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兰与新加坡换文(FTA)
2016年2月4日
新西兰
贸易部部长
托德·麦克莱阁下
尊敬的麦克莱部长:
我很荣幸收到阁下今日发来的如下信函:
我提及新西兰和新加坡之间的如下协定(“协定”):
1.2000年11月14日在新加坡签署的《新西兰-新加坡更紧密经济伙伴关系协定》(NZSCEP);
2.2006年5月28日生效的《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关系协定》(TPSEP);
3.2009年2月27日在泰国差安签署的《建立东盟-澳大利亚-新西兰自由贸易区协定》(AANZFTA);以及
4.2016年2月4日在奥克兰签署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协定》)。
我很荣幸地确认,新西兰和新加坡在《TPP协定》谈判过程中对相关协定达成的如下解释性谅解。《TPP协定》中的任何内容不得减损新西兰或新加坡在NZSCEP、TPSEP或AANZFTA下的权利和义务。上述协定应尽可能地予以一致性解释。当NZSCEP、TPSEP、AANZFTA或《TPP协定》为新西兰或新加坡的出口商、服务提供者或投资者提供了不同待遇时,该出口商、服务提供者或投资者有权主张上述任一协定所授予的最优惠待遇。
我再次荣幸地提议,本函和阁下的确认复函将构成我们两国政府在解释上述协定时的谅解。
我很荣幸地确认,阁下的来函和本复函将构成我们两国政府在解释上述协定时的谅解。
谨启
林勋强
贸易与工业部部长
新加坡共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