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简与吴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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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举私学簿整理与分析

《竹简〔肆〕》中的私学简大多聚集出现在发掘简第5盆中,另在第4盆清理号末尾肆·3943-3960中亦多见。因盆号、清理号前后相连,位置关系密切,应是关联简,可结合起来进行讨论。第5盆竹简系Ⅰ区c分段第3小段(Ⅰc3),含8个成坨竹简和一些零散竹简。其中Ⅰc3④下(揭剥图肆·图22)中的竹简基本上为私学简,[4]并包裹着一块私学木牍肆·4550①,而Ⅰc3⑤(揭剥图肆·图23)左上小图部分多为私学简,如图:

图22 Ⅰc3④下简牍揭剥位置示意图

图23 Ⅰc3⑤简牍揭剥位置示意图

此外,Ⅰc3⑥(揭剥图肆·图24)底端也有一块私学木牍肆·4850①。[5]这3坨简牍连续编号,位置相邻,其中的私学简牍很可能是从同一举私学簿中离散的。从其形制来看,私学竹简虽然残断较多,但简宽约1.5厘米,其编痕内侧间距约8厘米,与私学木牍的大致相同,符合编连为簿书的条件。下面我们主要利用私学竹简对举私学簿进行初步的整理与研究。

先将揭剥图肆·图22和23中的私学竹简按揭剥顺序胪列如下:

揭剥图肆·22上部分竹简:

1

②“司盐”,原释作“□临”,“司盐都尉宋圭”又见于简肆·4581,今据图版改。为避免注释的繁冗,释文修订情况仅在首次出现时出注。

③本书所引吴简简文在简文末标出卷次、简号、揭剥示意图编号、盆号。各卷出版信息如下:走马楼简牍整理组编著《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嘉禾吏民田家莂》《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贰〕〔叁〕〔肆〕〔伍〕〔陸〕〔柒〕〔捌〕,北京:文物出版社,1999、2003、2007、2008、2011、2018、2017、2013、2015年。

④该简宽约1厘米,内侧编痕间距约6.8厘米,较窄,显然不属于私学簿,应剔除。

1

①核对图版,该简残存左半,字迹残缺。

②“音”,核对图版,疑作“书”。

③“坐”,原阙释,今据图版补。

④“”,原释作“……”,今据图版改。

⑤“壬寅书”,原释作“王寅”,今据图版改补。

⑥“喿”,原释作“军”,今据图版改。

⑦“卅”,原释作“廿”,“卅”“廿”形近,核对图版,字迹中间裂开,当作“卅”字。

⑧“”,原释作“监”,核对图版,疑作“”。

⑨“诣”,原释作“1”,今据图版改。

⑩“”,原释作“”,今据图版改。

揭剥图肆·图22下部分竹简:

1

①“丞”,原阙释,今据图版补。

②核对图版,字迹残缺,难以辨识。

③“”,原阙释,核对图版,字迹依稀可辨,据补。

④“君教”,原释作“□枚”,今据图版改。

揭剥图肆·图23左上部分私学竹简:

1

①“蔡”,核对图版,疑作“刘”。

②“举居西”,原释作“入关有分□□举居□□”,今据图版补改。

③“”,原释作“1”,今据图版改。

④“”,原阙释,今据图版补。

,原释作“”,核对图版,字迹漫漶,疑作“”。按私学简肆·3951、4538、4557,嘉禾二年十一月丁亥朔,与陈垣《魏蜀吴朔闰异同表》(《二十史朔闰表》,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217页)相合,嘉禾二年十一月二日干支正为戊子,九月二日则为己丑。

⑥“”,原阙释,今据图版补。

这些私学竹简虽然保存不佳,大多残断,很多字迹漫漶不清,极难辨识,但它们粘连成坨,举私学簿的内容构成赖此得以保存。这有助于我们通过简文格式及有限的文字记录开展集成研究。按简文格式、内容,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为名籍简,一类为行政文书简。名籍简如下:

1. 私学罗县仪□年廿六(肆·4526·3/5)

2. 私学临□□喿年卅(肆·4540·17/5)

3. 私学朱□年□□……1(肆·4556·6/5)

4. □学临年廿(肆·4559·9/5)

5. 私学南郡蔡满年□(肆·4630·2/5)

6. 私学□□□□(肆·4635·7/5)

7. 1□邸阁郡董基 1(肆·4567·17/5)

8. 州中邸阁汝南李(肆·4644·16/5)

其中,简1—6为私学名籍简(下称“私学名籍简Ⅰ”),记录着私学的籍贯、姓名和年龄。[6]简7、8则为官吏名籍简。[7]

对于私学名籍简,揭剥图中有相关的行政文书简:

9. 嘉禾二年十二月五日临湘侯相君、丞死罪敢言1(肆·4548·25/5)

10. 无有名籍,今条年纪如牒,部吏命送诣宫言,君叩头叩头死罪死罪,案文(肆·4549·26/5)

11. □□□□□区光发遣私学广诣宫上道言,君叩1(肆·4547·24/5)

此三简位于揭剥图肆·图22中心,位置相邻,内容相关,为临湘侯相君汇报的上行文书。其大意是,临湘侯国条列私学年纪为簿,并安排属吏区光等人发遣私学送诣宫。“宫”,即“建业宫”的省记。[8]“今条年纪如牒”指的应是私学名籍简Ⅰ。与简9—11相关的行政文书简还有:

12. 1□黄□等廿□□□限到宫[9],君[10]叩头叩(肆·4085/5)

13. 限吏星□序诣□□□□吏及今□□人度限到宫时1(肆·4339/5)

简12与简11当皆为发遣私学诣宫的行政文书简。综合看来,孙吴中央可能下令要求临湘侯国发遣私学20余人,连同私学名籍,限时送诣宫。

然而,私学名籍简并非一种,在关联简(发掘简第5盆散简及第4盆肆·3943—3960中的相关简)中还有两类格式不同的私学名籍简:

1

①“”,原阙释,核对图版,部首“宀”可辨识,“各”下部笔迹残缺,该简“状”下为上编绳,残存“各”字依稀可辨,该字即私学之名,另外,“黄客”又见于简肆·3943,今据补。

②“□□丘”,原阙释,今据图版补。“……石年廿九”写在简左下,今调整。

③私学名籍简Ⅱ释文修订、标点及解析,另请参见王素、宋少华《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的新材料与旧问题——以邸阁、许迪案、私学身份为中心》,第19—24页。

④“”,原阙释,核对图版,残存“子”,今据图版及格式补。

⑤“”,原阙释,王素释作“丰”,核对图版,“状”下“星”字依稀可辨,“私学黄星”又见于简肆·3976/5,今据补。

⑥“”,原阙释,今据图版补。

⑦“”,原释作“县□”,今据图版改补。

⑧“□”,原释作“公”,核对图版,字迹漫漶,不可辨识,“状”下之字亦不作“公”,今据删。

⑨“刘”,核对图版,不可辨识。

⑩“共”,原释作“兵”,核对图版,疑作“共”。“送”字之前疑有两字。

①“”,原释作“邓”,核对图版,疑作“”。

简14—28(下称“私学名籍简Ⅱ”)数量较多,其记载的内容最为复杂。简29、30(下称“私学名籍简Ⅲ”)不同于私学名籍简Ⅰ和Ⅱ,未记私学的籍贯、年龄。这三类简中,私学名籍简Ⅱ与Ⅰ、Ⅲ皆存在人名对应的简例:简19与4、简23与2,简14与29、简16与30。不过,这些对应简例的相关记载存在一些差异。烝喿、李在私学名籍简Ⅱ中的籍贯为长沙(郡),但在私学名籍简Ⅰ中记作临湘(县),而私学名籍简Ⅰ中也有籍贯为南郡的蔡满(简5)。黄客、黄星在私学名籍简Ⅲ中,既不记籍贯,又不记年龄,“状”所记录的内容也与私学名籍简Ⅱ中的不同。鉴于私学名籍简Ⅱ数量最多,内容也最为丰富,我们先从这类简入手展开分析。

私学名籍简Ⅱ最具特色的是记录了私学的“状”,“状”的书写应有相关规定,揭剥图肆·图22中有行政文书简:

31. 列年纪所居处所□□另著县□□□□1(肆·4531·8/5)

可能是要求记录私学年纪、居处、籍贯等信息。较早公布的私学木牍文书,其内容与“状”密切相关:

私学长沙刘阳谢达年卅一,居临湘

都乡立沂(?)丘。

十一月十五日右郎中窦通举。(J22-2617、图44)

侯旭东称之为“举状”,[11]也记录了私学的籍贯、姓名、年纪、居处等。在揭剥图肆·图22、23及关联简中,涉及“举”的简例颇多:

32. 司盐都尉宋圭举,□居溲丘,帅□1(肆·4524·1/5)

33. [12]言司盐都尉宋圭[13]客□1

左□赍毕(肆·4581/5)

34. 右一人从史位[14]举,在所发遣(肆·4330/5)

35. □男子五仕居□阳曲□丘给□□□军发遣

□年□月□日从史位乐咨举(肆·4383A/5)
十一月八日举(肆·4383B/5)

36. 右一人举,居西(肆·4631·3/5)

其中简32与33、简34与35人名存在对应关系。而简36则与较早公布的“举状”相对应:

私学弟子南郡周基年廿五,字公业,任吏,居

在西部新阳县下。

嘉禾二年十一月一日监下关清公掾[15]张闿举。[16]

这些简例都应与官吏举私学有关,其中简35可能也是一份“举状”。简34、36记有“右一人”,很显然,之前应编有私学名籍简。简34记有“在所发遣”,说明其所举的私学尚未发遣,因此,之前不可能是发遣私学送诣建业宫的私学名籍简Ⅰ。而私学名籍简Ⅲ记录的是因各种原因导致未能发遣的私学,如简29记录了私学黄客为正户民,参照简肆·4850①“从史位周基所举私学□□正户民,不应发遣[17]”,黄客自然不在发遣之列。因此,我们认为,简34、36应逐一编连在私学名籍简Ⅱ之后。考虑到简34、36和私学名籍简Ⅱ与“举状”在内容上高度重合,尤其是居处、本主等的记录。我们认为,私学名籍简Ⅱ有可能是根据“举状”书写的,并且将举主等信息附记其后(如简34、36)。

关于“举私学”过去存在不少争议,对“举”字就有多种理解,或解释为“举荐”“推举”“选举”,[18]或为“没入”,[19]或为“检举、举报”,[20]或为“承认其身份地位”,[21]或为“登录”。[22]现在从揭剥图肆·图23中相关文书的记录来看:

37. 二人使建业,□还选举私学(肆·4632·4/5)

“举私学”当即“选举私学”,“举”也就是选举、推举、举荐的意思。《三国志·吴书·吴范传》载“(孙)权追思之,募三州有能举知术数如吴范、赵达者,封千户侯,卒无所得”,[23]即同类用法。胡平生、侯旭东、李均明对“举”含义的理解相近,但是,他们对“举私学”的看法存在差异。胡平生认为“举私学”是举荐私学入仕,李均明认为是选举私学为吏;而侯旭东则认为是推举为私学。据简肆·4850①“从史位周基所举私学□□(姓名)正户民”,周基曾推举一位正户民为私学,很显然,“举私学”即选举为私学。[24]正因为“举私学”与选举有关,相关简中有“选举”“功曹”“右选曹”的记录:

38. 1□人使1还选举(肆·3953/4)

39. ……须言□ 诣功曹(肆·3959/4)

40. □吏相推[25]委,部[26][27],勿失限会,八□□□□□□右选曹(肆·3980/5)

此外,已刊私学木牍的落款为“诣功曹”。“右选曹”又见于简壹·2105“右选曹尚书□1”、简贰·7788“右选曹尚书郎贵债(?)[28]”。张温曾任选曹尚书,引暨艳为选曹郎,后暨艳迁任选曹尚书。[29]吴简“右选曹”的记录表明孙吴选曹分置左、右。不仅选官系统负责选举私学,而且郡府、侯相等也重视此事。简9—12记录了临湘侯相君为此亲自上书;最早公布的“审实吏陈晶所举私学番倚”木牍(J22-2659)中,南乡劝农掾番琬乞求功曹列言郡府,以裁决审实私学的结果。

简40记录了“限会”,当即限期集议。[30]限会似乎是因为“吏相推委”,于是,右选曹等规定期限要求官吏尽快举私学。[31]这在揭剥图中亦有相关简例:

41. 1□薄不付……会□至及今所下私取(肆·4544·21/5)

42. □□□□□当吏处□□给□□催举□道里远近者,会十一月朔(肆·4637·9/5)

孙吴还按官吏秩级规定了举私学的人数,

43. 一人应举私学一人(肆·4083/5)

44. 1……[32]私学一人□ 1(肆·5339/5)

45. □督军□二千石下□人举两人□1(肆·5195/5)

46. 1□乡吏九人簿举私学各一人合(捌·6046)

一般属吏只需要选举一人。[33]为了推举私学的顺利进行,需要列明举私学的官吏,临湘侯国当制作了官吏名籍,如简7、8,而“县乡吏□”(肆·4645·17/5)可能是其标题简。简32—36记录的举主司盐都尉宋圭、监下关清公掾张闿、从史位乐咨也应有名籍简。另外,还要求于“十一月朔(某日)”之前完成举私学(简42),[34]关联简中还有相关简例:

47. 1十一月丁亥朔……言之(肆·4538·15/5)

48. 嘉禾二年 十一月丁亥朔□□□1(肆·4557·7/5)

49. 嘉禾二年十一月丁亥朔日临湘侯相君丞叩头死罪敢言1(肆·3951/4)

在发遣私学之前,还就相关事务进行了议请,如:

君教若 丞琰[35]如掾[36],期会掾烝若、录事掾陈旷校

兼主簿刘 恒省 1[37]1[38]1(肆·4850①)

从“期会掾”参与集议来看,这类由侯相、丞、门下吏参与的集议,可能就是期会。期会主要是为了决定所举私学最终是否应发遣,而主要的依据,则是所举私学的遗脱或正户民身份。这在私学名籍简中也有相应的记录。

有的私学名籍简Ⅱ左下方或末端记录了简要的户籍信息,如:“……石年廿九”(简14)、“无有”(简16)、“□□送共户”(简23)、“有户”(简27),其中,简16“无有”的字迹明显不同,应是补记。私学名籍简Ⅲ简29记录私学黄客为正户民,而对应简14所记录的“石年廿九”应该是与黄客同户之人。作为正户民,黄客自然不应发遣。简27陈风亦如此。简16的黄星“无有户”,没有户口登记,表明其身份为遗脱,理应发遣。然而,据简30的记录,可能是因为有人替代了他,最后他也没有被发遣。而简23的烝喿“□(与)□送共户”,应是正户民,关联简中也有相关记载:

50. 基(?)喿校见名不得复重,部吏将送计课道里[39],其诸将所举(肆·3994/5)

“校见名”似乎表明烝喿在户籍簿中有记录。然而,又有简文云:

51. 1为已被书列未喿所言黄龙二年簿不处户(肆·4438)[40]

烝喿“黄龙二年簿不处户(数)”,也就是说,黄龙二年以前烝喿为遗脱。他可能以此为由进行申诉,才得以发遣送诣建业宫,简2即其私学名籍简Ⅰ。由此看来,私学名籍简Ⅱ是所有举为私学者的名籍简,私学名籍简Ⅰ是发遣送诣宫私学的名籍简,而私学名籍简Ⅲ是未发遣私学的名籍简。在判定所举私学是否应发遣,应经历了一系列的审实、集议的程序,所举私学者(私学名籍简Ⅱ)也因此而分为发遣(私学名籍简Ⅰ)和未发遣(私学名籍简Ⅲ)私学两部分。

还值得一提的是,对于该举私学簿的内容,还有其他文书简提及。在采集简第38盆中,有5枚连续编号的相关简:

52. 府前言,部吏潘[41]羜、郭宋、黄原、区光[42]遣……学□□(叁·7250)

53. □□□□□吉等五人□有户牒,应□……十七人各县□户(叁·7251)

54. □书言,游、广二人不在县界,留大(?)□□宗西别1□□不(叁·7252)

55. □宗等廿七人各到言,君叩头叩头死罪死罪,案文书,令宋、原、光等(叁·7253)

56. □□□使可雇人1□以对入□□……三月十二日□(叁·7254)

从简52和55的记录来看,应该是临湘侯相向长沙太守府汇报的上行文书。简52记录了临湘侯相派遣潘羜、郭宋、黄原、区光等发遣私学,这当与简11所记“区光发遣私学广诣宫上道”相关;简53提到了“户牒”问题,应与举私学簿中审实所举私学究竟是遗脱还是正户民有关;简54提到“游、广二人不在县界”,其中,“游”极有可能就是私学牍肆·4550①·27①中所记的“张游”,而“广”可能是简11中记录的“私学广”;简55提到“等廿七人各到”,与简12所记“等廿□□□限到宫”指的应是同一件事。

根据以上的梳理、分析,揭剥图肆·图22、23所对应举私学簿的内容可大致归纳、总结如下:孙吴中央向郡县下达了选举私学的政令,具体由选官系统执行。临湘侯相君、丞琰接到政令后,要求功曹等机构严格执行。功曹等根据政令要求,依据官吏名籍(如简7、8),通知官吏按其秩级选举人数不等的私学。官吏按通知要求,推举私学,并制作了举私学文牍“举状”。功曹等根据呈上的“举状”,制作了私学名籍简Ⅱ(如简14—28)。在举私学的过程中,临湘侯国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多次集议,对所举私学的遗脱或正户民身份进行了审查。对于符合规定的由遗脱而来的私学,根据其私学名籍简Ⅱ制作私学名籍简Ⅰ(如简1—6),再安排属吏区光等人发遣私学20余人,限期送诣建业宫。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由正户民而来的私学,未被发遣,另制作了私学名籍简Ⅲ。在这一文书行政过程中,比较关键的步骤是举私学、审实私学和集议,这些都有木牍文书予以记录,下面详细解析之。