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制度是让少数人合法地“垄断”知识吗?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一词是个“舶来品”,最早于17世纪中叶由法国学者卡普佐夫提出,随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立,“知识产权”一词才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应用。它的定义是“人对自己智力劳动成果享有的权利”,在我国台湾地区也被称为“智慧财产权”。一般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多指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知识产权”听起来很高大上,感觉上很深奥,看上去又很遥远,但实际上却离我们很近。在自媒体时代,你精心编写的一条微博、一篇小杂文,甚至是上传朋友圈的照片,很多都可以被定义为作品,你都享有对它们的知识产权。
但是,这些所谓的作品并没有让我们成为比尔·盖茨一样的巨富,也没能成为像J.K.罗琳一样的名人。反倒是我们使用微软的软件产品,看《哈利·波特》小说时必须支付让人肉疼的费用。这种通过“掌控知识”汇集财富和名气的做法,永远都只是少数人的特权。因而,很多人都对知识产权制度发出了质疑的声音,知识产权是让少数人“垄断”知识吗?
实际上,这是一种误解。
现代的知识产权制度,最核心的一个特点就是“公开”。科研人员攻克了技术难题,需要转化为商品,但要想不被恶意利用或者剽窃,就必须要申请专利;作家、画家精心创作的作品,也要通过向公众发行的方式获得大家的认可。在这个过程中,不管是专利的技术细节也好,还是作品的内容也好,都免不了向大众披露。
如果你是一个科研人员,百思不得其解的技术难关一直无法攻破,那么查询别人的专利细节后,可能会茅塞顿开;如果你是一个哲学爱好者,困扰多时的理论问题无人解答,翻阅了别人出版的著作后,也许就会顿悟。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知识产权的“公开性”不但没有让少数人垄断知识,反而是强迫他们向社会共享知识。
这时肯定会有人跳出来反对了,要使用别人的专利,要买别人的书看,难道不要花钱吗?这不也是一种对知识的限制吗?这个问题就要一分为二地看待。
一方面,要借鉴别人的知识成果,不一定都要花钱。我国的《著作权法》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可以不向著作权人支付费用;我国的《专利权法》也规定,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也属法律允许的范畴。上述规定以及其他一些法律条文,构成了我国的知识产权“合理使用”制度,即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免费使用”他人的作品。
当然,法律规定是好的,但是要想学习和研究别人的成果,先要有机会免费获取这些信息,不是吗?这里不得不提的就是,遍布全国的高校图书馆、公立图书馆等储藏了大量的书籍,为的就是能够让大众可以免费获得知识;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上也公布了大量专利的技术文件,任何人都可以打开浏览、研究。在知识、信息的获取渠道上,大门已经敞开,只等你跨进来。
另一方面,如果要对别人的知识产权进行商业利用,确实需要付出代价,但这种代价不仅是为了犒赏知识产权人,更是为了激励智慧创造。
如果利用他人的知识产权牟利,则必须获得知识产权人的同意,大多数情况下还要支付报酬。正是由于法律赋予了知识产权人这种获取报酬的权利,才造就了一大批赚得盆满钵满的技术巨头、知名作家和歌手。对于他们来说,获取报酬是对他们经年累月的辛勤研发、勤学苦练的最佳犒赏。对于社会大众来说,这些成功人士的例子,又会加倍放大智慧创造的财富效应,更多的人为了得到同样的财富,会投身创造、科研,无形中就激励了整个社会的创新,推动了整个社会科技、文化的进步。
试想,如果是你辛勤劳动创造出来的成果,任何人都可以随意拿去出售、牟利,那你还有继续创新的动力吗?通过有偿使用形成榜样效应,才是激励创新的最佳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