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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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工程施工招标概述

2.1.1 工程招标的基本知识

1.工程招标的基本概念

工程招标是招标单位就拟建设的工程项目发出要约邀请,对邀请参与竞争的承包(供应)商进行审查、评选,并择优做出承诺,从而确定工程项目建设承包人的活动。它是招标单位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准备活动,是承发包双方合同管理工程项目的第一个重要环节。

2.建设工程的招标单位

建设工程招标单位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起主导作用的一方当事人,是指作为建设工程投资责任者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和个人。也就是说,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就是招标单位。

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是固定资产投资的主要和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我国,随着投资管理体制的改革,投资主体已由过去单一的政府投资,发展为国家、集体、个人多元化投资。与投资主体多元化相适应,建设工程招标单位也多种多样,包括各类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从实践来看,建设工程招标单位主要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但没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如法人的分支机构、企业之间或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不具备法人条件的联营组织、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作为建设工程招标单位的情形也相当普遍。

3.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中介组织。

2.1.2 建设工程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1.建设工程招标的范围

《招标投标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①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②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③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建设工程招标的规模标准(额度)

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①施工单位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②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③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3.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范围

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采用直接委托的方式发包建设任务。

①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工程;

②抢险救灾工程;

③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

④建筑造型有特殊要求的设计;

⑤采用特定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进行勘察、设计或施工;

⑥停建或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⑦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⑧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2.1.3 建设工程招标的基本条件

1.招标单位必须具备的条件

建设工程招标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具有项目法人资格;

②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工程造价、财务和工程管理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

③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④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⑤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2.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具备的条件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②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人员和专业力量;

③与国家机关不得有隶属关系及利益关系。

3.招标工程应当具备的条件

招标工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②初步设计及概算已履行审批手续;

③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已履行核准手续;

④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落实;

⑤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2.1.4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基本原则

招标与投标都是民事主体的民事法律行为,均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招标投标法》特别规定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招标投标双方及评标委员会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①招标单位及其代理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a.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b.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单位投标,或对某些潜在投标单位实行歧视待遇,或强制投标单位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限制投标单位之间的竞争等;

c.向他人透露已获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单位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如泄露标底等)。

②投标单位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单位串通投标。

③对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有如下规定。

a.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应当保密;

b.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投标单位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为招标单位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2.诚实信用原则

招标投标双方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投标单位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②招标单位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内容负责,必须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确定中标人;

③招标单位与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中标人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或肢解后转让给他人,也不得违法分包给他人。

2.1.5 建设工程招标的种类

建设工程招标主要有以下几种。

1.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招标

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招标又称建设项目全过程招标,在国外则称为“交钥匙”承包方式。它是指从项目建议书开始,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设计、设备材料询价与采购、工程施工、生产准备、投料试车,直到竣工投产、交付使用均全面实行招标。工程总承包企业根据建设单位提出的工程使用要求,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设备询价与选购、材料订货、工程施工、职工培训、试生产、竣工投产等实行全面投标报价。

2.建设工程勘察招标

建设工程勘察招标是指招标人就拟建工程的勘察任务发布通告,以法定方式吸引勘察单位参加竞争,经招标人审查获得投标资格的勘察单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填报标书,招标人从中选择条件优越者完成勘察任务。

3.建设工程设计招标

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是指招标人就拟建工程的设计任务发布通告,以吸引设计单位参加竞争,经招标人审查获得投标资格的设计单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填报标书,招标人从中择优确定中标单位来完成工程设计任务。设计招标主要是设计方案招标,工业项目可进行可行性研究方案招标。

4.建设工程施工招标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是指招标人就拟建的工程发布公告或者邀请,以法定方式吸引建筑施工企业参加竞争,招标人从中选择条件优越者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法律行为。

5.建设工程监理招标

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是指招标人为了委托监理任务的完成,以法定方式吸引监理单位参加竞争,招标人从中选择条件优越者的法律行为。

6.建设工程材料设备招标

建设工程材料设备招标是指招标人就拟购买的材料设备发布公告或者邀请,以法定方式吸引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供应商参加竞争,招标人从中选择条件优越者购买其材料设备的法律行为。

2.1.6 建设工程的招标方式

我国自2000年1月1日施行的《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了招标方式有两种,即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议标方式不是法定的招标形式,只是协商谈判的一种交易方式,它作为一种简单、便捷的方式,目前仍在我国建设工程咨询服务行业被广泛采用。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作为主要的招标方式,是由招标投标的本质特点决定的。这两种招标方式都具有竞争性,体现了招标投标本质特点的客观要求。

特别提示

现行国际市场上通用的建设工程招标方式大致有五种: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协议招标、综合性招标及国际竞争性招标。综合性招标、国际竞争性招标实质上都是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1.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又称无限竞争性招标,是由招标单位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公开招标是由招标单位按照法定程序,在规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公开提供招标信息,使所有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单位都可以平等参加投标竞争,招标单位则从中择优选定中标单位的一种招标方式。

①公开招标的优点。投标的承包商多,可为承包商提供公平竞争的平台,竞争范围广,竞争激烈,使招标单位有较大的选择余地,有利于降低工程造价、缩短工期和保证工程质量。

②公开招标的缺点。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时,投标单位多且良莠不齐,招标工作量大,所需时间较长,组织工作复杂,需投入较多的人力、物力。因此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时,对投标单位进行严格的资格预审就特别重要。

③公开招标的适用范围。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制地位或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实行公开招标。一般情况下,投资额度大、工艺或结构复杂的较大型建设项目,实行公开招标较为合适。

2.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又称有限竞争性招标、选择性招标,是由招标单位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是招标单位根据自己掌握的情况,预先确定一定数量的符合招标项目基本要求的潜在投标单位,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由被邀请的潜在投标单位参加投标竞争,招标单位从中择优确定中标单位的一种招标方式。招标单位一般邀请5~10家承包商参加投标,最少不得少于3家。

这种招标方式目标明确,经过选定的投标单位,在施工经验、施工技术和信誉上都比较可靠,基本上能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邀请招标整个组织管理工作比公开招标相对简单一些,但前提是对承包商要充分了解。其报价也可能高于公开招标方式。

①邀请招标的优点。目标集中,招标所需的时间较短,工作量较小,招标的组织工作较容易,被邀请的投标单位的中标概率较高。

②邀请招标的缺点。由于参加的投标单位相对较少,竞争性较差,招标单位择优的余地较小,有可能找不到合适的承包单位。如果招标单位在选择被邀请的承包商前所掌握的信息资料不足,就会失去发现最适合承担该项目的承包商的机会,不利于招标单位获得最优报价和最佳投资效益。

③邀请招标的适用范围。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制或主导地位的项目,必须经国家发改委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实行邀请招标;其他工程项目则由招标单位自行选用邀请招标方式或公开招标方式。

3.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区别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区别如下。

①发布信息的方式不同。公开招标是招标单位在国家指定的报纸、期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则采用投标邀请书的形式发布。

②竞争的范围或效果不同。公开招标是所有潜在的投标单位竞争,范围较广,优势发挥较好,易获得最优效果;邀请招标的竞争范围有限,易造成中标价不合理,遗漏某些技术和报价有优势的潜在投标单位。

③时间和费用不同。邀请招标的潜在投标单位一般为3~10家,同时又是招标单位自己选择的,从而可节省招标的时间和费用;公开招标的资格预审工作量大,时间长,费用高。

④公开程度不同。公开招标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运行,透明度高;邀请招标的公开程度则相对要低些。

2.1.7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政府的职能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政府行政机关及其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的职能,主要是实施行政监督,使招标投标活动能够依法进行,为招标投标市场的公平竞争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的内容如下。

1.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的开展并制定招标投标法的配套法规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指导和协调全国的招标投标工作,并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下列工作。

①拟定《招标投标法》的配套法规、综合性政策和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及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报国务院批准。

②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报纸、期刊、信息网络及其他媒介。

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家的有关法规、政策等,可联合或分别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2.审核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性质及招标范围

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核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核准项目是进行自行招标还是委托招标,以及国家出资项目的招标范围。

3.对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活动进行监督与执法

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对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活动进行监督和执法,并受理投标单位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有关规定如下。

①招标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

②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活动主要有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设置“门槛”排斥投标等。

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须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根据情况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

4.认定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

①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认定。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②进口机电设备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认定。从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进口机电设备采购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③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认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按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5.负责组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稽查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稽查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标和投标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6.对招标投标活动的日常管理

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