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程序研究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第二章 量刑裁量权的程序控制(一)——比较法分析

从世界各主要法治国家定罪与量刑的关系来看,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模式:一是英美法系国家的定罪与量刑的程序分离模式,二是大陆法系国家定罪与量刑的程序合一模式。在采用分离模式的美国,无论是被告人作有罪答辩的案件,还是经由审判被判有罪的案件,量刑听证都是一个区别于定罪的独立程序。在独立的量刑程序中,一般包含判决前调查、被害人影响陈述及量刑听证会三个阶段。[109]与美国类似,英国的量刑听证程序也分为三个阶段,即“确定犯罪事实及就犯罪人的性格和履历进行听证的阶段”、“宣读法院为犯罪人所准备的报告”和“辩护方提出减刑的建议”。[110]然而,在德国、法国和日本等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定罪与量刑的关系模式则呈现出另一幅图景——关于定罪和量刑的各种事实和情节一般要在法庭调查时一并提出,并混合地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且其判决书也一并对定罪和量刑作出判决,也就是说,量刑程序完全依附于定罪审理程序。

许霆案之后,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关注我国“定罪与量刑合一模式”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刑事辩护等问题带来的消极影响,与此同时,很多学者也开始对国外的定罪与量刑的关系模式进行卓有成效的研究,并纷纷主张在我国建立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111]当然,也有学者认为,由于中国刑事诉讼程序一直以来具有浓厚的大陆法传统,且“英美法系国家实行分离模式的原因是陪审团参与庭审”[112],上述两个因素决定了我国不能学习英美的程序分离模式,而应当继续维持目前定罪与量刑合一的程序关系模式。[113]基于此,在研究我国量刑程序的模式选择前,我们有必要对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量刑程序的控制方式进行彻底的分析,并比较各自的优劣得失。

此外,从现有的资料来看,尽管也有不少学者对大陆法系国家定罪与量刑合一模式作了比较深入的分析,但是目前的研究却始终没有回答以下疑问:第一,大陆法系国家的定罪与量刑合一模式同样也存在与中国类似的缺陷,为什么大陆法系国家没有进行量刑程序改革,设置独立的量刑听证程序?第二,虽然大陆法系国家定罪与量刑程序合一,量刑依附于定罪,但是我们不可否认的是,大陆法系国家的量刑绝大部分还是合理的,至少是能够被当事人及社会公众所认可的,否则其司法迟早将会面临崩溃。那么大陆法系国家是如何通过程序来有效地控制法官量刑裁量权的呢?也即是说,尽管大陆法系国家定罪与量刑程序合二为一,但是,其仍然存在一系列规制法官量刑裁量权的程序设置。也许,只有在我们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量刑裁量权的程序控制模式进行彻底的研究、比较和分析之后,我们的结论才可能更具有说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