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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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我国建筑市场概述

1.1.1 建筑市场的概念

建筑市场是以工程承发包交易活动为主要内容的市场,是建筑产品交换关系的总和,也称为建筑工程市场或建设市场。

建筑市场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建筑市场一般指有形建筑市场,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单一型建设工程市场,是以建筑产品交换为内容的市场,主要表现为建设项目业主通过招投标过程与承包商形成商品交换关系;广义的建筑市场包括有形建筑市场和无形建筑市场,指除有形建筑市场外,还包括与建筑产品生产与交换相联系的无形建设工程市场,即勘察设计市场、建筑生产资料市场、资金市场,以及从事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和造价咨询等中介服务的市场,由此形成建筑市场体系。

建筑产品具有生产周期长、价值量大、生产过程的不同阶段对承包方的能力和特点要求不同等特点,这决定了建筑市场交易贯穿于建筑产品生产的整个过程。从工程建设的咨询、设计、施工任务的发包开始,一直到工程竣工、保修期结束为止,发包方与承包方、分包方进行的各种交易,以及相关的商品混凝土供应、构配件生产、建筑机械租赁等活动,都是在建筑市场中进行的。生产活动和交易活动交织在一起,使得建筑市场在许多方面不同于其他产品市场。

建筑市场经过近几年来的发展,已形成由发包方、承包方、为双方服务的咨询服务者和市场组织管理者组成的市场主体,由建筑产品和建筑生产过程为对象组成的市场客体,由招标投标为主要交易形式的市场竞争机制,由企业资质管理和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体系,以及我国特有的有形建筑市场等。

1.1.2 建筑市场的特点

我国的建筑市场体系具有以下特点。

①建筑产品供求双方直接订货交易。建筑工程市场的这一特点,是由建筑产品的单件性和固定性决定的。市场上所需要的建筑产品的特征并不是由生产者决定的,而是由业主的特定需要决定的。在建设工程市场中,人们并不以具有实物形态的建筑产品作为交易对象,而是通过招投标先确定交易关系,然后按业主的要求进行施工生产。

②建筑产品交易量存在不稳定性和易于出现买方市场。建设工程市场最容易受到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影响。当社会经济发展速度较快时,建筑产品交易量就不断增大,而当社会经济发展处于调整与停滞时期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减小就会使建筑产品交易量不断减少。因而建筑市场形势与国民经济形势紧密相关。从目前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与建筑行业从业人员的数量来看,从业人员队伍的数量偏大,这就决定了目前建设工程市场在某种程度上是买方市场。

③目前属于以招投标为主的不完全竞争市场。为了给建设工程市场引入竞争机制,杜绝国有资产投资建设发包中的腐败现象,提高国有资产投资效益,同时也为了与国际工程市场接轨,我国于20世纪90年代初全面推行招投标制。1999年,我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进一步规范市场招投标行为,从而使我国建设工程承发包市场朝透明化、健康化和法制化方向发展。但是由于建筑产品的地域性、发包方的行业性和建筑产品自身的特殊性对施工资质的要求,决定了业主在发包时必然对承包方的投标行为设立很多限制性的约束条件,从而使建设工程市场成为一个不完全竞争的市场。

④建设工程市场有独特的定价方式。建筑产品的定价方式从目前的情况看有两种:一种方式是施工图预算定价,即按全国统一的建筑工程基础定额计算施工图纸的工程量,结合地方的单位估价表和建筑材料价格计算工程造价,在此基础上进行投标报价;另一种方式是根据业主给定的工程量清单由承包商自行制定综合单价,并汇总报价。2003年国家颁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后,要求国有投资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与报价方式。

⑤建设工程市场有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为了保证建设工程市场有序进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行业协会都明文制定了相应的市场准入制度和生产经营规则,以规范业主、承包商及中介服务组织的生产经营行为。

1.1.3 建筑市场管理体制

建筑市场管理体制因社会制度、国情的不同而异,其管理内容也各具特色。如美国没有专门的建设主管部门,相应的职能由其他各部设立专门分支机构解决,其管理并不具体针对行业,为规范市场行为制定的法令如《公司法》《合同法》《破产法》《反垄断法》等并不仅限于建设市场管理;日本则有针对性比较强的法律,如《建设业法》《建筑基准法》等对建筑物安全、审查培训制度、从业管理等均有详细规定,政府按照法律规定行使检查监督权。

很多发达国家,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的行政管理并不占有重要的地位。政府的作用是建立有效、公平的建筑市场,提高行业服务质量和促进建筑生产活动的安全、健康,推进整个行业的良性发展,而不是过多地干预企业的生产和经营。对建筑业的管理主要是通过政府引导、法律规范、市场调节、行业自律、专业组织辅助管理来实现,在市场机制下,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成为约束企业行为的首选方式,法制是政府管理的基础。

在管理职能方面,立法机构负责法律、法规的制定和颁布,行政机关负责监督检查、制定发展规划和对有关事情做出批准,司法部门负责执法和处理。此外,作为整个管理体制的补充,行业协会和一些专业组织也承担了相当一部分工作,如制定有关技术标准、对合同进行仲裁等。以国家颁布的法律为基础,地方政府往往也制定相对独立的法规。

我国的建设管理体制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之上的。计划经济时期,无论是建设单位还是施工企业、材料供应部门,均隶属于不同的政府管理部门,各个政府部门主要是通过行政手段管理企业和企业行为,在一些基础设施部门往往形成所谓的行业垄断。改革开放以后,虽然政府机构进行了多次调整,但分行业进行管理的格局基本上没有改变,国家各个部委均有本行业关于建设管理的规章,有各自的勘察、设计、施工、招标投标、质量监督等一套管理制度,从而形成对建筑市场的分割。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政府在机构设置上也进行了很大的调整,除保留少量的行业管理部门外,撤销了众多的专业政府部门,并将政府部门与所属企业脱钩,这为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提供了良好的条件,使原先的部门管理逐步向着行业管理转变。

1.1.4 政府对建筑市场的管理

建设项目根据资金来源的不同可分为两类:公共投资项目和私人投资项目。政府对于这两类项目的管理有很大区别。

公共投资项目是代表公共意愿的政府行为,政府既是业主,又是管理者。对此以不损害纳税人的利益和保证公务员廉洁为出发点,除了其必须遵守一般法律外,通常还规定必须公开招投标,并保证项目实施过程的透明。

私人投资项目是个人行为,对此一般只要求其在实施过程中遵守有关环境保护、规划、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对是否进行招投标不做规定。

不同国家由于体制的差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不同,管理范围和内容也各不相同。但综合各国的情况,政府对建筑市场的管理大致包括以下方面。

①制定建筑法律、法规;

②制定建筑规范与标准(国外大多由行业协会或专业组织编制);

③对承包商、专业人士的资质进行管理;

④进行安全和质量管理(国外主要通过专业人士或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⑤进行行业资料统计;

⑥从事公共工程管理;

⑦从事国际合作和开拓国际市场。

我国通过近年来的学习和实践,已逐步摸索出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管理模式。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日益迫切的与国际接轨的需要,目前的管理体制和管理内容、方式还需要不断加以调整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