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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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二 税务管理基本知识认知

税务管理也称税收基础管理,是整个税收征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税收征纳的基础和前提。税务管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税务登记、账簿和凭证管理、纳税申报。

一、税务登记

依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经济活动进行登记,并据此对纳税人实施税务管理的一项法定制度。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管的首要环节,是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建立税务联系的开始。税务登记与工商登记一样,都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的重要义务。同工商登记相一致,税务登记也包括三类,即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

(一)开业税务登记

开业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经由工商登记而成立,或者相关组织、个人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成为纳税人时,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的税务登记。

开业税务登记的对象分为以下两类。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包括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2)其他发生纳税义务的各类组织和单位。

自2013年6月29日起,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定期向同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通报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和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

其他纳税人,除了国家机关和个人以外,应当从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从扣缴税款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于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二)变更税务登记

变更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后,因登记内容发生变化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的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包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工商登记的证明、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等)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原税务登记机关接到申报以后应当及时审核,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办理变更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予以答复。

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从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被取消资格,需要变更税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证件: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书原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纳税人税种登记表,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的,由税务机关发给税务登记变更表,依法如实填写。税务机关审核以后,归入纳税人档案,并在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件副本的有关栏次内填写变更记录。

变更税务登记的内容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需做更改的,税务机关应当收回原税务登记证件,并按照变更以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三)注销税务登记

注销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导致纳税人在税收征管中主体地位发生变化而依法应终止纳税义务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的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以前,向原税务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纳税人,应当从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由于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以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以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办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撤销登记的,应当从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时候,应当提交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并附送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清算组织提供的清理债权、债务文件,以及其他有关证明资料;同时向税务机关结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过税务机关核准,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纳税人由于住所、经营地点发生变化注销税务登记的,原税务登记机关对其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应当向迁达地税务机关递交纳税人迁移通知书,由迁达地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如果纳税人已经或者正在享受税收优惠待遇,迁出地税务机关应当在迁移通知书上注明。

二、账簿和凭证管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

(一)设置账簿的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设置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其中总账、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用电子计算机记账的,对于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电子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所得的,其电子计算机存储和输出的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但应按期打印成书面记录并完整保存;对于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通过电子计算机正确、完整反映其收入、所得的,应当建立总账和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其他账簿。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其记账软件、程序和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账簿、凭证的使用和保管

账簿、凭证必须依据有关的法律规定进行使用和保管。其中,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通常为10年)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上述需保管的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保存期满需要销毁时,应编制销毁清册,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方可销毁。另外,为了加强对凭证,尤其是其中的发票的管理,财政部专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足见发票在整个税收征管中的重要地位。

(三)税务会计的决定权

一般来说,企业会计是税务会计的重要基础,但当两者存在冲突时,应当依据税务会计的制度和方法来确定税基,即税务会计具有最终的决定权,因为它是由税法加以确定的。有鉴于此,与上述的账簿、凭证管理相一致,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上述制度或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相抵触的,依照后者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

三、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是在纳税义务发生后,纳税人按期向征税机关申报与纳税有关的各类事项的一种制度。纳税申报是连接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重要纽带,是建立税收征纳关系的重要环节。

(一)纳税申报的主体

纳税申报的主体,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依法已向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主要包括各项收入均应当纳税的纳税人;按税收法律规定,全部或部分产品、项目或者税种享受减税、免税照顾的纳税人;当期营业额未达到起征点或没有营业收入的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纳税的纳税人;应当向国家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及其他税种的纳税人。

(2)按规定不需向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以及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主要包括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的纳税人和只缴纳个人所得税或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

(3)扣缴义务人和国家税务机关确定的委托代征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纳税申报的内容

纳税申报的内容,主要在各税种的纳税申报表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中体现,也有部分内容是在纳税申报表附报的财务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中体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其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应退税项目及税额、应减免税项目及税额;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延期缴纳税款、欠税、滞纳金等。

(三)纳税申报的期限

《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都必须按照法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申报期限有两种:一种是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另一种是税务机关按照规律、行政法规的原则规定,结合纳税人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及其所应缴纳的税种等相关问题予以确定的。两种期限具有同等的效力。

(四)纳税申报的延期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如受到不可抗力的影响、财务会计处理上有特殊情况等),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书面延期申请;经过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以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经过核准延期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期限内办理税款结算。

(五)纳税申报的方式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经过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指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如委托他人代理)办理纳税申报事宜。

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并以邮政部门的收据作为申报凭据,以寄出的邮戳为实际申报日期。

纳税人采取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税务机关。

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