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四 无罪辩护
陈瑞华 无罪辩护应该说是最复杂、最重要,也是目前面临最大困难的一种辩护形态。很多律师在接受媒体采访或者是在著书立说的时候,总会不自觉地把无罪辩护的成功作为职业生涯中最值得骄傲的成就。资深律师带着年轻律师办案,在传授辩护技巧和技能时,也总爱提及无罪辩护成功的经验,似乎只有无罪辩护才能真正检验他的辩护技巧和辩护技能,由此形成了中国非常独特的一种辩护文化。这多少给人一种感觉,仿佛无罪辩护才是律师成功的标志,其他的辩护都登不得大雅之堂。这可以说明两个问题:第一,无罪辩护确实重要;第二,中国律师的辩护形态目前还比较单一。
田文昌 在辩护当中,成功的标准究竟是什么?这个问题很重要。我个人的体会是,刑事辩护不能以输赢论英雄,这是非常重要的。有人简单地认为,只有法院作出了无罪判决,才是成功的辩护,一旦法院判处被告有罪,就是失败的辩护。这种观点太过简单、肤浅,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民事案件也好,刑事案件也好,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并不是简单的非此即彼,很多时候并不是一方绝对的有理,另一方绝对的无理。所以,一个律师,只要尽职尽责,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就已经发挥了律师的作用。如果要正确认识律师的作用,就必须把成功的标准作一个准确的界定。在一起刑事案件中,律师是不是取得了判决被告无罪的结果并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在于其是否真正发挥了律师的作用。实践中,案件的情况非常复杂,有些案件被告本身就无罪,当然应当是被判无罪的结果,而有些案件被告本身就有罪,那就只能作罪轻辩护。还有些情况是,律师辩护理由虽然很充分很有力,但判决结果却不理想。所以,只看结果并不能完全说明问题,最重要的还是要看律师的辩护理由是否充分。
陈瑞华 但目前社会公众似乎还没有形成这样一个理性的认识,仍然盲目推崇无罪辩护。这就形成了一种很不成熟的辩护文化。
田文昌 中国律师之所以有意无意地把无罪辩护的成功作为自己职业生涯中最值得骄傲的成绩,恰恰反映出在我国无罪辩护成功的难度是相当大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全国法院判决发生效力的刑事案件中,被告人被宣告无罪的:1997年为1170人,1999年为5878人,2000年为6617人。除了被告人行为的确不构成犯罪的以外,真正属于“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不足一半。
陈瑞华 更有甚者,有的地方法院甚至宣称“成功消灭”了无罪判决。这是我到某地授课时一位法院领导亲口使用的表述。还有的检察机关提出了达到“100%胜诉率”的公诉目标。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很多。
田文昌 目前在中国作无罪辩护既是一种很受推崇的方式,同时也是一种存在重大困难的方式。但让人感觉奇怪的是,尽管无罪辩护难度较大,可中国目前作无罪辩护案件的数量相对其他国家而言还是比较多,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呢?我们目前的无罪辩护主要围绕在实体法问题上,即实体辩护比较多,这恰恰印证我前面说过的一个问题,就是我们实体法的立法本身缺乏明确性和具体性,有一些法律条文中犯罪构成要件的表述比较抽象,很多案件容易在实体问题上引起歧义,所以,无罪辩护的空间就比较大。当然,我办的案子缺乏普遍性,因为到我手里的案子基本上都是比较疑难的案件,在这种案件中,问题更多,无罪辩护的空间更大。相比较之下,一些比较小的刑事案件,包括认罪或者部分认罪的,问题就没有那么多了,无罪辩护的空间相对会小一些。但是从总体来看,相对而言,无罪辩护的数量比较多,空间比较大,这是一个客观现实,同时也说明公诉机关起诉的质量有问题。这个现实随着立法体系的不断完善,随着法治环境的不断改进,应当会有一定的转变。
陈瑞华 既然有这么多的律师都选择进行无罪辩护,我国律师在无罪辩护方面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但另一方面,坦率地说,律师群体对无罪辩护的提炼和总结,却做得很不够。很多律师在总结自己辩护经验的时候,只是侧重于对无罪辩护的案例作一些简单的归纳和整理,而没有从理论上概括无罪辩护的特征、要素,以及与其他辩护形态的关系。因此,我们可以借这一机会尝试着对无罪辩护作一个概括和总结。
田文昌 好,这种概括非常重要。
陈瑞华 无罪辩护的参照系是有罪辩护,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罪轻辩护,以及最近出现的量刑辩护。无罪辩护的目标是彻底推翻公诉方的起诉意见,说服法院作出无罪的判决。但是,如果仔细进行划分的话,无罪辩护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实体上的无罪辩护,也就是以刑法为根据,对公诉方指控的罪名,从犯罪构成要件角度对指控予以彻底的否定。我记得田老师就曾经做过几个比较成功的无罪辩护,比如在吉林的一起案件中,直接动用罪刑法定和无罪推定这两个原则就做了一次成功的无罪辩护,在律师界传为佳话。
田文昌 这种无罪辩护的案例太多了。比如,2005年,“首次揭开中国股市潜规则‘黑幕’”的王小石受贿案,我就为被告人王小石作了犯罪构成要件不成立的无罪辩护。因为斡旋贿赂罪最重要的行为特征是请托人与被请托人之间形成了制约关系,也就是说,王一旦发话,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就会按其意思照办,否则就会有压力。但是,王小石那时候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工作,而不是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只是受证监会监督管理,并不是上下级关系,在此期间王小石的工资、考核等均不在证监会,其在深交所的工作内容与证监会发行部并无关系。因此,并不能对以后其约出来吃饭的中国证监会发行部的楼坚和齐蕾产生影响。检察机关的调查表明,王小石曾经提出送楼坚电脑,但被楼坚拒绝了,这个细节恰好否定了王小石对楼坚有制约关系。更重要的是,经过复查,“凤竹纺织”这家公司完全符合上市条件,而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就可以上市,这说明“凤竹纺织”能够上市属于正当利益。因此,即使王小石为此与娄坚和齐蕾吃饭,也并不是为了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这样,就从构成要件上否定了控方的指控。
陈瑞华 另外一种无罪辩护形态,可能和前面提到的证据辩护有所交叉,我们可以称之为“证据上的无罪辩护”。所谓证据上的无罪辩护,又可分为两种:一种是消极的证据无罪辩护,是指论证被告人构成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没有达到定罪所需要的证明标准,因而推翻指控的无罪辩护;一种是积极的证据无罪辩护,是指辩护人通过积极的调查取证,收集到关键证据,足以证明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从而推翻指控的无罪辩护。比如,通过提出被告人不在犯罪现场或者没有作案时间这样的证据,就可以达到此种效果。
田文昌 也就是说,证据上的无罪辩护可以分为两个层面:一是积极的证据上的无罪辩护,二是消极的证据上的无罪辩护。前者要求积极调查取证,后者则只需要查阅控方卷宗分析控方证据,找出漏洞即可。这两方面我们都有过尝试,但一般而言,前者要相对少一些。绝大部分从证据的角度展开的无罪辩护都是消极的无罪辩护,也就是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用控方的证据体系来证明其没有达到法定证明标准。您这里谈到的是无罪辩护和证据辩护的交叉,无罪辩护和程序辩护也同样有交叉关系。
陈瑞华 无罪辩护与程序辩护可能也有一定的关联。一般而言,程序辩护是带有进攻性的辩护,其目标是说服法院认定某一侦查程序、公诉程序或者审判程序违法,说服法院宣告该诉讼行为无效。应当说,律师经过积极的、有效的程序辩护,把控方的一个关键证据予以排除,特别像口供、目击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关键的直接证据,一旦被排除于法庭之外,就会导致控方整个证据体系濒于崩溃。所以,程序辩护一旦行之有效,可能会直接转化为证据上的无罪辩护,因为把最关键的证据摧垮,并排除于法庭之外,就变成了证据上的无罪辩护。从最近的实践来看,确实有一部分案件,由于成功地展开了程序辩护,说服法院接受了律师的观点,宣告侦查程序违法,并宣告某一关键的控方证据,特别是被告人口供排除于法庭之外,不能转化为定案根据,最终带来了控方证据体系不能成立或数罪中的一罪被宣告无罪、犯罪数额得到降低的辩护效果,客观上属于部分成功的无罪辩护。这显然说明,程序辩护是可以向无罪辩护转化的。
田文昌 程序辩护可以向证据上的无罪辩护转化,而且,在目前的司法环境下,最好能够侧重于证据的真实性。实践中,单纯进行程序辩护,往往效果不甚理想,有的律师通过指出控方程序违法,让法官进一步怀疑其证据的真实性而非合法性,从而判处被告无罪或者从轻处罚。这样做的效果往往更好。不过,按照这个思路来分析的话,无罪辩护和量刑辩护之间看来就无法直接转化了。
陈瑞华 当然,量刑辩护与无罪辩护之间无法直接转化,因为它们存在一定的矛盾和紧张关系,一般而言,只要选择无罪辩护,就意味着无法进行量刑辩护,而一旦选择了量刑辩护,往往就意味着无罪辩护的空间已经不大了。如果律师在同一起案件的审判中,既作无罪辩护,又作量刑辩护,就可能带来辩护效果的相互抵消,因为量刑辩护是以承认被告人构成犯罪为逻辑前提的,是从量刑的种类和幅度上展开的一种辩护,目的是说服法院作出最宽大的量刑处理意见。所以,无罪辩护和量刑辩护之间确实存在矛盾,尽管如此,我们认为,它们之间仍然有一定的密切联系。比如,一旦在开庭前发现无罪辩护的空间不大,就应积极着手准备展开量刑辩护。与此同时,即便作无罪辩护,在中国目前的司法环境下,由于没有十足的把握,而且无罪辩护也会带来较大的职业风险。有人甚至认为,中国律师所面临的90%以上的职业风险都发生在无罪辩护的案件之中,会见难、阅卷难、调查难以及《刑法》第306条所带来的刑事责任的风险,往往都和无罪辩护有关。因为无罪辩护使辩护律师和公诉方发生了立场的对立和观点的冲突,往往这种冲突又是不可妥协的。相反,量刑辩护则是以同意被告人构成犯罪为前提的,在这一点上与控方的观点是一致的,量刑辩护的选择往往意味着控辩双方没有针锋相对的观点对立和立场冲突,所以在量刑辩护中,律师辩护的职业风险就要小很多,其中会见难、阅卷难、调查难的情况,相对而言,都要比无罪辩护轻缓很多。
田文昌 好,那么对无罪辩护具体形态的划分,我们总结一下,无罪辩护大致分三种情况:第一种是实体辩护,主要针对定性问题;第二种是证据辩护;第三种是程序辩护。这三种情况在无罪辩护中都存在,但是在不同的案件中侧重点会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