监护权受到侵害,以及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而永久性灭失或毁损等情况。韩小姐的描述不太具体,不知道在婚姻存续期间,她丈夫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如有,则其要求合理;如果没有上述情形,则她的要求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