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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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二 税收征收管理实务

任务一 税收征收管理法基本理论认知

税收征收管理法是有关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税收征收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税收征管法律、国家权力机关授权行政机关制定的税收征管行政法规、有关税收征管的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以及有关的税收条约等,其主体是《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税收征收管理法》于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3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并于2001年5月1日起施行。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再次进行了修订,现行版本为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

一、《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适用范围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条规定:“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可见,该条明确界定了《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适用范围。

我国税收的征收机关有税务、海关、财政等部门,税务机关征收各种工商税收,海关征收关税。《税收征收管理法》只适用于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

契税的征收管理,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海关征收的关税及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适用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还有一部分费由税务机关征收,如教育费附加。这些费不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不能采取《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措施,其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种费的条例和规章决定。

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主要内容

税收制度管理的内容实际上就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进行确认,其基本内容包括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和税务检查。围绕税收征管的主体内容,结合一些辅助性的工作,如账簿、凭证管理、发票管理、税务检查中查出来的问题的处理、征纳双方发生争议如何解决等,需要进行比较完整、细化的税收征管内容。

(一)税务管理

税务管理,也称税收基础管理,是为了保证税款的顺利征收所做的一些基础性工作,是税款征收的前提。税务管理主要包括税务登记管理、账簿和凭证管理及纳税申报管理。

(二)税款征纳

税款征纳,是指税款入库的过程。从征税机关的角度来看,是征税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的过程;从纳税人的角度来看,是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的过程。

(三)发票管理

发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等方面所进行的管理。严格来说,发票属于凭证,所以发票管理本应包含在税务管理中的账簿、凭证管理内容之中,但由于发票是非常重要的一类凭证,尤其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作为税款抵扣的凭证,直接决定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多少。偷漏税者往往是在发票上做手脚,所以为了突出它的重要性,也便于读者对发票方面的规定有一个全面、清晰的认识,本书将其单独作为一部分内容加以介绍。

(四)税务检查

税务检查,是指税务机关为了减少税款的流失,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人履行扣缴义务的情况所进行的检查和监督。

(五)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正确履行义务、发生违法行为时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为了维护税法的权威,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及时、足额入库,当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正确履行义务、发生违法行为时,应对其采取一定的制裁措施,《税收征收管理法》为此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情节的轻重,法律责任可划分为违反税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和危害税收征管罪。

(六)税收争议的解决

税收争议的解决,是作为征管方的税务机关在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等相对人在税款征收过程中所发生的一些争议予以解决的方式。针对不同情形可采取税务行政复议或税务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当税务机关的行为不当,给纳税相对人造成损失时,纳税相对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予以赔偿。

三、《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遵守主体

由于《税收征收管理法》适用于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因此,《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遵守主体包括税务行政主体即税务机关,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

(一)税务行政主体——税务机关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上述规定既明确了税收征收管理的行政主体,也明确了《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遵守主体。

(二)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第6条第2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是税务行政管理的相对人,是《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遵守主体,必须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接受税务管理,享受合法权益。

(三)有关单位和部门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这说明包括地方人民政府在内的有关单位和部门同样是《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遵守主体,必须遵守《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

四、《税收征收管理法》权利和义务的设定

(一)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1.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权利

(1)负责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2)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2.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义务

(1)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2)税务机关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3)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

(4)税务人员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5)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

(6)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对下级税务机关的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7)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对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廉洁自律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9)税务机关应为检举人保密、并按规定给予奖励。

(10)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

(1)知情权。

(2)保密权。

(3)税收监督权。

(4)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5)申请延期申报权。

(6)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7)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8)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

(9)委托税务代理权。

(10)陈述与申辩权。

(11)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

(12)税收法律救济权。

(13)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

(14)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义务

(1)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

(2)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

(3)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

(4)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

(5)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

(6)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

(7)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8)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

(9)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

(10)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

(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权利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

(2)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3)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义务

(1)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做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2)收到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