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能源法律关系
一、能源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类型
能源法律关系是指在能源原材料和产品(商品)的生产、销售、输送配送、消费等活动中以及节能减排、能源生产设备和能源消费产品的生产活动中所产生的并经能源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能源法律关系包括三项构成要素,即能源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根据能源法律关系主体间的地位是否具有法律所直接规定的平等性,人们通常将之分为纵向的和横向的能源法律关系。本书认为,除此之外,还存在纵横混合的能源法律关系。
纵向的能源法律关系是指经法律调整的纵向能源关系,又称能源的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包括能源监管关系、能源规划关系等。纵向关系的双方主体之间的地位具有不平等性,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控制与被控制、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
横向的能源法律关系是指经法律调整的横向能源关系,又称能源的市场运行法律关系,包括能源的合作关系、交易关系、市场竞争关系、国际贸易以及能源的国际合作关系等。横向关系的主体之间的地位平等,彼此之间不具有法律所直接规定的命令与服从的性质。需要注意的是,存在基于具有平等地位的市场主体之间所缔结的章程而成立的行业协会,这类行业协会有时会根据章程的规定,指导协会成员的能源活动。这类指导关系因私权利而产生,不具有行政管理的性质,本质上仍然属于横向能源关系。
纵横混合的能源法律关系是指经法律调整的纵横混合能源关系,又称兼具能源行政和市场属性的混合法律关系。例如,为了引导能源产业的发展方向或者能源消费行为导向,能源政策法律规定,愿意实施积极能源行为的市场主体可以根据其与政府或其机构签订的合同,在履行合同义务后享受政策法律规定的补偿、补贴或者税费减免或抵扣等形式的经济激励。这时,政府或其机构与市场主体之间签订合同的行为并不是市场运行行为,因为一方面是政府在行使行政权力,另一方面是合同对价通常并不是市场上的合理价格。但是,这类合同一经签订或者生效,就具有民法上的属性,政府或其机构就与市场主体之间具有平等的地位。
需要注意的是,随着政府更多地不断运用经济激励措施鼓励或者引导市场主体、公私合作的发展,不少纵向的能源法律关系的命令与服从性质日渐弱化。例如,对于一些适用范围广泛的补偿、补贴或者税费减免或抵扣等形式的经济激励,政府或其机构并不通过与市场主体签订合同的形式予以实施,而是由后者向前者提出申请,前者对经过其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给予经济激励。
二、能源法律关系的主体
能源法律关系主体是能源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能源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负有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能源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非常广泛,国家和政府或其机构、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可以参与能源法律关系。
(1)国家和政府或其机构。国家和政府或其机构是能源法律关系的主要参与者,既可以成为纵向能源法律关系的主体,也可以成为横向能源法律关系的主体,还可以成为纵横混合能源法律关系的主体。这是因为,政府或其机构有时以行政管理者的身份参与能源法律关系,有时以能源消费者的身份参与。特别是,中央政府或者有关机构的能源管理职责具有宏观性,主要包括编制国家能源发展战略和规划、制定国家能源发展政策、组织实施各项能源制度、对下级部门履行能源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国家和政府或其机构主要通过两种途径以行政管理者的身份参与能源法律关系:一是缔结或者参加能源相关国际条约、实施国际能源活动等,从而参与涉外能源法律关系;二是实施管理、监督、控制、指导等活动,参与对内能源法律关系。
(2)企业。企业是能源市场中最重要的主体。作为能源法律关系主体的企业包括两大类。一类是能源原材料和产品(商品)的生产类、销售类以及输送配送类企业;人们通常称之为能源企业,本书也是在这一意义上使用“能源企业”这一术语的。根据主营业务的不同,能源企业可以分为能源勘探或者开发企业、能源加工转换企业、能源仓储企业、能源输送企业、能源配售企业、能源贸易企业、能源服务企业等。在能源法上,根据能源企业所承担义务的不同,人们通常将之分为一般能源企业和特殊能源企业;特殊能源企业主要是指经营能源管网输送和配送设施的企业、承担能源普遍服务义务的企业以及在事关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能源领域内从事能源开发利用活动的企业。[98]二是能源消费企业(特别是用能大户企业)以及能源生产设备(例如风电、太阳能发电设备等)和能源消费产品(商品)(如照明产品、制冷或者取暖产品等)的生产企业。不少教材或者研究文献并没有区别这两类能源法律关系的主体,经常混淆。
(3)其他社会组织。主要包括能源行业协会、能源中介机构、能源科研机构等组织和团体。
能源行业协会是社会中介组织,是独立于政府与企业之外的社会团体。其社会中介职能表现为在政府部门与会员单位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协助政府部门进行行业管理,同时帮助能源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反映和维护能源企业的共同愿望和利益要求。例如,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中国石油企业协会、中国农村能源行业协会、中国可再生能源行业协会、中国清洁能源行业协会、中国风能协会等。
能源中介机构主要在能源审计、节能服务及节能评估方面发挥作用。
(4)个人。个人作为能源市场的重要主体基本上是以能源消费者的身份出现的。由于能源消费品的不可替代性以及能源供应的自然垄断性很强,消费者总体上处于弱势地位,需要政府的特殊保护来保障其基本能源需求。
三、能源法律关系的客体
能源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能源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是将能源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义务联系在一起的中介;没有客体作为中介,就不可能形成能源法律关系。能源法律关系客体的数量和种类繁多,主要有以下三类典型形态:
(1)能源和能源服务。能源是能够直接取得或者通过转换而取得某种形式有用能的各种资源,包括煤炭、原油、天然气、煤层气、水能、核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一次能源,电力、热力、成品油等二次能源,以及其他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99]能源服务包括能源的输送和配送服务以及相应的调度服务、节能管理服务等。
(2)能源开发、利用和管理的行为。在能源法律关系客体的意义上,能源开发、利用和管理的行为是指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作为能源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按其功能和内容可以分为能源管理行为、能源开发建设行为、能源加工转化行为、能源输送与供应行为、能源使用(消费)行为、节能减排行为、能源生产设备和能源消费产品(商品)的生产行为等。
(3)与能源开发、利用和研究相关的智力成果。作为客体的智力成果是指人们在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和研究等智力活动中所创造的财富,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100]
四、能源法律关系的内容
能源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能源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法律上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的总和。从权利的法律功能和社会价值的角度上看,能源法律关系中的权利是指规定或者隐含于能源法律规范之中的,能源法律关系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资格、职责或者职权。例如,在纵向的能源法律关系中,国家机关作为能源法律关系主体时所享有的权利体现在法律所赋予的职权或职责之中。能源法律关系中的义务是指规定或者隐含于能源法律规范之中的,为了满足权利主体的利益,按权利主体的要求,通过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101]例如,能源企业作为能源法律关系的主体时依据法律所应承担的节能减排义务。
但是,需要注意两点:其一,在能源法律关系中,国家或者政府及其机关所拥有的资格、职权或者职责在多数情形下,具有权利和义务于一体的特征,不可分割;其二,尽管根据权利的一般理论,权利人可以放弃权利,国家或者政府及其机关在这种情形下所享有的权力/权利不得非法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