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治理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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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跨国公司与私人行为体

一、跨国公司的全球治理效应

跨国公司(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又称多国公司(Multi-national Enter-prise),是指那些以一国为基地,通过在他国投资、技术转让和合作研发等活动,在他国设立分支机构或与当地资本合股拥有企业,从事跨国经营的公司。在今天的经济全球化浪潮中,跨国公司可以说是全球化的最重要的推动者和载体。据联合国贸发会议发布的《2011年世界投资报告》统计,目前世界上大约有64 000家跨国公司,其全球雇员高达8000万人。[236]即使在全球经济严重受挫的背景下,2010年跨国公司的全球生产依然带来了16万亿美元的增值,占全球GDP总量的1/4。外国子公司在全球的销售额和增值分别达到了33万亿美元和7万亿美元。它们的出口额超过6万亿美元,约占全球出口总额的三分之一。[237]

跨国公司具有如此显耀的地位和资源,显然应该在全球治理体系中占有一定地位。事实也的确如此,在环境保护、食品安全、技术伦理、人权、劳工标准、性别平等、消除贫困、反腐败等领域,跨国公司都能承担重要角色,甚至大多数环境和劳工权利必须通过跨国公司才能落到实处。在一定程度上,跨国公司有点类似国家行为体,许多全球治理规范和治理目标必须经由跨国公司才能“落地”。

(一)跨国公司在全球治理中的优势与局限

在全球治理体系中,跨国公司相比国家和非政府组织,也拥有自身的优势:

资源优势:跨国公司拥有巨大的经济能力,在公益救助、环境保护、治理捐款等方面拥有巨大的行为能力。

技术和知识优势:像在环境、会计、法律、知识产权、行业标准、咨询、专业评级等领域具有远超政府的优势。

能力优势:是指跨国公司拥有庞大的组织机构和科层管理架构,治理的行动力很强,能够通过内部激励快速地将相关治理准则落实到具体执行中。

治理动力优势:像在全球治理的众多规范和标准的执行上,如果这些准则和规范关系到企业的盈利和在竞争中是否取得优势,跨国公司会具有强大的动力贯彻和落实这些治理准则与规范。

当然,跨国公司也存在治理上的局限:如跨国公司在产业标准、技术标准、劳工标准、环境标准方面所拥有的自我决定权很大程度上面临着合法性的追问;面对治理成本与利润之间的矛盾,跨国公司往往会选择后者;那些与企业盈利和竞争情势相关度低的公共治理议题,跨国公司总是缺乏治理上的动力;等等。

(二)跨国公司在全球治理中的角色

跨国公司在全球治理中的角色也像国家行为体那样,是全球治理的实施主体、治理决策者和责任者、被治理者。

一是全球治理的实施主体。跨国公司需要将环境治理规范、劳工权利、行业标准和技术标准等落实到具体的生产和管理过程之中。联合国和国际劳工组织确立的各种企业生产守则和跨国公司行为准则等,大都需要跨国公司贯彻和落到实处。

二是全球治理的决策者与责任者。跨国公司在生产产品选择、投资选地、产品制造所带来的产业标准和技术标准、劳工待遇、环境标准方面拥有巨大的自主选择空间。企业生产守则本身就是跨国公司的自我联合声明,其实现程度的高低主要取决于跨国公司自我掌握和制定的标准。在环境保护、生态安全和食品安全等领域,跨国公司的经营活动和遵守状况直接决定了相关规范的治理效果。因此,跨国公司的企业社会责任关乎全球治理的成效。

三是全球治理的被治理者。由于跨国公司承担了全球治理的许多重要的治理决策和治理责任,其治理责任履行的状况就成为国家政府、国际治理机构、非政府组织和当地社会治理监督的对象。像企业环境污染、森林砍伐、劳工侵权、违法利用童工和强迫劳动、性别平等方面,跨国公司的违规和违法行为都会成为全球治理的主要治理对象。

(三)跨国公司参与全球治理的主要方式和内容

跨国公司参与全球治理主要体现在其履行和承担企业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自20世纪下半叶开始在欧美兴起,并逐渐形成潮流和运动,世界知名跨国企业把解决全球公共问题、承担社会责任与制定未来企业国际经营与发展战略相结合。跨国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和全球问题治理的责任主要有两大途径:一方面是跨国企业的内部治理责任的履行与落实;另一方面是通过外部的合作互动承担治理责任。

跨国公司的内部治理责任的履行与落实,主要就是西方学者所说的跨国公司内部生产守则的制定和落实。“内部生产守则”主要是跨国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制定的关于劳工标准、环境标准、商业贿赂与合法经营等方面的一系列内部具体规定。一般是要求自身公司机构和供应商或承包商都必须遵守。像20世纪70年代在消费者运动和社会运动压力下,针对跨国公司在业务转包体系中存在的“血汗工厂”问题,全球范围内的跨国公司发起了企业生产守则运动,制定了跨国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守的劳工标准,由于是跨国公司自愿实施和推行的生产守则,人们也经常称之为跨国公司的“内部生产守则”。这些内部生产守则大多以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劳工标准为蓝本,覆盖面非常广泛,包括了工资与福利待遇、工时、安全与劳工保护、环境与健康、女性员工权利等内容规定。这些标准规定很多都是跨国公司的单边规定,大多数标准甚至要比国际劳工组织和其他国际机构制定的标准更为严格。

跨国公司通过外部的合作互动承担治理责任,主要是指跨国公司接受来自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制定的“外部生产守则”的约束。

联合国可以说是跨国公司“外部生产守则”的重要制定者和监督实施者之一。联合国秘书长安南曾提出著名的“全球契约”,该协议号召公司遵守在人权、劳工标准、环境和反腐败方面的10项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包括:

人权

原则1.企业应在其影响力范围内对保护国际人权给予支持和尊重;

原则2.企业应保证不与践踏人权者同流合污。

劳工

原则3.企业界应支持结社自由及切实承认集体谈判权;

原则4.消除一切形式的强迫和强制劳动;

原则5.切实废除童工现象;

原则6.消除就业和职业方面的歧视。

环境

原则7.企业应支持采用预防性方法来应付环境挑战;

原则8.采取主动行动,促进在环境方面采取更负责任的做法;

原则9.鼓励开发和推广不损害环境的技术。

反腐败

原则10.企业界应努力反对一切形式的腐败,包括敲诈和贿赂。[238]

类似的国际机构推动制定的规范有很多,比如国际劳工组织的《人权原则及标准》(ILO Declaration),OECD于1976年推动制定的《跨国公司行为准则》(OECD Guidelines)、《OECD公司治理指导原则》,等等。

众多非政府组织、行业组织也积极主动地参与到与跨国公司的治理互动当中,它们制定行业准则和责任标准。如ISO制定了企业环境标准(ISO 14000系列),“社会责任国际”(Soeial Accountability International)制定SA 8000社会责任标准,“环境负责经济联合会”(CERES)制定了旨在加强环保组织和企业界合作的GERES原则和环境标准:包括保护物种生存环境,对自然资源进行可持续性利用,减少制造垃圾和能源使用,恢复被破坏的环境,等等。它们共同的目的是要求企业规范并约束自身行为,更好地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

无论是国际政府间机构还是非政府组织制定和推动的社会责任标准,跨国公司都是最终的落实治理标准和任务的主体。无论是对自身内部生产准则的制定和实施,还是对外部生产守则的贯彻实施,都反映了跨国公司在全球化时代已经成为全球治理链条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二、私人行为体与全球治理中的“创新企业家”

全球治理体系中除了“庞然大物般”的国家行为体、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和跨国公司之外,还包括了“微型”的个体行为体——个人。

一般情况下,个人作为行为体很难登上国际政治的大舞台。那些在国际舞台上叱咤风云的个人绝大多数都不是作为个体,而是作为国家或部门的代表在国际舞台上开展活动,如总统或总理代表国家和政府,将军代表一国国防部门或军队等。但是微观层次上的个人在很多情况下也能够成为国际舞台上的行为体。在全球治理体系中,个人作为全球治理行为体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作为具有政治光环、政治身份和政治影响力的个人,如美国前总统吉米·卡特。卡特长期致力于促进解决国际冲突,推动民主和人权,并于2002年获诺贝尔和平奖。2002年卡特访问了长期被美国政府封锁的古巴并与古巴领导人卡斯特罗举行了会谈,这是自1959年古巴革命胜利以来,美国历任总统中访问古巴的第一人,为改善美古关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卡特自卸任之后,曾先后十次访问中国。从1998年开始,应中国民政部的邀请,卡特领导的卡特中心还发起了一个观察和研究中国村级选举的联合项目,并与民政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政治领域的代表性人物常常能够通过运用自身所具有的政治资源,发挥出参与全球治理的优势,有时甚至能够对特定问题的治理起到根本性的推动作用。

二是作为社会公共人物的社会名流、社会活动家和科学家等,如戴安娜王妃、杜南特、爱因斯坦和罗素等。英国著名的戴安娜王妃在慈善救助和推动全球禁止地雷运动中发挥了重要的政治影响和作用。她生前曾多次亲赴安哥拉、波黑等战乱地区,并亲自踏进地雷区视察,探视当地因触雷而导致伤残的平民。正因为她的影响力,使得这些以往不被关注的弱势群体进入了人们的视野。在她的支持下,“国际禁止地雷运动”蓬勃发展,这个原本名不见经传的非政府组织,在戴妃支持禁雷法案后名声大振,先后获得六十余个国家、上千个团体的加入,最终使得全世界超过135个国家签署了全面禁止杀伤性地雷的《渥太华公约》。

让·亨利·杜南特(Jean Henri Dunant,1828-1910)是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创立者,也是1864年的《日内瓦公约》的思想奠基者。1901年他和法国人弗雷德里克·帕西获得了首届诺贝尔和平奖。

伯特兰·罗素(Bertrand Russell,1872-1970)是英国著名哲学家和社会活动家。1955年他与爱因斯坦和约里奥-居里等著名科学家联名签署并发表《关于核武器的声明》(A Statement on Nuclear Weapons),即《罗素—爱因斯坦宣言》。宣言向全世界的人们提出核武器和核战争的毁灭性危险,呼吁处于冷战双方国家的科学家行动起来,发动国际会议,评估核武器和核战争的威胁,讨论避免核战争的措施等。这一宣言后来成为国际反对核武器历史上著名的《维也纳宣言》。[239]随后,宣言呼吁的科学家国际会议于1957年7月7日—10日在加拿大帕格沃什小镇成功举办,来自10个国家(包括东西方和中立国家)的22名科学家参加了第一次帕格沃什科学家国际会议,从此之后就形成了国际核武器控制领域著名的帕格沃什运动。[240]此外,罗素还于1958年为促进核裁军活动,创立了非暴力反抗运动百人委员会。

三是社会运动的个体参与者和日常生活中全球治理的身体力行者。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全球治理中的环境运动、妇女运动、人权运动就此起彼伏地成为世界性社会运动的潮流。社会运动在全球治理中的巨大作用离不开成千上万的个体运动参与者,正是具备了环境意识、权利意识的个体的参与,这些社会运动才得以产生广泛的社会效果。特别是在“大赦国际”每年发起的紧急行动救助案件中,每一个参与者的行动的汇聚效应才会最终给权利受害者的救助增添成功的希望。社会运动的参与者既是全球治理活动的推动者,先进治理理念的传播者,同时也是社会运动的受教育者,个体通过参与社会运动而受到了更深刻的治理理念和行动的教育与训练,从而进一步推动和传播了全球治理的价值。

日常生活中全球治理的身体力行者,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每一个普通人都能够通过自己的生产生活和消费行为而成为一个全球治理的参与者和践行者。如全球气候治理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于地球上每个人采取低碳生活方式,世界各地的贫困和人道救助也需要其周围的每一个人能够伸出援助之手提供最及时的救助。只要我们每个人树立起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全球意识和理念,每个人的日常生活就会变成一个微小的全球治理行动。全球变暖、资源短缺、环境和生态退化的改善,需要每个人的行动才能够最终汇聚成全球治理的滔滔江河,我们所居住的这个星球才有最终得到拯救的希望。在此意义上,每个人都是全球治理的重要行为体。

全球治理涉及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它需要我们每个人都发挥出自己的聪明才智来推动各个领域的治理。在国际禁止地雷的行动中,是一个个地雷专家和社会活动家创制了禁雷议题;在“大赦国际”的禁止酷刑运动中,是无数的人权专家、刑事法学家和医学专家将酷刑问题提升为人权领域中不应该被沉默对待的议题。在全球治理进程中,参与其中的每个个人就是全球治理的新价值、新理念的“创新企业家”。

三、“权力流散”的持续现实

在全球治理体系中,跨国公司和个人与其他行为体相比,都不太“显形”和引人关注。其中的主要原因在于它们二者一个属于市场领域,以追逐利润为使命;一个属于纯私人领域和家庭领域,以实现个人和家庭生活为主要目标。但是这并不能否认它们在全球治理中所起的作用和扮演的角色。在全球化和全球问题深度发展,全球治理任务日趋艰巨和复杂的时代,传统的主权国家治理模式已经远远不能应对治理任务的需要。这其中的主要原因并不是国家功能的退化,而是治理任务之繁重复杂的程度早已越出了传统的国家治理的边界,外溢到市场和私人生活领域。只要全球治理的议题和任务仍然日趋增多,国家政府治理范围之外就会产生新的治理权威,主权国家的垄断性权威就会面临着持续性流散的现实,并且这将成为一种愈益加强的长期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