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兰与越南换文(FTA)
2016年2月4日
新西兰
贸易部部长
托德·麦克莱阁下
尊敬的麦克莱部长:
我很荣幸收到阁下今日发来的如下信函:
我在此提及2009年2月27日在泰国差安签署的《建立东盟-澳大利亚-新西兰自由贸易区协定》(AANZFTA)和2016年2月4日在奥克兰签署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协定》)。
我很荣幸地确认,新西兰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越南)在《TPP协定》谈判过程中对相关协定达成的如下解释性谅解。《TPP协定》的任何内容不得减损新西兰或越南在AANZFTA下的权利和义务。上述协定应尽可能地予以一致性解释。当AANZFTA或《TPP协定》为新西兰或越南的出口商、服务提供者或投资者提供了不同待遇时,该出口商、服务提供者或投资者有权主张上述任一协定授予的更优惠待遇。
我再次荣幸地提议,本函和阁下的确认复函将构成我们两国政府在解释上述协定时的协议。
我再次荣幸地确认,阁下的来函反映了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在《TPP协定》谈判过程中所达成的谅解,并且,阁下的来函和本复函构成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之间的协议。
谨启
武辉煌
工业与贸易部部长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