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保险时评(2016—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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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五”:保险要补三个短板

锁凌燕

2016-10-11

近期,中国保监会印发《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作为未来五年保险业的行动纲领,《纲要》进一步明确了保险业未来五年的目标、发展任务和举措,对于行业改革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十三五”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决胜阶段。细读《纲要》,可以看到,作为完善金融体系的支柱力量、改善民生保障的有力支撑、创新社会管理的有效机制、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高效引擎和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抓手,保险业在“十三五”期间,一方面要在“量”上有进阶,另一方面要在“质”上有更大的进展,“补短板”“求创新”,谋求发展的平衡性、协调性、可持续性。

保险业在“量”方面的进阶指日可期。通过几代保险人的努力,保险业经营政策环境正在以前所未有的积极态势向有利方向发展,同时,伴随居民收入和财富积累水平不断提升,中产阶级群体不断壮大,对资产配置多样化提出很高要求,保险需求和保险消费能力处于较好阶段。《纲要》预判,未来五年间保险业规模指标的增速为16%左右,是科学可行的。

“质”的提升,则是未来发展的重中之重。为了帮助个人、企业甚至社会化解风险,便利改革开放的进程,在过去的几十年中,我们的首要任务是谋求发展。在新形势下,如果过去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能得到及时化解,发展中存在的短板不能完善,就会危害到行业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依笔者愚见,目前行业的短板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

第一,创新发展能力短板。从创新的性质来看,我们可以把创新分为集成式创新和颠覆式创新。集成式创新是对现有的产品、技术、流程或方法的提升、改造,以更好地满足已有消费者或市场的需求。例如,保险公司将传统保障与创新型的投资类产品组合起来,为客户提供更丰富的财富管理服务,或者利用大数据等创新技术,提升精准定价水平,等等。这类创新的驱动力主要来自行业内部,过去我们已经在这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奇葩”险种屡现、“理财险”比保障计划更受欢迎等现象,也揭示出行业的集成式创新能力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颠覆式创新则是要从根本上突破现有的模式,依托全新的技术平台开发出全新的产品或服务,甚至颠覆整个产业原有的运行准则和竞争环境,其驱动力往往来自行业外部。例如,伴随互联网在经济生活中渗透度的不断提高,一些带有“众筹”“众包”“众管”色彩的风险分散安排已经出现,如果这些探索表明运行效率会大大提高,客户体验会显著改善,就可能会推动风险管理商业模式的再造。保险业应对颠覆式创新的能力,还未经历过真正的历练。《纲要》提出要坚持需求引领供给创新,探索包括管理医疗、养老社区在内的多种创新经营模式,是未来保险业提升创新能力的重要指引;而加强风险动态监测和预警、完善风险动态监测工具,则是行业创新发展条件下保险监管同步更新的重要基础。

第二,协调发展能力短板。保险业服务国家社会发展的能力有显著改善,但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能力还需提升。一是与风险结构相协调的能力。一方面,因为覆盖面和保障水平仍然有限,企业和居民仍有大量的可保风险敞口;另一方面,伴随经济社会发展,风险的复杂程度日益加深,例如伴随人口老龄化的加速,疾病谱日趋高级化、长寿风险增加,已成为全球人身保险体系面临的重要系统性风险,而我国保险业在这方面欠缺相应的研究和经验。《纲要》在提出供给侧若干改革创新措施的同时,提出要加快新型保险智库建设,加强对前瞻性基础性和战略性问题的研究,对于提升行业风险管理水平有积极作用。二是与区域结构和城乡结构相协调的能力。目前,我国保险业的区域及城乡发展格局,在很大程度上还是经济发展的“结果”,助推经济发展的“正反馈”作用还未充分显现。《纲要》提出保险业要在经济转型、社会治理、灾害救助、“三农”服务等领域提升服务水平,推动区域布局优化升级,加大对中西部地区保险资源的均衡配置,对于提升行业区域与城乡协调发展能力有重要意义。三是与开放格局相协调的能力。中国的开放格局正在发生积极的变化,从过去更多利用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和比较优势条件、通过“请进来”促进发展,转变为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主动建设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纲要》提出保险业要主动对接“一带一路”、自由贸易区建设等国家重大战略,推动保险企业和保险监管“走出去”,正是服务开放新格局的关键。

第三,基础制度建设短板。保险业的发展理念已经取得了突破性的发展,但支撑理念践行的基础设施还需完善。在发展过程中,保险业逐步打破了“就保险论保险”的思维局限,建立了行业发展战略的全局视角,并逐步向“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方向努力,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的主基调已经确定。而市场机制要充分发挥作用,还需要包括健全的法治体系、信用体系、数据信息体系等一系列基础制度作为前提,需要培育理想的保险及诚信文化,也需要一套能够提高市场交易公平程度和运行效率的监管体制。《纲要》提出“十三五”期间要夯实基础,坚持依法合规,完善基础设施,提升保险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研究建设中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和保险消费者保护基金以强化市场化监督机制,正是为市场改革的深化搭建坚实的平台。

总体来看,“十三五”期间保险业发展的关键就是“补短板”,实际上也就是进一步夯实行业可持续发展的根基;而这些“短板”,实际都是过去发展中的薄弱环节。解决这些问题,无疑需要创新的思路和举措,需要创新的机制和能力。保险业向创新驱动发展的转变,一方面要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进一步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加强产权知识保护,以科学先进的法治体系引领和保障企业创新,通过加强重大理论问题和基础理论研究,为企业创新提供智力支持;另一方面,监管部门还要进一步推动政策供给优化,政策覆盖面要向创新链前后端延伸,形成统筹推进的工作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