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三 增值税实务
任务一 增值税基本知识认知
一、增值税的概念
增值税是指以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过程中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按照我国增值税法的规定,增值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销售应税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应税行为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计税依据而课征的一种流转税。
增值税是一个国际性税种,自从1954年法国首先征收增值税至今,全世界已有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行了增值税。我国于1979年开始试点,从1994年1月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增值税。现行增值税的基本法律依据是,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颁布、2008年11月5日修订,并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含《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增值税已经成为我国税制结构中最重要的主体税种。
从理论上讲,增值额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那部分价值,即货物或劳务价值中V+M部分,在我国相当于国民收入或净产值。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可分别从生产经营单位和生产经营过程两个方面分析增值额。从一个经营单位来看,增值额是指该单位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的收入额扣除为生产经营这种货物(包括劳务,下同)而外购的那部分货物价款后的余额;从一个商品的生产经营全过程来讲,不论其生产经营经过几个环节,其最后的销售总值,应等于该商品从生产到流通各个环节的增值额之和,即商品最后销售价格等于各环节增值额之和。
例如,某项货物最终销售价格为350元,在到达最终消费者之前经历了四个环节,该货物每一个环节的增值额与销售价格的关系如表3-1所示。
表3-1 各环节增值额与销售价格关系表
单位:元
为便于计算,假定材料生产环节没有物质消耗,都是该环节自己创造的新价值,即为生产该材料外购商品价值为零,销售价格100元,增值额也是100元。产品的制造、批发和零售环节的增值额分别等于该环节的销售收入扣除外购商品价款(即上一环节的销售额)后的余额。该项货物在上述四个环节创造的增值额之和为350元,最终销售价格也是350元。实行增值税时,只对本环节创造的增值额课税,避免了对商品价值中消耗掉的物质资料转移价值重复课税。在税率一致的情况下,对每一生产经营环节征收的增值税之和,实际上就是按该货物最终销售额征收的增值税。
实施增值税的国家,在实际计算税款时,很难准确地划分企业增值项目和非增值项目,所以不是先求出各生产经营环节的增值额并据以纳税,而是采用税款抵扣制。税款抵扣制首先用纳税人在纳税期内销售货物的销售额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出销售货物的整体税金(销项税额),然后扣除当期购进商品已纳的增值税税款(进项税额),其余额即为纳税人应纳的增值税税额。进项税额的确定可依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款,或依据其他合法扣税凭证计算得到,比较简便易行,目前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
二、增值税的特征
增值税以增值额为征税对象,一种货物或劳务无论经历多少环节都不会发生重复征税。这就使得同一种货物或劳务的税收负担,不会因其经历的流转环节的多少而有所不同,使税收负担具有公平性。
从纳税环节看,增值税实行多环节征税,即一种货物或劳务从生产到最终进入消费,每经过一道生产经营环节就征收一道税,本环节的进项税额是上一环节的销项税额,本环节的销项税额是下一环节的进项税额,并通过增值税专用发票将税金的计算联系起来,这样有利于建立纳税人自我约束、相互监督的机制,同时也有利于税务机关对购销双方进行交叉稽核。
增值税征税范围广泛,从生产经营的横向关系看,无论工业、商业、农业或者劳务活动,只要产生增值额就要依照税率计算纳税;从生产经营的纵向关系看,从制造环节开始一直延伸到货物的批发、零售各个环节,实行普遍调节。
增值税的纳税人是各环节的生产经营者,但负税人却是最终消费者。这是因为,在计税时,作为计税依据的销售额中不包含增值税税额,这样有利于形成均衡的生产价格,并有利于税负转嫁的实现。这是增值税与传统的以全部流转额为计税依据的流转税或商品课税的一个重要区别。
三、增值税的类型
在实践中,各国实行的增值税都是以法定增值额为课税对象的。法定增值额和理论增值额往往不相一致,其主要区别在于对外购固定资产的处理上。根据对外购固定资产已纳税款处理的不同,可以将增值税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和收入型增值税三种类型。
生产型增值税,是指当计算增值税时,不允许扣除任何外购固定资产的价款,作为课税基数的法定增值额除包括纳税人新创造的价值外,还包括应当计入成本的外购固定资产价款部分,即法定增值额相当于当期工资、利润、利息、租金和折旧额之和。从整体看,征税基数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故称生产型增值税。
2008年以前,我国大部分地区(不包括港澳台)采用的就是生产型增值税。另外,印度尼西亚也采用这种类型。
消费型增值税,是指当计算增值税时,允许将当期购入的固定资产价款一次全部扣除,作为课税基数的法定增值额相当于纳税人当期全部销售额扣除外购的全部生产资料价款后的余额。从国民经济的整体上看相当于只对消费资料征税,不包括生产资料的价值,即其税基相当于全部消费品价值,故称消费型增值税。
消费型增值税对于促进投资的作用是相当明显的,欧盟及许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在采用,是各国实施的主流型增值税。我国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即由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
收入型增值税,是指当计算增值税时,对外购固定资产价款只允许扣除当期计入产品价值的折旧费部分,作为课税基数的法定增值额相当于当期工资、利润、利息、租金等各增值项目之和。这个法定增值额,就整个国民经济来看,相当于国民收入,所以称为收入型增值税。这种类型的增值税既鼓励了投资,又可以保证财政收入。
采用收入型增值税的国家主要有摩洛哥及部分中东欧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