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式抄袭有多可恶?被抄袭了怎么让对方赔钱?
创作者们最恼火的事情就是自己的作品被抄袭,抄袭者的手段可以说是花样百出,防不胜防,低级一点的直接照搬原文,高级一点的抄袭情节、拼接内容,更为隐蔽的还会进行改头换面的“洗稿”。自己的文章被抄袭了,多数人的第一反应都是先去质问抄袭者,让对方删除文章,然后再谈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但实际上,这种做法大多时候不但达不到理想的效果,还会给日后的维权造成极大的障碍。
如果你曾经和抄袭者沟通过,那你肯定领教过他们的嘴脸:“怎么不是你抄袭我的?”“你怎么证明这篇文章是你写的?”“我的文章跟你的文章哪里像了?”……这些看似无赖的话语,其实直击了法律上的几个痛点:
(1)怎么证明自己是文章的著作权人?
(2)怎么证明自己的文章创作在先?
(3)怎么证明抄袭者的文章和自己的文章实质性相似或者相同?
这几个问题是一环扣一环的,如果没有办法证明自己是文章的创作者,没有办法证明自己的文章创作在先,那么即便两篇文章一模一样,也不能认定对方是抄袭的。所以,原创者对自己文章著作权的保护和维权也应该是步步为营、环环相扣的。
首先,证明自己是原创者且自己的作品创作在先。
早些年,一些作家会把自己创作完成的手稿打印出来,标明自己是作者,然后通过挂号信的方式邮寄给自己,在不拆封的情况下保存起来。完成这个流程后,邮局的邮戳可以证明作品的创作时间,稿件内的署名可以证明自己是作者,一旦产生纠纷或者发生诉讼,通过“当场验货”(拆封)的方式可以完美解决上面的证明难题。现在随着科技的发展,这种方式用的人越来越少。目前最为保险、正规的做法就是在作品创作完成后,直接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网站上申请版权登记,但这种方式一般耗时较长,还要支付一定的费用,所以采用这种方式的多是商业应用的软件、书籍的著作权人。还有一种较为方便快捷的做法,就是通过“时间戳”技术给自己的文章确权(3)。“时间戳”是在作品的电子文件上附以国家认可的准确时间,来证明作品是何时完成的,以保证原创性。“时间戳”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已经有越来越多的案例予以认可,而且认证时间很快,价格低廉。
有些人可能要问,那有没有完全不花钱,还能达到上面证明目的的手段?其实也是有的,可以参照“挂号信”的方式,把完成后的作品作为电子邮件的附件,直接发送给自己的邮箱,然后让邮件一直处于待开启状态,其实也能起到相应的证明效果。
其次,证明了自己是原创者后,还要证明对方存在抄袭。
如果说对方是直接生搬硬套的低级抄袭,那么这个问题上不存在障碍,对方也很难抵赖。但如果说对方只是抄袭了部分情节甚至还通过重新编排、拼接的方式把文章“洗”了一遍,这样再认定起来就困难多了。《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有一个原则,就是“只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例如电影《钢铁侠》和《超人》,两部电影的套路无非是超级英雄打败了坏蛋,收获了爱情,拯救了世界,但是具体的故事情节、台词演绎都不相同,所以就不存在抄袭的问题。而认定“表达”是否相同就是一项“技术活”了,不仅要考虑具体措辞、叙述的雷同度,还要考虑结构框架、情节设置的相似比例,等等。即便是双方都是专业人士,也要在法庭上进行很长时间的“扯皮”。所以碰到了高明的抄袭,对方一般都不会承认,这种沟通也往往会不了了之。
回到文章开头提到的问题,如果和抄袭者直接沟通中对方不承认抄袭,并且删除了抄袭的文章,那么原创者后续如果想要起诉索赔的话,就会因为无法证明抄袭而不被支持。因此,遇到抄袭后,除了要保存自己是原创者、自己的文章创作在先的证据,最重要的一步就是要保存对方抄袭的证据。
碰到实体出版物的抄袭现象,只要购买一本出版物就可以保存相关的证据。但现在的抄袭行为大多出现在网络上,例如公众号、微博等。此时,就要通过截图、录像等方式保存对方的侵权页面并通过公证部门直接进行在线公证等方式保存证据。这个过程中,可能涉及电子证据的取证、证据证明内容和效力、诉讼程序的开展等各项问题,普通人往往无所适从。其实,这些事情处理不来很正常,大可不必焦虑,第一时间请位律师来协助就可以了。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在内最终都可由败诉方承担。
有人“免费”帮你打官司,还能获赔数千元甚至更高的赔偿费用,下次再碰上抄袭的话你还会跟对方大费口舌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