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程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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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近期的量刑程序改革

近年来,一方面,“同案不同判”“量刑不均衡”的现象比较突出,严重影响了人民对法律严肃性的信仰,并进一步影响了司法的威信和公信力;另一方面,缺乏量刑实体和量刑程序的规范,法官在量刑问题上享有不受限制的自由裁量权,而不受限制的自由裁量权为法官进行权力寻租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客观上助长了法官的腐败。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便将量刑规范化作为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并在实体和程序两方面明确了量刑改革的任务,即研究制定量刑指导意见,健全和完善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而最近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三五改革纲要”又再次强调要“规范自由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3]。与此相适应,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下发了《关于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江苏省泰州市、福建省厦门市、山东省淄博市、广东省深圳市等4个中级人民法院,及北京市海淀区、上海市浦东新区、江苏省姜堰市、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云南省个旧市、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等8个基层人民法院为量刑规范化试点单位,对两个试点文件进行试点。[4]

此外,部分未纳入最高人民法院改革试点范围的地方法院也开始积极探索量刑程序改革;而一些学者也与部分地方法院合作,进行了量刑程序改革的试点。比如北京大学陈瑞华教授分别与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等进行合作,开展量刑程序改革试点;中国人民大学陈卫东教授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开展量刑程序改革试点等。可以说,在中国量刑程序改革探索进程中,中国司法实践中曾经出现过三种改革模式,第一种模式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所倡导和推行的;第二种模式为我国部分学者所倡导,当然部分地方法院在改革探索中也尝试使用这种模式;第三种模式是由我国部分学者与部分地方法院合作推动的。

经过多年的探索,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日,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安部联合颁布并试行了《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简称《意见》),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在第193条对定罪量刑的关系模式采取了模糊处理方式,仅要求“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相关立法的出台,意味着曾几何时讨论得沸沸扬扬的定罪与量刑程序的关系模式问题将逐渐归于沉寂,民间学术团体和部分地方法院在这个问题上的探索也将戛然而止。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以及2010年颁布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就定罪与量刑的关系问题采取了何种模式,这种模式存在何种积极意义,有哪些问题,司法实践中的执行情况如何,这些都亟待分析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