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司还没打完钱就拿到了?哪些情况可以申请“先予执行”?
很多人信奉“正义可能会迟到,但不会缺席”,在这种观念中,即便诉讼程序耗时冗长,但只要得到公正的判决,就还是圆满的。但在很多情况下,迟到的正义却是一种非正义。例如,交通事故纠纷中,穷困潦倒的伤者碰到了恶意耍赖的肇事司机;打工一年的农民工遇上了不肯付工钱的老板;八旬老汉碰到了拒不支付抚养费的子女。当老赖们恶意利用诉讼规则,把战线从一审拉到二审,从调解拉到执行时,对于受害方来说,在这漫长的诉讼中,或救命钱没有着落,或生活无以为继,或老无所养,即便最终拿到了公正的判决,正义也已经消失殆尽了。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些情况下,高效的诉讼程序可能比判决本身还要重要。
实际上,法律已经关注到了类似的问题,现行法律框架内存在这样一种程序,不需要经过开庭,也不需要等到判决,就可以让原告提前拿到自己应得的钱款。这种程序就是“先予执行”。
顾名思义,先予执行就是在法院受理案件后,不需要对案件作出最终的判决,就可以根据一方的申请,让对方支付一定财物(或者做出行为)的程序。简单说就是先执行后判决。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前两项的规定非常明确,只要是涉及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的诉讼,原告均可据此申请先予执行。
针对第(三)项,一般理解认为,这里的“情况紧急”指的是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等情形的。具体到操作,法官会根据具体情况的紧急程度来判断是否属于先予执行的范围。
现实生活中,在申请先予执行时,法院还会重点考虑两方面问题:
(1)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否非常明确。先予执行毕竟涉及“未审先判”,法院会重点考察案件本身的情况,在事实清楚且不存在争议时,才会支持原告的申请。
(2)被告是否具有支付能力。申请先予执行也要提供被告的财产线索,如果被告本身没有充足的财产,那么先予执行也就无从开展。
除此之外,我们还要知道,先予执行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种权利,必须要依靠当事人自发的申请才能启动程序。所以,即便法院了解当事人生活困难,需要追索必要费用,但如果没有收到申请的话,是不会主动开展这个程序的。此外,在申请时,必须提供书面申请。
先予执行程序保护了弱势群体的利益,解了他们的燃眉之急,但也会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如果当事人恶意申请先予执行后,最终被法院判决败诉,那么执行到的钱不但要返还,还要赔偿对方的损失。
总之,先予执行程序的设置已经非常完备,了解这种程序并且有效地利用这种程序可以保护我们中间以及我们身边的弱势群体,让正义尽早实现。即便有人恶意利用了这种程序,最终通过法庭的判决,恶人也终将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