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务二 增值税的基本构成要素
一、纳税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全面推行“营改增”通知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该条例缴纳增值税。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自然人)。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简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简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这里所称的“会计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如下。
(1)原增值税纳税人中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含)以下的。
(2)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含)以下的。
(3)“营改增”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的。
(4)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5)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6)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且不经常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应税行为不能享有税款抵扣权,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的销售额。
下列单位和个人经税务机关批准,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1)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小规模企业(商业企业除外),账簿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并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可将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3)非企业性单位如果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并且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4)个体工商户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凡符合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增值税纳税人,都必须主动向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认定手续。新开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在次年1月底之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对于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在取得资格后,可到指定地点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手续并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在对外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应税行为时,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购进货物、接受应税劳务或应税行为时有权向销售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扣税凭证。一般纳税人享受税款抵扣权;但会计核算不健全,或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扣缴义务人,是指依据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增值税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征税范围
全面推行“营改增”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发生应税行为(特指销售应税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
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进口货物,是指申报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境内的货物。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下同)。
提供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其中,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但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应税行为,是指销售应税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其中,应税服务包括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但是,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并取得工资的服务以及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的服务不包括在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还对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做了具体规定。
(1)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2)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3)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为了保证增值税税款抵扣制度的实施,避免发生税款抵扣环节的中断,同时为了避免造成货物销售的税收负担不平衡,对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下列行为,根据税法规定要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具体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8)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9)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10)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这里所称的“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服务的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在内。
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或应税劳务,又涉及应税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是,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同时发生在同一销售行为中。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在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2)典当业的死当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物品。
(3)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应当征收增值税。
(4)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
三、税率
我国增值税采用比例税率。为了发挥增值税的中性作用,原则上增值税的税率应该对不同行业不同企业实行单一税率,称为基本税率。实践中为照顾一些特殊行业或产品增设了几档低税率,对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由于增值税纳税人分成了两类,对这两类不同的纳税人又采用了不同的税率。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税率为17%。
为公平税负,规范税制,促进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自2009年1月1日起,将部分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增值税税率由原来的13%低税率恢复到17%,如铜矿砂及其精矿(非黄金价值部分)、镍矿砂及其精矿(非黄金价值部分)、纯氯化钠、未焙烧的黄铁矿、石英、云母粉、天然硫酸钡(重晶石)等。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按照低税率计征增值税,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热水、暖气、冷气、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等。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如农产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二甲醚等。
(1)提供增值电信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租赁服务外)、生活服务,税率为6%。
(2)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基础电信服务、建筑服务、不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1%。
(3)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1)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2)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无形资产,税率为6%。
销售不动产的增值税税率为11%。
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
(1)国际运输服务。国际运输服务是指: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2)航天运输服务。
(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设计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转让技术。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小规模纳税人经营规模小,且会计核算不健全,其增值税实行按销售额与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按规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销售不动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除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征收率为5%。
(2)其他情况,征收率为3%。
另外,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以及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0条规定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自2014年7月1日起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这里所称的“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