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西哥与越南换文(纺织品贸易)
2016年2月4日
墨西哥
经济部部长
伊尔德方索·瓜哈尔多·比利亚雷亚尔阁下
尊敬的瓜哈尔多部长:
我很荣幸收到阁下于此日发来的如下信函:
1.对于墨西哥和越南之间的贸易,《TPP协定》第4章(纺织品与服装)第4.2条第7款(原产地规则及相关事项)不适用于本函附件所规定的货物。当一项货物是由《TPP协定》附件4-A(特定产品原产地规则)附录1(产品短缺供应清单)规定的材料制造而成并出口至墨西哥时,在确定该货物能否被认为是越南的原产货物时,本函附件的规定应单独适用于其规定的货物。
2.除了本函附件的规定外,《TPP协定》的第2章(货物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第3章(原产地规则与程序)、第4章(纺织品与服装)和第28章(争端解决),经必要修改后纳入到本函及其附件中,并成为其中的一部分。
我荣幸地确认,上述内容反映了墨西哥合众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在《TPP协定》谈判过程中所达成的协议,阁下的来函及其附件和本复函及其附件,西班牙语和英语同等作准,构成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和墨西哥合众国政府之间的协议,并于《TPP协定》在我们两国之间生效时生效。
谨启
武辉煌
工业与贸易部部长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附件
墨西哥与越南之间有关短缺产品清单中的某些纺织品和服装以及婴儿合成纤维服装的贸易
1.尽管有《TPP协定》第2章(货物的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附件2-D(关税承诺)“墨西哥关税减让表一般说明”第4款和第4章(纺织品与服装)第4.2.7条(原产地规则及相关事项)的规定,墨西哥应当对由《TPP协定》附件4-A(特定产品原产地规则)附录1(产品短缺供应清单)规定的材料在越南制造而成的货物适用免税待遇,根据本附件[69]的规定,直到达到下列图表所规定的关税优惠限额(TPL's)的数量和期限。
[2]就本附件而言,对于《TPP协定》附件4-A(特定产品原产地规则)附录1(产品短缺供应清单)临时列出的材料,第4.2.9条(原产地规则及相关事项)应当适用于本附件第1款TPL图表提到的材料6,并且,TPL不应当适用于“最终使用要求”列规定的由短缺项目第6号材料在越南制造而成的货物,当该项目在短缺产品清单清除以后。
续表
2.该图表的“初始年度TPL”栏里的初始年度TPL应于《TPP协定》在双方之间生效之日开始。
3.如果在一个年度期间,墨西哥至少进口本表所规定的TPL数量的80%,下一年各自产品应适用TPL的增长量,这个增长量规定在表中年度TPL增长栏。反之,年度TPL量应保留前一年的数量。
4.在达到本表中年度TPL增长第10号所规定的数量后,TPL不能增加。从第10号增长而来的TPL的数量应适用于第10号增长之后的TPL的量。
5.一产品从越南出口进入墨西哥的量超过本表所规定相应的一年期间TPL的量,该产品应遵守第4章(纺织品与服装)附件4-A(特定产品原产地规则)为该产品确立的特定原产地规则,从而可以享受《TPP协定》第2章(货物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附件2-D(关税承诺)“墨西哥关税减让表”确立的优惠关税待遇。
6.尽管附件4-A(特定产品原产地规则)为子税目6111.30(婴儿合成纤维针织服装)、6209.30(婴儿合成纤维编织服装)和税目96.19(婴儿合成纤维餐巾衬垫或类似物品)的产品确立了特定原产地规则,就墨西哥与越南之间贸易而言,下列规定仍然应当适用:
(a)对于《TPP协定》第2章(货物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附件2-D(关税承诺)“墨西哥关税减让表”所规定的原产货物,墨西哥应当授予越南优惠关税待遇,这些货物达到了子税目6111.30和6209.30的产品以及税目96.19的婴儿合成纤维餐巾、餐巾衬垫或类似物品的TPL年度50,000单位,且符合第4章(纺织品与服装)附件4-A(特定产品原产地规则)所确立的可适用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以及
(b)只有符合下列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时,对于《TPP协定》第2章(货物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附件2-D(关税承诺)“墨西哥关税减让表”所确立的原产货物,墨西哥应当无任何限制地授予越南优惠关税待遇,这些货物是子税目6111.30和6209.30的产品以及税目96.19的婴儿合成纤维餐巾、餐巾衬垫或类似物品:
(i)除了税目51.06至51.13,52.04至52.12,54.01至54.02,子税目5403.33至税目5403.39,5403.42至税目54.08,55.08至55.16,或60.01至60.06之外,任何其他章向子税目6111.30的产品的改变,如果产品在一个或多个缔约方的领土内被切割或编织成形,或同时被切割和编织,且被缝上或另外组装。
(ii)除了税目51.06至51.13,52.04至52.12,54.01至54.02,子税目5403.33至税目5403.39,5403.42至税目54.08,55.08至55.16,58.01至58.02,或60.01至60.06之外,任何其他章向子税目6209.30的产品的改变,如果产品在一个或多个缔约方的领土内被切割或编织成形,或者同时被切割和编织,且被缝上或另外组装。
(iii)除了51.06至51.13,52.04至52.12,或54.01至54.02,向子税目5403.33至5403.39,或5403.42至5403.49,税目54.04至54.08,第55章,或税目56.06、58.01至58.02、59.03,或60.01至60.06,或第61章至第62章,任何其他税目向税目96.19的婴儿合成纤维餐巾、餐巾衬垫或类似物品的改变,如果产品在一个或多个缔约方的领土内被切割或编织成形,或者同时被切割和编织,且被缝上或另外组装。
7.越南应该根据其立法分配该表的TPL。
8.越南主管当局应当为其出口商就本附件第1款和第6(a)款提到的每批货物的装运颁发合格证书,该货物在越南制造并出口至墨西哥。合格证书应以英语签发,并仅在签发的一年期间有效。合格证书可以在装船日期之后签发。
9.每个合格证书应至少包括下列信息:
(a)产品描述和正确的6位数的产品HS关税分类。产品描述应该与原产地证明所涵盖的货物有充分关联。
(b)越南出口商名称。
(c)墨西哥进口商名称。
(d)用于制造出口货物的短缺产品清单上的材料数量或类型。
(e)以本附件第1款图表所规定的数量单位表示的该批产品的适当数量。
(f)合格证书号码:它根据越南签发当局的法规和程序构成。
(g)签发日期:签发日期应该是合格证书签发的年、月和日。
(h)签名和签发证书官员印刷的名字:签名应该是由越南政府授权的官员签的。
10.出口商应将合格证书交给墨西哥进口商,由墨西哥进口商提交给墨西哥主管当局。墨西哥主管当局应确认该证书的效力,然后在三天之内用合格证书换TPL证书。
11.进口商在产品进口至墨西哥时应将TPL证书提供给墨西哥海关当局,并且根据第3章(原产地规则与程序)具有原产地证明,旨在适当时获得第1款所确立的免税待遇,或根据本附件第6款的优惠关税待遇。
12.在《TPP协定》在墨西哥与越南之间生效之日,越南主管当局应有安全的英文网页,该网页允许墨西哥主管当局验证越南主管当局签发的合格证书的真实性。越南主管当局应向墨西哥主管当局提供访问安全网页的口令或密码。
13.在《TPP协定》在墨西哥与越南之间生效之前,双方应合作以确保安全网页正常运作,以免无法访问网页。在墨西哥主管当局面临技术困难或不能进入安全网页确认合格证书的效力时,为了进行验证,其可以请求越南主管当局通过电子方式立即寄一份合格证书复制件。
14.墨西哥主管当局不应当接受任何与安全网页所提供的信息不匹配的合格证书,或者不包含在越南提供的安全网页中的安全证书。
15.当合格证书所包含的一个或多个领域的信息准确无误时,墨西哥主管当局不应以制作证书时的小错误或差异为由,否定合格证书的有效性。
16.墨西哥主管当局应以书面形式一年三次通知越南主管当局第1款所规定的TPL年度使用量。该报告应在下列时间提交:每个年度结束前两个月;日历年年末或墨西哥试图公开下一年可适用的TPL之前一周;当墨西哥计算该年度期间TPL确定的使用量时。报告的信息应该包括遵守第3款确立的利用要求的货物和合格证书号码,以及第1款的图表界定的TPL的适当增长是否应当适用。报告和信息应以英语表述。
17.作为参考,墨西哥应至少每个月尽最大可能以英语在线公布TPL利用的最新信息,并且向越南主管当局提供相关链接或进入该网站的路径。
18.在双方中任何一方的请求下,越南或墨西哥主管当局也应交换关于合格证书签发、TPL利用和任何其他相关事项的附加统计信息。
19.墨西哥和越南应当在《TPP协定》在墨西哥和越南之间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建立一个信息数据传输安全系统,以便实时分享下列有关信息:(i)越南签发的合格证书;和(ii)TPL在墨西哥的利用。
20.尽管上述条款确立了时限,如果适当,越南与墨西哥可以协商同意延长建立第19款的安全系统。一旦存在安全系统,第13款至17款的规定应终止。
21.为进一步明确,根据本附件出口的产品应遵守第3章(原产地规则与程序)和第4章(纺织品与服装)确立的合作与核实程序,并且本附件的规定应适用《TPP协定》第28章(争端解决)所确立的争端解决程序。
22.关于执行而产生的任何事项,缔约方之间的协商应通过墨西哥经济部或其继任者和越南工业与贸易部或其继任者进行。
23.就本附件而言,“主管当局”指:
(a)如果是墨西哥,经济部或其继任者。
(b)如果是越南,工业与贸易部或其继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