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民事诉讼法学
学习目的与要求
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
一、民事诉讼法学的概念与特点
民事诉讼法学,是研究民事诉讼制度的产生、发展,对民事诉讼法的运行机制与规律进行理论概括和研究的学科。
对于民事诉讼法学的概念应如何概括,学者们见仁见智,迄今尚未达成统一的认识。有学者将民事诉讼法学界定为“研究民事诉讼法的产生、发展和实施规律及其与邻近法律相联系和相区别的规律的科学”[5]。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陈荣宗则指出:“民事诉讼法学系就民事诉讼制度及民事诉讼法规定之问题,为研究讨论及解释,在立法论与解释论方面提供参考意见之学问。”[6]民事诉讼法学具有独特的范畴体系、研究领域及规律,在我国的法学体系中,是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且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和操作性,属于应用法学。不过,尽管民事诉讼法学独立存在,却又与其他相关学科研究的不断深入与拓展息息相关。法哲学、民事实体法学、宪法学,乃至哲学、逻辑学、语言学及其他社会科学的有关理论,为民事诉讼法学基本理论的建构提供了许多有益的参考与借鉴。
民事诉讼法学作为法律应用学科,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学学科的鲜明特点,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专业性。以民事诉讼立法和民事诉讼实践为研究核心的民事诉讼法学,通过一代又一代研究者们长期的积累与总结,逐渐建立起了民事诉讼法律规范及运行中所特有的专门范畴与命题。并由此建构起系统化的蕴含民事诉讼专业内容的知识与理论体系,从而形成得以以学科命名的民事诉讼法学。这一体系依靠自身特有的思维方式与理念来支撑和维系。不断充实与完善的民事诉讼知识和理论不仅成为后来的人们从事民事诉讼实践和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的前提与基础,而且也为有关民事诉讼立法和施行的不断推进提供了指导。
(2)实用性。民事诉讼其实是一种由专门的法律职业家和其他参与纠纷解决的主体所进行的社会实践,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与知识的更新与改造必须紧跟社会与时代永不停歇向前的脚步,从民事诉讼实践中予以探求并经民事诉讼实践检验其合理性。民事诉讼法学理当有助于人们养成法律思维方式;从行业化的角度,分析与思考现实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并为之寻求解决的方法和途径。民事诉讼理论的来源以及归属,均与民事诉讼及民事审判的实践息息相关。
(3)综合性。前已述及,民事诉讼法学属于应用法学,并与其他的法学学科存在着明显的区别。与此同时,民事诉讼法学又兼具其他法学学科或人文学科的那些共同特质。作为程序法学,民事诉讼法学与民事实体法学、宪法学关系密切,也与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有着千丝万缕的关联。除此之外,还必须借助法哲学、逻辑学、社会学等学科领域的一些原理和方法来建构自己的学科体系。由此可见,民事诉讼法学是一门具有综合性特征的法律应用学科。
二、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
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民事诉讼法学有着自己独特的研究对象。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囊括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理论、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及其历史发展、民事诉讼法律规范及其在实践中的运用等内容。从时间维度来看,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既要回顾历史、关注现在,也必须放眼于未来;从空间维度出发,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则需涵盖本土及其他国家与地区。具体而言,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主要包括:
(1)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理论。
有关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理论,包含着不同国家或地区、不同时代的民事诉讼法学者们对民事诉讼立法和民事诉讼实践活动中形成的经验所进行的概括和总结。这些基本理论反映了民事诉讼活动的现象及规律,也是当今的学者们继续从事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前提和起点。对民事诉讼法学基本理论的研究,不但能够有效地指导实践中的民事诉讼活动,而且能够促进民事诉讼立法的修正与健全。已经形成的以及正在形成的民事诉讼法学基本理论是人类宝贵的法律文化财富,值得我们认真地学习与思考、鉴别与吸收。
(2)民事诉讼制度及其历史发展。
在人类社会的不同历史时期,世界各国曾经出现过类型各异的有关民事诉讼的法律制度。经实地的考查、交流与文献资料的记载,对这些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给予回顾和比较,形成世界各国民事诉讼法的制度谱系的初步了解,也是民事诉讼法学中不可或缺的研究课题。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与英美法系民事诉讼分属于不同的两种类型,即大陆法系的规范出发型民事诉讼和英美法系的事实出发型民事诉讼[7],“注意现在大陆法系之民事诉讼法与英美法系之民事诉讼法,两者在制度上之特点及其重要差异,俾能认识各种不同制度之法律思想,帮助学说理论之建立”。[8]
(3)有关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
当民事主体出于对权利义务理解上的分歧或其他原因而引发纠纷,如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又不愿诉诸其他救济方式时,向法院提起诉讼就成为权利人最后的选择。担当争议裁判者的法官必须遵循程序公正的要求,通过诉讼证据了解当事人双方纠纷的来龙去脉以及争议的焦点何在,然后运用法律裁判孰是孰非以平息争议。为此,需要有严密完备的程序规范和成体系化的制度。由此,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理所当然地成为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理性研究的结果将有助于国家立法机关对现行立法的修正与改良。一个国家有关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往往有着不同的法律渊源,但只要其内容是关于民事诉讼的,则都应当成为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
(4)民事诉讼法的运用与实践。
司法实践中的民事诉讼活动无可争议地也被学者们列为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实践中的每一个具体案件,千差万别、复杂多变,抽象概括的民事诉讼立法如何在这些案件中得到具体且正确合理的运用,必然引发人们的思索。民事诉讼法在实践中的运用为我们研究民事诉讼法学提供了生动鲜活的素材。通过运用民事诉讼法裁判具体案件,既能检验民事诉讼法学理论对实践的指导作用究竟如何,也能直观地告诉人们民事诉讼立法的成败得失。民事诉讼法在实践中的运用是完善民事诉讼立法和深化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坚实的现实基础,理当引起民事诉讼法学研究者们充分的关注。
民事诉讼法学的各个研究对象之间并非孤立地存在着,而是水乳交融地联系在一起。在展开研究之时,我们既要注意各个具体研究对象之间的差别,也要仔细把握它们之间互相关联的结合点。否则,对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就会零乱而繁杂,互相脱节,难以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学的内容与体系
一、民事诉讼法学的内容
针对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结合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及实践的实际情况,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内容主要包含这样几个方面:中国古代与近代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诉讼立法;我国民事诉讼法与相邻部门法之间的关系;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理论,包括民事诉讼的价值与目的、民事诉讼模式、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诉权和诉、诉讼标的、既判力、证明责任、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等;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主要内容,包括立法根据、任务和适用范围,审判组织,受案范围和管辖,当事人制度,诉讼代理制度,证据制度,诉讼保障制度,审判程序,执行程序、涉外民事诉讼的具体规定等;非讼制度和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审判程序;海事诉讼特别程序;外国民事诉讼立法与制度;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趋势、我国民事诉讼立法的修改和完善;等等。
二、民事诉讼法学的体系
民事诉讼法学的体系,是指民事诉讼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的整体构成以及各部分内容之间的联系。截至目前,关于民事诉讼法学的体系,我国大陆民事诉讼法学界尚未形成公认的一致意见。
日本民事诉讼法学者中村英郎在其著作中,将民事诉讼法学的体系分为七个部分[9]:第一编绪论,由三章组成,主要介绍民事诉讼概述、民事诉讼与相邻程序的关系、民事诉讼的两大类型——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与英美法系民事诉讼;第二编诉讼主体,有司法机关、当事人、多数当事人三章;第三编诉讼客体,内容涉及诉讼类型、诉讼对象、诉讼对象的复数及变更;第四编诉讼过程,介绍了诉讼成立和诉讼过程的阶段构造、诉讼程序、诉讼审理的基本原则、口头辩论的进行和准备、证据;第五编诉讼终结,论述了裁判、判决外其他终结诉讼形式和诉讼费用;第六编上诉和再审,论及上诉(总论)、控诉(初级上诉)、上告(第二级上诉)、抗告、再审之诉;第七编特别诉讼程序,包括大规模诉讼程序、简易法院诉讼程序、票据与支票的诉讼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和督促程序。
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学者陈荣宗、林庆苗从台湾地区的法律规定出发,列出了民事诉讼法学的体系[10]:第一编亦为绪论,包含民事诉讼、法律纠纷事件与解决途径、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学、国际民事诉讼五章内容;第二编诉讼主体,介绍法院、当事人、多数当事人;第三编诉讼客体,阐释了诉与诉之种类、诉讼标的、诉讼要件、权利保护利益、多数请求之诉讼;第四编诉讼审理,主要讲解诉讼程序之开始、诉讼程序之发展、诉讼程序之终结、上诉程序、抗告程序、再审程序、第三人撤销诉讼程序;第五编特别程序,包括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调解程序、督促程序、保全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人事诉讼程序。
本书按其内容的性质和功能不同,分别由导论、民事诉讼基本理论、总则、证据与证明、诉讼程序论、非讼程序论和执行程序论组成。第一编导论,内容涉及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法学;第二编民事诉讼基本理论,包括民事诉讼的目的论、价值论、模式论、法律关系论、诉与诉权、既判力论;第三编总则,主要论述民事诉讼法总则部分的内容,包括基本原则、基本制度、主管与管辖、诉讼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期间和送达、强制措施、诉讼费用;第四编证据与证明;第五编诉讼程序论,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海事诉讼程序及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第六编非讼程序论,包括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第七编执行程序论。
第三节 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
民事诉讼法学不仅要研究与分析风格各异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运行规律和具体规范,而且还应当思考其共性,总结、提炼出其中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原理和规则。正因为民事诉讼法律制度是用以解决民事实体争议的有效手段,所以民事诉讼法学还与民事实体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证据法学等关系密切。在法学领域之外,民事诉讼法学与哲学、社会学、历史学、心理学等人文科学乃至一些自然科学的发展也密不可分。不过,正如前文所述,民事诉讼法学具有自己独特的研究对象、内容与体系,于是也就有了与众不同的研究方法。
一、思辨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
思辨也被称之为逻辑推理,作为一种学术研究方法,其主要表现为研究主体从反映客观事物的概念、原理或定律出发,借助于事物之间实际存在的相互关系和联系,经由严谨的逻辑分析和推理而得出相应的认识结论。这种方法要求研究者认真把握事物之间的一般逻辑联系和必然性规律。思辨的研究方法讲求严密、全面、科学。我们概括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理论,在民事诉讼实践活动中运用民事诉讼立法,都离不开思辨这种抽象的思维活动。思辨的研究方法就此而成为从事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必备方法之一。因此,无论是对于法律职业家抑或是法学研究者而言,都必须具备进行逻辑分析和推理的能力。
正如表述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时所提及的,司法实践中对民事诉讼法的运用也是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一方面,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来源于民事诉讼实践,另一方面,民事诉讼法学理论又要通过民事诉讼实践的检验才能得到发展和提高,因此,民事诉讼的实践既是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的出发点,又是其归宿。对于一门具有实践性、应用性的学科,民事诉讼法学唯有通过实践才能发现其理论中存在的不足和偏差,促使民事诉讼法学理论远离谬误,不断走向科学。所以我们不能只关注于抽象的、概括的理论研究,而忽略具体的、个案的实证研究。脱离实际的理论是无法指导实践、也无法为人们所接受的。这就要求人们借助于实证研究的方法。所谓实证研究的方法,是指通过大量的实证调查,对客观事实和实际经验进行具体的剖析,而后在此基础上得出认识的结论。实证研究注重社会调查,关注于对具体的客观事实和现象进行观察与分析,强调从大量的原始资料中归纳出结论而不是完全依赖于演绎。在实际的研究过程中常用的调查方法包括抽样调查法和个案剖析法,调查可依发出问卷或直接访谈等方式来展开。实证的研究方法重视知识的经验性和现实性,要求客观、准确、翔实,同时也不排斥带有偶然性、或然性和模糊性的认识。
思辨与实证这两种研究方法的区别在于,前者所提之观点的应然性与后者所得之结论的实然性。应然和实然虽表面看似相反,实则相辅相成、互为补充。在加强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力度的今天,我们必须要警惕和克服以往研究中较多关注思辨研究的习惯性做法,更为强调实证研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要将这两种研究方法有机地结合起来,使之共同促进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深化与进步。
二、历史研究和比较研究相结合的方法
人类社会的变动与进步离不开生生不息的历史传承。历史文化背景和社会经济、政治制度的变迁对人文学科研究的影响尤其深远。作为法学分支学科的民事诉讼法学,与法学一样同属于人文学科。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者皆应具有历史学家的眼光,必须熟悉我国古代与近代以来在各个不同历史时期曾经出现过的与民事诉讼相关的法律制度和法学研究成果,将民事诉讼法律制度放置于历史的背景中进行考察和比较,努力寻找不同时代政治、经济、法律制度以及语言文字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对民事诉讼法学的兴衰所产生的影响。惟其如此才能够了解我国民事诉讼法学今天之所以呈现出如此状况之缘由,并结合中国现实对传统加以批判地继承。无视过往、一味否定过去的历史虚无主义已经使我们得到了不少教训,我们必须正视历史,并在历史已有的积淀上继续前进。
比较的研究方法强调不同对象之间的长短较量、优劣互补。实际上,历史研究的方法就是比较研究的方法之一,只不过它是一种以时间为轴的纵向的比较。除此之外,比较研究方法还包括横向比较,也即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民事诉讼法律规范、民事诉讼制度、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等给予衡量、思索和分析。自然,这其中也涵盖了对世界其他国家民事诉讼法学发展历程的追寻。尝试运用比较的视角把握民事诉讼法学,常常意味着超越,它要求研究者胸襟开阔、知识渊博、态度谨严、思维缜密。通过比较,我们能够真正认知不同国家、不同法系民事诉讼法学的共性和差异。比较的研究方法能够帮助我们清楚地认识自己,看到自身的进步,也看清自己的问题,明确今后努力的方向。
三、程序法学与实体法学相结合的方法
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原为相互独立的法律,然而,以实体法诉讼法二元观观之,两者皆以民事问题作为规范的对象,均建立在相同的法律价值之上,且两者法律领域之界限常会出现不宜分清的情形。民事实体法中的当事人自治、诚实信用等若干原则,于民事诉讼法亦有其适用。[11]并且,在民事实体法中往往包含有诸如诉讼时效等程序性规范。因此,人们在从事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之时,无法将这两者截然分开。相反,唯有将民事诉讼法学与民事实体法学联系起来加以研究,才能真正深入理解和全面掌握程序法,推动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
四、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在学术研究中,分析研究是应用途径非常广泛的一种方法。任何研究活动都离不开分析,它是各种研究活动的基础。分析的具体方法主要包括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定性分析方法的目的在于确定事物质的规定性,主要是借助对事物的构成要素及特性的本质属性的分析,以确定该事物的性质到底如何;定量分析方法则着眼于确认事物量的规定性,要求通过对事物的构成要素及特征进行量化分析,从中得出比较精确或者易于衡量的结果。
我们知道,辩证唯物主义有着关于量变和质变的理论观点,且明确指出了量变和质变的相互依存关系:量变是在事物本质不变的情况下,事物在数量上的增减或场所的变更;量变积累到一定程度必然引起事物质的规定性的变化,质变产生了,此事物就变成了他事物。在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中,这两种分析方法均有利于研究工作的开展。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各有擅长,互相支撑。然而一直以来,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者们都更为熟悉和看重定性分析,相比之下对于定量分析的研究显得较为薄弱。在今后的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极有必要特别强调定量分析方法的功能和重要作用。人们期待着研究者们运用概率论、数理统计和模糊数学的相关原理,对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进行量化分析,提供更多更有说服力的数据资料,为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奠定更为扎实、更有说服力的根基。
民事诉讼法学的各种研究方法既具有独立的存在价值,同时又互相交融和渗透。民事诉讼法学家们在从事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之时,一方面,由于研究展开的视角和目的的不同,针对不同的研究对象可选取各自相异的适当的研究方法;另一方面,也必须有意识地综合运用上述各类研究方式。惟其如此,我们所获得的研究成果才会既全面又深入;既有精确的数据支持,也能够建构起根基扎实的理论框架;既生动直观具有较强的令人信服的力量,同时也充满着思辨的理性的光芒。
思考题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