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妻子是否需要帮助丈夫偿还欠下的赌债?
网友“多看了你一眼”(女)的丈夫在一次偶然的机会,误入当地的地下赌场,一发不可收拾。起初,他陆续赢了五六万元。尝到甜头后,他便把全部的心思和精力投到赌博上。没想到,他后来不但把赢来的钱输了,还倒欠赌场老板10多万元的高利贷。为了扳本,他瞒着“多看了你一眼”,找亲朋好友四处借钱,后又连本带利欠下赌场20多万元。后来,纸里终于包不住火。“多看了你一眼”知道后,与丈夫大吵大闹,随后办理了离婚手续。关于债务分担,离婚协议中约定:一切债务由男方承担。但现在,赌场老板以其丈夫“无钱还账、夫债妻还”为由,向“多看了你一眼”要钱,而且还威胁她,说如果不及时还钱,就无法保证她和儿子的人身安全。她感到从未有过的畏惧。请问:她要对丈夫欠下的赌债负责吗?
律师解答
在我国大陆地区,赌博属于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从民事法律关系上讲,我国《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三个条件,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以及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也规定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之一。据此,赌债偿还应该是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由于债的形成原因不合法,受领人取得的利益没有合法的根据,受领赌债是一种不当得利。从刑事法律关系上讲,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我国《刑法》第303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正是由于赌博行为的非法性,所以因赌博所产生的赌债不受法律的保护。也就是说,不产生法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就是民间通常所说的“赌债非债”。既然“赌债非债”,赢家便无请求输家偿还“赌债”之权利,输家亦无清偿“赌债”之义务。
关于“多看了你一眼”的丈夫向朋友借款一事,如果她对借款行为不知情,并且借款也不是用于家庭生活,那么她不负连带责任,可以拒绝偿还。对于赌场老板及其手下的恐吓、威胁等行为,她应当及时报警,积极寻求正当法律途径保护自己和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